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民事上诉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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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法院组织结构、法官选拔任命、审判程序和司法独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深入了解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异同之处。

法院组织结构是法院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法院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

中美两国的法院组织结构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下设各级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

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由三个层次组成,分别是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区巡回法院。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法院层级设置存在差异,中国法院层级较多,而美国法院层级较少。

法官是法院审判的主体和核心,法官的选拔任命对于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法官任命委员会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而在美国,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中存在不同的机制。

审判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范和程序环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在中国,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判决等环节。

而在美国,审判程序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其中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等环节,非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仲裁、调解等形式。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一些差异。

司法独立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

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

在中国,法院独立性得到了宪法的明确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受干扰。

而在美国,司法独立被广泛认可,并获得法律的明确保障,法官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存在差异。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近年来,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备受关注。

中美两国拥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制度,这导致了法律体系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法律体系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两国在法律领域的异同之处。

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和特点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起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

中国法律体系基于大陆法系,而美国法律体系则源自英国普通法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主要依据,法典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的集合。

中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明确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先前的类似案例作出的判决,成为后续案件的指导性依据。

美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灵活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法院的判决。

美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刑法、民法和商法等。

二、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制度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国的法治理念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但在一些个人权利和自由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司法独立和法院的权威。

美国的法治理念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但在一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三、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程序注重行政干预和调解,司法实践更加注重社会和谐。

中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审理时间较长,但在一些涉及社会利益的案件中,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程序注重法庭审理和辩论,司法实践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公正。

美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简洁,审理时间较短,但在一些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公正。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一、诉讼模式的比较刑事诉讼模式是指采用何种庭审的方式。

从一国的庭审方式上可以辨别出该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

此外庭审方式也决定了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美国是典型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国家,我国采用混合式。

(一)对抗制诉讼模式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而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

在法官、检控方、辩护方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等腰三角形。

法官处于中立位置,是三角形的顶端,而检控方和辩护方两者处于平等的地位,相当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

其特点是:(1)法官在整个诉讼中不主动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或讯问被告。

其主要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根据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发现事实真相,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无罪。

(2)鉴于法官的消极地位,诉讼程序由检察官迈开第一步,接着就是律师出示证据,豍检控方和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抗制认为,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双方对程序和事实的充分辩论,才会显现出来。

(3)实行陪审团制度。

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豎(二)混合式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相反的是纠问式。

司法机关不是采取“不告不理”,而是“不告也理”的原则,即司法机关积极发挥能动性,主动追究犯罪。

此外,法官也不再是一个消极的旁观者,而是集审判、侦查职能于一身。

被告是审判的对象,拥有有限的权利。

混合式诉讼,是兼采对抗制和纠问制的诉讼模式。

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诉讼模式。

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可以询问证人,盘问被告人,甚至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我国的庭审模式还具有对抗制的特征。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前言法律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建设之一,而法院制度则是维护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不同国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促进各国间的法律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会就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进行宏观比较,并对其共性和差异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和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概括中国法院制度中国法院制度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体系。

中国的审判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等机制,并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构。

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中国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美国法院制度美国法院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审判体系。

美国法院制度主要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类。

在联邦法院的指导下,各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本州内的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差额案件和州际案件。

中美法院制度的比较学历与招募要求中国法院系统倾向于对于司法人员的学历和招募要求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院系统。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系统对司法人员的招募要求略显宽松,要求并没有规定必须拥有高等学历。

因为美国的法院制度更加分散,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系统也更加重视各行业中的专业技能,这在招募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官的任免方式中国法院系统中,法官的任免和晋升采用中央任命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任命全国的法官,决定他们在各个法院系统内的职位以及相关进升与升迁。

而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则采用分权制度,各州通过投票选择其法官;联邦法院中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任命。

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习惯采用这种方式来保证司法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维护社会公正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同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当受到行政或其他机构的干扰。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根源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源于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egal system),也称为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德国法系(Germanic legal system)或大陆欧洲法系(continental European legal system),以立法为中心,注重条文、规则的明确规定,也注重抽象理论的建构。

美国法律体系源于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强调案例法(precedent),通过司法判决形成法律适用规则,以司法实践为核心。

两国法律体系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如下区别:1.司法程序的不同。

中国采用诉讼制度,由法院采纳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而美国采用诉讼和调解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诉讼或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后,由法院确认为判决。

