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共同诉讼制度方向的探讨

合集下载

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的完善

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的完善

2020年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2020 第33卷 第1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3 No.1【司法实务】收稿日期:2020-01-08作者简介:黎一舟(1997-),男,湖南岳阳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的完善黎一舟(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长沙410006)〔摘 要〕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一维了之”的现象严重,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得不到合理回应,导致行政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改变了原有的被告制度,强制将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以弥补制度漏洞,督促复议机关积极履行职责。

这一做法也带来了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致使制度产生的效果大打折扣。

只有透过这些问题,挖掘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才能为制度的下一步修改找寻正确的方向,更好地实现立法初衷。

〔关键词〕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0)01-0102-04 《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当中新确立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从未停止过讨论与质疑。

新法规定,复议之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复议机关与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这一修订最直接的目的在于改善我国行政复议维持率一直以来居高不下的状态。

旧法规定行政复议维持案件的被告只能是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复议机关只有在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下才成为被告。

基于趋利避害的考量,复议机关更愿意做出维持决定以避免诉讼缠身。

如此一来,行政复议维持率始终在高位徘徊,行政相对人通过复议维权的道路受阻,行政复议制度应当发挥的监督、救济等功能被噬空,大量行政纠纷案件涌入法院。

因此,为了迅速扭转这一局面,立法机关决定强制性地将复议机关列为复议维持案件的共同被告,以此倒逼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职。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对策探讨

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对策探讨

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对策探讨(深蓝所戈运龙任兵)[摘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根据外国立法和理论,必要的共同诉讼又可以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体现。

在我国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虽然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解决途径,但是问题仍然很明显,由此在实践中出现的矛盾也是不可调和的。

本文就当前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发展做一个客观的表述,和外国的制度构建做一个横向的比较,从而找出值得借鉴的地方,并提出笔者在此制度的缺陷弥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共同必要诉讼有利说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一种诉讼制度,它针对的是当事人双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我国民事立法在该制度的探讨和适用方面,在近些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凸显出了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漏洞和缺陷,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结构,也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在法院的判决中,往往出现一些随意的处理方法。

这些处理方法中虽不乏有一些好的做法,但也有许多处理方法造成了诉讼迟延和公共诉讼人的讼累。

①针对这一屡见不鲜的现象,需要对外国的先进理论和制度加以吸收改造,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矛盾。

一、必要共同诉讼概述(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个,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形式。

必要共同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它特定在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有同种标的的当事人,同时人民法院对于这样的案件必须要合并审理并作出相同的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关系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共同构成共同诉讼,两者都要求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人数上要多于两人,但是两者具有显著的区别:第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个,而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这个区别也是人民法院在合并案件时判断的标准;第二,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合并并作出同样的判决,不必经当事人同意,而普通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经过本院的认可才需要对案件进行合并并作出同样的判决。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日益复杂,民事纠纷频发,导致司法资源紧张,案件审理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我认为有必要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

一、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必要性1.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当前我国司法资源有限,很多人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导致无法获得法律支持以维护自身权益。

2.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建立起诉协作机制可以在早期阶段对纠纷进行快速有效的介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协调处理,避免纠纷升级。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扩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主要内容与方式1.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财政补贴,保障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2.设立法律咨询中心: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机关等场所设立法律咨询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民众疑问,并推广普法宣传。

3.工作人员培训与资质认定:建立起诉协作机构,提供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4.推进在线互联网平台: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建立在线法律援助平台,提供在线咨询、纠纷调解以及法律服务等,提升服务效能。

三、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关键环节1.案件筛选与介入:通过评估案件的重要性、法律依据和当事人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介入支持起诉,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协调服务。

2.专业法律指导:建立专业的法律援助、调解、诉讼等团队,为当事人提供详尽的法律指导和解决方案,提高案件的胜诉率。

3.协助取证与调解: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调解纠纷,推动双方和解,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实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标。

4.保障执行阶段: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对于无力承担判决执行费用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协助和支持,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一、问题的提出自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来,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就一直是一个含混不清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群体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群体诉讼成了我国备受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与此同时,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两种运作方式的混淆和两个概念的混用也日益明显。

