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上诉制度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机制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机制详解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或认为有错误时,可以通过上诉机制寻求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以期得到更好的裁判结果。
本文将详细解析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机制,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了解。
二、上诉程序1. 上诉的适用对象在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都可能成为上诉的对象。
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对一审结果不满,都可以提起上诉。
2. 上诉的时效上诉的时效是指上诉的提起期限。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一审判决公告后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诉期限时,可以依法申请延长。
3. 上诉的受理与审理一旦上诉被法院受理,二审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需要提供适当的证据和理由,以证明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或不当。
二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观点和证据,并依法作出自己的判决。
4. 二审判决的效力二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具有终局性。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满意,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起再上诉。
但是,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不允许向更高法院再次上诉。
三、上诉的条件1. 判决错误上诉人必须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
例如,法律适用错误、审理程序违法或不当等。
仅仅基于对判决结果的不满,而没有实质性的错误事实依据,是不符合上诉条件的。
2. 上诉请求充分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必须明确提出上诉请求,并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
上诉请求要明确、具体,并与一审判决的错误相对应。
3. 上诉状的形式要求上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上诉状,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
上诉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一审法院判决的文书名称、上诉请求、理由和证据等内容。
四、上诉的效果1. 中止一审判决的执行一旦上诉被法院受理,一审判决的执行将会被中止。
这意味着,原判决在二审审理期间不会生效。
2. 上诉不影响未上诉部分上诉只影响一审判决中被上诉部分的效力,不影响判决中未被上诉的部分。
未被上诉的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进行执行。
现行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现行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制度,上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制度是规范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及上诉审法院活动的制度总称,是一种程序性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诉讼即告终结,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上诉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两审终审制度中的第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继续,是对案件的继续审理,二审程序的设立具有重大意义,其目的当然是保障实现司法公正,促进法官理性司法。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上诉审程序的设立,体现了程序的公正。
任何法律设立,都应体现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程序之所以公正,其评价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给予当事人的机会次数,如果只给予当事人一次机会,很难让人说是程序公正。
(2)上诉审程序的设立,为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上位司法救济程序。
程序法是当事人据以实现实体利益的保障法,上诉审程序正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为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供了表达自己对一审裁判部分或全部认同或否定之愿望的机会。
对于认同一审法院裁判的当事人来说,在二审中,可以进一步申述并证明自己在一审中所持的主张,并肯定一审裁判的正确性;对于不服一审法院裁判的当事人来说,在二审中则可坚持并补充一审中所提出的主张及根据,说明一审裁判的失当错误之处。
(3)、上诉审程序的设立,也是对一审法院审判监督的一种程序性规定,是上诉审法院监督一审法院,纠正不当裁判的重要制度。
因而,这一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纠正不当裁判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如果我们对我国的上诉制度进行仔细审视,会发现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弊端,影响其功能的发挥,下面,笔者就此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现行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上诉程序设置单一。
我国现在设置的上诉程序单一,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均为二审终审。
中美民事上诉制度比较

中美民事上诉制度比较摘要:民事上诉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所面临的”无限上诉”、”终审不终”等问题都与民事上诉制度有着一定的关联。
为了使我国现行的民事上诉制度更加合理,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笔者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上诉条件、上诉审的范围存在的差异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上诉上诉条件上诉审的范围一、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了民事上诉制度。
上诉制度既具有私人目的,又具有公共目的。
其私人目的在于纠正导致不公正结果的错误、不公或不当的法官自由裁量;公共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心。
因此,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不论从当事人本身,还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不但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般而言,上诉制度的功能通过上诉法院的具体职能体现出来。
通常,上诉法院具有以下基本职能:纠正错误、审判监督、统一法律适用等。
上诉制度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职能,那就是实现公正。
实际上,这一职能既是纠正错误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上诉制度的最终目的。
二、中美民事上诉制度之比较(一)中美民事上诉条件之比较1.中美民事上诉条件的差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上诉条件,只有第147条涉及到了这方面的内容。
学者们将该条款的规定理解为民事上诉必须同时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上诉的实质要件规定的是能够提起上诉的裁判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不得上诉。
上诉的形式要件则是指当事人上诉应具备法定的程序上的条件,包括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上诉的提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必须提交上诉状等。
