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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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城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提升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城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提升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城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提升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吉政办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城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提升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2020年以来,三次台风、雨雪冰冻极端天气等自然灾害的发生,给全省人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为全面提升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十四五”期间开展的城市更新行动、乡村建设行动,以“补短、强弱、提质”为目标,全面加强城乡电网、水网、气网、热网、通信网和交通网建设,持续推进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基础设施补短板,完善日常运营维护机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保障。

从“十四五”开始,分三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完善城乡电、水、气、热、通信、交通设施薄弱环节,实现补短补断补缺保基本;第二阶段,对标国家标准体系和质量要求,实现全面达标;第三阶段,深化提质提标,实现全面提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逐步推进城乡均等化。

二、主要任务(一)供电基础设施。

1.加快推进电网建设。

加快推进500千伏中部网架完善工程等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骨干电网安全运行水平,东西部电网互济能力进一步提高;加快实施220千伏公主岭范家屯输变电工程、长春北部电网加强工程等项目,推进220千伏电网实现分区分片供电,提高供电可靠性;适当超前布局,建设长春安居、公主岭范东等66千伏输变电工程,初步建成现代化的智能配电网,提高自动化有效覆盖率;持续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实施66千伏变电站双电源改造等工程,扩建农安黄金、长白万宝、集安建疆等变电站,不断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供电能力。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0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

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0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碱)工作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碱)工作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碱)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吉政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碱)工作的决定(吉政发(2008)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防沙治沙(碱)是一项社会性公益事业,事关我省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中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碱)工作,推进沙(碱)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做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防沙治沙(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防沙治沙(碱)工作取得较大成效。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和沙(碱)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沙治沙(碱)工作,把沙(碱)区环境治理纳入重要日程,坚持常抓不懈,先后实施了科尔沁沙地造林、白城地区南部和西部防风固沙林带建设、白城地区中部沙带治沙、第二松花江右岸治沙四大骨干工程建设。

特别是近年来,通过生态草工程建设以及西部治碱等工程建设,大力开展了沙化、盐碱化土地治理,沙(碱)区的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善,有效地控制了土地荒漠化的蔓延,使2667万公顷农田和40万公顷牧场得到庇护。

风沙受害面积由20年前的730万公顷,减少到255万公顷。

西部地区粮食产量较1977年增长36倍。

(二)防沙治沙(碱)工作任务艰巨。

尽管我省防沙治沙(碱)成效显著,但土地沙(碱)化形势依然严峻,处在治理和破坏相持阶段。

据全国第三次沙化和荒漠化监测结果:全省还有沙化土地711万公顷、有沙化趋势的土地457万公顷亟需治理,已治理的沙(碱)地呈现出明显的脆弱性、不确定性和反复性。

1水源地文本

1水源地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强城市水源地保护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范围是长春市城市集中水源地即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的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划的期限为2005—2020年。

第四条本规划由文本、图纸及说明书组成。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曲的各项涉及水源地保护工程的规划及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原则第六条规划目标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长春市饮用水源石头口门水库和新立城水库的水环境质量,防止水体污染,确保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水土流失得到初步治理,在正常降水年份水库供水水量达到设计供水保证率,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Ⅱ类水质标准,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要求。

第七条规划原则1、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3、水质水量并重原则;4、保护并提高水质原则;5、前瞻性原则;6、便于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

第八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路线;合理安排生产,切实保证农民利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好近期和远期的关系;确保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长春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水源地保护规划第九条工程规划1、水土保持为防止水土流失,加固堤岸的稳定性,应在两岸设置防护林带,至少10米宽,在近水处设种植10米宽柳丛,利用其发达的根系,可以有效的防止库区产生的波浪对两岸的冲刷。

2、退耕还林还库据调查资料显示,石头口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现有耕地926公顷,计划利用2~3年时间逐步对水库正常蓄水位189米以下采取退耕还库,189米~189.5米之间的农田实行进行退耕还林,对已存在的库区岸边的旅游设施、住户进行清理。

