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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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文献综述前言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与保险业的逐步壮大,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趋增强,与保险消费相关的纠纷也日趋增加。如何有效地减少保险消费纠纷,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这对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十分必要。

一、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保护现状

胡喜春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研究中分析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法律基本原则的缺乏。保险业经营特殊性决定了其合同异于一般民事合同.

2.法律立法宗旨模糊。《保险法》其立法宗旨层次模糊、目标不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并未单独开宗明义地提出,由此导致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及可操作性。

3.法律具体规定的粗疏。中国保险法有关“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存有极大争议,和《合同法》亦存有矛盾争议之处。

4.保险监管目标及价值取向的错位。

另外一学者对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进行了量化。

其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2005 年全国法院受理保险纠纷案件为14 465 件,2006年为18 268 件,2007 年为21 635 件, 2009 年为41 752 件,2010 年为59 747 件。2010 年保险纠纷案件数量是2005 年的4 倍多。

另外,保险监管机构信访投诉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根据最新数据,2011 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共接收信访投诉总量4 115 件次,比去年同期减少15. 71%。其中: 信件1 821 件,来访1 080 批、1 389 人次,网络投诉1 214 5件,有效信访件3 673 件,信访事项4 191 个。

综上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还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够,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十分严重。

二、我国保险消费权益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主要类型

一是侵犯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自主选择权。三是公平交易权。四是求偿权。五是隐私权.

(二)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国内学者关于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观点基本一致。大致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

1.供给方的原因: 保险产品和服务缺陷

供给方(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 的原因主要是保险产品缺陷和服务缺陷。从产品缺陷看,包括其一,产品设计缺陷,如产品设计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的设计不当,应当包含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险未被纳入; 其二,产品定价缺陷,我们认为,赔付率过低的产品是“不道德”的产品,费用率过高的产品是“资源浪费”的产品。从服务缺陷看,包括其一,在销售环节,销售误导,夸大收益,风险提示不足; 其二,在核保环节,未尽审慎义务; 其三,在理赔环节,拖延,惜赔,甚至无理拒赔。

2. 需求方的原因: 保险消费者的理解和认知局限,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欠缺。

一是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过程中, 由于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和风险意识, 加之

保险专业术语较多, 一般消费者难以理解专业术语的内涵, 这样就导致消费者在保险

消费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容易被业务员所误导。二是很多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 往往以价格优先作为选择保险公司的首要考虑因素, 再加上目前未建立完整统一的行

业信息评价系统, 而理赔服务相对承保具有滞后性, 使保户很难对保险公司的信誉偿

付能力服务等相关信息进行甄别与分析, 最终导致在选择保险公司之后对理赔等不满

意而造成投诉。

3.消费维权机制不够健全

一是保险公司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 存在管理职权分散工作效率低下,惩戒力度不足等现象, 使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甚至导致矛盾升级;二是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目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仅限于接待调解投诉, 对行业整体自律规范的指导,

约束作用有待加强; 三是保险投诉快速反应机制有待完善。

综上所述,学者们认为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包括供给方、需求方、保险监管。我认为保险销售人员素质低知识水平有限,不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是其主要原因,其次保险监管力度不够立法不完善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三、保险消费者权益未能得到保护的危害性

一学者分析了保险消费者权益未能得到保护的危害性。

1.影响到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

2.影响到社会保障管理功能的发挥

3.阻碍我国诚信社会构建的进程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对策

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国内学者关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对策观点基本一致。

1.建立完善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2.设立专门的保险消费权益保护机构。

3.实现保单通俗化和标准化

4.完善保险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5.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促进市场公平交易。

6.加强保险消费者宣传教育,提升社会保险认知

7.加大工作力度,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8.不断探索创新,完善保险消费者救济机制。

总结

由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不够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还不成熟,保险公司粗放化管理,保险消费者法制意识欠缺,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尚不充分,必须加大保险行业监管力度,增强消费者的法制观念,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才能使保险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总之,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忽略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保险业无法健康发展,只有重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业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才能更好履行社会职能,保险业才能实现更大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伟.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机制框架、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保险研究, 201

2.

2.胡喜春.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研究. 经济研究导刊,201

3.

3.王涛. 关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思考.金融与经济,2013.

4.章周松. 浅议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中国保险论坛,2012.

5.张英.我国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探讨.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

6.利云,我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现状及对策.区域金融研究,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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