第6章国际商法之代理法
国际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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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商事代理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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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商事代理的国内立法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在民法中规定 了民事代理的一般原则, 了民事代理的一般原则,在商法中规定专门规 定商事代理的特殊情况; 定商事代理的特殊情况;民商合一的国家一般 字民法总则中规定了规定民事代理制度, 字民法总则中规定了规定民事代理制度,而在 债编中规定商事代理问题。 债编中规定商事代理问题。 英美国家: 英美国家:各国的商事代理法由判例法和单行 法规构成。 法规构成。判例法确立所有商事代理行为应普 遍遵循的法律原则, 遍遵循的法律原则,单行法规只是对某一具体 的商事代理行为作出规定。 的商事代理行为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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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 Agency) 无权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 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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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的产生的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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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中,家具厂是本人,江南贸易公司是 本案中,家具厂是本人, 代理人,兴华酒店是第三人。 代理人,兴华酒店是第三人。贸易公司以 12800元 套将家具售出, 12800元/套将家具售出,说明贸易公司作为代 理人在同第三人进行磋商过程中有自己独立的 意思表示。若家具出现质量问题, 意思表示。若家具出现质量问题,当然由本人 即家具厂承担全部责任,代理人即贸易公司不 即家具厂承担全部责任, 对酒店承担法律责任。 对酒店承担法律责任。
国际商法双语版 代理法ch5 law of Agency

Forming agency in Civil law countries
❖Voluntary agency: formed by the intention of principal
▪ Oral ▪ Writing
❖Statutory agency: formed by statute
▪ Parents are the agent of minors ▪ Director is the agent of corporate
Implied authority
❖ Words or conducts
▪ Facts: A frequently asks B to order from C, and pays the price to C everytime. One day B ordered from C, but A refused to pay by saying that he didn’t authorize B to order this time.
❖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ncipal and agent
▪ Facts: Alice buys meat and other food items at the local store, which she charges. Her husband is sued when he does not pay.
Example: effect of ratification
❖An unauthorized agent signed a contract on July 1 and the principal ratified the contract on July 15.
国际商事代理法1 课件

事代理。 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 律规定。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国内或国际商事代理的 绝大部分产生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同时,为了维 护某类当事人的利益,很多国家也采用法律规定 某些人在某些场合可以不经被代理人的授权而获 得代理人权限或资格。归纳起来,法律规定的代 理(简称“法定代理”)主要存在于下列两种场 合: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代理、清算人对破产人
在国际货物买卖当中,如果货主将货物交给代理 人出售,则通常意味着货主暗示代理人有收取货 款的代理权。但是如果货物仍在货主手中,则货 主只是明示委托代理人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根 据国际商事习惯不能认为代理人有代收货款的默 示授权。 代理人取得默示授权必须有合理的根据,这 个合理的根据,一般是行业习惯或交易习惯。但 多数国家或地区要求明示授权否则代理人无代理 权,如在美国,很多州法要求,法律规定必须采
四、客观需要的授权(紧急代理) 客观需要的授权,是指在某一当事人根据其他 法律关系照管另一当事人的财产时,发生了为保 存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时,推 定其有处分该财产的代理权限。比如承运人在紧 急情况下,可推定其有代理托运人处分易腐或易 灭失货物的权限。 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对此均予以承 认。但英美法院一般不轻易承认这种客观需要 授权,除非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
权,因此也被称为授权代理。这种授权既可以明 示的,也可以默示的,但沉默不构成授权。 2.追认代理 追认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未经事前授权的情况下 而对外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可以于事后承认该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从而使得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 立的合同对自己发生效力。英美法系通过判例对 追认代理形成了三条规则:1)代理人必须声称 是为被代理人采取行动;2)代理人行动时,必 须有一个有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3)在追认代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代理的概念(代为处理)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又称被代理人)的授权(authorization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3、有限合伙的概念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治理的概念目前对公司治理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各国普遍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
它是在法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所适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宗旨是使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为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服务5、外国公司的概念外国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
6、要约(offer)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7、产品责任的概念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8、汇票的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9、汇票的背书汇票的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10、汇票的提示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1、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12、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
13、汇票的伪造签名汇票上的伪造签名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未经授权而用他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的行为。
包括假冒出票人、背名,也包括盗用他人的印章在汇票上盖章。
国际商法国际代理法case

