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多元化审级上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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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原判决、裁定进行复查、改正或撤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申诉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以下将对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申诉的条件1. 申诉主体申诉主体包括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此外,原审当事人的近亲属、其他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提出申诉。

2. 申诉对象申诉对象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作出的判决、裁定。

3. 申诉时限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时限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

逾期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申诉理由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有下列理由之一:(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书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3)申诉请求;(4)事实与理由;(5)证据和证据来源。

2. 人民法院受理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诉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立案;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3. 审查程序(1)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可以调取有关证据;(2)对申诉案件,可以采取听证、调查取证等方式;(3)审查期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

4. 复查决定(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予以驳回申诉;(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由本院再审。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

目录绪论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述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构成 (5)1.各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 (5)2.上诉审模式 (6)(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价值 (8)1.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8)2.维护司法公正 (9)3.维护司法权威 (9)二、新形势下影响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价值实现的因素 (10)(一)日益繁多的民事纠纷的客观现象 (10)(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11)(三)法院间相互制约、职能平衡的需要 (12)(四)地理环境的差异 (12)三、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3)(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现状 (13)(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缺陷 (14)1.单一的审级制度违背了程序设置要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则 (14)2. 审级过少,终审级别较低 (15)3.再审程序的无限扩张危及审级结构的稳定 (15)(三)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15)1.规定对小额案件的一审终审制 (15)2.规定三审终审制 (16)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摘要]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其由各级法院职权划分和上诉审模式两部分组成。

审级制度具有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维护司法权威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

然而,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地区间环境差异等问题影响了审级制度价值的实现。

同时,我国审级制度还存在着审级过低、审级设置缺乏灵活性等缺点,因而我国审级制度应当进行改革,具体方案为设立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制度和建立普通诉讼三审终审制度。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司法公正On the Reform of the Civil Trial Level [Abstract]The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is composition by the division powers of court of every level and appellate mode and has value of ensuring the uniform application of the law, safeguarding judicial authority, and the interesting of justice. However, increasing number of civil disputes, civil rights awareness, awakening, regional environmental differences affec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trial-level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on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of our country, such as trial level being too low, the trial-level settings lacking flexibility. The trial level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which should establish first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system for small claims cases and three tiered System.Key words: Trial Class System Second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course justice绪论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机制,亦是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和争议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划分为不同的审级,并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适用“轻重分流、分类管理”的原则,旨在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1. 提高司法效率采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一方面,由于不同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不同级别的案件,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专门性和专业性,提高审判质量和速度。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简单的、涉及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由基层法院审理,减轻了高级法院的负担,避免资源的浪费。

2. 保证司法公正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还能够保证司法公正。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分配给专业性更强的法院审理,能够确保案件的审判过程专业、公正,并依法判决。

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机构的信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体现是法院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需要进行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合作,这促进了法院之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不同地区法院的专业能力提升和经验的互补。

三、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1. 一审分流一审分流是指将不同类型的案件分配到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通常,一审分流可以按照诉讼金额、案件性质、争议复杂程度等标准进行划分。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争议较复杂的案件可以交由高级法院审理,而对于简单的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法院直接审理。

2. 二审重审二审重审是指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判决的正当性。

3. 特别程序审级制度在特定情况下,特别程序审级制度也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比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破产案件等涉及特定领域的案件,可以通过采用特别程序审级制度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为了幸免两审终审制产生的错误终审裁判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威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我国早已在宪。

法中规定了申诉制度予以补救。

但申诉只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益,而不是诉讼权益,因此并不能起到有效引发再审程序的作用。

再加上实践中申诉存在着无机关限制,无时刻限制,无案件类型限制,无申诉理由限制的“四无限”问题,因而造成了申诉难和滥用申诉权的现状,不但白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和诉讼资源,而且造成极坏的政治阻碍。

实行三审终审,再通过以上措施克服其可能带来的弊病,就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保证了办案质量,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及时有效地爱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了民事诉讼的功能。

关键词:审级制度透视考察缺陷可行性及其制度设计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通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公平和效益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刻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证诉讼的公平性,因而审级制度的改革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拟就此陈述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审级制度的透视我国目前实行的四级两审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通过一定时期的司法实践,在总结体会和针对我国当时实际国情条件下确立的。

