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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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完善——以英美上诉制度为借鉴

浅议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完善——以英美上诉制度为借鉴
人 文社 会研 究
20 0 9年
7月 第 7期
人力资源 管理
浅 议我 国民事 上诉 制度 的完善
— —
以英美 上诉制度 为借 鉴
任 思 思 傅 雪 萍 ( 南京理 工大 学 江苏 南京 2 0 9 ) 1 0 4
【 图分类 号] 2 . 中 D9 5 1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6 3 2 9 2 0 】 —0 4 - 0 文 1 7 ~8 0 ( 0 9 7 1 6 2
3 我 国现 行 民事 上诉 制 度 存在 的缺 陷
向高等 法 院或 上 议 院 提 起 上 诉 , 高 等 法 院一 审裁 判 不 服 的 , 对
则 可 以向上诉 法 院上 诉 , 果 对 上 诉 法 院 的 二 审 二次 上诉 。通 常认 为 , 国 民事 诉 讼 实 英
政 机构 的命令 。它的 范 围一般 是 有 限 的 。在美 国上 级 法 院仅仅
审查 原 审法 院庭 审笔 录 中记 载 的事 项 ; 允 许 当事 人 提 出新 的 不 证据 。美 国最 高法 院审 理某 些 上 诉 案 件 , 了那 些 对公 共 利 益 除 具 有 重要影 响 的案 件外 , 诉 程序 止 于联 邦 上诉 法 院” 上 。美 国 民 事 上诉 制度 主 要 以两 审终 审 为主 , 有少 数 州采 取三 审终 审 制 。 但 在 美 国联 邦法 院体 系 中 , 有 上 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包 括 联 邦 拥 上诉 法 院和 最 高法 院 。联邦 上 诉法 院是联 邦地 区法 院的 上一 级 法院, 通常 审理 对初 审 法 院 裁 判 不 服 的上 诉 案 件 。联 邦 上 诉 法 院基 于联 邦 司法 条例 所 戈 定 的 巡 回 区而设 置 , U 全美 目前有 I 3个 上诉 法 院 其 中联 邦 巡 回上 诉 法 院 由 1 名 法 官组 成 , 2 以美 国全 联 邦 为巡 回 区 , 审理 涉 及 诸 如 专利 、 权 、 版 商标 等 知 识 产权 上 诉 案件 , 以及美 国政 府 提 出的 索赔 及 国 际贸 易 的上诉 案 件等 。 在州 法 院体 系 中 , 包 括 上 诉 法 院 。上 诉 法 院 是 介 于 州 最 也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审限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审限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审限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审限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以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体现了司法公正、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民事审限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民事审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案件复杂性、法官工作量、地区差异等,导致审限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差异。

部分地区存在审限过长、超期审理等问题,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

四、民事审限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审限制度缺乏灵活性当前民事审限制度在设定上过于僵化,未能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在处理复杂案件时,严格按照固定审限进行审理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或效率低下。

(二)超期审理现象普遍由于各种原因,如法官工作量过大、案件复杂等,导致超期审理现象普遍存在。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当前民事审限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超期审理的处罚措施,但实际操作中往往缺乏严格落实。

五、完善民事审限制度的建议(一)建立灵活的审限制度应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建立灵活的审限制度。

对于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二)加强超期审理的监督和处罚应加强对超期审理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法官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理工作。

对于超期审理的法官,应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三)完善司法资源配置应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减轻法官工作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例如,通过增加法官人数、提高法官素质、推广电子诉讼等方式,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效率的保障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

而民事审限制度正是为提高审判效率,合理控制案件审理周期而设立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对民事审限制度进行研究,以期深化对其理解,提高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

二、民事审限制度概述民事审限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限制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审限制度的构成要素1. 审限种类:包括法定审限和约定审限。

法定审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最长审理期限,不得超过;约定审限则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审理期限。

2. 适用范围:审限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但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具体审限可能有所不同。

3. 计算方式:审限的计算从立案之日起开始,以日为单位计算,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一般不计入审限。

四、民事审限制度的实践应用1. 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设置审限制度,使得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提高审判效率:合理的审限限制能够促使法官加快办案速度,减少案件积压,提高审判效率。

3. 促进司法公正:审限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促进司法公正。

五、民事审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问题:部分地区法院审理案件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导致审限延长,影响当事人权益。

2. 建议:应通过增加法官人数、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行电子化办公等方式,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缩短审限。

