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的修订与完善
法官解析《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年 的发展 、培 养 、检 查 、认 定等 具 体 工作 ,对全 市首  ̄ t 3 7 2 家 区县 级流 通环 节食 品安 全管 理 示 范 其 中 ,销 售不 符 合食 品安 全标 准 的案件 、销 售 假 冒伪 劣食 品的 案件 以及 无证 照 或证 照 不 齐全 的 主体 违 法案 件 分别 位 于第 一 、二 、三位 。这 表 明 :工商 部 门通 过 扩 大抽 检 区域 和 场 所 范 围 ,增 加 检测批 次和项 目等 方式 ,切 实加大 了质量抽 检力
未标 明生产 日期与保 质期 ,而且 有部 分产 品已经发霉 变质 ,于是 向该超 市投 诉 ,要求退货 并赔 偿损 失 ,遭
到拒 绝 。于是 ,孙女 士起诉 到法 院要求 超市退 还货款 ,并十倍 赔 偿 。超市 在答辩 中辩称花 椒属 于初级 农产
品 ,不应 适用 《 食 品安全 法 》, 应 当适 用特别 法 ,不 同意 十倍 赔偿 。法 院认 为 ,虽然 根据 《 食 品安 全法 》 第二 条规 定 ,食用农 产品 的 “ 质量安 全管 理”遵守 《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法 》的规定 ,但 花椒 仍属 于 《 食 品安
体食 品流通 经营者 实有4 1 6 1 8 户 ,占7 6 . 0 9 %,同 比
增长1 0 . 1 9 %;持 食品流通许 可证的有 5 2 2 9 3 户 ,占
的行 为 ;工商部 门多次开 展 “ 三 无” 、过期 变质等 假 冒伪 劣食 品的专项 治理行动 ,更加 严厉打击 了销
售 假 冒伪劣食 品行为 ;按 照 “ 十查 十看 ”的巡 查要
9 5 . 6 % ,持 原 卫生 许 可证 的有2 4 0 4 户 ,占4 . 4 %; 区县级 流通环节 食品安全 管理示范 店实有 3 7 2 户,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条件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条件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
其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条款备受关注,尤其是十倍赔偿1000元条件。
二、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概念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当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损失,经鉴定确属食品生产企业责任的,应当按照受到侵权的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的十倍赔偿。
而且,在一定条件下,最低赔偿金额为1000元。
三、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的条件1. 证明食品安全事故首先,消费者需要证明所购食品确实存在安全问题,即证明食品安全事故。
这通常需要相关的检测机构或部门进行检测和鉴定。
2. 确定责任方在确定食品存在安全事故后,消费者需要证明该食品安全事故是由生产企业的过失或者制品问题导致的,从而确定责任方为生产企业。
3. 损失的计算消费者需要准确计算因食品安全事故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失等。
4. 申请十倍赔偿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最低赔偿额为1000元。
四、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的意义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条件的设立,有助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促使其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能推动整个食品行业的良性竞争,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结语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条件的设置,是我国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也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高度重视。
希望在今后的食品安全领域,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更加健康、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在食品安全法中,有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那就是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接下来,我们将就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这一规定展开讨论。
首先,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生产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按照受害消费者的损失金额十倍赔偿。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项严厉的惩罚。
一方面,它迫使企业更加严格地控制产品质量,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另一方面,它也提醒消费者要对所购食品保持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购买来源不明、质量不过关的食品。
其次,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也给了消费者更多的保护。
在过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赔偿,甚至有些消费者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现在,有了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消费者在受到食品安全事故侵害时,可以更加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更多的赔偿。
这无疑会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也会促使食品生产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
再次,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也将对整个食品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食品生产企业将不得不加大对产品质量的投入,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将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这将有助于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总的来说,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无疑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它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予了消费者更多的保护。
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相信这一规定将会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食品行业朝着更加安全、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一、背景介绍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食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
体健康。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制度,其中包括了十倍赔偿的规定。
那么,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是如何规定的呢?
