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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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说课稿

(一)课程定位

1、职业目标主要定位:

①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明确典型工作任务和基本业务流程

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和人才需求调研,及时了解人才市场需求动态。根据法律文书专业的培养目标,进一步明确法务助理、行政、文员的典型工作任务,建立法务助理、行政、文员等典型工作任务的基本业务流程。

②完善“知-训-习”的职业能力培养体系,实现“理实一体”

根据法律文秘专业的培养目标,继续完善“知-训-习”职业能力培养体系,学生经过“岗位认知、专项技能训练、岗位综合实训、顶岗实习”四个环节的职业能力培养,达到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和文秘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实现“校岗直通”。

③加强校企合作,实现全过程“工学结合”

“理实一体,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采用专业基础理论学习——法院旁听——法律咨询服务——岗位综合模拟法庭实训——公检法、法律事务所及企事业单位顶岗实习的全过程“工学结合”形式。

④强化“双证书”制度

实现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融合,将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证、秘书资格证等工作的考试内容整合到专业教学中,使专业教学既满足就业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的需要,又适应考证的需要。

2、就业单位类别:

3、主要就业部门:

4、从事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本专业旨在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和文秘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法律文秘人才。

(二)培养目标

基于我校是一所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高职院校,本课程为我院法律文秘专业的

岗位能力课程,尤其是对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养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课程旨在使学生通过对民法基本知识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并能够正确地运用民法规范分析民法问题、解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民事纷争,既为学习其他部门法打下坚实的基础,又为将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提供知识

支撑。

1、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本课程,使学生了解民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民法总论、人格权法、

物权法、债法等基本知识.

2、能力目标

以实用性为指导,通过教学中的案例分析,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

法律实际应用能力,以适应社会实际工作的需要

3、素质目标

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通过问题案例的讨论,帮助学生释疑解惑,引导学生树立经济法制观念,培养学生健康的法律心理,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成长成才

过程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问题

二、教学内容

(一)教学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1、阶段一:基本理论+案例教学

依据法律服务职业岗位的能力培养基本规律和民法教学内容的实际需求,我院法律文秘专业将民法课程设置为96课时,分两个学期教学,第一学期72课时,每周4课时,第二学期24课时,每周2课时,一般都是在一年级下学期开设。

◆主要模块

◆知识模块顺序

民法学分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两大组成部分,每一部分的知识模块如下:

◆民法总论

(1)民法导论知识模块(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格、渊源、历史发展、基本原则及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主体知识模块(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

(3)民事法律行为知识模块

(4)时效和期间知识模块

◆民法分论

(1)人身权知识模块(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物权知识模块(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3)债权知识模块(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展示教学程序:

1、案例导入(利用多媒体展示案例)选取与教学项目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

设置一系列问题情境以引起学生的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案例:张某于15岁上高中时,其父为他买了一辆高级摩托车,价值2万元。张某自高中二年级起,因迷上网吧,消费过大,先后向同学借钱,不得已将摩托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张父发现张某不骑车上学,经追问才知道张某将该车卖给刘某,于是,张父找到刘某,提出张某尚未成年,不能擅自出卖摩托车,要求刘某将车返还。刘某认为,买卖摩托车为双方自愿,且价格公平合理,买卖有效。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张父诉至法院,主张买卖无效,要求刘某返还摩托车。

问题:

1、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张父能否要求刘某返还该摩托车?

2、任务呈现

以前面案例中揭示或隐含的问题向学生发问,进而提出学习性工作任务,

以明确学习目标。

3、规则讲解

讲解要完成任务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条文与规则。规则讲解起支撑作用,强调“必须够用”,以支撑工作任务的完成。

4、师生互动

讲授的过程中针对重点、难点、疑点、方法、要领、标准等设置提问,可视内容穿插一些小案例进行启发引导与讨论,形式应富于变化,通过角色扮演、分组辩论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5、项目训练

布置配套练习,限时完成(训练项目与任务呼应)

