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陇政办函〔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有关准备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函〔2020〕43号)的要求,现将我市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级在2019年全面清理(附件5)的基础上,继续清理市级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将清理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清理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逐项研究清理。
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
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及服务事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陇政办发[2015]3号【发布部门】陇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09【实施日期】2015.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2015〕3号)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陇政发〔2014〕34号)和《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及省驻陇南单位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七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陇政发〔2014〕39号)、《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及省驻陇南单位第八批承接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陇政发〔2014〕77号)及《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13〕14号)精神,立足工作实际,结合新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情况,现将调整后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除涉密事项外,对所有面向企业和社会的行政审批项目及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类项目,均纳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
经与相关部门衔接沟通,确定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共270项,其中: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制管理事项204项、收费事项51项、服务事项15项。
具体事项详见附表。
因办件量小、涉密及属地管理等原因,不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制管理事项54项,其中:市财政局2项、市公安局1项、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1项、市国家保密局2项、市档案局1项、市无线电管理处2项、市国家安全局1项、市外事侨务办1项、市社保局2项、市国税局34项、市地税局3项、中国人民银行陇南中心支行4项。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陇政办发〔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有关要求,现将本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公布之日起,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各制定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完善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机制,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工作制度。
其中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统一编号管理,按公文审签程序完成审签手续正式印发前,需报市司法局登记、编号,由市司法局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
市直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统一编号管理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职权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按程序提请市政府或主管部门制定。
三、党委工作机构、群众团体组织、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及本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2•【字号】•【施行日期】200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现将《陇南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
已经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县(区)和部门,也要按照本方案,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完善、巩固、提高和落实工作,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创造经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
促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依法执政的能力,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权。
基本原则: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责权一体化;坚持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原则,把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原则,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陇政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6日陇南市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意见》(甘政发〔2018〕1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全市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以下简称“四办”)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省委、省政府确定2018年为全省“放管服”改革突破年,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依托各级政务大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平台推行“四办”改革。
推行“四办”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主要抓手,是建设人民满意服务型政府的有力举措。
今年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着力在理顺机制、提升效率、优化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行“一窗办”,优先推行“一网办”,市县区8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通过减事项、减层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优化流程“简化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效率“马上办”,努力做到一次办结,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甚至“零跑腿”。
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

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稳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方便群众办事,建设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是市委、市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窗口和平台,是强化公共服务、改进机关作风的有效形式,是面向社会公众、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非公经济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开放式办公场所。
第三条市政务大厅遵循“规范、廉洁、高效、便民”的宗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四个一”运行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四条市政务大厅所有窗口实行“六件”、“六制”、“六公开”的运作模式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力求各项审批和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条市政务大厅逐步实行网上办公,与各县(区)政务大厅实行联网,市政务大厅内各窗口之间实行并联审批。
第六条市政务大厅实行审批跟踪督查制度,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隶属市政府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负责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具体为:(一)负责市政务大厅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二)负责市政务大厅部门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以及工作人员的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入驻部门;(三)负责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四)负责制定政务大厅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五)负责统计、整理、汇总窗口行政许可(审批)业务运转情况;(六)负责管理和监督进入市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组织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八)负责对县(区)政务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意见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2.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意见陇政办发〔2013〕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扎实深入推进效能风暴行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四个规范”的重要意义政务服务中心是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便群众办事的重要平台。
近年来,我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少数县建设步伐明显滞后,个别县政务大厅建设还在谋划阶段,加强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建设已势在必行。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深入推进效能风暴行动,进一步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抓好“四个规范”落实,形成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的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服务的职能。
要把落实“四个规范”作为深入推进效能风暴行动、提高行政效能和转变干部作风的重要内容,作为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重要载体,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廉政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努力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四个规范”建设(一)学习“四个规范”,明确职能作用。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6〕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陇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及《甘肃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围绕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对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有步骤地宣布废止、失效、修改和继续有效,更好地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为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程序必须合法。
2.全面性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必须全面完整、无遗漏,废止或失效的,由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不留政策空挡。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陇政办发〔2015〕118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陇政办发〔2015〕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6日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制度为确保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政令畅通,促进工作开展,根据《陇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除会议未提出具体办理要求的事项外,都应列入督查督办范围。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负责,办公室综合科具体督办;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的事项,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负责,办公室文电科具体督办;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办公室相关秘书科室负责督办;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进行梳理,建立台账,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示后,移交市督考局进行专项督办。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主要采取电话询问、书面催办、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按照交办、催办、报告、反馈、办结的程序进行。
(一)交办。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召开之后一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和相关秘书科室负责,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梳理归类,一事一项提出督办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同意后进行编号登记,列入督查台账,逐项销号办理。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政府系统开展“十个不准”“八个严查”工作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政府系统开展“十个不准”“八个严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陇政办发〔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政府系统开展“十个不准”“八个严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作风的“十不准”规定》精神,推进全市政府系统“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扎实开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政府系统开展“十个不准”“八个严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觉悟,充分认识重大意义。
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针对全省长期以来暴露出的作风问题,决心以知耻后勇、刀刃向内的勇气,刮骨疗伤、重典治乱的决心,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XXX流毒进行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对于确保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落地生根,确保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市改革发展正处于爬坡过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全省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我市政府系统也不同程度存在,有的表现还十分突出。
同时,有的地方、部门还存在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压力传导层层递减,能力不足、视野不宽、办法不多,履职担当不够、官僚主义、衙门作风突出,行政效能低下、营商环境不优等一些“地方病”。
这些作风问题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严重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严重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已经成为绕不开、躲不过、拖不起、等不得的大事急事要事,必须彻底根除。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做到“十个不准”,坚持开展“八个严查”,实现全市政府系统作风政风的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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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
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陇政办发[2015]13号
【发布部门】陇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3
【实施日期】2015.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
(陇政办发〔2015〕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大局,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项成果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陇南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法治理念,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确保法
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合法、合理行政;要重视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证执法手段合法、正当,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及简单、粗暴和随意执法;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多层次、全方位做好法律专业知识、依法行政能力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具备应有的文明素养、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要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结合起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二、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规范资格管理制度
(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机关设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等。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定期向其报告行政执法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他人实施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受委托组织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权限、监督措施及书面委托协议等向社会公告,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变动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向社会进行公告。
(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政府统一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并通过网上考试合格取得《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
证》),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实行亮证执法,工作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属于执法程序违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诉。
所出示证件有下列情况的,亦有权拒绝配合:证件照片与持证人明显不符的;证件有明显涂改的;证件严重破损或污损的;证件已过有效期限的。
(三)实行执法人员信息动态管理。
取得《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发证机关统一对外公布其所在单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范围、执法资格变动情况及执法证件注销、吊销等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市县两级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数据库,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所在单位也要在本单位网站或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有责任参加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各项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公正文明执法
(一)规范行政执法流程。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依据进行梳理,编制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权力操作流程,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权限和程序等内容。
行政执法流程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受案、立案登记制度。
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组织等均须严格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