就此点来说,这一制度适应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经济进展落后,刚从长期封建统治下解放出来,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国家百废待兴,法制建设不健全,再加上我国地域宽敞,当时许多地点交通不便,在以上国情制约下实行两审终审,迅速审理案件,稳固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减少当事人讼累,幸免长途跋涉参加诉讼而造成的国家和当事人人力、财力的白费。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建设迅速进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法制逐步健全和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所有这些都使我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素养不高的情形下所实行的两审终审的弊端逐步暴露,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经过一审、二审后,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即进行第三次审理。

三审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三审制度的意义、具体操作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三审制度的意义三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意义。

首先,三审制度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

而通过第三次审理,当事人有机会进一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更多的证据,使案件得到更加全面客观的审查。

这有利于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三审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通过三审制度,可以确保多个法官对案件进行独立审查,以避免单一法官的主观意识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同时,三审制度可以促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慎重和认真,尽量减少判决中的错误和不公。

最后,三审制度有助于推动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在第三次审理中,法院不仅仅是重审案件,也是对前两次审理结果的评估。

通过不同的判决结果,可以为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修订提供实践经验和改进方向。

因此,三审制度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三审制度的具体操作三审制度在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

申请上诉的当事人需要提交上诉状和上诉理由,并提供与上诉请求相关的证据。

在申请中,当事人需要明确对二审判决结果的不满之处,并提出自己期望的判决结果。

接下来,上级法院会对上诉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判断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上级法院将受理上诉案件并组织第三次审理。

在第三次审理中,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和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审理。

法院将查阅案卷资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同时,法院还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审理,以提供专业意见支持判决结果。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本文简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剖析了民事纠纷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出构建民事纠纷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民事纠纷;和谐社会多元化随着国家颁布法律赋予民权,从多年的统计数据中明显看出,民事纠纷开始多发化,除了传统型的民事纠纷类型外还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而随着传统的以行政调解、单位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崩解,我国应建立起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中心的民事解决方式,如何能够使民事纠纷有效、迅速地解决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一、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民事纠纷是指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的事涉及私法关系之间的纠纷,它是由于地位平等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义务或者责任而形成的法律纠纷。

(一)复杂性民事纠纷因为具有交叉复合的特点,有的是纯粹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但也有不少是民事纠纷与行政、治安、刑事案件重合在一起。

(二)多样性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益和民事责任,各种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例如:传统的邻里纠纷、买卖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合伙经营纠纷等。

在法律特别规定时,各种新型的纠纷,如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纠纷的内容,这些内容具有特定事实的争议,并且是涉及各个领域。

(三)可处分性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权的争议,而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当然,这主要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不具有可处分性。

二、构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表现出一元化和板块化。

一方面,国结合行政化企事业单位。

居委会、妇联等社团组织,形成对公民的直接检查,建立起新政权,在政治上要求是隐性化、非公开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形成新的公民集合体。

国家在高度计划体制弊端基础上的理念转向,仅局限于国家政权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3-100-02摘要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许多学者提出审级较少,建议采取三审终审或者多元化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所显示出的弊端主要原因并不是审级较少,而是因为相关制度的不合理造成的。

本文通过介绍西方国家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反思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固有缺陷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缺陷一、西方国家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考察目前,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三审终审(包括有限的三审终审),下面简要介绍各国情况:德国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在德国由普通管辖法院管辖民事案件。

普通管辖法院分为四级,包括地方法院、地区法院、高等地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

地方法院作为最低一级的法院,只处理涉讼金额在1万马克以下的民事争议以及有关婚姻法、土地出租人和承租人关系的争议。

对地方法院所作的判决不服的,若民事争议涉讼金额在1500马克以上,才可以控诉到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是终审法院;有关婚姻法的案件可控诉到高等地区上诉法院。

地区法院除审理来自地方法院的控诉外,还是所有地方法院不审理的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对地区法院在控诉审中作出的终局判决不服,又可上告到联邦法院或州的最高法院,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

虽然普通法院体系有四级,但个案的审理通常不超过三级。

美国审级制度采取三审终审制。

美国的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都实行三审终审。

以联邦法院系统为例,包括以联邦地区法院为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为二审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的三级法院系统。

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的基层组织,主要是进行事实审,当事人如果对联邦地区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主要进行法律审,通常不对第一审法院业已认定的事实问题予以重新考虑。

如果当事人对联邦上诉法院作出的上诉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从总体上根据上诉所涉及法律问题的一般重要性以及具体案件的公共重要性,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接受该上诉请求。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1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1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成为了民事诉讼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使读者对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有所了解。