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中,决定可上诉性的基本原则是终局判决规则,但同时,由于审判实践的需要,立法和判例法又创设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可上诉性原则。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逐渐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主体提起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些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起诉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二是受案范围广泛,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单一、受案范围有限、判决效力受限等。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
同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格局。
(二)拓宽受案范围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应降低起诉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判决效力为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提高判决效力,使其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1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1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成为了民事诉讼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使读者对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有所了解。
一、上诉制度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就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上诉制度旨在确保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所保障,并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合法的救济途径。
下面是上诉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要求:(一)特点1.二审原则:上诉审理是对一审判决结果的二次审查,重审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并对一审判决进行认可、修改或撤销。
即上诉审判是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的全面审查。
2.审判程序:上诉审判采用辩论制和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并可以提供证据和质证等。
法院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和相关证据进行审理和判断。
3.判决结果:上诉审判的结果分为确认、变更和撤销三种,即法院可以确认一审判决结果,也可以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变更或撤销。
判决结果一般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的判决。
(二)要求1.提起时限: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将面临无法受理的风险。
2.上诉理由:当事人必须提供合法、充分的上诉理由,即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事实认定、证据适用等方面进行驳斥和申诉。
3.上诉费用:当事人提起上诉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上诉费用,具体费用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而定。
二、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指法院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请求进行再审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
下面是再审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要求:(一)特点1.审查对象:再审制度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一审、二审甚至终审的判决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2.审查原因:再审制度的审查原因通常包括事实新证据、原有证据的撤回或变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等。
3.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一般是经过审查、受理、审理和裁判等环节,与上诉制度有一些不同。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差异和相似之处,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从制度建设、制度发展及改革创新等角度展开讨论,以更好地理解并建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况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和实施方式各不相同。
以美国为例,其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私人检察官制度,而欧洲大陆则更多依赖公共检察官的参与。
这些国家在保护环境、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成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启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外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如重视政府、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现状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和程序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提起主体范围过窄、认定公共利益标准不明确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及挑战随着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关注度的提高,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够以及审判资源有限等问题,使得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同时,由于司法制度的局限性,往往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类型的公共利益侵害行为。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一)拓宽提起主体范围,提高公众参与度为提高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度,我们应拓宽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赋予更多非政府组织、个人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浅论民事上诉制度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12期NO.12,200998浅论民事上诉制度□吴燕(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法律的终极目的就是在赋予公民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等权利的同时,保障国民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平等而充分地寻求到救济的途径。
正如法谚所云:"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因此一部正义之法必定要以它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为国民提供救济权利的途径。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就设计了多样化的程序救济途径,而民事上诉制度是其中实现"接近正义"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设计,下面笔者就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上诉审判权制衡一、民事上诉概述民事上诉实质上是一种对抗法院错误裁判的救济途径。
对于上诉的含义,中外法学家有着不同的认识。