3. 问题:部分案件因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等原因导致审理周期长,难以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4. 建议:对于复杂案件,可实行分段审理、简化审理程序等措施,减轻当事人负担,同时确保案件质量。

5. 问题: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6. 建议:应加强诉讼引导,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规范诉讼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作者简介:任海燕(1987-),女,山东济宁人,汉族,辽宁大学2011级诉讼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摘要】民事附带上诉制度作为一项诉讼救济制度,旨在保障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即在上诉人提起上诉后,被上诉人可在上诉期满、放弃上诉权或者上诉被驳回后,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诉讼利益,依附于上诉人的诉讼而提出其诉讼请求,以此使其诉讼利益得以保障。

本文以民事附带上诉的基本原理为出发点,结合我国的上诉制度,从而得出民事附带上诉在我国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附带上诉;现状;可行性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在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典》中均有规定,它是大陆法系民事上诉制度中的一项独特的程序设计。

而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在立法上仅单纯的规定了民事上诉制度,对民事附带上诉这一独具特色的制度却只字未提。

笔者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现状,提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在我国具有可行性。

一、民事附带上诉制度概述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典》中,都普遍规定了民事附带上诉制度。

但各国对于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概念却不尽相同。

如法国学者[1]认为,“所谓民事附带上诉是指仅仅有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

又如日本学者[2]将其表述为,“附带控诉是指被指控人趁指控的机会把指控审判的范围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扩大,并请求受诉法院审判其主张的申请”。

再如台湾学者[1]是这样表述的,“附带上诉者,当事人之一对于第一审判决中不利于己的部分提出上诉后,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请求废弃或变更第一审判决不利于己的部分,而扩张有利于己部分判决的行为。

”通过以上国家关于民事附带上诉制度概念的剖析,笔者认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上诉请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中对其不利的部分,在上诉期满后,舍弃上诉权后或上诉被驳回后,依附于上诉人的上诉程序,在上诉人的上诉范围内请求法院撤销和变更对其不利的判决,作出对其有利判决的上诉请求。

民事诉讼的上诉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的上诉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的上诉制度研究【摘要】民事上诉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特别是今年的修改值得关注,但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还存在着不足,在民事上诉制度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存在的缺陷,应当依据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民事上诉制度,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

【关键词】民事上诉制度;审级制度;三审终审制我国的民事诉讼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随着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强化和我国法治的发展,当事人本人或者在诉讼代理人的驱使下都会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来更好的满足自己的利益。

就上诉审而言,并非全部案件都有进行重新审理的必要,应以兼顾公正与效率为价值取向,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

所以,构建理想的民事上诉制度,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就成为本文探讨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含义及其功能(一)民事上诉制度的含义对于上诉的概念,根据我国学界的通说:上诉[1],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民事上诉制度也即是规范民事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及上诉审法院活动的制度总称。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也就是说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核心就是两审终审中的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2],是指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针对允许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当事人上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唯一途径。

(二)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既然第一审程序已经给私人纠纷提供了公立救济的途径,又为什么还要设置上诉审程序呢?当然这与上诉审程序的特有功能是分不开的。

笔者认为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点:1.监督一审程序,纠正下级判决的错误,保障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权威。

由于我国一审法院的审级比较低,法官出现错误的情况是在所难免的,上诉审程序是能够监督初审程序的程序,通过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相克关系,使其错误受到监督和控制,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未来能够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造成损失或影响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其内在含义和实际运作。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和内涵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为防止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影响未来判决的执行,而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它的存在有以下几点必要性:1. 防止当事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行为保全,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在进行侵害行为前进行阻止,防止因侵害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 保障判决的执行:通过行为保全,可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正: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运作机制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的理由、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等。

3. 作出决定:法院在审查后,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决定。

4. 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由执行法官负责执行。

五、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为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执行措施等,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上诉制度分析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上诉制度分析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上诉制度分析摘要:民事上诉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吸收不满、纠正事实错误、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以及巩固司法体系合法性的多样化的司法功能。

对于民事上诉制度的定义,由于各国在司法制度以及法律传统上的不同,对于民事上诉的定义有着较大的差异。

从比较法的视角,着重研究我国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国在民事上诉制度中审级设置与审理范围方面的异同,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民事上诉制度;审级设置;比较法一、民事上诉制度的概述关于民事上诉的概念,一般指的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通过设立民事上诉制度,当事人获得了又一次救济自己权利的机会,便与其能够充分地提出自己的主张与证明材料,同时上诉审法官能够通过对一审案件的审理,对原审法官或者法院形成一定的监督机制并且将终审权集中于高级别的法院中,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稳定性并指导下级法院对于今后案件的审理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