一、上诉制度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就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上诉制度旨在确保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所保障,并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合法的救济途径。

下面是上诉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要求:(一)特点1.二审原则:上诉审理是对一审判决结果的二次审查,重审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并对一审判决进行认可、修改或撤销。

即上诉审判是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的全面审查。

2.审判程序:上诉审判采用辩论制和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并可以提供证据和质证等。

法院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和相关证据进行审理和判断。

3.判决结果:上诉审判的结果分为确认、变更和撤销三种,即法院可以确认一审判决结果,也可以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变更或撤销。

判决结果一般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的判决。

(二)要求1.提起时限: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将面临无法受理的风险。

2.上诉理由:当事人必须提供合法、充分的上诉理由,即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事实认定、证据适用等方面进行驳斥和申诉。

3.上诉费用:当事人提起上诉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上诉费用,具体费用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而定。

二、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指法院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请求进行再审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

下面是再审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要求:(一)特点1.审查对象:再审制度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一审、二审甚至终审的判决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2.审查原因:再审制度的审查原因通常包括事实新证据、原有证据的撤回或变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等。

3.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一般是经过审查、受理、审理和裁判等环节,与上诉制度有一些不同。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CANGS ANG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李进平
摘 要 我 国现行 的两 审终 审的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在设立之初是适应我 国国情的,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一制度在 但 这 司法实践 中的缺陷和弊端 日益凸显,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 方面: 、 一 各级法 院的性质定位和功能划分不明确 也不科 学; 二、 现行 审级制度 不利 于法律适用 的统 一;、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现状 弊端分析
可在 当事人所在辖 区解决 , 一方面可 以方便诉讼 , 减少 诉累 ; 另 人环境 中, 往往 与案 件的当事人存 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 不利于杜 方面也使高级人 民法 院或最高人 民法院摆脱 审判具体案件 的 绝法院与 当事人之 间存 在某种不利 于公正 审判的关 系和活动 , 负担 , 中精力搞好审判业 务的指导 、 集 监督 【 1 _ 。诚然 , 两审终审 的 法院容易受到 当地行政机构的影响。 再加上 , 法院 的人事 、 财务 、 审级制度在设立之初确实是适应 了我 国国情 的 ,既利于当事人 编制 、 经费等都有赖 于地方政府 的解决 , 这就不可避免地 为地方 参加诉讼 , 也便 于人 民法 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 节省司 保护 主义 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从 15 ( 民法 院组织法》 94 人 ( 的制定 法资源。 随着时代 的发展 , 但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 开始 , 我国建立 了以行政 区划 为依据 , 司法与行政辖 区相重合 的 立和发展 , 人们 的法律 意识 不断加强 , 通过诉讼 的方式解 决民事 法 院组 织体系 , 各级法院 的人事任 免 、 经费开支 、 制都掌握在 编 纠纷 的情形迅速增加 , 案件 的类 型多样化 , 案件 的复杂程 度也明 地方党政机关手里 , 地方法 院也实 际上受制于地方政 府 , 这就不 显增加 , 在这些新情况下 , 现行 的两审终审制 的缺陷与弊端 日益 可避免地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 ,造成 了地方党政领导控制 司法 凸显。 权 , 大地影响 了司法 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极 由此而产生 的地方保

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


(2)民事审级制度
由于我国古代刑民不分、刑主民辅,并未形成独立 的民事审级制度 由于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审级上存在事实 上的差异

2.近现代
清代后期:仿照西方国家拟定《民事诉讼律案》,在制 度上直接移植于大陆法系,实行四级三审 (三审为法律审),并未真正施行 北洋军阀政府:基本沿袭清末司法制度,实行三级三审 制度 广州国民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审判机关分为初级审判 庭、地方审判厅、高级审判厅、大理院 )
小结: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是没有统一的
民事审级制度。但同时客观上也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自西方移植后,在实践中大胆创新和完善,以符合我 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提供了条件,为解放后在全国确立 新的民事审级制度打下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三级两审制度。1954年宪 法颁布后,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 ,将人民法院由三级改为四级,审级制度相应改 为四级两审制度,法院层级设臵基层法院、中级 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 至此,人民法院的机构设臵和四级两审终审制度 沿用至今。