6、课堂小结

总结一节课的重点、难点,便于学生复习。

7、作业布置

针对一节课的重点、难点设置综合案例,要求学生独立分析。

2、阶段二:单项实训(法制宣传——模拟法庭——法院旁听)

配合课堂教学,采用与法制宣传——模拟法庭——法院旁听的教学方法,组织、指导学生将所学到的民法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多种途径,增强了学生学习民法的方向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且通过反复的单项实训能加深基本理论知

识的巩固

3、阶段三:教学见习

在教学的后半期,理论教学基本结束后,安排学生到就近到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教学见习写出教学见习报告等。

(二)课程设置

民法学在,第二学期开设,第一学期开设有宪法、法理,对学习民法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同时也是为学习民法做准备或入门“向导”。第二学期

后开设的课程有合同法、经济法、劳动法等课程,民法的先开设,为学习这些法律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重难点及处理办法

◆课程的重点

一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事法律关系贯穿整个民法学全过程。二是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标志着市民主体的基本财富,物权的概念、类型、效力以及变动非常重要,这不仅是其知识体系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这是社会生活的需求。我国刚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这一法律的学习尤显重要。三是债权法律制度。债法关涉财产的流转,是实现人的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在现代法中债法愈来愈占据更为优先的地位,这主要是因为社会进步导致的人的财富不再仅限于物权,而是倾向于债权的缘故。债权包括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之债权四个方面,每一种类型都包括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大核心问题,殊值重视.

◆课程的难点

主要是法律行为制度,因为这一概念属于民法学的专有术语,与人们一般观念存有差异,特别重要的是,其所包含的重要因素——意思表示——更是与意思通知、观念通知等具有细微的差异。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与成立要件关系紧密但存在重大差异,同时,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究竟有哪些类型,法律行为的效力究竟是根据何种因素来确定等,都非常难以理解。

◆重点难点突破方法

1、提前布置学生进行预习,并设置一些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阅读。学生预习是突破重点与难点的基本方法,使其对这些问题有一些初步的认识,然后带着问题走进课堂。

2、讲授这些知识时,特别重视与实际问题的接轨,利用现实的问题促使学生掌握理论。上述重点与难点问题均与社会生活有紧密的联系,在讲授过程中,尽

量调动学生的既有经验,通过唤起旧有知识与新知识之间联系的方式,促使学生掌握知识。

3、进行大量的练习。在讲授这些知识时提出大量思考题,促使学生深入掌握问题,课后要进行大量练习题的解答,使其能够熟练掌握理论并能解决实际问题。

4、必要时组织课堂讨论。让学生阐释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对于不正确的观念进行纠正。

5、复习提问,进一步督促掌握所学知识。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

方法与手段

民法作为一门理论性及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为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改掉了过去“满堂灌”的传统教学模式,在教学中采用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法庭旁听、情景教学、讨论法、归纳法等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快乐中学习。充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便利,利用多媒体课件、图片、示意图、录像等辅助进行课堂讲授,同时,利用模拟法庭便利的放映条件,组织学生观看相关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片、重大案件庭审实况,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动机、提高教学效果。

学生学法指导

在学习指导方法上,应当引导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学生身边发生的具体事例入手,激发他们对民法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因此,民法的教学和指导应当本着立足基础性知识和规范性知识,适当扩张知识视野和理论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并进、重点与全面兼顾的原则,以使学生掌握民法基础知识和运用具体民法制度。具体可分为课前指导、课堂指导和课后指导。

课前指导:引导学生充分进行预习,提出问题,带着问题预习。

课堂指导: 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引导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应用能力。

课后指导: 指导学生利用相关的练习,加强对本课的理解与掌握,引导学生

进行自我测评。

通过以上教学方法,培养学生自学的能力与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能力和归纳概括的能力。

四、教师队伍

本课程组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形成了一支思想素质优良、教学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学历层次高,年龄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合理,综合实力较强的教学团队。民法学课程组各位教师知识结构比较合理。。

五、实践条件

实训设备和实训场地应满足法律文秘专业实训教学基本要求。本专业尚未在校内建立实训室,为满足专项技能训练、综合模拟实训等实训课程的需要,需建1个模拟法庭实训室、1个文秘实训室。

