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职务

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职务

各位领导:

大家好!

法律,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一切行为的底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公报中,“法治”一词出现了50余次,“依法治国”也是高频词。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当前,在我们部分公务人员当中,还存在一些突破法律底线、违反法律程序、扰乱法治环境的现象,有的部门和单位失职渎职、知法犯法、违法行政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为此,增强公务人员的法律底线意识和法律程序意识就显得尤为

重要。

一、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意识

公务人员是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组织者、参与者和示范者,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其依法治理、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水平。特别是在当前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对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是当前摆在各级公务人员面前的一个紧迫而严峻的课题。公务人员要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培育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将自己的全部活动纳入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时以法律来规范自己,事事以法律约束自己,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基本要求,使法律成为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的红线和不可逾越的底线。

事实上,公务人员要做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就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有良好心态,用权要谨慎,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和超越法律底线。要强化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公务人

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要摒弃“当官做老爷”的封建恶习,树立依法为国家服务的法律意识,决不公权私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要清醒地认识到权力就是责任,必须谨慎行使权力,绝不能把权力当作私有财产,当作获取个人利益的砝码,更不能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要正确处理“法”与“权”的关系,坚持“法”大于“情”、“公”大于“私”的原则,经得起情与法、钱与法、权与法的考验,明确自己手中执掌的公共权力不仅是治理国家、调控社会的工具,而且更是治理社会、服务群众的手段之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红线就是警戒线,底线就是高压线。公务人员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时,要牢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善于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正确理解区分几组法律术语

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意识,需要公务人员对一些基本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以便在更好的履行职务。

(一)合法与违法

合法:就是指人们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合法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广义的合法,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实际上就是法律宽容的、不加追究的行为。常言道,“凡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上升为一项法治原则,在刑法中就是“罪刑法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不是违法行为,就是合法行为。广义的合法行为包括狭义的合法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中性行为)。

狭义的合法行为,即法律调整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主体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从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法理学中所称的合法行为一般是指狭义的合法行为。它具有下列特征:

1、从法律评价角度看,它是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即处于法律调整范围内的行为。这使它与非法律行为相区别。

2、从行为的法律性质看,它是合乎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表现为对规范中指引的行为模式的遵守。

3、从行为后果看,它通常产生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因而是有益于社会或至少是无害于社会的行为。

4、从国家意志的角度看,它是国家所要求、希望或允许的行为,法律设有相对应的义务以保障它的实现。

5、从法律后果看,它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是

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行为。上述第二至第五个特征,使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相区别。

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这是作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的违法。

违法的构成要素包括:1、违法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2、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的行为。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

法设臵的法人。

从法治角度划分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主、自由,防止专制,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对于政府权力而言,法治原则就意味着“凡法律没有允许即为禁止”。

(二)罪与非罪

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的规定倾向于混合概念,是一个实质内容与形式相结合的犯罪定义。《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们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角度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进行归纳概括。它是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从以上犯罪定义,可以看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事处罚性。犯罪所固有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和标准,并与一切非犯罪行为相区别。

1、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危害社会的特性,即行为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还要考虑如下因素:(1),行为侵害社会关系的性质。这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首要因素。(2),行为的性质、手段、

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3),行为人的自身情况和主观因素。

2、刑事的违法性。刑事违法性不是指一般意义的违法,如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等等,而是专指对刑事法律的违反。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犯罪的规定。

3、应受到刑事处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有其法律后果,如民事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民事处分,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分,而犯罪才应受到刑罚处罚,而其他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三)渎职与履职

渎职是指不尽职,在执行任务时犯严重过失。渎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3)客观方面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但该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4)主观方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故意,玩忽职守多是过失。

履职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作为一名公务人员,首先要有统揽全局的大局意识,出发点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

展观的意识上出发,心理时刻装着人民群众。二是要有责任意识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要在履职上认为是一种负担,是一种包袱,整天被压得喘不过起来,要时刻知道肩上的责任,摆正自己的位臵,发挥自身优势,干好本职工作。三是要有紧迫感和使命感。要时刻惊醒自己在履职中所发挥的作用,提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时刻想着履职是干什么的,为了谁,时刻紧绷履职这根弦。四是做好人履好职,有些人在工作中挑肥拣瘦,不思进取,投机取巧,但有些人工作踏踏实实,无私奉献。履好职前提是做好人,再去做事,人是有惰性的如果不从思想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什么事都一无所成,更谈不上履职,所以在履好职之前,先学会做人,把你工作的事情考虑的周全一些,改变一下思维方式,看的更远些,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四)公罪与私罪

北宋著名政治家、文学家范仲淹有一句著名政训:“凡为官者,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这里的“私罪”是指做官丧失原则,为讨好上司,贪赃枉法,损害百姓利益而获罪。“公罪”是指做官坚持原则,为百姓秉公办事,不怕得罪上司而获罪。这句千古诤言,今天,仍有现实意义。公罪与私罪,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体现在公务人员身上。