2.证据标准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对证据标准非常严格,要求证据确凿、充分,而美国法律体系采用合理怀疑标准,只要证据足够支持某一事实的存在,就可以认定。

3.法官的角色不同。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法官的角色非常强调“司法独立”、公正和中立。

法官主要扮演调解者和裁决者;而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是案件的主持者和干涉者,法官有权废除不合法的法律和规则,也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裁定案件。

4.判决方式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中,判决结果一般是确定性的,仅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而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定,可以是“有罪”或“无罪”,也可以是“赔偿”或“不赔偿”。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不同程度和方式的差异,这是由两国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文化、制度体系等因素造成的。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

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

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

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的过程。

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

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

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上诉的规定

上诉的规定

上诉的规定上诉是指被告对原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上诉都有相应的规定,下面就是上诉的一般规定。

首先,上诉的适格性是上诉的基本要求。

上诉一般是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进行的,只有作为被告方或相关利益人可以提起上诉。

具体适格性要根据具体国家司法体系的规定进行划定,例如英美法系的上诉适格性较广泛,包括被告、原告、相关利益人等均可提起上诉,而大陆法系中主要是由被告提起上诉。

其次,上诉的期限是一个重要的规定。

一般来说,被告对判决不满意提起上诉的期限是有限的,通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的一个固定时间内提出。

如果超过期限未提出上诉,原判决则会生效,被告方无法再对判决进行上诉。

期限的长短也根据不同国家的司法体系而有所不同。

再次,对于上诉的方式与程序也有所规定。

一般情况下,上诉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上诉的依据。

在一些国家,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上诉。

上诉程序主要包括法院确认受理、通知原告、向上诉方送达文书、政府机关提供上诉材料、组织开庭审理等环节。

此外,上诉庭的组成也是上诉的一个重要规定。

通常情况下,上诉庭由多名法官组成,一般为奇数人,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上诉庭根据各国司法体系的规定会有所不同,一般由专门负责上诉审理的法官组成。

最后,上诉的结果也是上诉的一项重要规定。

上诉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可以对原判决进行维持、改判或撤销等处理,具体处理结果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上诉维持原判决的情况,一般是认为原判决没有错误,维持原判决的效力。

对于改判或撤销的情况,则需要依据上诉庭的裁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总而言之,上诉是司法体系中一个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上诉的规定根据各国的司法体系而有所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告方在不服原判决时的权利。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作者:赵婷来源:《发展》2020年第03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过两年的试点之后,其成功的经验被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学界一直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呼声颇高,希望可以将其引入中国。

现在我国有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度被认为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是通过比较研究就能够发现,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之间存在诸多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的司法土壤中发展起来的,而中美差异显而易见,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具有中国色彩的一项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在18个城市进行试点,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上升为法律层面的一项制度,更是一度被认为此乃中国式的辩诉交易的确立。

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皆有公权力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的协商性司法的内涵,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出现的初衷或者说是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改善犯罪率居高不下导致的案件积压的困境,其主要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协商后达成一份双赢的协议。

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和控方进行协商,以认罪为前提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

但即便如此,能否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看作是引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结果?则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之比较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应该给出一个回答。

虽然认二者均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进行协商,且皆以认罪为前提,但二者仍然存在着立法背景、协商内容、证明标准等方面的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同于是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应该通过仔细比较研究体会两者之间的不同,正确认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立法背景之比较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更加倾向于职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反映在协商性司法上,就是控辩双方就案件某些事项进行协商时,国家司法机关对整个协商进程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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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民事上诉制度比较
摘要:民事上诉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所面临的”无限上诉”、”终审不终”等问题都与民事上诉制度有着一定的关联。

为了使我国现行的民事上诉制度更加合理,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笔者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上诉条件、上诉审的范围存在的差异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上诉上诉条件上诉审的范围
一、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了民事上诉制度。

上诉制度既具有私人目的,又具有公共目的。

其私人目的在于纠正导致不公正结果的错误、不公或不当的法官自由裁量;公共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心。

因此,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不论从当事人本身,还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不但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般而言,上诉制度的功能通过上诉法院的具体职能体现出来。

通常,上诉法院具有以下基本职能:纠正错误、审判监督、统一法律适用等。

上诉制度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职能,那就是实现公正。

实际上,这一职能既是纠正错误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上诉制度的最终目的。

二、中美民事上诉制度之比较
(一)中美民事上诉条件之比较
1.中美民事上诉条件的差异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上诉条件,只有第147条涉及到了这方面的内容。