3、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实行两审终审制。 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无审判职能的专业划分。 实行续审制。 实行普遍上诉制度。 上诉依据的法定性。 上诉途径的循序性。 终审法院的低层次性。 审判程序的严密性。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是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是整 个民事审判程序体系的基础,在内容上具有系统性、完 整性。在其适用上具有广泛性与通用性。 • 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简单地民事案件是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一种与普通程 序独立并存的第一省程序。
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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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 学 术 交 流 Oct.,2009总第187期 第10期 Acade m ic Exchange Serial No .187 No .10[收稿日期]2009-07-11[基金项目]黑龙江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权利视域中的中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比较”(QW20073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哈书菊(1971-),女(回族),黑龙江佳木斯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从事诉讼法学、俄罗斯法学研究。

试论我国民事多元化审级上诉制度哈书菊(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 要]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利用国家的公权力解决私人利益间的冲突,实现对私权利的合法救济,其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它的公正性。

为了保障裁判公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都建立了上诉审程序。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案件类型与数量的剧增,我国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度所存在的各种矛盾已凸现出来。

法律制度借鉴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本土化,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的民事上诉审指导思想,将公正与效率价值作为民事诉讼的内在基础价值,按照现代审级制度和司法独立的要求重新进行设计,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建构以两审终审制度为主,兼采三审终审制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民事审级制度已成为时代的需要。

[关键词]民事上诉;多元化审级;终审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9)10-0054-03 “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

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误判: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1]。

正因为审判制度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上诉审程序便成为保证公正裁决的良好选择。

一、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基本模式民事上诉审主要作为纠错防错的程序装置与过滤机制,其所具备的功能是多方面的。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各国的上诉审程序模式主要有三类:复审制、事后审制和续审制。

复审制由于完全抛开了一审,只是最后将复审结果与一审结果进行比较,从而作出或维持或发回重审的裁定。

这不仅促使一审程序形同虚设,又使得上诉审程序演变成了“第二次初审”程序,上诉案件在事实上变成了一审终审,不利于维护诉讼主体的正当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因此世界各国无一采用。

事后审与续审制的共同点是都接受第一审程序所使用的诉讼资料及当事人之主张,区别是事后审不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事实和新证据,仅以一审的诉讼资料和主张为基础对原裁决是否有误及原审程序是否违法进行审查。

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导致上诉审完全依赖于第一审,难以有效的全面纠错,因此也只是世界上极少数国家采用。

续审制中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提出新资料重新进行攻击和防御,作为复审制和事后审制的折中,既可采两者之长,又可避两者之短,是比较合理的,因此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

续审制由于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材料,法院在上诉审理中将在一定程度上审理案件的事实,所以判决更接近客观真实。

但是这样也会导致弱化一审的功能和作用,加重上诉审法院的负担,影响诉讼的效率。

因此,各国在维系续审制模式的基础上都相应设置了举证时限制度,以此限制当事人在上诉审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

我国民事二审法院在制度构造上采用了续审主义方式。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证据并没有任何限制。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2款对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作了如下界定,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当事人之申请而调取的证据。

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二审中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45・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显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二审中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范围和时限的明文限制,对于提高二审程序的效率,防止当事人利用上诉制度进行诉讼投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由于司法解释的效力有限,与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协调,和有些国家原则上不接受新的证据相比,我国的上诉程序仍给当事人“更新权”的行使留下了过于宽泛的空间。

二、对我国民事两审终审制度的反思“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其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环境。

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法律却仍然有效”[2]。

从积极意义看,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以两审终审制度为基础,以再审制度为补充,对于正确、合法、及时地判决案件曾经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但是,五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对司法公正目标的追求,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上诉审程序是以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为基础而建立的。

两审终审的上诉审程序是为补救一审法院未生效裁判之瑕疵而设立的理想性的救济程序。

然而,理想往往不能变成现实,两审终审在现实中暴露出许多不足。

根据我国级别管辖规定,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一审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终审法院多为中级人民法院。

这就使得实践中我国终审法院级别较低,法院终审裁判权威性不足。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人才的绝对数值在与日增加,但与中国人口基数相比,相对数值在世界排位仍然很低。

尤其是低级别法院的法官素质并不是很高,审判水平较低,两审终审缺乏应有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中国人的骨子里延续着仁义、情感与道德的血脉,使得我们的人情味过于浓重,这种感情流露在类似于行政体制的法院组织系统中,不可避免的导致两极法院之间情感上的接近,上级法院在上诉审中无法充当一个真正的、公正的中立者。