1、模拟法庭实训室(已建)(表3):模拟真实案例。运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模拟民事、刑事相关案例,注重法律运用能力、理论结合实际,让学生在仿真业务操作的实践过程中熟悉法庭工作流程并熟练掌握法庭实务的基本操作技能等需要。

2、文秘实训室(拟建)(表3):文秘实训室规划面积120平方米,分设两个功能区域。速记实训功能区,主要功能为法律文秘专业提供全程仿真模拟训练,通过模拟高规格会议真实环境,为秘书速记与文书拟写训练提供实训条件。综合实训功能区,主要模拟行政岗位真实环境,为会议管理和文书档案训练提供实训条件。该实训室涵盖了法律文秘专业实训的基本教学环节,着力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操作技能,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校外实训基地

在加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同时,本专业也十分注重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学生可以到绵竹市人民法院、中共都江堰市委政法委、绵竹市交警队、罗江县交警队、汶川县司法局进行见习实习;学生到重庆上东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巴塘县司法局、九寨沟交通局、松潘县人民法院、小金县公安局禾坡派出所、盐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南充市高坪区法律服务所、得荣县公安局进行顶岗实习。本专业将继续加强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训环境,积极构建校外实习基地网络,切

实为本专业提高质量的实践教学提供可靠的保证。

六、教学效果

(一)学习效果考核方式

将平时课堂表现、课后作业、出勤、实践等等综合纳入期末考核中,让学生的成绩真正体现出学生的综合素质,其中理论考试占总成绩的70%,平时作业占总成绩的30%.

(二)教学效果的评价方式

民法法学课程经过长期建设,已经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建立了学生和同行评价、任课教师教学效果的自评制度,其评价项目包括:授课态度、授课内容、条理性和逻辑性、教学手段、教学方法、驾驭课堂能力、仪表、批改作业等。

【免费下载】民法学第一套作业

民法学第一套作业,请参看正确答案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由( )最早提出的。A.阿里克西 B.博登海默 C.哈特 D.乌尔比安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 2.我国一般民法是指( )。A.民法通则 B.物权法 C.合同法 D.侵权责任法 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A 3.下列哪项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A.民法调整 B.平等主体 C.权利义务为内容 D.以惩罚为目的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 4.下列哪些不是绝对法律关系( )A.物权 B.债权 C.身份权 D.人格权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 5.张家为孙子张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以哪一天为准?( )A.8月28日 B.8月29日 C.8月30日 D.9月1日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 6.张大年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07年底张大年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年得病,在城关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2009年1月)而且气课件试卷中高中料试卷置时。因

张大年前往北京市打工,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宅。问: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 B.李村 C.县城关医院 D.北京某街道某号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 7.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消原死亡宣告。撤消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 ) A.自行恢复 B.并未自行恢复 C.视为自行恢复 D.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 8.宣告失踪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 9.下列选项中哪些不需要经过登记注册就可以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A.城镇个体工商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社会团体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 10.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下列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判断中,哪项是正确的?(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元B.丁只能在乙.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12万元C.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主张自己只承担4万元D.如果丁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A 配置等多项查和检备进系统启资料,行继避免不料试卷

民法学(1)形考作业3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3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2003年1月16日北京《信报》报道:“邻家漏睡导致地基塌陷”一文。报道称:李某现住在一间平房里,最近房屋向靠北的方向倾斜,经查看是因为邻居的排水管道常年漏水,墙壁久经污水的浸泡而发生倾斜现象。他几次向邻居说明情况,希望他采取一些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是,邻居却置之不理,并说水管漏水并不严重,墙壁倾斜是地基本身不牢固,和他无关。现在墙壁倾斜情况更为严重,房顶甚至出现裂纹,李某住在这里觉得很不安全,但让他自己修缮房屋又觉得太亏。现在的他十分为难,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请从法理角度分析这一案例,并说明法律依据,李某应如何处理? 法理分析: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因应当给予便利或者应当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邻居之间常会因搭建房屋、给排水、堆放物品等原因发生纠纷,这在民法上属于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星魂社区:::4e!| {;i)R-Z R&~ 根据上述规定,房主有权要求邻居修理水管并修缮房屋,若给房主造成损失,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受损害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害一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相邻关系在生产和生活中常常具有普遍和复杂多样的性质,处理得不好,容易发生纠纷,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提示:案例分析题是检验大家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果大家对前四种问题掌握较好,分析以上两个案例应该没问题。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进入电大在线课程讨论区寻求帮助。课程责任教师将及时回复您的在线提问。 1