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环评报告公示

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环评报告公示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关要求,及《长春市九台区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九台区污水处理厂于2017年进行提标改造。

提标改造工程主要将百乐克生化工艺改为A2O生化工艺,同时增加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完成后处理规模仍为3.0万m3/d,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原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以长环建(表)[2017]83号文对本项目予以批复,提标改造工程于2018年6月30日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自验收。

近年来,随着九台区的逐渐发展,城区废水量逐渐增加,现有污水处理厂已接近满负荷,为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系免受污染,九台区污水处理厂须进行扩容。

结合环保部门对于小南河考核断面的要求,确定本次污水处理厂所排污水出水中COD、氨氮排放浓度按流域治理管控相关要求执行,其他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中一级A标准。

结合污水处理厂现状运行情况和区域污水量增长预测情况,为保证现有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污水出水水质达标,本次工程将现有污水处理厂3.0万m3/d处理规模调整为2.0万m3/d,扩建工程本期规模2.5万m3/d。

本期扩建完成后污水总处理规模达到4.5万m³/d,扩建完成后两期工程达标废水通过原有排污口排放至小南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排污口论证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2018年4月28日),本项目属于“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96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其他(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以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有关规定,受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长春天泽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了长春市九台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机制的探索

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机制的探索

“三线一单”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一张图上落实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资源利用管控要求,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2015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三线一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明确提出了“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工作要求。

2018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提出:“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已被纳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中,编制“三线一单”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机制的探索Explor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ree Lines and One List" Eco-environmental Zoning Control System■文/杨俊杰 方皓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增长阶段发展,传统“一刀切”式的环境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生态环境综合管理的需求,实施差别化分区管理势在必行。

“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就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基础上,确定环境管控单元,并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目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还存在落地应用路径不明晰,应用领域较为狭窄,动态调整与细化机制不完善,与优化营商环境衔接尚不够紧密等问题。

应在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上分类施策,发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快“三线一单”数据系统建设,发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将“三线一单”成果广泛应用于相关政策的制定调整和各类开发建设的决策实施以及规划环评的审查和项目环评的准入中;另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可以与优化营商环境整合起来,成为“放管服”改革的有力抓手。

吉林省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研究

吉林省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研究
为核 心 _ 5 ] 。城市 生 态规 划 理论 和方 法 的提 出 , 可 以 说 是人 类 为 了迎接 严 峻 的 环境 挑 战所 作 出 的一 些 努力 , 其积 极 意义 均在 于 为 了拥有 良好 的城 市生 态 环境 , 同时也说 明 日益 加剧 的城市 环境 问题 和生 态 后 果 已迫使 人们 必 须 达成 一种 共识 . 为维 护 与改 善 人 类赖 以生 存 的生 态环 境 条件 采取 协 调 的行 动 . 促 使 人 与 自然 . 人 与环 境 的和谐 ] 。 编制 城 市 生 态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的关 键 是 为 了塑
单 丹 , 韩 笑
( 1 . 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2 . 中水 东 北 勘 测 设 计研 究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长 春 1 3 0 0 2 1 )
摘 要: 鉴 于城 市 规 划在 环境 保 护 方 面 的局 限性 . 以 吉林 省 珲 春 市 生 态环 境 保 护 规 划 为例 。 根 据 区域 环 境
造 一个 结构 合理 、 功 能 高效 和关 系 协调 的 城市 复合
生 态系 统 , 提高城 市 居 民 的生活 质量 和 城市 生 态环 境质 量 , 这也 是 当前 人们 对现 代 城市 的需 求 。然 而
在实 际操 作过 程 中 ,由于没有 统 一 的标 准 与规 范 ,
导致 生态 规划 的 内容 和模式 五 花八 门 , 十分混 乱 。 本 文 以 吉林 省 珲 春 市 总体 规 划 中 的生 态 环 境
城 市 化是 人类 社会 发 展 的必 然趋 势 。 城 市化 在 推 动人 类 文 明进步 和促 进 社会 发 展 的 同时 . 也 给人 类 带 来 了一 系列 迫 切 需要 解 决 的生 态 环 境 和 人居