二、民事上诉制度受理法院及审级设置基于审级制度而设置一定的法院作为上诉审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并保证统一适用法律是各国民事诉讼必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各国实行不同的审级制度,导致作为其上诉审法院的级别在各国有所不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民事上诉采取四级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就判决结果不服而提出第三次上诉。

而在法院设置上,我国现行法院系统内,除专门法院以外,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也就是设置有四级法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在方便诉讼,减少讼累、便于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相较于三审终审制而言,对于保障当事人最基本的诉权方面,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仍然是不充足的。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摘要: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这是建国初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出现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改革,进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两审终审一审终审三审终审多年来,我国诉讼终审制度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审终审制出现不少的弊端,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这不仅降低了结案效率,而且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源于审级制度的保证。

要想从制度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终局裁判出现差错的必然性,完善和发展符合审判规律的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应进行改革。

纵观我国当前的两审终审制,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上诉的条件相当宽松,导致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在我国,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即使是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上诉,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这使得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亦或是几角钱的案件也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案件请示制度使上下级法院联系紧密,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案件请示制度也称为内请制度,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的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

[1]由于法院体制设置上的行政化,再加上案件请示制度使第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更加职权化,导致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容易向一审法院倾斜,审理时会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所以二审通常以维护原判决结果来结束诉讼,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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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摘要:当前进行正酣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上诉审程序并未引起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应有关注。

本文从比较法制先进国家及地区的上诉制度角度,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进而提出上诉审查制度应当采用间接规制审查模式,明确审查范围与裁判范围的关系以及裁判范围是否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等改革措施。

而且,文章还主张区分质的审查与量的审查;对上诉裁判形式的条件进行修正,以消弥裁判形式与有限审查原则之间的冲突;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应确立附带上诉制度;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可在二审中追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扩大可上诉裁定范围;防止不当减损二审程序功能。

Abstract:In the innovation of the civil trial, people don't pay enough attention to the procedure of the appellate jurisdiction.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appellate system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districts, reviews the justice practice in China and suggests thatwe should adopt the innovation measures such as the indirect censor of the appellate instance system,definite censor field and adjudication range and the limit of the appellate claim from the parties.Moreover, the article claim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distinguish qualitative censor and quantitative cen-sor, amend the conditions of the forms of th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to eliminate the conflicts of the judgmentforms and the limited censorprinci-ple, establish the collateral appeal system to equally protect interests of the both parties, allow one party to supplement and alter the claim or institute a countersuit in the second instance if the other party agree, extend the range of the appealable adjudication, avoid the improper re-duction of the function of the second instance.Key words:appellate system; adjudicative limits; qualitative censor; collateral appeal法官裁判属于司法者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对客观事物进行认知判断的过程,由于受主客观条件制约,裁判很难确保绝对公正。

为保证裁判公正和为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提供程序上的救济,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普遍设置了防错纠错机制,上诉审程序即为其一。

我国的民事二审程序也是为此目的而设。

我国的上诉制度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解决民事纠纷起过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二审程序日益显示出其不能适应某些新形势、新情况的尴尬局面。

而从我国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情况看,二审程序的改革尚未引起司法实务界、理论界的应有关注。

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上诉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从理论上探讨我国二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应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课题。

一、上诉审查制度:区分质的审查与量的审查,明确审查范围与裁判范围的关系(一)我国上诉审查制度经历了从全面审查到有限审查为主、国家干涉为辅的变迁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民诉法典,关于上诉审查制度的规制不尽相同[1-4]。

主要概括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全面审查,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民诉法典中。

另一种是受当事人上诉范围限制,即法院实行有限审查。

法国、德国等国家采用此制度。

第三种是折衷主义,即法院有限审查与正当干涉相结合的一种制度。

但笔者为研究上诉制度的需要,从审查范围与裁判范围以及上诉请求的关系出发,将上诉审查制度分为两类:直接规制审查型与间接规制审查型。

直接规制审查型即民诉法典中直接规定上诉审查范围与上诉请求的关系,对裁判范围与上诉请求的关系不作规定。

我国便是采此立法例的国家之一。

(二)我国的上诉审查制度仅指明了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与上诉请求的关系,但没有明确是否将二审裁判拘束在上诉请求范围内,更没有明确是否对量的审查予以限制我国民诉法第151条、《关于贯彻民诉意见若干规定》第1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了我国以法院有限审查为主、国家正当干涉为辅的上诉审查制度。