许多本应属于群体诉讼的案件被当成共同诉讼的案件来对待,5个人的案件被作为群体诉讼来统计,几百人合并审理的案件则被归为共同诉讼。

媒体的炒作更加剧了这种混乱。

打开与共同诉讼相关的网页,可以看到许多诸如此类的标题:“679名原告共同诉讼大庆联谊”、“中国首例共同诉讼案”、“大庆联谊案开庭,共同诉讼首次得以实践”。

共同诉讼在我国是早已存在的制度,为何会有首次实践的提法?几百人的案件是共同诉讼吗?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近几年重点分析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以及集团诉讼关系的文章。

有文章是这样分析的:所谓群体性诉讼,也称集团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诉讼。

群体性诉讼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10人以上为众多)均实行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制度。

群体性诉讼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差异体现在:第一,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的确定与否。

共同诉讼在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群体性诉讼当事人起诉时人数是尚未确定的,这是二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在群体性诉讼中,正因为起诉时人数尚不能够确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那种以当事人人数的相对多少来判断是哪种诉讼制度是不确切的[1]。

此文的分析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理论与实务界许多人都将《民事诉讼法》第54条与第55条理解为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的各自依据。

关于共同诉讼的特征,有文章是这样界定的:所谓“共同诉讼”,就是多个投资者通过律师向法院联合提出诉讼请求。

比之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的特点是一个诉讼程序解决成千上万个案件,避免成千上万个原告同时起诉到法院、法院同时开庭审理成千上万个案件所导致的效率低下和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论普通共同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普通共同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案件合并审理 , 便将案件一分为七 , 由基层法院审 交
理 。基层 法 院对一 分 为 七 的 七个 案件 进 行 审 理 后 , 认 为事实 清楚 , 证据 确凿 , 别做 出七 份七 名原 告胜 分 诉判 决 。被告 不 服 上诉 , 审 法 院予 以维 持 。然 而 二 经历 两年诉 讼 、 十多 次 审判历 程后 , 告单位 现 已进 被
作者简介 : 高壮华 (90一) 男 , 16 , 河南许 昌人 , 副教授 、 硕士 , 主要从事 民法学研究 。
第 8期
高壮华 : 论普通共 同诉讼 制度 的立法完善
发 回中院重 审 。中 院接 到 裁 定后 , 为 既然 不 能将 认
序效 率 的价值 丧失 殆 尽 , 由此 反 映 出立规定模 糊与适 用效果偏 差
( ) 一 法律 规定模 糊 , 范性差 规
现行 《 民诉法 》 5 规定 : 当事人 一 方或 者 第 3条 “
双方为 2人 以上 , 其诉讼标 的是共 同的 , 或者是 同一 种 类 、 民法 院认 为 可 以合并 审理并 经 当事人 同意 人 的, 为共 同诉 讼 。共 同诉讼 的一 方 当事 人对 诉 讼标
律条 文表 述 的差距 。法 学研究 的欠 缺和 法律条 文粗 简 , 实务 中所 带来 的事 与愿 违 的混 乱 已显而 易见 , 在 维护 法律 制度 的权威 和稳 定性 与修 改法 律 的不 当规 定 两者 之 问并 行 不 悖 。既 然 是 多 种 原 因 形 成 的结 果 , 不应 当放 弃对 出现 问题 的每一 个原 因的追 问 , 就
权 限 和作 用 , 即是原告 方共 同选择 , 还是双 方共 同选 择, 被告 方有无 否决权 ?如果 被告有 否决权 , 普通 则

合伙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3篇)

合伙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在我国,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广泛应用于各种经济活动中。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合伙人共同被告是指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涉及法律纠纷,导致所有合伙人成为共同被告的情况。

本文将从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关于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其中规定了合伙人共同被告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因债务、侵权等纠纷,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共同诉讼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

”三、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责任1.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人共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侵权等纠纷,所有合伙人都有责任承担,无论其出资比例如何。

2.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合伙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损害赔偿等。

四、合伙人共同被告的诉讼程序1.起诉当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法律纠纷时,受害人或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时,应将所有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

合伙人收到起诉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在答辩状中,合伙人可对起诉事实进行辩解,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3.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合伙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案件需要,要求合伙人提供证据。

4.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在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判决可能涉及所有合伙人。

五、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风险防范1.完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应明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分担等内容。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汤丽莉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

因此,合议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见,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例外。