二、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具体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如果经法院认定的因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在一般情况下,赔偿金额是根据损失程度进行计算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需要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
三、十倍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以下情形下需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1. 故意销售伪劣食品; 2. 掺假冒充食品; 3. 添加禁用物质; 4. 虚假标注食品
等级等情形。
四、十倍赔偿的意义和效果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责任是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一种强制性
约束,可以有效地提高其生产经营食品时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食品安全是关乎千家万户的大事,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
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十倍赔偿的规定是为了提醒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切实履行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最小化发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保障。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十倍赔偿”适用问题研究

《⾷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倍赔偿”适⽤问题研究《⾷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倍赔偿”适⽤问题研究⼀、问题的提出近期,笔者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的“每⽇坚果”两箱,⾷⽤过程中,突然发现坚果中存在⾍⼦,遂通过电商平台与卖家进⾏了沟通,最终在平台⽅、⼚家所在地消协、⾷药监部门等多⽅努⼒下,笔者与卖家达成了“退⼀赔⼗”之补偿⽅案,不但维护了笔者的个⼈利益,亦践⾏了《⾷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价值,本⽂主要就《⾷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所规定的“⼗倍赔偿”在适⽤过程中产⽣的⼀系列问题进⾏阐述。
⼆、《⾷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中“明知”的司法认定《⾷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惩罚性赔偿责任认定问题上,⾷品⽣产者与经营者责任认定的要件存在⼀定差异。
与⾷品⽣产者不同的是,就⾷品经营者⽽⾔,其承担责任严苛的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应是其主观上具有“明知”的主观过错。
但是,在该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明知”作相应的解释或规定。
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对“明知”的司法认定,⼀般以出现下列情形为依据:(⼀)销售法律法规明令禁⽌的⾷品;(⼆)更改⾷品⽣产⽇期的;(三)同⼀批⾷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品安全标准并被责令停⽌经营仍然销售的;(四)从未依法取得⾷品⽣产许可的⾷品⽣产者处进货的;(五)未按⾷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六)未按照⾷品安全法的要求运输、储存⾷品的。
笔者所经历的这起案件,由于销售者系⽣产者的全资⼦公司,鉴于⼆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因此销售者未对是否“明知”这⼀问题进⾏抗辩,因为即便销售者抗辩并⾮“明知”,我依然可以要求⽣产者担责,或是基于此种考虑,销售者未对是否“明知”这⼀问题进⾏抗辩,但是对于⼀些并⾮依赖⾃家销售渠道进⾏销售的商品,销售者进⾏这种抗辩就是有意义的,需要格外注意。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
食品安全关
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不法生产经营者所造成的不安全食品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对违法生产经营者进行严厉处罚,并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
当依法赔偿。
其中,对于因食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消费者健康的情况,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向消费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而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十倍赔偿的情形。
然而,对于某些不法生产经营者来说,即使面临着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却并
不足以真正对其构成威慑,因为十倍赔偿的上限却被规定在了1000元以下,这在
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惩罚力度。
这使得一些生产企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入不够,导致食品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条款进行修订。
首先,应当提高十倍赔偿的上限金额,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应当严格执行十倍赔偿制度,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制裁力度,促使其真正承担起食品安全责任。
最后,还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提高整个食品生产供应链的透明度和监管效力。
只有通过积极的立法措施、加强监管力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
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全社会对于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
希望在未来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相关部门能够积极作为,加强立法修订,提高赔偿标准,确保公众的饮食安全,让人们吃得安心、健康。
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规定的思考
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规定的思考[摘要]《食品安全法》的适时出台,使人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
各地出现了多起以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为由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
在这样的案例中,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十倍赔偿的问题引发了笔者对我国赔偿性赔偿制度的思考。
《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制度的设计承载了立法者对受害人补偿、对加害人制裁的良好愿望,但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中却有不少问题需要厘清,笔者将就该主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食品安全;十倍赔偿;惩罚性赔偿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大大增强。
