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
2024年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条例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二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需要,在甘肃省内从事______工作。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六条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年假等休息休假待遇。
第四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七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
第八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九条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工作业绩和贡献,给予乙方相应的绩效奖金和年终奖金。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第十条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提高乙方的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岗位需求。
第十三条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乙方晋升、奖惩和解除合同的依据。
第十四条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受聘人员(乙方):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第十六条乙方在工作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第十八条甲方应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
临夏市企业集体合同

临夏市企业集体合同临夏市企业集体合同甲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为了更好地开展合作,在本次合作中,保障双方的权益,共同维护公平、合法、有序的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为一家位于临夏市的企业单位,依法成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乙方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二条各方身份、权利、义务2.1 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1)甲方为本次合作中的出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注资,为合作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为项目的成功实施和运营做好必要的准备。
2.2 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1)乙方应根据协议约定承担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管理和经营工作落到实处。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的资金、物流等各项事务进行透明、公开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3.1 履行方式乙方按时间节点向甲方提交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甲方根据报告情况的及时反馈工作建议和指导,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认真执行双方的约定,并保证履行义务。
3.2 期限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终止。
3.3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或不确切,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等。
第四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第五条权力和义务5.1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结果。
若有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有关文件并按约定操作。
5.2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增补、修改、补充或终止。
第六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6.1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具有紧约束力。
6.2 双方签订本合同前已妥善保证其对本合同的权利、称和义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
6.3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议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兰州地区快递行业劳动保护集体合同

兰州地区快递行业劳动保护集体合同一、引言本劳动保护集体合同由兰州地区快递行业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共同订立,旨在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双方1. 雇主方(快递企业代表):•公司名称: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2. 雇员方(劳动者代表):•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三、有效期本劳动保护集体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年_月_日止。
期满前需续签的,须提前_个月进行协商。
四、劳动保障内容1.工资福利o每月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的_日,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其中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加班工资等。
o薪酬支付方式为_________,如遇法定节假日需提前发放工资。
o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_天,年度调休_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工作时间o工作时间为每周__天,每天工作___小时,加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安排非正常加班。
3.劳动保护o快递行业从业人员需每年进行健康体检,费用由雇主承担。
o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按规定对劳动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4.社会保险o公司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培训发展o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鼓励劳动者不断学习、进步。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劳动保护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六、其他条款1.本劳动保护集体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内容。
2.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雇主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临夏市企业集体合同

临夏市企业集体合同尊敬的临夏市企业领导:我们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全面合作,特制定本集体合同,供双方遵守。
第一章总则一、本合同适用于本企业下属所有职工,双方必须遵守。
二、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职工应当依法遵守企业规定,共同维护企业法定权益。
第二章劳动报酬一、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
二、职工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保持良好的税收信誉。
第三章劳动时间一、企业应当严格实行劳动法规,不得在超时加班、夜班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二、职工应当按照公司要求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三、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应当和企业领导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适当进行补助。
第四章休假一、职工应当享受带薪年假及其他法定休假,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休假权益。
二、职工应当提前报备及请假,仅在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同意可以短时间调休或拖欠假期至下一年。
三、职工休假期间应当妥善保管工作及企业财产,不得因个人离职或临时离岗而减少职工休假。
第五章奖惩制度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奖惩制度,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对失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对于职工的奖励及惩罚应当实行透明公正的程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安全生产一、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不得违法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七章其他规定一、本集体合同双方均应当遵守,如若有违反,应当协商解决。
二、本集体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两年,双方可协商延长或作出调整。
三、如有其他内容未对照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则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临夏市企业领导与员工代表对此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签字生效。
企业领导代表:员工代表:年月日年月日。
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

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和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职工,享有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享受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集体合同争议依法协调和处理。
第七条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指导、帮助职工一方订立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的履行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指导、帮助和督促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二章集体协商代表第八条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合同

——————————(单位)集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及兰州市有关规定,甲方企业代表与乙方职工代表经集体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报酬1、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和生产经营特点,依法确定本企业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2、甲乙双方在每年年初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和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级其他相关因素,通过与甲方平等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水平。
甲方在讨论劳动报酬或变更工资分配知道和分配方式时,应有乙方代表参加。
3、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
二、工资时间和休息休假1、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由于生产经营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
2、甲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节假日加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或调休(法定假日加班不能调休)。
三、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1、甲方和乙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甲方应按照政府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
2、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有权对甲方依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甲方应将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定期向乙方公布。
3、甲方按规定提取福利费用,并专款专用,积极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医疗、就餐等条件。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及必须地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工人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岗位培训;特殊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工会的检查监督。
2、甲方在制定或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推荐代表意见;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点问题,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经工会组织或职工推荐代表同意。
2023年天水市企业集体合同

