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jgj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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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建设标准

手术室建设标准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包括10章和1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洁净手术部由洁净手术室和辅助用房组成,洁净手术部的洁净度分为四个等级;各用房的具体技术指标;对建筑环境、平面和装饰的原则要求;洁净手术室必须配置的基本装备及其安装要求;对作为规范核心内容的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部分,则详尽地规定了气流组织、系统构成及系统部件和材料的选择方案、构造和设计方法;还规定了适用于洁净手术部的医用气体、给水排水、配电和消防设施配置的原则;最后对施工、验收和检测的原则、制度、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传真)]。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一研究院第一设计部上海市卫生建设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许钟麟梅自力于冬沈晋明郭大荣唐文传刘凤琴严建敏王铁林黄云树目次1总则(1)2术语(2)3洁净手术部用房分级(5)4洁净手术部用房的技术指标(8)5建筑(10)5。

县级医院设计规范

县级医院设计规范

县级医院设计规范篇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目录(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件: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医疗建筑面积指标(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应医条件。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该区进行全面规划。

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Architectural design Codefor infectious diseases hospital(讨论草稿)2004- 发布2004-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1□总则2□术语与略沿2.1 术语2.2 略语3□选址4口总体规划5□建筑设计5.1 —殷规定5.2 门诊郎与接诊部5.3 急诊部5.4 医技科室5.4.1 放射检查室5.4.2 功能检查室5.4.3 血库5.4.4 中心供应室5.4.5 手术部5.4.6 病理科5.4.7 药剂科5.5 住院部5.6 后勤保障部门5.6 1 洗衣房5.6.2 营养膳食科5.6.3 锅炉房5.6.4 太平间5.6.5 车库、停车场5.7 室内装修和其他要求6□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8□电气9□智能化10□医疗气体11□环境保护12□节水与节能13□防火与消防1.总则1.1适用范围本建筑设计规范适用于专门收治各类传染病患者的医院建筑,为该类建筑物建筑设计与规划应遵循的原则与依据。

有关章节亦运用于附设于综合性医院内的传染病区或独立传染病区。

1.2设计原则1.2.1本建筑设计规范核心是从传染病传播的传染源、宿舍、环境三角形关系,切断传染链,控制传染源的原则。

在建筑总体布局,平面与竖向布置上,明确功能分区,明确各部门洁污分区与分流。

并针对传染病医院的特点,重视医疗区内病患者诊疗活动区域与医务工作人员工作区域的相对区划。

减少洁净与污染人流物流的相互交叉与相互感染机率。

突出与一般综合性医院建筑不同的设计特点与措施要求。

1.2.2发展变更可能性与其他医疗设施类似,传染病医院具有预留发展空间的特性。

要有具备改扩建灵活性以及在总体布局上应为医院的日后发展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其平面与竖向布置以及结构选型应考虑医院日后改扩建的灵活可能性。

医院建设标准列表

医院建设标准列表
NE OF CHINESE HOSPITAL CONSTRUCTION
GCHC 第五篇
医院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四、中国医院工程建设装饰装修与工程监理、工程验收
1.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46 号 1995 年) 2.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2000) 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4.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 29—2003) 5.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2000) 6. 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内贸成联字〔1998〕第 7 号) 7.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8.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66 号 1999 年) 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10.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41 号) 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50300—2013) 1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1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14.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 1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1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1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1 号) 18.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 2006 年) 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2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 2007 年)
五、中国医院工程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采购

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0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公告现批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46-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2、3.1.1、3.1.7、3.1.11、4.1.6、4.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月2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一般规定;3.环境保护;4.环境卫生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5号;邮政编码:100055)。

本标准参加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北京城建集团、上海建工集团、天津建工集团、广州建工集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照源阮景云顾美丽杨纯怡李生贵蔡崇民张佳边尔伦孔维民许月根戴贞洁高俊岳目次1 总则2 一般规定3 环境保护3.1 防治大气污染3.2 防治水土污染3.3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4 环境卫生4.1 临时设施4.2 卫生与防疫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

1.0.3 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0.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公告第308号现批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46一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2、3.1.1、3.1.7、3.1.11、4.1.6、4.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1.总则1.0.1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

1.0.3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2.0.1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0.2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2.0.3施工现场出人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

主要出人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2.0.4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2.0.5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2.0.6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2.0.7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2.0.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民用建筑分类2

九、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

1.2 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在门诊、急诊、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3,1.3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3.1.4 4层及4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3.1.6 2—3层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7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3.1.8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刚l3.I.11 室内最小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诊察室2.6m,病房2.8m。

3.1.13 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

3.1.14 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xl.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厕所应设前室,井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 儿科病房的儿童用房,窗和散热片应有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酒店类建筑设计规范