《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解读

《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解读

《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解读为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将《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解读:一、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

二、区划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和用地现状,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声环境功能区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而同步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起草背景我市现行《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实施方案》是根据 2009 年编制《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年)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为依据划分的,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城市路网快速扩张,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2016年修订的《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在用地性质和功能区划上进行了调整。

2014 年12月份原环境保护部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15190-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前,我市现有划分结果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和环境噪声管理需求。

因此,有必要对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的声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现状,进行重新调整和划定。

四、划定情况根据《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城市建成区面积由2010年166平方千米发展到2015年的185平方千米,城区部分土地用地性质重新调整,建成了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北区,现有部分规划区用地性质发生改变。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我局组织调整编制了《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本次区划的范围为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需要重点控制的区域,包括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所属的59个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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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间管控第三章生态恢复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社会行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原则】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科学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五条【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市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商务、林业草原、畜牧、能源、公安、市场监管、应急、教育、科技、财政、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确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行为,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济技术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和应用。

第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八条【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空间管控第九条【生态安全屏障】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东部森林区、中部黑土区、西部草原湿地区和松花江、辽河、图们江、鸭绿江水系为生态基础,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

第十条【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吉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规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空间、城镇化格局和乡村发展振兴战略,合理确定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

科学划定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制度第十一条【规划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等各类专项规划,加强规划衔接,实行多规合一。

第十二条【生态保护红线】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只增加不减少的基本要求,科学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的主体功能定位,依法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和任意改变国土空间用途的行为。

第十三条【环境质量底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质量底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域、流域、阶段制定环境质量目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准入制度。

第十四条【资源利用上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资源利用上线,分区域、分阶段确定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准入】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第十六条【优化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和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优化区域、流域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布局,合理建设工业集聚区,鼓励培育发展生态产业和绿色服务业。

第十七条【淘汰落后产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有关产业政策,提高淘汰标准,推动传统产业清洁化改造,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第十八条【能源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传统能源绿色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科学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完善新能源汽车使用配套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公务用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比例。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机动车。

第二十条【建筑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绿色节能建筑,从标准、设计、建设等方面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

鼓励新建建筑采用绿色建材,发展装配式建筑。

第二十一条【农业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调整农业结构,发展节水农业、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

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第二十二条【环保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绿色节能、资源循环利用、环境服务等环保产业。

第二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生态恢复第二十四条【自然保护地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依法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施严格保护,防止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破坏。

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资源节约优先,改善资源利用结构,推进资源按质量分级、梯级利用,降低资源消耗强度,落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生态环境恢复。

依法开发利用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以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控制指标,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保障生态基流。

加大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涵养和保护,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依法实施退耕还河、还林、还草、还湿,严格控制水土流失,加快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土地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管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和考核监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组织开展土壤修复。

第二十八条【矿产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鼓励发展绿色矿业。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工程,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第二十九条【森林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防护林体系建设,推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严格管理森林采伐和林地征(占)用,保护和恢复森林资源。

第三十条【草原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科学利用草原资源,发展生态畜牧业,加强严重退化草原的综合治理,逐步恢复草原生态服务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和分级管理,落实湿地封育措施,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一条【生物多样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防治对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防治措施,防止和减少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温室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三条【企业制度】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一) 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度;(二) 定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问题;(三) 保障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四) 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检查和调查,落实整改措施;(五) 负责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管理监督考核;(六) 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制度。

第三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三十五条【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排污单位应当保障防治污染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禁止擅自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七条【排污口设置】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

经审核设置的排污口不得随意变动,排污口标志牌不得擅自拆除、移动。

第三十八条【环境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改变或者损毁,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故障发生后十二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人工监测的方式进行监测,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应当实行人工监测的,应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环境管理台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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