很明显,我国上诉审查制度仅指明了审理范围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关系,即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但二审裁判是否受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的拘束却语焉不详。

可见,我国是典型的采直接规制审查制度的国家。

对质的审查与量的审查的统一便构成了上诉审查的全部内容。

而我国的上诉审查制度仅规定了质的审查,对量的审查是否予以限制却未明确。

“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但裁判却并不一定拘束于上诉请求。

“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肯定了质的审查基本围绕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进行,裁判亦然。

但基于对量的审查作出的裁判受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的理念影响,我国法院通常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三)我国上诉审查制度不仅要设立质的审查的例外规定,而且应明确对量的审查的限制第一,质的审查及其例外。

如前文所述,上诉审查事项以当事人申请为限进行有限审查。

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法院可以主动审查:(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是属于法院审查的事项。

即使一审法院认定行为有效,上诉我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研究人在二审中并未请求确认行为无效,但如果法院认为该行为无效,即可在二审中认定行为无效。

我国台湾学者也持这种观点:“无效无待当事人在诉讼上主张,法院应以职权认其为无效,是为无效的绝对性”。

(2)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法院也可主动干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这主要是基于契约正义的理念。

第二,量的审查应遵守两个原则: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以及不得超过上诉人诉请金额或数量原则。

(1)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中与刑事上诉不加刑相对应的一项原则。

笔者认为,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有其相当的合理性,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应成为我国上诉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向民主化、科学化迈进起着重要作用。

(2)不得超过上诉人诉请金额或数量的原则。

这是当事人主义和处分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我国的民诉法典对审查范围的规制确有不当之处[5-8]。

从立法技术看,不对上诉审查范围作专条规定,而采用裁判范围限制上诉审查范围的间接规制审查的立法模式较可取。

该种模式也内含质的审查与量的审查的限制,因而是一种较完善的制度,我国在修改民诉法时可予考虑。

二、民事裁判形式的改进(一)关于驳回上诉、依法改判与有限审查原则之间冲突的解决民诉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了驳回上诉、依法改判的条件。

从该条内容看,似乎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原则。

按此精神,如果原判决在上诉请求事项之外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不正确之处,就不能适用该种判决。

显然,这与上诉案件有限审查原则和处分原则的立法精神不符。

按照有限审查原则,只要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原则上就可以维持一审判决的全部内容;同理,对于依法改判的情形也是如此。

与大陆法系的法制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比较,他们对于驳回上诉的条件采“认为上诉无理由”;对于依法改判的条件采“上诉为有理由”,而且都是限定在上诉声明范围之内进行审查,实现了有限审查与判决形式的有机统一。

如台湾民诉法第449条:“第二审认上诉为无理由者,应为驳回之判决,原判决依其理由虽属不当,而依其他理由为正当者,应以上诉为无理由。

”同法第450条:“第二审法院以上诉为有理由者,应于上诉声明之范围内,为变更原判决之判决。

”笔者认为,我国民诉法对裁判形式的规定应参照上述立法体例进行修改[9-10]。

(二)关于发回重审与有限审查原则之间冲突的解决民诉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了发回重审的条件。

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表现出与上诉审查实行有限审查的不适之处,在于缺乏“当事人上诉请求有关部分认定事实错误……”这样的限制性条件。

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公正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人们判断实体是否公正是从程序是否公正的角度观察评价。

有必要进一步树立程序公正理念。

另外,在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是否都有必要发回重审呢?我国台湾民诉法设立了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合意交由二审法院裁判的,二审法院可直接作出判决规定。

笔者认为,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因而,在完善立法时应予借鉴。

(三)增设移送审理的裁判类型法院受理一审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法院经审理,若认为异议成立,则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法院虽无管辖权,但被告应诉答辩且未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理论上通常认为该法院因被告的答辩而享有默示管辖权。

二审中被告若以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不会因此而撤销原判。

由于目前我国的民诉法在上诉程序中没有这种裁判类型,为适应司法实践,就必须增设该种裁判类型,移送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如台湾地区民诉法第452条规定:“第二审法院不得以第一审法院无管辖权而废弃原判决,但违背专属管辖权之规定不在此限。

因第一审法院无管辖权而废弃原判决者,应以判决将该事件移送于管辖法院”。

三、确立附带上诉制度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在收到法院送达判决书之后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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