一、合议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其功能(一)追求裁判事实的客观化对诉讼案件的裁判,就是法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依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获得结论。

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认定的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越高。

由于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是法官无法干预的过去事实或行为,法官只能凭借对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证据的逻辑推理,对事实进行判断。

这种间接性的判断包含有法官的主观推理或推测,有时甚至是一种臆测,因此,其判断结果具有不完全性、意志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

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份,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

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和客观成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包含的客观成份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

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则相互“碰撞”,因为主观的东西更具有个人属性,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完善共同诉讼制度方向的探讨
[摘要] 共同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重要诉讼制度。

通过这个制度,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彻底解决涉及多数当事人的纠纷,从而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上作出相互冲突的裁判。

[关键词]共同诉讼;诉讼制度;完善
共同诉讼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诉讼形式,现代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因其在防止裁判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倍受重视。

我国学者认为,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在二人或二人以上且多数当事人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

一、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

在对某一法律关系的争议中,如果所争议的权利属于若干主体,就可能有若干个人同时处于原告的地位,如多个原告对同一财产主张共同共有。

同样,被告一方,也可能有若干人处于被原告起诉的地位,例如多个被告被原告起诉称共同侵犯其名誉权。

如果原告一方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如果被告一方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则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

共同原告一方,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被告一方,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人。

如果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是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则这种共同诉讼被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无论哪种形式的共同诉讼,都是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或者原告、被告双方的人数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从主体上来说是诉讼,即当事人的合并。

共同诉讼与诉的客体合并不同,诉的客体合并是一个原告向一个被告提出几个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提出反诉等,也是有所不同的。

共同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重要诉讼制度。

通过这个制度,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彻底解决涉及多数当事人的纠纷,从而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上作出相互冲突的裁判。

共同诉讼一般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类。

现代各国都允许利害关系人在与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或事实上的共同关联的情况下,作为共同诉讼人参与诉讼,而且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进行共同诉讼。

这一现象表明,共同诉讼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实现权利保护的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形式。

二、完善共同诉讼制度的方向
作为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方向应该是实现公正、效率。

(一)公正
共同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既要满足程序公正的要求,也要尽量实现实体公正的终极目标,并且通过前者实现后者。

程序公正要求与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拥有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加以反驳的机会。

共同诉讼人之间的争议往往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如果对这些有牵连的纠纷都以独立之诉予以处理,就会给发现真实带来很大的困难。

不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审理有牵连的诉讼标的,就可能造成
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认定同一事实时得出不同的结论,造成前后矛盾的裁判。

而把相互间有一定牵连的诉讼合并审理,上述难题会得到解决,实体公正在一定意义上也就得到了有效的保证。

共同诉讼对实现程序公正价值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保原告持有作为他的请求的根据的实体法上的权利;第二,在诉讼不是由真正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情形下,因为没有把真正的原告合并进来而驳回诉讼,只有共同诉讼才能保护被告不受第二次诉讼的折磨;第三,旨在保护那些在没有他们参与的诉讼中作出的判决会损害他们利益的人。

同时也保护原来的当事人,因为没有这类人参与诉讼,原来的当事人可能无法得到全面的救济。

(二)效率
通过基本保持诉讼投入恒定而促成取得最大诉讼收益,应当是实现诉讼过程的效率的重要途径,而且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共同诉讼制度对拓展这一途径的利用价值就具有实际的作用。

共同诉讼在考虑相应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特点的前提下,通过一个程序查清相关的全部事实,尽可能彻底全面地解决当事人之间所有联系的纠纷,从而减少诉讼支出,提高诉讼效益。

一个诉讼程序一旦开始,就意味着法官等诸多司法资源被案件束缚。

同时,共同诉讼制度的适用还有助于降低错误成本。

共同诉讼制度便是促成这两种成本之和最小化的途径之一。

共同诉讼制度对错误成本的消解作用,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相互矛盾的判决产生,进而降低判决的错误率,最终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

总之,共同诉讼制度的逐步生成和演进反映了各国追求共同诉讼价值的过程,把握共同诉讼的价值是对共同诉讼的定位,更是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实践中法院为了执行方便而乱列共同诉讼人的现象;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借助于共同诉讼处理纠纷,实现公正和效率价值,充分发挥共同诉讼制度排解纠纷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左为民等.诉讼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10.
[2]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2.
[4]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