民法学参考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l、《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指的是( )的民法。 A 实质意义上B.形式意义上 C 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上D.立法意义上 2、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是采用( )来划分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民事责任界限的。 A 代理说B.代表说巳执行职务说D.综合学说 3、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经常居住北京,依照法律规定,(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视为甲的住所 D.上海视为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5、狭义上的民法解释是指对既有民事法律规范所作的( )。 A.扩张性阐释B.梳理式阐释 C 限缩性阐释D.补充性阐释 6、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照出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 ( )。 A 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B合伙人不负连带责任 C.债权人只能按约定比例追索债务D.约定的比例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7、( )属于原权。 A.继承权B.排除妨碍权 C.起诉权 D 请求停止侵害权 8、凡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只有特定的人负有相应义务的,称为( )。 A,所有权B.相对权C.连带债权D.绝对权 9、由发起人—次性认足法人成立所需资金而设立法人的方式,属于法人设立的 ( )方式。 A.发起设立B.募集设立 c 命令设立D.捐助设立 10、当事人将其书面的意思表示提请外交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审查并 给予证明的形式,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 )形式。 A 公证D鉴证C认证D.审核批准 二、多项选择题 l、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 )。 A 民事法律行为B.侵权行为C.无因管理行为 D 行政处罚行为 2、自助行为的后果主要为( )。 A 行为人可免除民事责任 B 行为人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C 行为人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D.行为人只能针对债权行使自助行为 3、以下情形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A 末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 B.状态权的保护 C.已登记的民事权利 D.因所有物受侵害请求赔偿的 4、( )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A。表见代理 B.企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所为的民事行为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 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4、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二、填空题 1、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5、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债务 人一方。 6、提供劳务的合同主要有(1)运送合同;(2)保管合同;(3)委托合同;(4)仓储合同;(5) 居间合同;(6)行纪合同。 7、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公益义务的,则不论管理人的管理是否 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三、问答题 1、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债的主体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第二,债务具有特定性。(三)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四)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2、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3、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答: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其实质性条款内容一般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民法学(1)形考作业4参考答案.doc

民法学(1)形考作业4参考答案 同学们:大家好! 完成此次作业首先需要大家对教材第五至第八章内容进行学习,之后才能作以下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又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提示:名词解释是比较容易的题型,通常大家不会有什么问题。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3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2.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终止。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 不可抗力 (2) 其他障碍。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提示:填空题答案是唯一的,以上答案都可在教材中找到。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AC )。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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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总论 1、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2、民法的适用的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3、监护人的职责? ⑴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⑵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⑶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⑷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有以下特征:有益性;客观性;法定性。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具有下列特征:须存在于人身之外;须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其特征: ⑴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⑵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⑶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5、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抵销权) 6、★滥用权利,是指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 其构成条件:⑴行为人有权利;⑵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7、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特征: 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⑵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⑶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8、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法学(1)作业参考答案