2023年天水市企业集体合同天水市企业集体合同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关系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天水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劳动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四条劳动合同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章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社会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合理的劳动条件。
第七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岗位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
第八条劳动者享有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工作,并支付相应工资。
第九条劳动者有权选择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
第十条劳动者应当诚实守信,维护社会单位的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十一条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社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社会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如健康保险、补贴等。
第十四条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以下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社会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期满以及其他法定情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发生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十七条社会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但必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通知,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发现劳动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兰州地区快递行业劳动保护集体合同

兰州地区快递行业劳动保护集体合同一、快递行业劳动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快递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这个行业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加强快递行业劳动保护,制定集体合同,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兰州地区快递行业劳动保护集体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签订为了保障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兰州市快递行业协会与各快递企业共同制定了快递行业劳动保护集体合同。
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快递行业的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2 合同的主要条款(1)合同期限:集体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签。
(2)工作时间:合同规定,快递企业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企业应当保证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3)工资福利:合同明确了快递员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方面的权益。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4)劳动安全卫生:合同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5)劳动合同解除:合同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发生重大经济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但是,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3 合同的执行与监督为了确保集体合同的有效实施,兰州市快递行业协会将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督力度。
协会将定期组织对快递企业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
协会还将建立劳动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方便员工反映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三、结论兰州地区快递行业劳动保护集体合同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快递行业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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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和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职工,享有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享受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集体合同争议依法协调和处理。
第七条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指导、帮助职工一方订立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的履行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指导、帮助和督促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二章集体协商代表第八条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产生;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举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双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
第十条协商双方应当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是协商代表的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或者工会主席不是协商代表的,首席协商代表由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协商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
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回答询问;(三)参加集体协商;(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首席协商代表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二)向本方人员公布集体协商情况;(三)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应当遵守协商纪律,保守相关秘密。
第十四条协商双方可以更换其指派、选派或者委托的协商代表。
协商代表损害被代表人利益、不履行职责、无法胜任工作的,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
协商代表空缺应当及时补充,并在下一次协商会议召开的五日前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职工担任协商代表期间,用人单位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其职务,但经本人同意的除外;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其待遇。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满的,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延长的,或者本人自愿不延长的除外。
第三章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十七条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应当就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平等协商:(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五)保险福利;(六)女职工特殊保护;(七)职工培训;(八)劳动管理制度;(九)劳动定额;(十)经济性裁员;(十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权益的保障办法;(十二)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协商资料的提供、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限;(十三)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十四)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集体协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章程、财务报表、劳动定额标准和工资支付情况、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情况、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与集体协商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料。
第十九条协商双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要求。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职工一方可以通过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级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提出协商要求。
用人单位可以向本单位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向单位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提出协商要求。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绝或者拖延协商:(一)对对方提出的协商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不予及时回应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协商所需资料的;(三)一方协商代表拒不履行职责使协商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担任。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协商会议前双方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商定协商的议题、时间、地点等;(二)收集与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了解与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四)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五)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协商达成一致的,由用人单位在七日内形成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并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在草案文本上签字确认。
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继续协商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后十日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应到会议代表或者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提出修改方案重新协商。
重新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在十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备案。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三)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专项集体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协商代表履行集体合同监督职责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的变更而变更、解除。
用人单位改制、兼并、重组、分立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十一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用人单位改制、兼并、重组、分立或者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使集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上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二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双方应当协商订立或者续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章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的总工会、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代表职工与同级的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企业组织,就本区域、本行业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五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工会组织选派。
没有工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选派或者组织区域、行业内职工民主推选产生。
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的企业组织选派。
没有上述企业组织的,由上级相关企业组织选派或者协调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民主推选。
首席协商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一)区域、行业范围内的基本工资标准及工资调整;(二)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三)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四)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待遇;(五)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六)需要进行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向区域、行业内职工公示,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区域、行业内三分之二以上的用人单位认可。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一方通过和用人单位认可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全部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协商要求的提出以及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专项集体合同第四十条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劳动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以及保险福利等内容订立专项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