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纪律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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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评标纪律

(完整)评标纪律

评标纪律一、专家回避(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1、评标专家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2、评标专家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3、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评标专家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评标专家为本次评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6、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评标专家回避。

二、评标委员会及评委工作纪律(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委正常的评标活动和结果。

(二)评标活动在保密状态下进行,评委不得私自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现场。

(三)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招标、交易文件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交易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四)评委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将个人成见带入评标过程。

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抑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五)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六)评标工作完成后,评委不得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资料带离评标现场,不得透露对投标、交易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七)评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撤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退离现场的,要征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同意.三、监督(一)评选活动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纪律

【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纪律

【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纪律最新最全的模板范本:【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纪律一、背景1.1 项目简介详细描述项目的背景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述、项目规模和单位要求等。

1.2 评标纪律目的阐明本评标纪律的编制目的,明确项目评标过程中的原则、方法和程序,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

二、评标纪律程序2.1 评标小组组成说明评标小组成员的组成要求,包括评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评标专家等成员的任命程序和资格要求。

2.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评分、确定中标单位等。

2.3 投标文件的接收描述投标文件接收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和格式等。

2.4 投标文件的保密进一步明确评标过程中关于投标文件保密的规定,保证投标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被泄露。

2.5 投标文件的评审方法细化描述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包括评分标准、评审标准的权重和评审表等。

2.6 投标文件评审的程序详细描述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程序,包括文件初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三、评标纪律原则3.1 公平公正原则强调评标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原则,保证所有投标人都能享受到平等的待遇,避免任何不正当行为。

3.2 透明原则要求评标过程的透明度,确保评标过程的所有环节都对投标人和相关方面公开,避免不当干预。

3.3 依法依规原则强调评标过程中的法律法规遵守,确保评标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四、评标纪律措施4.1 违纪行为处理描述违纪行为的种类和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取销资格等处理方式,严肃纪律。

4.2 投诉处理说明对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流程,确保公众对评标过程的监督和投诉渠道的畅通。

五、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投标文件接收表2. 评标委员会组成表3. 评标分数表格4. 违纪行为处理流程图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招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指导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法律法规。

评 标 纪 律

评 标 纪 律

评标纪律
各位评委:大家好!
欢迎大家参加本次工程的评标工作,下面宣读一下评标纪律:
1、不得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
2、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参与的项目,应主动回避;
3、不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得要求、组织评标
委员会集体协商议标。

4、在评标过程中,不得违反评标标准和评标纪律;
5、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现场,不得在评标用
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

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
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6、评标时不发表任何带有个人目的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出具
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
7、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
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监督人的许可;
8、评标时,一切通讯设备应自觉关闭,临时上缴封存保管。

评标纪律宣读完毕,下面由大家推荐一位担任本次工程评标会的评标组长。

注意:1.核对评委身份;2. 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期间不得大声喧哗;3.工作人员需挂牌上岗;4.本次工程采用远程监控,纪委、招管中心领导随时都能通过电脑观察在场人员的一言一行。

封闭评标的管理规定(3篇)

封闭评标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封闭评标工作,提高评标效率,保证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封闭评标方式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封闭评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封闭评标的方式与组织第五条封闭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场所内,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式。

第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封闭评标方式:(一)现场封闭评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场所内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远程封闭评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场所内通过互联网、视频会议等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封闭评标的组织:(一)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封闭评标的方式和具体要求。

(二)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封闭评标工作。

(三)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成员数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封闭评标的程序第八条封闭评标的程序如下:(一)评标委员会成立: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并报同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投标文件接收与登记: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接收投标文件并进行登记。

(三)投标文件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四)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商务评审和综合评审。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评标报告编制: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等。

(七)评标报告提交: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第四章封闭评标的要求第九条封闭评标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封闭式评标阶段工作纪律

封闭式评标阶段工作纪律

附件一封闭式评标阶段工作纪律1、所有参与此次招标工作的人员,都应严格自律,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要求。

2、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做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标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或物品。

