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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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专家库人才,根据2023年《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长沙市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选聘专家报名时间:8月16日-9月16日续聘专家信息更新校验时间:8月16日-9月16日选续聘专家考试时间:10月10日-10月23日每天开设三场考试:9:30-11:00、15:00-16:30、19:00-20:30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选聘专家1.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4.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熟知申请评审专业技术及相关市场情况;5.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审工作;6.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7.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8.未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9.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第3项规定“工作满8年”的条件,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4年,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6年;第5项规定“年龄不超过68周岁”的条件可以放宽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技重大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立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科技重大专项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长沙市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需求,定期发布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长沙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三)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

第八条项目评审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项目立项与实施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科技重大专项立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实施期限、资金使用和考核指标等。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监督与验收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长政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4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长人社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2023年9月5日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助推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原则按照“自主申请、审核推荐、专家评审、集体研究、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市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一)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运营时间1年以上;(二)基地实际使用面积1500㎡以上;(三)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注册登记时间在5年以内,数量20个以上(含创业企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等);(四)提供5项以上孵化服务,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会议室、洽谈室、产品展示厅等公共服务空间。

第五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一)自主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向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认定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县(市)审核推荐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或通过核实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逐项审核基本条件。

科技创新券如何申请 科技创新劵用途

科技创新券如何申请 科技创新劵用途
表 1.2017 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
序 服务类别

服务子类
申请单位资质
研究开发服 1

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 发展服务 产品研发设计服务
开放科研设施服务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 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机构
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 备案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
技术转移服 2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 务
(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 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或创客个人(大型企业不予支持;申 请人为创客个人的应通过创客空间或其它商事主体申请;
(二)申请单位在申领年度内有与科技研发活动相关的科技服务需求; 且 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类型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创客
支持强度(上限金额) 2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 1 万元
备注 申请次数受年度预算总额控 制。
四、科技创新券可以支付多少服务费? 以创新券支付的科技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 50%。但 2017 年后无
限制
注意:专利和商标的官费不能用创新券支付。 五、办理条件
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创 新券兑现需提供在市技术转移中心 备案的技术转移合同)
龙成国际知识产权 /
检验检测认 3
证服务
检验检测分析服务 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 务
资质认证服务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券兑现需 提供样品流转单、检验检测认证报 告等证明材料)
九、有效期限:
龙成国际知识产权 / 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 1 个月内领取科技创新券,逾期未领视 为自动弃权;科技创新券是一种后补助方式,有效期一年,跨年自动作废。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云财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3〕7号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4月14日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章申请使用及兑付第四章支持措施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设立和发放,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电子凭证。

创新券资金包括兑付资金和补助资金。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60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60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6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6日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一)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二)上级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四)通过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所筹集的资金;(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政府购买服务付费、补贴、资本金等各项财政资金;(六)县域各镇(街)以财政投资、融资方式安排的建设资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岳市科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规范市级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现将《岳阳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细则》《岳阳市重点研发计划实施细则》《岳阳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实施细则》《岳阳市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实施细则》和《岳阳市基础研究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岳阳市财政局2019年10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组织与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组织与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支持方式、标准第五章评审制项目组织与实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管理与运行第五章支持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组织与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岳阳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岳阳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3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集成攻关而设立,能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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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
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18.06.11
• 【字 号】长科发〔2018〕25号
• 【施行日期】2018.06.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
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科发〔2018〕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券
相关工作,特制订《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请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1日

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盘活长沙优质
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降低企业创新成本,长沙市决定开展科技创新券
工作,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财政
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营造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良好环境,根据《中
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
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长政办发〔2016〕47号)制订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在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采
用后补助方式,向在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用于其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
补贴。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科技创新
券申请、审核、发放、评审,拟定科技创新券兑付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年度资金预算,下达预算批复,参与拟定科技创新券兑
付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
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科技创新券年度申报指南》,根据当年度科技
创新券的使用计划,明确当年度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持比例、兑
付时间及工作要求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科技局委托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成果中心)
具体负责实施科技创新券线上平台建设和运行,业务咨询与政策宣传,企业与机构
资质审核,企业和机构的动态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及评价,科技创新券兑付初审等
工作。成果中心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科技创新券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 形式与支持范围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依托网络平台进行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备案,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的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企业等。市科技局采取全年公开受理、分
批认定的方式定期组织认定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鼓励服务
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券业务,对年度服务绩效较好的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服
务机构应该遵守诚信承诺,如实提供服务和收费,确保创新券业务真实合法。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仅适用于使用单位与服务机构之间开展的科技创新服务
活动,服务项目根据当年的科技创新券计划进行调整,并由《科技创新券年度申报
指南》进行规定。

第四章 申请、发放与兑付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为在长沙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企业无不良记录;
(二)服务提供方必须是经市科技局发文认定的服务机构;
(三)申请科技创新券的服务协议所规定的服务事项必须符合科技创新券的支
持范围,且服务协议已经执行完毕。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申请材料
(一)申请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材料真实
性承诺书;
(二)科技创新券相关业务资料:服务协议、验收材料、付款凭证和财务凭
据;
(三) 持券企业应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上传以上材料扫描件。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请与发放流程:
(一)市科技创新券形式为电子券,每一张券对应一个编号,在线即时申请、
自动发放;
(二) 企业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或科技局官网文件查找经认定的服务机构,
就实际服务事项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三)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服务,企业支付服务费用,并由服务机构开具相
关财务凭证、出具验收材料、服务凭证;
(四)企业将科技创新券申请资料上传至创新券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
发起申请;
(五)服务机构在线确认服务协议、服务内容、服务金额等事项;
(六)服务机构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券号与金额。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兑付程序:
(一)成果中心根据兑付通知安排定期对创新券兑付资料进行集中受理与形式
审查;
(二)成果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对有疑问的科技创新券项目资料可视情况安排
现场确认),确定拟兑付名单及金额;
(三) 市科技局对成果中心提交的确定拟兑付名单及金额进行审核,并会同
市财政局拟定科技创新券兑付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科技局按市政府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对科技创新券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用券企业和服务机构发生更名、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
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科技局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30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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