根据我国学界的通说,上诉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上诉作为上级裁判者对下级裁判者的事后监督,是当事人救济自己权利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首先,上诉是对败诉方的一种安抚。
很多情况下,经过一审冲突很难一次性得到圆满解决,尤其是对于败诉一方,很可能对诉讼程序或诉讼结果产生不满,上诉制度就为败诉方提供了一个释放不满的渠道。
经由上诉制度的引导,将当事人表达和解决不满的方式纳入理性的轨道,从而避免当事人以不恰当的手段寻求正义的实现。
在公正的程序之中,当事人的主张或异议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互相竞争的各种层次上的价值或利益得到综合权衡,结果不满被过程吸收了,相比较而言一种最完善的解释和判断最终被采纳了。
其次,上诉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二者之中,程序公正是根本,因为正义只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才能被人们从内心接受。
在民事审判中,法官以中立者的身份适用法律,分析事实,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裁判者的主观性因素,因此每一次审判都只是向实质正义的接近,而当这种接近被人们所质疑的时候,就需要由另一种更高层级的力量来矫正,上诉正是借助高级审判者的权威来救济权利,使得诉讼在经过两轮裁判之后有了向实质正义更接近一步的可能。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报告

目录一、审视自我: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现状1二、挖掘根源:影响我国民事上诉制度发展、完善的因素分析2(一)上诉X围限定的不当使一审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2(二)民事上诉的门槛缺失引发“上诉投机”4(三)滥用“发回重审”浪费社会资源5 (四)再审制度设计致使“终审不终”,损害司法权威5三、对策思考: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初步构想7(一)限定上诉X围,明确上诉门槛7 (二)通过明确对上诉过程中二审新证据提交的限制来控制滥用上诉权的行为8 (三)建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制度,抑制“诉讼投机”9(四)严格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X围,节约审判资源11(五)严格把关,限定再审程序12参考文献:15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研究【内容摘要】本文根据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现状,挖掘出这种制度不足现状的根源,并提出完善我国上诉制度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上诉一审再审诉讼投机终审判决民事上诉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是指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级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再审理及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上诉)进行再审理的有关制度。
但是由于受司法经验的限制,我国民事上诉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并有待于完善。
一、审视自我: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现状审视我国现行的民事上诉审判程序,它是以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为基础而建立的。
所谓的民事上诉审制度,是为实现公正解决私权争议而设置的不可缺少的诉讼程序制度。
该制度中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因此上诉审制度可被称为是对受瑕疵裁判影响的私权予以“普通救济”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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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上诉制度分析摘要:民事上诉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吸收不满、纠正事实错误、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以及巩固司法体系合法性的多样化的司法功能。
对于民事上诉制度的定义,由于各国在司法制度以及法律传统上的不同,对于民事上诉的定义有着较大的差异。
从比较法的视角,着重研究我国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国在民事上诉制度中审级设置与审理范围方面的异同,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民事上诉制度;审级设置;比较法一、民事上诉制度的概述关于民事上诉的概念,一般指的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通过设立民事上诉制度,当事人获得了又一次救济自己权利的机会,便与其能够充分地提出自己的主张与证明材料,同时上诉审法官能够通过对一审案件的审理,对原审法官或者法院形成一定的监督机制并且将终审权集中于高级别的法院中,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稳定性并指导下级法院对于今后案件的审理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
二、民事上诉制度受理法院及审级设置基于审级制度而设置一定的法院作为上诉审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并保证统一适用法律是各国民事诉讼必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各国实行不同的审级制度,导致作为其上诉审法院的级别在各国有所不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民事上诉采取四级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就判决结果不服而提出第三次上诉。
而在法院设置上,我国现行法院系统内,除专门法院以外,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也就是设置有四级法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在方便诉讼,减少讼累、便于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相较于三审终审制而言,对于保障当事人最基本的诉权方面,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仍然是不充足的。
根据英国法律,当事人的上诉权来自于制定法而非普通法,这是由达罗诉沙特渥滋案确立的。
在英国,民事法院体系由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法院所组成。
其中郡法院负责受理一般的一审民事案件,而上诉法院、上议院作为主要的上诉审法院,基本上只受理上诉案件。
至于高等法院,它既是重大,复杂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同时也受理针对郡法院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案件,类似于我国的中级法院的角色。
当事人不服郡法院一审裁判的,可以向高等法院或者上议院提起上诉;对于高等法院一审裁判不服的,则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如果对上诉法院的二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议院提起第二次上诉,所以,英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
与英国同属英美法系的美国,其上诉制度是从英国继受来的,后根据其本国国情加以改造,形成独特的上诉制度。
与英国的民事上诉制度有所不同,由于美国的法院体系的最大特点为联邦法院系统与州法院系统并行的双轨制,并由此构成美国民事诉讼的基础。
联邦法院体制由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三级构成;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审理法院,一般审理具有管辖权的一审案件,而联邦上诉法院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通常受理不服地区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即具有上诉管辖权,复审由本巡回区内的地区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
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包括对联邦下级的各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同时也包括对于州法院中涉及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条约解释问题的上诉案件管辖权。