4、自开标后,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定、澄清问题以及选标、定标情况,均属于企业商业机密,任何人不得将评标工作的任何资料及信息向投标厂商、代理商及其合作厂商泄密,也不得透露给与该工作无关的人员。

5、在评标阶段,所有对外活动及问题的澄清,都必须在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领导下并经该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

6、所有参加评标工作的技术、商务及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以下强制性要求:(1)评标人员出入评标地点应佩带会务组统一制发的“代表证”。

(2)标书、评标文件、资料表格及其他相关资料,只限于在评标规定的场所使用,不得外携,不得复制。

(3)评标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评标场所以外谈论有关评标内容;也不得打探、了解其它专业组的有关工作情况;各组之间需要交换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协调安排。

(4)所有的投标文件、资料等仅限于在评标场所中使用;评标人员应使用会务组统一配发的“评标记录本”,评标结束后交会务组专人保存。

(5)评标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口述、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短信等)向外通报评标信息,泄露评标机密(如资料、投标书、报价、评标方式、联系方法、评标进度、评标委员会的决定、评标组织机构、评标人员名单等)。

严禁与投标商及其代理人联系和泄露有关评标情况。

(6)需要投标商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应由各专业组组长(商务组组长、技术组组长)审核签字,并经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交会务组统一对外联系办理。

(7)在各专业组内,专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要求,应保证本专业组内评标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程序执行,不发生泄密事件。

开标评标纪律

开标评标纪律

1、参加会议人员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大声喧哗
2、邀请的评标评委只代表个人,不代表单位
3、唱标按程序进行,不得变更
4、凡需要澄清的问题,应当在唱标结果结束后提出
5、各投标人不得串联,一经发现则取消投标资格
6、在评标阶段,投标人不得与评标人员接触
7、投标标书内容不相符时,以正本为准
8、评委成员在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应回避
9、参加会议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
一、参加评标人员应自觉遵守招标管理有关规定
二、评委只代表个人,不代表单位
三、评委应服从分组安排
四、评标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独立评标,不得相互商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评标作废
1、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者
2、分项计分与合计分明显存在错误者
3、评议分超出规定的上、下限范围者
4、评委之间相互串通商量、有明显倾向者
5、未按评标办法(原则)打分者
6、其它违反招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者应自觉回避
六、评标阶段,评委不得单独与投标人接触
七、所有评标及有关人员,都有保密的义务
八、所有评委均对其评标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关于评标专家管理规定(3篇)

关于评标专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与条件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四)具有丰富的招标投标实践经验,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流程;(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六)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评标系统。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二)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较强的独立判断能力和公正性;(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五)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六)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选聘与培训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推荐;(二)公开招标;(三)社会公开征集。

第九条评标专家选聘程序:(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时间等;(二)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四)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评标专家。

第十条评标专家培训:(一)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二)评标专家应当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三)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评标活动。

评标纪律

评标纪律

**公司评标纪律
为确保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纪律:
1.所有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严格自律,并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2.严禁评标人员与投标人员私下接触。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正常联络及有关文件、资料,应通过正规渠道传递。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代表各自所在单位,没有向各自所在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4.所有的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及各种评标资料等,只限于在评审会议室使用,不得外带,不得复制,评标会议结束后一律统一上交,统一保管,不得私自带走。

5.评标人员在评标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地点,未经准许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的,视为自动退出评标工作。

6.任何评标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有关推荐中标单位的情况及其他与评标相关的情况。

发生泄密或资料遗失等问题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纪律请各方人员认真遵守,监事会将受理招投标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评标纪律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投诉电话:邮箱:
本文件每个项目一份,评标前由评标小组签署,由招标小组妥善保管,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影印件交监事会备案,监事会邮箱:
评标小组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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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纪律及规定
一、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
会的成员、监督人员及经批准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地点。

四、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他
人员不得随意发表评审意见。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
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
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单独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
客等。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
其他情况。

十、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人或者招
标代理机构,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人或者其他单
位提供。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制止和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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