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转包处罚依据
转包无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转包,作为一种常见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建筑、工程、服务等行业中尤为普遍。
然而,由于转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我国法律对转包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转包的定义、转包无效的情形、法律依据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转包无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转包的定义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或者部分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他人完成的行为。
在转包关系中,原承包人称为“转包人”,接受转包的人称为“分包人”。
三、转包无效的情形1. 违反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也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 违反合同约定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禁止转包,那么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将导致转包行为无效。
3. 转包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转包人应当将转包事项告知分包人,并取得分包人的同意。
如果转包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分包人有权拒绝执行转包任务,转包行为无效。
4. 转包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转包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转包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转包行为无效。
5. 转包人未履行监管义务转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管。
如果转包人未履行监管义务,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转包行为无效。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二百七十三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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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建筑市场监管司前言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
为了便于大家正确理解《认定查处办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释义,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目的:为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
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防雷等配套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法律规定转包的后果(3篇)

第1篇在建筑、工程、服务等行业中,转包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的项目部分或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行为。
然而,由于转包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各国法律都对转包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本文将详细探讨法律规定转包的后果。
一、转包的法律性质1. 定义:转包,又称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给第三人完成。
转包行为涉及到原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 性质:转包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一方面,转包行为涉及到合同的变更,需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转包行为涉及到合同主体的变更,需要遵循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
二、转包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转包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合同中有明确的转包条款;(2)转包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转包行为不得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2. 建筑法:在建筑领域,转包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严格规范。
该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合同法和建筑法,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也对转包行为进行了规定。
三、转包的后果1. 合同责任:如果转包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原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转包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3.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如转包行为涉及非法经营、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原承包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4. 损害赔偿:转包行为可能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如工程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等,原承包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声誉影响:转包行为可能对原承包人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降低其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住建部违法分包转包判定

住建部违法分包转包判定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称住建部)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加大了对该行为的判定力度。
这一举措旨在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本文将探讨住建部对违法分包转包的判定原则以及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罚措施。
一、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定义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是指承揽建筑工程的主体将原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工作范围、任务或者责任,以分包或转包方式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违背了原始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破坏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秩序。
二、住建部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判定原则住建部在判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1. 梳理合同关系:住建部会仔细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了解各方之间的权责关系和合同约定。
如果发现某一主体将其承担的工作范围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无论是否经过签订新的合同,都会被认定为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2. 实质承揽关系:住建部会关注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工作分工和责任承担情况。
如果发现原本应由某一承担主体完全负责的工作环节被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将被判定为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3. 利益关系:住建部会调查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对各方经济利益的影响。
如果该行为导致原本应由承包主体承担的风险、责任或利益被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住建部将视其为违法行为予以惩处。
三、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处罚措施住建部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通常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和责令整改:对初次涉及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责任主体,住建部通常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整改期限通常为一定时间,超过期限未进行整改的将面临进一步的处罚。
2. 限制参与招投标:住建部会将违法分包转包的责任主体列入不良记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相关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这会对违法主体的经济利益产生一定的制约和影响。
3. 取消资质和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责任主体,住建部有权取消其相应资质,并可对其进行法律追责。
建市[201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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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4]118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4日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假设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2019年,住建部发布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有比较大的调整。
具体如下: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处罚
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处罚转包与违法分包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违规行为,一旦发生,对于违规的当事人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就转包与违法分包的问题展开讨论,并就处罚的方式和原则提出几点建议。
事件背景在工程建设中,转包是指发包方将原本属于自己承担的工作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分包则是指承包方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包给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
这两种行为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了建设工程的正常秩序,给工程质量和进度带来了风险。
处罚原则针对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违规行为,我们应该坚持以下原则进行处罚:1. 严惩不贷原则:对于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惩罚。
这既是为了维护工程建设的法律秩序,也是为了给其他潜在的违规者敲响警钟,起到震慑作用。
2. 公正透明原则:处罚决定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处罚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处罚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惩前毖后原则:对于初犯者,应该采取警示性处罚,并给予教育和指导,帮助他们认识到违法的严重性。
对于多次违规的恶意分包者,应从严从重处罚,甚至取消其从业资格,以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处罚方式基于以上原则,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罚方式:1. 行政处罚:对于轻微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等。
这有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强调法律的权威性。
2. 撤销承包资格:对于严重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当事人,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撤销其承包资格,长期禁止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
这样一来,可以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也给其他从业人员树立了典型。
3. 民事赔偿:如果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应要求违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维护受损方的利益,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结语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违规行为对于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工程质量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切实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罚违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建筑工程中的转包和分包是不一样的性质的,对于建筑施工发包违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清楚违法装包会怎么处理,那么,建筑工程施工违法犯罪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呢?我相信浓浓的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明定进行分包妨害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而将此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法禁止性勒祖规定的行为;而《合同法》也有与此相反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承包人由此所实际取得的超额收益,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资质于出借建筑法定类同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属于非法所得,应由法院在诉讼中予以收缴。
对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承包人无证转包和违法承包商分包行为的外延范围。
结合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的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具备;(2)建设工程总承包乙方合同中未获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实体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但要再分包的。
总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直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总包工程建设给他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中,应限制承包人但此范围内认定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 09:19:21 阅读12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具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二是将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确定为非法所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收缴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的规定,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予以收缴。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建筑法》从规范建筑业市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出发,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禁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承揽工程。
但在建筑业市场中,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无资质的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常常通过各种形式使用法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上述违法行为,一方面导致建筑业市场承、发包行为不规范,竞争无序,扰乱建筑业市场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直接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安定.但法律对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是否无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如何适用法律认定此类合同效力理解不同,导致对此类合同效力认定上的不同.人民法院对合同性质认定的不一致,使案件审判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不利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业市场的目的.故而,本条中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
住建部发布新版违法分包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住建部发布新版违法分包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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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认定
1、转包的认定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违法分包的认定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
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单位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