可见,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实际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国家的在法院及审级设置上也有不同。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是指“向高一级法院提出裁判请求,申请后者对下级法院的裁判予以撤销或用另一裁决取代原裁判”在德国,实行三审终审制度。
德国法院由地方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
地区法院是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重审法院,而地区法院的一审案件由高等地区(上诉)法院重审上诉。
即地方法院或者地区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案件作出第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认为其受到该判决损害时,可以向地区法院或者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一般来说,如果案件在法律上十分重要,或者上诉法院的判决背离了联邦法院的决定,上诉法院才会这样做。
因此,在德国享有司法终审裁判权的法院是联邦法院。
相比国外各国有关法院级别设置的立法,我国绝大多数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即为案件事实的终审法院,同时也是对该案件事实终极适用法律的法院。
在每一个地级市就有一个中级法院的设置,显然具有终审裁判权的法院数量偏多。
民身上诉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就在于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以及稳定性。
而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方法便是控制上诉审判权,与英国等只有百余名法官掌握上诉审判权相比,我国由级别偏低、数量偏大的中级法院作为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去理解和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很难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三、民事上诉的审理范围民事上诉审的审理范围决定着上诉法院的角色定位,当今世界各国民事上诉制度可以分为复审制、事后审制与续审制三种模式。
复审模式最大的特点是第二审的审理范围不受第一审提出和认定的事实的限制,也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所有诉讼资料进行全面审理。
事后审模式的特点是第二审法院原则上只能对第一审裁判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第一审范围之外的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明材料,不进行审查。
第三种续审模式是复审模式与事后审模式的折中,其立法目的在于既要保障案件的正确裁判,又要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既要审查当事人在上诉请求中提出的新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又要审查当事人在上诉请求中提出的新的事实及其证明材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的民事上诉的审理范围是人民法院既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又要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可见我国的第二审既是事实审优势法律审。
并且,上诉法院只对上诉请求中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对于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与使用的法律且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的,包括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原审裁判的,原则上不予审理。
所以,我国上诉审的审理范围大致是续审模式。
英国民事上诉的传统模式,根据成文法的规定,基本采用复审制。
上诉审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上诉法院处理上诉,以重新听审的方式。
大多数的上诉是法律审,上诉法院仅有权审理上诉通知上提出的法律问题。
原则上,当事人不向上诉法院提出在下级法院没有提出的法律问题,除非此为下级法院明示保留的法律问题或者排除该法律问题,会造成法院诉讼程序的滥用。
而对于上诉审中的事实审,上诉法院能够通过自己亲自审理取得的或者由推理论证得来的事实决定,从而取代原审法官或者是由陪审团来决定,但这项权力同样也是受到限制的,局限于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事实范围内,不能就诉讼文件中没有提出的事实作出决定。
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上诉法院只能通过书面审查,不能在庭审中直接观察证人来推翻直接的事实决定。
但近年来,随着新的《最高法院规则》的生效,英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在审理上诉按键式的角色定位已经渐渐指向了拥有对重新审理上诉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对于在上诉审中提出新的证据逐渐予以限制,使得英国民事上诉审的模式由复审制逐渐向续审制转变。
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对于上诉范围有一条独特的规定,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上诉必须以在第一审法院审理中,对法院的裁决提出过异议为前提条件,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在第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异议的事项就不能作为上诉的范围。
美国民事上诉审的范围是第一审裁决中的法律问题,即法律审。
因为美国上诉审法院的职责不是重审案件,因为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才是事实部分的认定者而非初审法院,这种制度设计决定了上诉审法院不再对事实问题加以重新认定,上诉法院仅有权对第一审裁决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重新审查,这一审查应当包括对于实体法律问题的重新审查,也应当包括对于程序法律问题的重新审查。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当上诉法院在审查第一审法院裁决是否存在错误是涉及证据问题,那么上诉法院就要审查陪审团能否以此证据作出一方胜诉的裁决。
同时,由于美国各州法律制度的不用,如果当事人上诉案件是由衡平法非有陪审团的普通法判决的,则上诉法院可以对第一审事实问题予以审查,但只有当原审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时,才会撤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德国民事上诉制度中,控诉、上告、抗告拥有不同的审理范围。
法院在审理控诉案件时,应当组织当事人双方在控诉的范围内重新辩论。
法院在直接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36条规定,对第一审的判决只能在申请变更的范围内变更,也就是说法院不能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而直接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
向联邦法院的上诉称为上告,与控诉程序不同的是,当事人在上告程序中只能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上告引发的是对州高等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审理的程序。
抗告的对象是判决以外的法院所作出的裁决,所以,对于抗告的审理范围都是法律审。
四、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完善与国外民事上诉制度相比,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中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与需要完善的地方,随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民诉法的修改也提上议事日程,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如何确保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前提下,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在确实保护当事人上诉权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上诉程序的功能。
这就需要借鉴学习英、德等国民事上诉制度中制度设计的合理部分,形成一种程序保障机制,既能确保上诉审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维护适用法律的统一性与稳定性,又要保障当事人在上诉审过程中能够真正获得又一次权利救济的机会,使民事上诉制度能够真正起到维护司法正当性、终局性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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