本案判决: 本案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口头委托代理协议成 立,故双方为代理关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 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代理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 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发生货物霉烂的结果是由于原 告委托被告代理运输的发货时间不明,对此后果原告应承担 完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商业储运公司接受原告的委托,以自己 的名义为原告办理铁路运输,并收取了相关代办费,双方形 成委托运输关系。商业储运公司未能妥当履行受托义务,导 致所运货物发生毁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Nhomakorabea三
1、甲委托乙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上述房屋 出卖给丙。丙与乙商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明知价廉,乙也有意让 丙占便宜。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他1000元。乙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 告诉了甲。由于甲不知当地售房的价格,又过于相信乙,即复信同意出 售,并委托乙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乙将丙所付售房价 款汇给甲。丙买得该房后,即申将房屋拆除,准备翻建新房。房屋拆除 后,甲从旁得知了丙与乙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房价,双方牟取非法利益 的全部事实,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主持正义,制裁丙与乙 的违法行为。他表示,房屋既已被拆除就算是卖了,但坚决要丙与乙赔 偿他的损失。因丙将现金筹建了房屋,拿不出现款,乙较富裕,要求法 院判令乙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1、乙代理甲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甲因丙拿不出现款,能否要求乙全部赔偿?
国际代理法
案
原告天津市天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宏川物流配货中心。 被告郭健。
2004年5月,配货中心委托原告代理出运货物,原告接受 委托后代为向承运人天津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订舱,承运人于 2004年6月5日签发了TMSTT102K0200号提单,货物安全运 达,发生海运费1,425美元、人民币费用1,765元。被告郭健 于6月9日自原告处取走上述费用的发票并承诺6月29日付清 费用,7月28日被告配货中心给付原告13,592.5元发票一张, 后因帐户存款不足该发票未能兑现。 还查明,配货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被告郭健。
国际商法代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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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1、概念和形成原因
(1)概念: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本人 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 误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但行为人与第 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到本人的法律 关系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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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效力 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取决于被代理人是
否追认。
(3)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情况
按照英美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可以采 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除非被代 理人(本人)要求代理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 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委托代理 人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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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授权的代理
是指本人虽未明示授权,但使代理人有 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默示代理是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 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其中比较典型的 是配偶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 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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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①本人的追认权: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
行为有追认其效力的权利。 ②第三人的催告权:可以自行规定一个合
理的期限,催告本人明确的承认或否认无权 代理的行为。 ③第三人的撤回权: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 为进行追认之前,第三人有权撤回与无权代 理人所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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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 大陆法把代理权的产生方式分为两种:
一种是法定代理; 一种是意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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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权称为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1)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父母 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
(2)根据法院确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法院 批准的破产人或指定的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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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终止及后果 第三节 代理法律关系 第四节 国际商贸活动中常见的 代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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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理概述
【案例】练某在海南海口自营一家某牌子的汽车销售店,
2011年应邀参加为期十天的汽车展览会,便委托好友张某 替他打理该店。练某书面授权张某:一次交易额在20万元以 内的由张某自己做主,超过20万元的要征得自己同意。在此 期间张某以练某的名义与美国人马克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 约定马克可以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店里的汽车一辆,首次付 款10万元,余额一个月内付清。后马克不知所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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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结论】在本案中,作为货主代理人的外运公司将货物 装上船就已经完成了作为代理人的职责。承运人未收到运费 应直接向货主(提单所载明的托运人)主张权利。外运公司与
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更没有付款义务。在本案中
真正有义务付款的货主不着急,而没有义务的外运公司却惶 惶支付运费,说到底是对自己的法律地位不清楚,不知道作 为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乙到市场上代售,言明卖完鱼后,甲付给乙5%的报酬。进城
路上,乙肚疼难忍,停车后到路边医院检查是急性阑尾炎,需 立即手术治疗,乙便联系甲欲告知情况,但甲一直未开机。乙 担心天气变热,鱼变坏,遂委托丙代其出售,随行就市。丙将 鱼拉到市场已经是当天下午,鱼不新鲜。原价出售,恐卖不掉
,拉回去损失更大。于是降价20%出售。
同;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 (三)本人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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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本人)
( agent )
委托 授权
代理人
( principal )
国际商事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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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观必须的代理
【案例】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 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 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 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 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 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4、追认代理
同;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 (三)本人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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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本人)
( agent )
委托 授权
代理人
( principal )
承担后果
第三人
( the third par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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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外运公
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
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
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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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英美法: 显明代理: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隐名代理: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未披露的代理:指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但在作代理行为时,未声明 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 –被代理人可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其在合同中的当事 人的地位。
–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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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外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从我国海口港代运 一批货物到内地某海关监管库。A外运公司又委托B外运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以下是对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简要概述,仅供参考:
国际商事代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包括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代理商的义务和责任、本人与代理商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在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进行商事交易,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不断加强,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也在不断加强。
目前,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际商事代理的统一法律规范,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代理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示范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为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保障。
总之,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其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了解和掌握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对于从事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的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法 代理法
第二章代理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权的产生关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法例有所不同,现分别介绍如下:(一)大陆法1.法定代理(1)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2) 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3) 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2.意定代理意定代理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
(二)英美法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由下列原因而产生:1.明示的授权(express authority)所谓明示的指定就是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按照英美的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既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2.默示的授权(implied authority)所谓默示的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
3.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1)不容否认的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agency of necessity)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
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中是时有发生的。
5.追认的代理(agency by ratification)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