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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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规范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规范

综合医院建设原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拟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足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原则。

第二条本建设原则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拟定建设水平服务旳全国统一原则,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旳重要根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旳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原则合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旳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旳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旳解决需要与也许、现状与发展旳关系,做到规模合适、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合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旳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旳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旳同步,注重改善患者旳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旳工作条件。

充足考虑使用人群旳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合适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旳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立规划旳规定,充足运用既有卫生资源和基本设施条件,避免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本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旳运营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旳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也许,一次或分期实行。

第九条综合医院旳建设,除执行本建设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旳有关原则、规范和定额、指标旳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旳建设规模,应根据本地都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立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旳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拟定。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旳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如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年版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年版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年版最新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一)作为医院的一级临床科室。

(二)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

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

(三)设立中医门诊,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

二、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

4名中医类别医师和0.4名护士。

(二)三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临床专业10年以上。

二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三)主管中医病房的护士长应当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技能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展辨证施护和运用中医护理技术。

三、医疗用房(一)门诊诊室的面积应满足开展业务的需求.三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二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平均每床建筑面积;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每床平均净使用面积。

四、设备配备(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及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一、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下同)中药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药饮片调剂、中成药调剂和中药饮片煎煮等服务。

中药品种、数量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常用中药饮片品种应在400种左右.二、部门设置(一)中药房由药剂部门统一管理,可分中药饮片调剂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

(二)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有条件的医院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中药制剂室。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doc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doc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1前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刘富凯、于冬、辛春华、于德志主要参与人:王健、王铁林、王漪、刘强、许钟麟、沈晋明、张行健、黄晓家、刘魁、吴翔天、梁建岚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遂、刘大为、任武爱、朱秀安、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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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学习 课 件
一、适用范围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doc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doc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
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 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 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如《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 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综合医院”:
综合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 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地和总平面
基地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 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 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五、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
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急诊部、门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二、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 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 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 定。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 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 教学设施。 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 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 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 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案例1按200张床考虑,案例2按700张床考虑



