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职改办【2020】39号文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着力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称层级和岗位设置根据国家规定,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
高校教师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类型保持总体不变,一般设教学型、科研型、教学科研型、社会服务推广型等岗位类型。
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调整岗位类型设置。
二、自主科学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分类制定评价标准。
各高校应立足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层次、学科领域教师,自主制定不低于《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人社部发〔2020〕100号)要求、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职称评价标准。
原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例——鄂职改办[2013]1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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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9-16 稿件来源: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鄂职改办[2013]119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的申报和评审,按照教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4种类型。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岗在职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五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职业资格;(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鄂职改办〔2013〕7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程序,提高职称评审的质量,增强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负责组建、报批、备案省内高、中级评委会;制定省内各专业评审标准和条件;统筹安排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审核指导下发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材料受理通知;指导各协办单位召开年度评委会,对各高级评委会评审工作进行驻会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根据政府职改部门的委托,相关协办单位承担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各协办单位应加强与政府职改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涉及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
根据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省、市政府职改部门可组建特殊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相应级别特殊评审。
二、规范评委会的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评委会按国家统一规定分专业组建,由本专业领域内的专家组成。
评委会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分别负责评审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全省各级评委会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全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要求。
全省各专业高级评委会统一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人社部备案;省直单位中级评委会由省职改办批准组建;市州中级评委会由市州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评审范围由省职改办确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2020年度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2020年度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2020年度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领军人才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认定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9〕37号),经自愿申报、市州推荐、专家评估、社会公示、集体研究,确定许军等10名同志为“2020年度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
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者要以领军人才为榜样,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人力资源服务事业,诚信服务、守法经营、开拓进取,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引领作用。
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宣传、大力支持,树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品牌形象,营造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2020年度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名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1日附件:2020年度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名单(2020年度,按姓氏笔画排序)许军湖北宜昌前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朱运德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杨青中智湖北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总经理邹敏武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浩湖北爱普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在彬湖北江汉新业劳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国武汉人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俊青武汉人才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郑诚浩恩施富元欣兴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秦姣湖北省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格证书管理,切实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捷、规范的办证、认证服务,现就我省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证书的印制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鄂职改办〔2001〕109号)和《关于启用新版湖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01〕189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行全省集中管理,未经授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资格证书,更不能擅自翻印省职改办统一印制的证书,任何“伪造、贩卖假资格证书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查处”。
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杜绝任何违法印证行为,切实维护证书的严肃性。
(一)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资格证书全省各类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资格证书,继续按鄂职改办函〔2001〕189号和省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01〕167号)规定执行,高级资格证书统一由省职改办印制;市州评审(认定)的中初级授权市州人社局(职改办)印制;省直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中评委评审(认定)的中初级统一由省职改办提供证书。
(二)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全省各类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包括职(执)业资格类考试、职业水平类考试和“以考代评”类资格考试等,下同),全国性统一考试,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
湖北省林业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北省林业技术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北省林业技术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北省林业技术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2020年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总体安排,根据《关于做好2020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0〕70号)、《关于调整部分职称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权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字〔2020〕4号)要求,现将全省林业高级(正高、副高)、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测试对象凡符合省职改办有关规定,拟申报参加全省林业工程高级(正高、副高)、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未在2018、2019年度获得水平能力测试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人员,均应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报名时,应综合考虑单位岗位设置和评聘情况。
根据“属地管理”和“考、评一致”的原则,不接受不符合省林业技术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人员报名。
二、测试方式全省林业技术专业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分正高级、副高级和省直中级3个类别,包括林学(经济林)、森林保护、园林、木材加工与木工机械、野生动植物保护等5个专业。
测试内容为:从事林业技术工作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在国内外前沿发展情况的了解,以及实际工作中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水平能力测试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申报评审专业一致。
测试方式如下:正高级职务采取论文答辩和专业测评相结合方式测试,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论文质量占30%(公开发表的论文分值一般高于未公开发表的论文),论文答辩占30%,专业测试占40%。
湖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高职单招和扩招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高职单招和扩招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鄂教职成〔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高职单招和扩招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教职成〔2020〕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高职扩招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现将《2020年湖北省高职单招和扩招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0年10月13日2020年湖北省高职单招和扩招专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高职扩招重要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2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适应湖北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紧迫需求,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缓解当前就业压力、解决高技能人才短缺的战略之举,牢牢把握高职扩招“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系统化推进、质量型扩招,统筹做好计划安排、考试组织、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就业服务、政策保障以及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稳定有序、高质量完成2020年单招和扩招工作任务。
鄂职改办[2021]96号-工程系列质量计量
![鄂职改办[2021]96号-工程系列质量计量](https://img.taocdn.com/s3/m/90d398240242a8956aece4d9.png)
鄂职改办[2021]96号-工程系列质量、计量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21〕96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4月17日湖北省工程系列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由省职改办另行制定)、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2、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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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职改办【2020】39号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0〕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四)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时间:
(一)本市各级评委会评审时间:
除卫生技术高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在2020年10月20日前完成外,
教育高级和其他中、初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需在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
各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在10日之内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等材料。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高级),或超过申报截止时间的,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时间截止后,申报人员补交的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省各高级评委会评审时间:
需报送省直各高级评委会办公室的高级年度职称评审具体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省直各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