两审终审也在事实上架空了高级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受理权,形成了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纸上谈兵”式的业务指导。

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指导关系,但由于法院体制设置上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半行政化的关系。

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案件请示的习惯做法。

下级法院遇到疑难案件时,常常在案件审理之前即请示上级法院的“意见”。

这种制度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很多上下级法院之间达成了一种无形的“默契”:一审时下级法院先请示汇报,二审中上级法院对一审裁判予以维持,以免造成“错案”。

通过这种方式作出来的判决,即使当事人不服而提起上诉,二审程序的审理也是徒有其表。

两审终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有蜕化为“一审终审”的危险。

另外,由于两审终审制度的审级不够,一些当事人想方设法寻求再审程序得以救济,使得民事案件的再审率不断提高。

一方面,居高不下的案件再审率严重侵蚀着终审判决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启动再审程序的难度远远大于普通程序,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公力救济的目的。

法律制度借鉴或者移植与民事诉讼法的本土化,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加与先进诉讼文化的传播,民事诉讼法的理念与制度呈现出国际趋同化,并以国际条约的方式得以确认,有些国际条约甚至赋予当事人超国家的救济。

世界各国从20世纪末开始掀起的轰轰烈烈的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们从中汲取到很多有益的经验。

但是,当今世界既是一个趋同全球化的社会,又是一个本土化意识越来越强烈的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在法制全球化与本土化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实现民事诉讼法的全球化与本土化的融合。

在借鉴国外先进法制文化的同时,我们更要根据中国的国情民俗,不单纯盲目地移植外国法律。

中国的司法改革实际上是为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所进行的司法现代化的过程。

我们与西方国家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所处起点不同。

首先,我们的传统是法官主导诉讼程序,因此改革应以强化庭审职能为核心,建立能体现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诉讼程序。

其次,建立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离不开职业法律群体的支持,西方国家法官的特点是:年长、经验、精英,而在这方面,我们同样先天不足。

另外,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还要做到使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完善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要件,而不是将一切程序事务交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决定。

“在程序法领域中,我们迎接时代挑战的最好方式,并非坚持古老的自由放任主义的方案模式,而是要力图平衡当事人个人主动性与法官适当程序控制之间的关系”[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借鉴一定要考虑移植的法律与其所依存的法律背景之间的关系,对其运行机制、实务运作以及社会环境予以全面考察,并根据我国的社会背景予以相应改造[4]。

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的本土化要求我们不能抛弃我国优良的本土资源,盲目地去移植西方国家制度;另一方面,我们又要善于向先进法制国家学习经验,优为我用。

三、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几点设想(一)完善民事上诉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根据理性至上的原则,要确保民事上诉审程序的科学性,就离不开科学正确的思想理念作指导。

民事上诉审应当确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把人视为法律的真正主体。

国家本位与公权力本位是我国传统立法的指导思想,反映在民事诉讼立法上就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法院是诉讼的真正主体,而当事人却成了游离于诉讼外的旁观者,立法者的注重点在于构・55・建一套方便法院办案的公权力规则体系,而对便利当事人接近法院的私权利规则却关注较少;对于弱势群体而言,诉讼往往不易被利用。

以人为本的理念意味着应把人视为法的主体,法律因人而生,因人而立,法律制度的构建要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法律应当承载自由人性的需求,在研究人性的基础上,抽象出一般人的共同特征,以此关注人的需求与境遇。

具体到司法领域,则要求司法制度的设计与改革应当从人本立场出发,使公民真正成为司法的主体;对于特定的弱势群体,还要进行倾斜性保护,使其获得实质的正义。

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政思想,依此,“人本位”、“权利本位”等社会主体的定位思路已经被我们承认。

(二)民事上诉审程序的总体目标:公正与效率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是民事诉讼的内在基础价值,两者具有相互包含、相互制约的关系。

各种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对公正和效率两种价值目标不同的追求使他们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从而使公正和效率价值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互动性。

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价值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促进诉讼活动的公平和正义。

“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或公正内涵的确定,也需要借助于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评价。

某些行为的正义或公正性甚至可以用效益作为量度”[5]。

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互动性具体表现为:诉讼程序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目标是一致的;公正价值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促进效率价值的提高,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效率诉讼可以促进诉讼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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