四、在综合性建造中,旅馆部份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造与辅助建造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造。
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
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者建造物内设置停车空间,或者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二、设备用房应首先考虑利用旅馆附近已建成的各种有关设施或者与附近建造联合修筑。
三、各种设备用房的位置应接近服务负荷中心。运行、管理、维修应安全、方便并避免其噪声和振动对公共区和客房区造成干扰。
四、设备用房应考虑安装和检修大型设备的水平通道和垂直通道。第3.4.4条备品库。
五、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高层民用建造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1.9条当旅馆建造中采用方便残疾人设施时,应符合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造物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节客房部份
第3.2.1条客房。
一、客房类型分为:套间、单床间、双床间(双人床间)、多床间。
二、多床间内床位数不宜多于4床。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至少设有20间出租客房的城镇旅馆建造设计。有特殊需求的旅馆建造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根据旅馆的使用功能,按建造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条件,将旅馆建造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
第1.0.4条旅馆建造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造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占客房总数百分比(%)1001001005025--

本月开始实施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

本⽉开始实施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中华⼈民共和国⾏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dormitory buildingJGJ 36-2016批准部门: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期:2017年6⽉1⽇条⽂011 总则 1.0.1为了在宿舍建筑设计中贯彻执⾏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适⽤、经济、绿⾊、美观,保证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

1.0.3宿舍建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适应当地⽓候和地理条件,符合社会经济和⽂化发展⽔平。

1.0.4宿舍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022 术语 2.0.1宿舍dormitory 有集中管理且供单⾝⼈⼠使⽤的居住建筑。

2.0.2居室bedroom,habitableroom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2.0.3卫⽣间lavatory,bathroom 供居住者进⾏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4公⽤厕所publictoilet ⽤做便溺、洗⼿的公⽤空间。

2.0.5公⽤盥洗室publicwashroom 供洗漱、洗⾐等活动的公⽤空间。

2.0.6公共活动室(空间)activity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型集会等活动的空间。

2.0.7使⽤⾯积usablearea 房间实际能使⽤的⾯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积。

2.0.8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居住者进⾏室外活动、晾晒⾐物等的空间。

2.0.9⾛廊corridor 建筑物的⽔平公共交通空间。

2.0.10储藏空间storespace 储藏物品⽤的固定空间(如:壁柜、吊柜、专⽤储藏室等)。

2.0.11公⽤厨房publickitchen 供居住者共同使⽤的加⼯制作⾷品的炊事⽤房。

条⽂033 基地和总平⾯ 3.1基地 3.1.1宿舍不应建在易发⽣严重地质灾害的地段。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欧阳学文02月06日 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 字体: 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一,自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5月9日前言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彤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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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文档,可编辑修改】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8) 建标字第263 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 城科字第224 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 城设字第154 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 年10 月 4 日第一章总则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设置门诊和服务24 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国家和专JGJ37-87, 以及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二、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环境设计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建筑物出入口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电梯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楼梯、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65m, 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 高度不应大于0.16m.、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并应有防滑措施。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诊查室2.60m,病房2.80m;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 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 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厕所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1.10m x 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第二节门诊用房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候诊处、门诊应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10 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 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3.60m。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三、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儿科、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小于 1.50 m2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

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3.30m X 4.80m。

第三节急诊用房急诊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用房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护士室、值班更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

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 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常规检验室、X 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厕所。

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 m2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小于24 m?;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

观察室、宜设抢救监护室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 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m。

第四节住院用房出入院、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

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 1 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

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

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

护理单元的规模一、一般为30〜50床。

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

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

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

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一、必须配备的: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置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

病房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

单排一般不超过 3 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床;双排一般不超过6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8 床。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 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 4 床;重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过 2 床。

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护士室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

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菜的设施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 6 : 4,男厕每16床设1个大便器和 1 个小便器;女厕每12 床设 1 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三、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1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2个。

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四、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并宜有紧急呼叫设施。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病房楼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

监护病房、监护病房可分别设在护理单元内,亦可若干护理单元集中建立监护中心、监护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病人。

、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m。

儿科病房、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二、应设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设施。

宜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母亲陪住室。

、应设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每病房不得多于2床。

四、病房的分隔墙应采用玻璃隔断。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六、浴厕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妇、产科病房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四、应设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如条件限制,两者可兼用。

应设产期监护室五、一般产房平面净尺寸宜为 4.20m X 5.10m,剖腹产产房宜为5.40m X 5.10m。

两者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但无观片灯装置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产科的婴儿室、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嘴离地面高度为 1.20m 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室的措施四、宜设隔离婴儿室和隔离洗婴设施五、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计划生育休息室一、可自成一个护理单元,亦可同产科合为一个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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