学者们将该条款的规定理解为民事上诉必须同时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上诉的实质要件规定的是能够提起上诉的裁判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不得上诉。

上诉的形式要件则是指当事人上诉应具备法定的程序上的条件,包括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上诉的提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必须提交上诉状等。

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中,决定可上诉性的基本原则是终局判决规则,但同时,由于审判实践的需要,立法和判例法又创设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可上诉性原则。

终局判决规则最初是由美国《1789年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其根本的理由也是最终目的就是要节约诉讼资源。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坚持适用终局判决规则,禁止当事人就中间裁定进行上诉就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因此国会和法院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创设了一些终局判决规则之外的特例。

2.两国民事上诉条件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中美两国对上诉条件的规定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从根本上是源于两国法律传统和观念的不同,以及两国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重视程度不同。

首先,我国虽然不属于
大陆法系,但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以成文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并且,我国的很多法律理论、法学理念、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而美国属于普通法系,法律制度受英国判例法的影响极为深远。

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融合,两大法系之间越来越多的相互借鉴,但两大法系在法律传统、基本的法学理念、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中美两国在上诉条件方面的规定正是这些差异的一个具体体现。

其次,造成中美两国对上诉条件做出不同规定的另一个原因就是两国对待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态度不同。

我国一直重实体轻程序;而美国强调程序法和形式公正,注重救济。

(二)中美民事上诉审的范围之比较
1、中美民事上诉审范围的差异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二审的范围有一定限制,即”上诉请求的范围”。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法院可以超出这个范围,但必须要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存在,即”违反法令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反映出人们对法律认识的不断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第二审程序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的一些变化,以及法院职权意识的不断淡化。

美国上诉法院具有纠错功能和预防功能,上诉审的范围实际上最终是由上述两个基本功能决定的。

对这两个基本功能的侧重决定着上诉审的范围的大小。

如果强调上诉法院的纠错功能,上诉审的
范围则小;如果强调上诉法院的预防功能,上诉审的范围则大。

美国联邦民事上诉制度倾向于前者。

2、两国民事上诉审范围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上诉审的主要功能都是纠错,这方面我国和美国在认识上是相同的,但在纠正什么样的错误、纠错的程度等方面的规定却不相同。

另外,两国对上诉人上诉请求以外的事项是否进行审查有着不同的规定。

造成以上两个不同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指导思想不同。

我国上诉审一贯的指导思想是事实求是,有错必纠。

只要是错误,无论其是否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都一定要对其进行纠正。

而美国上诉审所要纠正的错误是可撤销裁判的错误,可见,美国上诉审更注重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二是诉讼模式不同。

中国奉行的是职权主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纠问式的诉讼模式,美国奉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对抗式的诉讼模式,这是英美法系的一个主要特征,而这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也导致了两国在上诉审的审查范围上的不同。

三、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一)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的条件
是否应当对上诉条件进行限制,如何限制,专家学者们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法官不应该对上诉条件进行限制,立法更不应该规定许可制。

这种观点认为上诉是当事人诉权的一部分,是基于宪法产生的权利,不能为了制止滥诉而损害当事人的宪法性权利。

但笔者赞同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认为有必要严格上诉条件,并
且建议可以从两个方面对上诉条件进行限制,一个是从上诉理由、争议金额及裁判性质等方面加以限制,另一个是规定上诉许可制度。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利,使其正当利用上诉程序,还可以对恶意上诉人进行适当的制裁。

(二)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审的范围
对我国上诉审的审查范围进行合理的规定,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变我国上诉审的指导思想。

上诉审的最终目的不是有错必纠,而是要纠正那些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错误。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上诉审法院正当地行使其纠错功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同时实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平衡。

二是完善我国的异议制度,并将异议制度与上诉审的审查范围结合起来。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借鉴美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同时,在我国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对我国现行的民事上诉制度进行完善,只有如此构建的民事上诉制度才能更加合理,更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上诉权在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好地维护我国司法的正确性、统一性、权威性,更好地起到程序公正对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作用,更有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最终达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3]邬秀君、毛煜焕:《公正与效率视野下民事二审程序的改进》,载《杭州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4]江伟、廖永安:《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6期。

[5]张家慧:《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探析》,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

作者简介:张琼,湘潭大学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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