而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法》的适时出台,使人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
该法颁布后,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依据第96条之规定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案例。
笔者所在的法院也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章某在某药店购买“黑倍王”产品1整盒(其中包括8小盒),合计价格为960元,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为:×食准字号×号,标识的产品成分包括锁阳人参、当归、首乌等。
购买后不久,章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按照批准文号,其购买的产品应为食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和《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的规定,人参、当归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但不能作为食品原料,因此其购买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规定中的第一项即“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而药店销售明知该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故章某要求药店退还价款的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章某购买该产品后,未经使用即诉至法院,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财产损害,章某是否可以要求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十倍赔偿义务对于药店来说是否显失公平?这些问题的思考,将《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带入了笔者的视野。
经济法理念下“十倍赔偿”制度的完善
2014年7月 第31卷第7期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Ju1.2014
Vo】.3l No,7
经济法理念下“十倍赔偿"制度的完善 林璐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摘要: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设置了“十倍赔偿”制度,对处理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维护消费者自 身合法权益都有积极的意义。文章从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理念为视角,分析“十倍赔偿”制度的由 来,并针对“十倍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十倍赔偿;平衡协调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2014)7-0045-04 作者简介:林璐(1989一),女,福建漳洲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一、
经济法理念的阐释
(一)经济法理念的含义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法的理念,即法 的概念及其现代化。”“法的理念是自由。”…帅经济法 理念,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经济法本质及其发 展规律,在宏观上和整体上的一种理性把握和构建,是 经济法理性的最高表现形态,也是经济法律制度和实 施的最高原则_】]91。在学者对经济法理念的探索中, 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徐孟洲提出的“以人为本、平 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三大理念 ;单飞跃提出的 “经济法的公平理念、自由理念、发展理念和安全理 企’'[3] L! O (二)经济法理念的内容 1.以人为本。以人为本,要求必须肯定和尊重人 的价值和意义,以人本身为根本,使人具有人的资格、 人的价值、人的意义和人的尊严。而人的价值和意义 应当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原因是它对其他人、对社会具 有价值和意义,这也是以人为本的普遍意义 。首 先,食品安全与广大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它关乎每个 人的切身利益,是需要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既然经 济法从产生时便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重点,从而惠 及全民,那么将以人为本理念作为经济法理念使之维 护国民安全,规范食品市场便是重中之重。其次,经济 法所调整的一系列关系,诸如市场竞争关系、宏观调控 关系、可持续发展关系等,都在不同侧面体现着对人的 价值和意义的肯定与尊重、对人的人文关怀。只有在 人们心里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保证食品经营 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销售让广大消费 者为之放心的食品。同时,只有通过以人为本理念的 指引,体现对人的人文关怀,国家才能在立法、执法层 面上有效规制食品安全问题,协调食品经营者与消费 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从而使社会和谐地发展。 2.平衡协调。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强调在立 法与执法时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总体利益作 为出发点,通过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它们之 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引导、促进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个 体利益目标相统一l5j。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其原因在 于食品经营者牟利的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存在冲突,经 营者不愿承担社会责任的心理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需求存有矛盾。这些利益冲突如何协调,使双方形成 利益均衡,无疑需要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成为共同 遵循的一项主导型原则。 3.社会本位。在20世纪初,社会本位理念得以逐 步发展,该理念要求重视社会利益并承认其独立地位, 将法律重心向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适当倾斜,最终实现 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逐步趋向和谐。。 。在立法思 想与执法指导上,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本位,协调经 济法利益关系,其目的是促进、引导社会整体目标与个 体利益目标的统一,这与民法的个人本位、行政法的政 府本位截然不同。无论何种形式的经济法主体,都必 须对社会整体利益、消费者权益负责;无论国家还是企 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与公 众普遍利益紧密相连。食品一旦出了问题,不仅损害 消费者的健康,而且将引起民众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危 机,不利于食品行业及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必须以社 会本位理念为指导,对食品行业加以规范,以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从而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性。 二、“十倍赔偿”制度难以突显经济法理念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曾被人们寄予很高的期望, 然而,这部法律颁行四年之后,食品安全问题为何仍层