公罪,尽显一个“公”字,与公心、公正、公平、公开、公道、秉公相伴。获公罪的人,都出于公心,有公心才能公正,公正才能公平,公平才敢于公开。不怕获公罪,才能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刚直不阿。公道才能正派,公道自在人心。获公罪的人,都公正严明,铁肩担道义,执政为人民,泰山压顶不弯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坐镇雅俗,引领风尚。获公罪的人,都做事公平,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和责任感。为老百姓办事,有心、用心、尽心,为老百姓造福,敬业、勤业、精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看领导脸色,不惧上级权威,不计个人得失,为百姓利益勇于承担责任。

公罪与私罪,是一道非此即彼的选择题。身居要职,手握实权,面对各色人等,处理各种事务,矛盾无法回避。要么得罪百姓获私罪,要么得罪权贵获公罪。不惧公罪,才能不徇私情,不贪私利,维护百姓利益。为了百姓利益,因得罪上级或实权人物获“罪”,是好官应得之“罪”。能获此“罪”,无愧于党,无愧于国家,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

私罪,突出一个“私”字,与私心、私欲、徇私、私利、自私相联。私心产生私欲,私欲膨胀就要徇私,徇私就要舞弊,徇私必然枉法,中饱私囊,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一个官员,获公罪还是获私罪,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心的原则

问题。作为党员干部,应该有为党为民勇于担当的胸怀,不惧公罪而折腰的胆量,敢邀公罪、坚拒私罪的气魄,身负公罪不觉重的正义感和身无公罪的愧疚感。以获公罪为荣,以获私罪为耻,方可实现人民群众期盼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愿望。

公罪是一种担当,更是一种责任、一种精神。习近平同志说,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勇于担当,首要的是事业心、责任心、责任感问题,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没有担当,不负责任,失职失责,误事误国,必遭人民唾弃,成为历史罪人。

三、强化法律程序意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法定程序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定的期间、在特定的阶段,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及公民依法履行职责,针对某一事项具体处理问题的步骤和方法;它具有逐步的、不可逆转的特性。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依法行政基础性工作和关键性环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以来,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从梳理执法依据、清理执法主体到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的相关制度措施,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一)目前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存在的问题

1、对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的总称。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有些执法人员缺少程序行政意识,认为只要处理结果合理合法,过程手段可有可无。

2、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受执法人员个体因素影响较大。作为程序制度的执行者,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程序执行力的发挥和落实的好坏。部分执法人员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只注重实体处理,不履行告之义务,不写现场笔录,不遵守时限要求;有些执法人员文化素质不高,业务知识匮乏,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处理依据不合法,依法依程序办案能力较差;有些执法人员工作作风不实,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衙门作风大行其道;受执法环境影响和执法手段限制,有些执法人员产生畏难情绪和逃避心理,不想执法、不敢执法,行政不作为。

3、程序制度建设的不平衡性和滞后性,妨碍行政执法程序的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规范工作相对滞后,人情执法,差别对待,执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百姓意见很大;执法程序中表明身份制度、告之制度、陈述申辩制度执

行较好,而证据认定、证据审查及运用能力不强,材料不全、事后补证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4、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执法人员的行政岗位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领导干部的问责制等缺少细化量化标准,执行力约束力不够。

以上问题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中具有一定程度的

普遍性和典型性,要把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二)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当前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工作思路,就是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强化执法单位的组织建设和责任考核,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和配套措施,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力,机制的运行力和责任的威慑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逐步形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科学体系和长效机制。

1、健全机制约束,规范执法程序的有效运行。落实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关键要建立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一是要健全完善行政办理工作机制。行政办理主要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鉴定、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要依据职权特点,着力完善

行政办理的立案受理、审查决定、案卷管理、统计分析、上报备案等工作运行机制,明确环节分工,细化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做到设臵合理,流程清楚,责任明晰,科学规范。在行政办理工作机制中,要强化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二是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涉及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执法机关和政府形象,是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的重点。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要求,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手段措施。进一步健全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取申辩、调查取证、听证、审查决定、送达等执法工作流程,统一规范执法文书、执法手段措施、执法举止语言,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要进一步规范当场处罚行为和即时性强制行为,充分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三是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监控机制。缺少制约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监控机制,是减少权力滥用和程序违法的重要环节。要加强部门法制机构的法制监督能力,定期检查指导本部门执法程序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严格规范委托执法行为,要加强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经常性监督;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管理。

2、强化培训与责任考核,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和决定性因素,规范执法程序的关键是要以人为本,抓好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和责任约束。一是要大力开展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思想教育活动。二要有效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三是要进一步做实做细行政执法责任制。没有责任,就没有约束。要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凡是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改变或撤销的案件,要追究执法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才能实现行政执法权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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