民法学(1)作业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民法 P、4 2.联营 P、76 3.宣告火踪 P、48 4.时效 P、117 5.法定代理 P 、107. 二、填空(每空1分,共20分)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P、3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P、16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一主体、客体、内容。P、25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P、36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P、44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P74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P102---103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 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P、108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P、41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P、48 A.二年B.四年c.五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p、82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 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P、100.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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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部分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重点提示:1.民法的调整对象(其中有一个法条辨析比较重要)、民法的概念 2.民法与有关概念的关系(重点)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 3我国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本书认识 应该说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是比较科学的。当然,它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该条使用“公民”一词有欠妥当,因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也是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因而,应将“公民”改为“自然人”。(2)该条列举的平等主体仅指自然人与法人,且该法认为国家非法人,即该条似将国家排除在民事主体之外,这与该法的规定不符合。实际上,在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试图列举平等主体并非是一种科学的方法。 (二)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平等性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 主体的平等性包含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关系双方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即一方在人格上不从属于另一方;二是双方意志自治,行动自主,任何一方都不能命令他方服从自己,选择和协调成为建立相互关系的基础。人格独立是意志自治的前提或基础,意志自治则是人格独立的具体体现。 (三)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量的规定性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然并非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均由民法调整,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财产支配关系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有形财产关系是指以物或货币等实物形态存在着的物质财富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无形财产关系主要使指以著作、发明等智力成果形态存在着的

法律硕士民法学重点参考

第二部分民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了解,明白即可,选择题考察的可能性很小,几乎不考)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四、民法的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基础知识,可能考察选择题,一般会用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来混合考察,没有可背的知识点,理解即可)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记得考过两个原则,我当时押了这个点,但最后没有考,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学习民法的基础,我觉得是很重要的,应该多记忆背诵,)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学习民法的基础,这是必须要掌握的,它与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说的,也就是说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这一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我这么说应该懂了吧一般考察选择题,还要注意后面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搞混了。打个比方,两个人结婚了,结婚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夫妻关系则是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可能会涉及选择题,很基础,必须理解)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国家、法人、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权力、义务为核心,但不限于此,还可能有其他内容,了解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止权力义务即可,其他的不必要知道,有些概念不好理解,容易增加自己的负担,)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举个例子,我欠你100,你有向我请求还钱的权利,我有还

山东师范大学民法学复习资料期末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质押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偿受。 2、后履行抗辩权 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3、不当得利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 答: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 答: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填空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5、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6、人身权分为两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7、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8、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9、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三、单项选择题 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债分为( B ) A.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保证人在( C )承担责任。 A.保证合同签订后…………………………………………………………B.主合同签订后 C.保证的有效期限内……………………………………………D.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内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 D )。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无效合同( C )没有法律效力。 A、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后…………………………………………B.在当事人提出无效请求后 C.自始………………………………………………………………D.在法院裁定后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 B )。 A.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 B.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C.不得不支付报酬使用公民的肖像 D.不得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 6、著作财产权包括(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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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遗嘱。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财产及与此相关事务,并于其死口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不等于遗嘱继承,因为公民既可以依法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16条)而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并非遗嘱继承。 2、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瞩须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代书遗嘱中的代书行为并非代理,只是事务行为。 (3)遗嘱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即死因行为。 (4)有效遗嘱应当符合一定形式。即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 二、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1)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巾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 并注明年、月、口。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曰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虽然可以由其他人代为书写,但要求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述方式表示对遗产进行处分的遗嘱方式。 (1)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因此法律要求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瞩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3)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 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法律要求见证人必须能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因此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三、遗嘱的效力 1、成立合法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