食品出现问题赔偿多少倍
食品出现问题赔偿多少倍食品问题赔偿标准为最低赔偿1000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在法律冲突时,特殊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优于普通法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分析一、食品问题赔偿标准1、法律规定的食品问题的赔偿标准为最低赔偿1000元。
消费者发现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生产者出卖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形的,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所付价款十倍或者遭受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增加到一千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二、如何界定三倍还是十倍一种标价58元的食品出现问题,在商家存在故意隐瞒行为的前提下,如果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最低500元赔偿标准,消费者只能获得500元赔偿。
但是如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580元的赔偿。
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是否有自主选择权呢?“这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立法法》的规定,当两种法律条款撞车时,特殊法要优于普通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属于特殊法。
在同一件案子中,没特别规定可采用普通法。
但如有特殊法,比如针对食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现问题时就不再适用普通法。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之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之完善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在保障食品安全问题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一系列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依然不断触碰着国人敏感的神经。
“十倍赔偿制度”作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为何在现实中难以发挥其警示作用?本文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该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应进一步在责任适用条件、赔偿金计算标准及求偿程序的建立上对其加以完善。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赔偿标准;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6-0101-04作者简介:严苗(1976-),女,陕西宝鸡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一系列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牵动着国人敏感的神经,食品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再受到侵害。
国人似乎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因为吃而心生恐惧:吃猪肉能吃出瘦肉精、吃鸭蛋能吃出苏丹红、吃馒头能吃出增白剂、吃奶粉能吃出三聚氰胺等等,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门”令人愤怒。
为此,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来破解食品安全问题,开启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新阶段。
道德审判的约束力总归是有限的,刑法的严惩似乎也没有阻挡住追求暴利的铤而走险,而利用惩罚性赔偿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国际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利益制衡维护市场秩序的一个成熟经验。
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法律责任制度的实质不过是定价制度而已。
当侵权成本与侵权收益相当时,侵权人可能无所顾忌地实施侵权行为,唯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加害人内化其行为的成本,而避免加害人从事不法行为,才能体现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进而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的修订与
完善
作者:白喻宁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
摘要: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被称为十倍赔偿条款,由于规定简略并过于
原则性,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因而面临修改,修改草案中的规定仍存在需要完善之
处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22-02
作者简介:白喻宁(1990-),女,满族,山东青岛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在读法学
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的立法现状
《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中
得到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
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了十倍赔偿,是我国引入惩罚性
赔偿制度的一个重大尝试。
制定十倍赔偿条款的目的,一是补偿受害者,二是制裁加害者,三是教育其他公众。惩罚
性赔偿能够很好地补偿受害者,让违法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感觉疼痛难忍,还让整个社会公
众受到震撼。但是,自《食品安全法》实施近六年以来,十倍赔偿条款并没有达到立法者所预
期的来的社会效果,其社会影响并没有预计中广泛。有学者统计,在100份有关十倍赔偿条款
的判决中,法院对当事人“十倍赔偿”的请求总体支持率不高,未达到百分之三十,不支持的原
因除部分案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存在着一些案件未严格适用法
条的情况,这些判决说明了法院对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谨慎态度,十倍赔偿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起
到的作用仍然有限。
针对层数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完善《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缺陷,2013年10月29日国
务院公布《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其中第127条对现有的十
倍赔偿条款进行了修改,该条第1款没有变化,第2款被修订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