案例2:武威市人民医院新建门诊大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复 的).docx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 设计任务书执行。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学 习 课 件
一、适用范围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doc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doc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 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 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 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如《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 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案例1:天祝藏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终稿.doc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4)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6)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9)第六章医疗设备 (12)第七章相关指标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医疗设备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de)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de)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de)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de)重要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综合医院(de)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de)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de)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第五条综合医院(de)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de)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de)同时,注重改善患者(de)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de)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de)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第六条综合医院(de)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de)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de)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第八条综合医院(de)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综合医院(de)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de)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de)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de)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de)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一条综合医院(de)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第十二条综合医院(de)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de)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de)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智能化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等.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de)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医院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de)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de)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六条综合医院(de)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医疗环境(de)特殊要求,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宜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de)生产和储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第十七条综合医院(de)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二、应急救援路线合理,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感染.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de)前提下,建筑宜相对集中布置,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四、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de)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病房和医务人员工作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五、污水处理站及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六、设置传染病门诊(de)综合医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七、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患者、医护人员(de)康复、活动场地.八、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第十八条综合医院(de)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第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宜为 1.0 ~1.5.改建、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但容积率不宜超过2.5.第二十条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de)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de)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de)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一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de)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de)规定.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七项用房建筑面积中所占(de)比例宜符合表2(de)规定.表2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de)比例(%)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de)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de)实际需要调整.第二十三条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大型医用设备(de)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表3(de)面积指标增加相应建筑面积.表3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2.本表未包括(de)大型医疗设备,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第二十四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35m2(de)标准增加预防保健用房(de)建筑面积.第二十五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de)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de)70%为基数,按每人50m2(de)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开展动物实验研究(de)综合医院,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de)动物实验室.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de)综合医院,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每个3000m2增加相应(de)实验用房;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研究项目(de)综合医院,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第二十六条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de)综合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4(de)规定.表4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注:学生(de)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de)临床教学班或实习(de)人数确定第二十七条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de)综合医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de)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1000平方米/个(de)标准增加培训用房面积,按照10平方米/人(de)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12平方米/人(de)标准增加学员宿舍面积.第二十八条综合医院图书馆按照编制内职工2m2/人(de)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室内活动用房按照编制内职工1m2/人(de)标准增加建筑面积.院内生活保障用房按照0.4 m2/床(de)标准增加建筑面积.第二十九条综合医院停车(de)数量和停车设施(de)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de)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de)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卫生应急储备设施(de),应按有关规范增加相应(de)建筑面积.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三十一条综合医院(de)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de)原则,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充分考虑使用人群(de)生理和心理特点,构建舒适、怡人(de)诊疗环境.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de)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de)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合理采用减隔震技术.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等主要建筑(de)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de)灵活性和改造(de)可能性.住院楼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de),应设有相应(de)防护设施.第三十四条综合医院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de)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三层以上医疗用房电梯不得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电梯.第三十五条综合医院(de)建设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de)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综合医院(de)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de)相关标准,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de)基本原则,并根据国家及当地(de)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七条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患者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哺乳室和婴儿整理台等.第三十八条门急诊、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护人员休息区等,注重人文关怀,为医务人员提供必须保障.第三十九条综合医院(de)室内装修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用坚固、环保、安全(de)材料,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de)材料和有尖锐棱角(de)家具,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相关标准.二、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易维修.三、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de)材料;有推床(车)通过(de)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四、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洗(de)材料;检验科、血库、病理科等用房(de)地面用材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防尘、防静电.五、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de)面层,相关(de)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de)材料.六、厕所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玷污、易清洁(de)建筑配件,洗手池和便器宜采用非手动开关.男女卫生间(de)便器设置比例应小于或等于1:2.儿科等区域卫生间应设置儿童卫生间或儿童专用洁具等.门诊区域应设置医务人员专用卫生间.七、儿童诊疗区域(de)门窗、家具和楼地面等应采取必要(de)安全保护措施.八、检查、治疗用房应满足使用人群(de)隐私要求,注意开门方向,宜设闭门器.房间内宜设置隔帘或屏风.第四十条综合医院(de)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根据需要设置设备层.设备层及主要管道沟应考虑设备系统及干管维修和通风,并采取防水措施.第四十一条综合医院(de)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有关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第四十二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相适应(de)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并确保医院数据和网络信息安全.第四十三条综合医院在室内外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de)标识系统.第四十四条综合医院绿化植物配置应避免选用种子飞扬、有异味、有毒、有刺及过敏性植物,不应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de)围栏.第六章医疗设备第四十五条一般医疗设备(de)配置,应根据医院(de)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医疗诊断、疾病预防、康复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de)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大型医用设备(de)配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要充分兼顾技术(de)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促进区域卫生资源共享.第七章相关指标第四十七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de)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业务用房(de)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新建普通办公楼单方造价(de)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de)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价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第四十八条综合医院(de)人员编制,应按有关编制规定并结合医院(de)实际需要确定.第四十九条综合医院(de)经济评价与后评估,应按国家现行(de)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与后评估(de)方法与参数(de)规定执行.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de)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de)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de)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de)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de),采用“可”.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de)写法为“应符合……(de)有关规定”或“应按照……执行”.。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X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X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X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21年版。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21年版。

最新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21年版最新版)第一章总则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了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规定,综合医院的建设需要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规定,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综合医院的建设还需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需要综合平衡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后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根据病床数量分为6个级别,从200张床以下到1200~1500床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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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04年 北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六章 医院设备„„„„„„„„„„„„„„„„„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附 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第十一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 3

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热力站)、洗衣房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表1 建设规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 面积指标 80 83 86 88 90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 规模 部门 200 床 300 床 400 床 500 床 600 床 700 床 800 床 900

床 1000

急诊部 3 3.1 3.2 3.3 3.4

门诊部 19 19.4 19.8 20.2 20.6

住院部 36 36.5 37 37.5 38

医技科室 24 23.5 23 22.5 22

保障系统 9 9 8.5 8 8

行政管理 4 4 4 4 4

院内生活 5 4.5 4.5 4.5 4

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4

第十九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2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表3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设面积指标 (m2) 表4 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200 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 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

采暖锅炉房 453 553 553 840 840 1143 1143 1430 1430 磁共振成像装置 (MRI) 310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900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60

超高速CT(UFCT)

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200 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 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

X线数字减影装置室 310 血液透析室(10床) 400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120 洁净病房(4床) 300 高压氧舱

小型(1~2人) 170 中型(8~12人) 400 大型(18~20人) 600 直线加速器 470 同位素室 540 ECT室 440 内照(前装)、钻60、后装机 710

放射性治疗病房(8床) 230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120

制剂室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地下车库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健康体检 按实际需要报批 注:本表未尽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 5

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 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 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 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表5 建设规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

用地指标 117 115 113 111 109

注:表中所列是综合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六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8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6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用地25m2/辆和自行车用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社会化后,综合医院的各类专业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宜在医院附近。

第二十九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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