(完整版)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B.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 D.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 2.南方某村公民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无兄姐,其他亲属中仅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担任 其监护人,依法应取得()同意。 A.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B.人民法院 C.甲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D.祖父母 3.因意外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人的,人民法院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为()。 A.3 个月 B.6 个月 C.9 个月 D.1年 4.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上海铁路局 B.北京市邮政局 C.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 D.广州白云机场 5.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9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6.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A.重新计算 B.不再计算 C.继续计算 D.届满 7.依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此种责任为()。 A.单独责任 B.按份责任 C.并行的连带责任 D.补充的连带责任 8.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名的出生日期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9.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A.聋子 B.瞎子 C.傻子 D.瘸子 10.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与乙汽车制造厂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价格50万元。乙厂如约运汽车至甲公司所在地时,甲公司其他董事及股东以公司章程规定,因公司规模较小,每名董事对外所签订合同,如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而张某擅自订立购车合同乃属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收货拒付货款。乙厂对甲公司章程规定并不知晓。则张某所订合同,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销 11.根据我国民法实践的一般做法,书面的意思表示在需要经过传达媒介才能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则该意 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为()。 A.表意人完成其表意行为时 B.意思表示表意人时,如函件已邮寄 C.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 D.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 12.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为()。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13.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 A.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14.委托代理人选定的转托代理人是()。 A.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 B.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C.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民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民法学网上作业参考答案; 第一次作业 民法学#01任务_0001 一、案例分析题(共 4 道试题,共100 分。) 1. 李某,女,1995年10月出生。2011年11月底,她到某市工艺美术公司以6680元购买 了项链和宝石戒指。事后,其父母认为李某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故要求公司退款。而李某则提出她是平日里都在做临时工,能够自食其力,其收入都是自己打工所得,因此她自己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第一,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打工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所以其父母以她未成年为由要求退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 200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200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200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请问: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参考答案: 第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3. 农民田某于200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2006年其妻胡某向当 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200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0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 一.名词解释 1.宣告失踪: 2.诉讼时效的中断: 3.名誉权: 4.遗嘱: 二.简答题 1.什么是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如何? 2.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有哪些? 3.我国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规定? 三.论述题 试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四.案例分析 1.李某驾驶公共汽车正常行驶时,遇一6岁小孩突然横穿马路,李某遂紧急刹车。小孩没被撞上,但车上乘客张某却由于惯性一脚踩坏了王某放在车上的录像机。 问:(1)李某、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你认为本案应怎样处理? 2.甲乙各牵牛于一长10米、宽3米的桥北端相遇。甲见状喊:“停下,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躲。”乙口称:“无妨”,继续牵牛上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于桥上相斗,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 问:(1)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 (2)你认为本案应怎样处理? 3.崔某系一个体工商户,长期在外经商。2001年5月返回家乡时,发现街道幼儿园

房屋年久失修,破旧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意捐献100万元为幼儿园修一栋小楼,但幼儿园也必须同时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幼儿园当即表示同意。随后,双方就资金投入时间及开工时间进一步进行了协商。崔某表示其捐款于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幼儿园做好开工准备。8月,幼儿园将原有的5间平房拆除,并在一银行贷款50万元。9月初,幼儿园找崔某催要捐款时,崔某表示由于生意亏本,已无力按原数目捐赠,仅能捐赠几万元。幼儿园要求崔某按原承诺履行,崔某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自己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幼儿园的损失系由于自己的行为所至,他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幼儿园遂起诉到法院。 问:(1)本案的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2)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民法学复习资料

民法学 第一编 一、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3、张某将李某打伤。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范围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5、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胎儿具有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 6、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8、企业法人终止后,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进行公告。() 9、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非法人组织都是营利性组织。() 11、现代法中,自然人的人身,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法律规定。() 13、主物转让的,从物一定随主物转让。() 14、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 15、区分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的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 1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经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效力待定() 17、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 18、实践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抵押权 B追认权 C撤销权 D解除权 2、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 A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 B物、行为、智力成果 C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 D主体、客体、内容 4、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 ) A财产权与人身权B绝对权与相对权 C主权利与从权利 D请求权与形成权 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元。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甲和丙 B甲、乙和丙 C乙和丙 D宏亮彩扩部和丙 6、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 ) A按份责任 B保证责任 C补充责任D连带责任 7、甲、乙为亲兄弟,父母双亡。甲在县城工作,乙年满14岁,弱智。乙在父母死后一年内住叔父丙家。现甲、丙均不愿担任乙的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乙的监护人应是( )

【精品】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第一章导论 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 利益实现: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 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5.调整原则(多选题) (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 (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 (4)等价有偿—-—— (5)诚实信用--—A.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 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 (6)公平—--— (7)禁止权利滥用-——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 (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 (2)主体平等 (3)主要是财产关系

(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 3.分类 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 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 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 债权-—:相对法律关系 内容复杂程度单一—-- 复合—-: 形成和实现实现的-—- 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 (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 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 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 (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 二.民事法律事实 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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