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元。”可见该条的对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条文的修改,一是规定了最低额赔偿
制度。二是赔偿标准上增加了按照损失基数三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方法。可以说修改在一
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有条款规定对惩罚金额计算方式单一,实际操作中惩罚金额过小、惩治力度
不够的问题,但修改仅仅涉及赔偿金额,还远远不能解决十倍赔偿条款存在的缺陷。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的缺陷
首先,数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当今食品生产加工生产链长,可能存在来自不
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的原料供应商或加初级工商,在其中任一环节都可能出现的导致食品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例如某品牌农药茶叶饮料事件,茶叶的供应商在茶叶种植时使用违规农药
导致茶叶农药含量超标,假设该品牌在接收茶叶原料时无法检测出原料中农药含量,直接利用
茶叶制成茶叶饮料,导致消费者饮用后出健康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饮料加工商和原料提供商
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现有《食品安全法》以及修改稿中均没有涉及消费者依据惩罚性赔偿
条款向生产者提起诉讼时应将何生产商作为被告,又因为《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对
食品生产者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而不问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若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划分数个生
产者内部之间的责任也似乎并不合理。
其次,适用主体范围界定不明确,适用范围过窄。《食品安全法》对适用主体范围界定不
明确,法律条文本身并未对消费者作出明确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
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的完善建议
十倍赔偿条款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其适用需要完善的配套规
定,要是该规定真正有效的在现实中发挥作用,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好诸如责任主
体、适用的主体范围等问题。
首先,明确责任主体。《食品安全法》应当明确规定,由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
成的损害,应当由食品的直接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致损原因是在生产环节中哪一环节
产生,即不论是直接生产商原因或生产环节上游的生产者造成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均
有食品的直接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提起惩罚性赔偿之诉时只需将食品包装上列明的
直接生产商作为被告。甚至还可以对生产者与销售者区别设置赔偿金标准,以引导消费者更多
地以不合格食品生产者为惩罚性赔偿的索赔对象。在当今我国公益诉讼不发达的实际情况下,
可以考虑对生产者单独实施更高的赔偿金计算标准,以鼓励消费者向生产者提起诉讼,使食品
危害之源的生产者承担更严格的检测责任。由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对食品生产
者不问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加重食品直接生产商的责任,促使其对生产或加工的食品进行更
严格的安全检测,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使得食品市场更加让消费者放
心,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其次,扩大适用的主体范围。基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状,以及《食品安全法》中
十倍赔偿的特殊性,考虑到其立法目的,对此类案件中的主体范围界定应做特殊处理,即肯定
职业打假人的主体资格,原因在于现行的十倍价款赔偿最终的赔偿金额往往不高,一般不足严
重影响食品生产或销售企业的正常发展,相反,大量打假行为得到法院支持,经过社会舆论的
选传,将会起到更好的教育公众、鼓励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的作用。虽然知假买假存在着一定
的消极影响,但是必须承认的是职业打假者的打假行为对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心理上的积极影
响,让普通消费者看到通过法律维权顺利得到赔偿的曙光,从而调动起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从客观来看其社会效果是积极的。同时肯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主体资格符合《食品安全法》
的立法目的与宗旨。这一观点司法实践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早已得到支持:2009年6月1日,韩
某某在深圳一家药店花费476元购买了两瓶蜂胶复合软胶囊,发现该胶囊包装物卫生部批准文
号,不属保健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定,因而将药店起诉至深圳某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十
倍价款的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药店及其所属公司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以不同食品
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违法,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4760元。6月12日韩某某又在同一家药店购
买了564元的另一品牌的蜂胶软胶囊和银杏叶软胶囊,以同样理由诉至法院,获得5640元的
赔偿。在这一案件中韩某某作为职业打假人其十倍赔偿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说明职业打假人提
起十倍赔偿之诉是可行的。另外消费者的范围应当包括向经营者直接购买食品的消费者和食用
该食品的其他人,即没有支付食品对价的受赠人也应列入消费者之列。因为食品生产者或经营
者为了经营战略的需要免费赠送赠品,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以达到宣传的效果,从而刺激消
费增加销售额,同时因为赠品本身的具有试验性质,可能暗藏着更多的安全风险,此时若否定
受赠者的消费者身份使其无法提起十倍赔偿之诉则有违法律的实质正义。
[参考文献]
[1]王义杰等待食品安全法[J]方圆法制,2009(2)
[2]李蕾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实证分析——兼评<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送审
稿)>第127条[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3)
[3]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
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
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EB/OL]http:
//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310/20131000392889shtml
[4]游春亮食品安全法实施深圳产生首例保健品10倍赔偿案[EB/OL]http:
//wwwlegaldailycomcn/fycj/content/2009-08/13/content_11375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