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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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

一、 总则

1.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彻底杜绝违章现象,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电力生产的各种规程、制度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公司员工都应遵守,如在工作中违反均属违章,都将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处罚。

3. 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细则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层层宣讲,使每一位员工都熟悉此办法。

4.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行为实行举报制度,对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及障碍者,公司将根据其提供的证明资料(如相片等)进行核实,约事实成立,将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5. 根据员工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违章行为分为四类: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一般重违章和轻微违章,分别为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违章。对于“生产现场违章行为的主要表现”中未列入的违章行为,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会议商讨后确定。

6. 对各类违章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在公司安全简报上及时通报,对违章人及有违章记录的建立违章处罚档案。违章处罚档案包括(附件1、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反习惯性违章记录表;附件2、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反习惯性违章检查记录;附件3、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违章作业处罚单)

7. 开展反违章工作,本着以人为本、分层控制的原则。个人确保无违章行为,班组确保无违章作业,部门确保无违章工作现场,努力实现个人控制差错,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部、所控制轻伤和障碍,单位控制重伤和事故。

8. 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和反违章领导办公室,具体领导本公司反违章工作。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每年对各单位反违章工作督查不应少于2次。

9. 反违章检查分为日常反违章检查和定期反违章检查,日常反违章检查是指各部门、班组在日常工作中的(随意性或无组织)的检查;定期反违章检查指由反违章领导小组或部门、班组定期组织开展的反习惯性违章检查。

二、 违章的分类

10. 从生产活动的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联系这个角度,违章可分为:

10.1 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基建工程、施工检修的现场作业中,生产者个人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10.2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10.3 指挥性违章:是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10.4 管理性违章:是指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领导者和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认真执行规程制度或借故不执行规程制度和某些规定,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三、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11.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成立以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为组长,安技部经理为副组长,安技部、设备管理部、发电运行部、水工部、总经理工作部、大潮实业公司、外委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

12. 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布置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审批违章处罚通知单,履行国投电力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的职责。

13. 安技部是反违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反违章工作的开展,对违章行为进行调查、考核、责成整改并进行公布,并履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的职责。

14. 设备管理部、发电运行部、水工部、总经理工作部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督促各级人员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工作标准,杜绝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审批本部门违章处罚通知单,履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的职责。

15. 各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现场违章的检查及查岗工作,督促各级人员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工作标准,杜绝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审批本班组违章处罚通知单,履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职责。

16. 财务会计部负责按反违章领导小组提交的违章处罚单的处罚要求对受处罚人员进行处罚。

17. 其他部室负责按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等要求开展本部门的反违章工作,审批本部门违章处罚通知单,履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的职责。

四、 工作方法

18. 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有关规定,安技部检查公司各部门、班组作业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设备管理部、发电运行部、水工部、总经理工作部、外委项目承包商、实业公司检查本部门(单位)或班组(队)作业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二级机构检查本机构班组作业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

19. 公司安技部应编制完整的检查违章记录簿、表格,并将其内容作为检查该工作的依据。

20. 公司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到生产、作业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及反违章工作情况。

21. 公司安技部安监人员每月至少1次到生产、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22. 部门、班组安全员坚持对本部门、班组现场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

23.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使用《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反习惯性违章检查记录》(见附件2),并告知违章者其过失事实。

24. 发出的《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违章作业处罚单》(见附件3)存根作为检查查处生产现场违章工作的依据。

25. 各部门每月5日前向公司安技部报送上月安全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及存在问题;每年1月、7月的5日前按要求填写上一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的违章查处情况记录表《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反习惯性违章记录表》(见附件1),表中要列出具体内容和要求,报公司安技部备案。

26. 每次安全检查必须有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27. 公司安技部负责将安全检查的结果汇总,每月上旬将上月查处违章的结果进行通报,对违章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纠正的建议。

五、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

28. 定期反违章检查

28.1 由反违章领导小组或部门、班组定期组织开展的反习惯性违章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对查出的违章人员的处罚按违章行为分类处罚标准执行。

28.2 对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来我公司检查、视察时发现的违章行为,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执行。

29. 日常反违章检查

29.1 各部门、班(站、所)在日常工作中的(随意性或无组织)的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将按照违章者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经济处罚。

六、 生产现场违章行为的表现和分类

30.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章(I类违章):给予违章者200元处罚。

30.1 作业性违章

30.1.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30.1.2 未经验电便挂接地线(包括低压线)、合接地刀闸。

30.1.3 电气设备停电作业,约时停送电:约时停电是指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按预先约定的计划停电时间或发现设备失去电压,而进行工作;约时送电是指不履行工作终结制度,由值班人员或其他人员按预先约定的计划送电时间合闸送电。 30.1.4 电气倒闸操作或电气设备检修,不执行监护制。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0.1.5 无故不执行调度命令。

30.1.6 不掌握现场作业情况,误将检修设备送电。

30.1.7 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

30.1.8 工作班成员在未按规定办理完许可开工手续前,即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30.1.9 设备检修试验,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30.1.10 安全距离不够,应停电而未停电且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0.1.11 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不正确使用双保险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0.1.12 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相应电压等级且合格的验电器验电。

30.1.13 在停电设备、线路上工作前,未按《安规》要求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就开始工作。

30.1.14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30.1.15 工作办理终结后重新回到该设备上工作或清理遗留物。

30.1.16 工作班成员仍在工作,就提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30.1.17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30.2 指挥性违章

30.2.1 无工作票工作(按国投电力《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及《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工作票管理制度》应办工作票而不办工作票)。

30.2.2 无操作票操作(按国投电力《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及《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工作票管理制度》应填操作票而不填操作票)。

30.2.3 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或应办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而不办,即组织生产。

30.2.4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代签工作票。

30.2.5 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技术交底单。

30.2.6 发布其它违反劳动卫生安全法规、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指令。

30.3 装置性违章

30.3.1 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而没有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30.3.2 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30.3.3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功能不齐全。

30.3.4 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

30.3.5 屋外(屋内)电气设备根据有关规程应设置固定遮(围)栏的没有设置,或遮栏门没有锁住,没有悬挂安全标志。

30.4 管理性违章:

30.4.1 对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

30.4.2 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没有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

30.4.3 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就安排上岗。

30.5 其它经公司安委会认定为一类违章行为的行为。

31.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章(Ⅱ类违章):给予违章者150元处罚。

31.1 作业性违章:

31.1.1 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31.1.2 许可外来施工单位未实行“双负责人”的工作票。

31.1.3 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31.1.4 未按规定使用二次设备及回路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单。

31.1.5 在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没有设专人监护。

31.1.6 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1.1.7 未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就进行施工。

31.1.8 线路登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31.1.9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违反安规规定参加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31.1.10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31.1.11 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杆塔的拉线。

31.1.12 执行有漏项、操作秩序颠倒的操作票、调度指令票。执行未经审核的操作票、调度指令票。

31.1.13 与运行线路同杆架设导、地线时,或穿越、跨越带电运行线路,未采取可靠的防触电措施。

31.1.14 杆塔上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31.1.15 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未遂)的误接线、误整定、误操作、调度误发令等。

31.1.16 工作、值班期间饮酒。

31.1.17 酒后登高作业。

31.1.18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31.1.19 现场无施工图纸和方案凭记忆在二次回路上工作。

31.1.20 低压带电工作不使用有绝缘手柄的工具、不使用绝缘垫或不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

31.1.21 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纠正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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