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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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分类
普通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 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一同起诉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可分之 诉,是指当事人可以分别起诉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 标的是共同的;
法院对案件进行合 并审理;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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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诉讼
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人诉讼的概念
第三人诉讼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 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 由法院将其合并到原诉讼中的制 度。
第三人诉讼的分类
第三人诉讼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 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0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 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汇报人:
2023-12-01C源自TALOGUE目 录• 共同诉讼 • 必要共同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 • 第三人诉讼 • 公益诉讼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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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多数人,因 同一诉讼标的而形成的合并的或 独立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
程序中进行诉讼的法律现象。
必要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多数人,因同 一事实而形成的共同的或独立的诉 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 诉讼的法律现象。
普通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多数人,因同 一事实而形成的共同的诉讼请求, 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的法 律现象。
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 数确定,且均起诉或 应诉的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诉讼标的为共同共有 或按份共有;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 同一种类;
提起条件与受理程序的比较
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各自独立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第三人诉讼的提起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提起条件与受理程序的比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包括 作为共同原告;
特点
共同诉讼是群体性维权的方式,能够 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 ,共同诉讼也能够增强当事人的力量 ,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共同诉讼的种类
必要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且诉讼标的相同或相同事实存在,法院认为必须 合并审理的诉讼。例如,多位购房者同时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案件。
普通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同诉 讼和第三人诉讼
汇报人: 2023-12-19
目录
• 共同诉讼概述 • 共同诉讼的提起与受理 • 共同诉讼的审理与判决 • 第三人诉讼概述 • 第三人诉讼的审理与判决 •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诉讼的比较
分析
01
共同诉讼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 众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当 事人进行诉讼的行为。
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共同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举 证、质证、辩论等。
共同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等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共同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调解或达成和解协议。
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义务
共同诉讼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如按时提交证据、 出庭应诉等。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而言的,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而言的,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尽管共同管辖的存在是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前提,但法律规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实质乃在于把管辖选择权赋予当事人。

因此,对于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有权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在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诉讼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应当依原告的选择而定;被选中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所做的选择,不得将诉讼移送到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共同管辖的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取决于原告的选择,即原告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就由哪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共同管辖中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相关法院进行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相关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
笔记: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
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

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并不意味着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若干项的诉讼请求,所以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也有若干个。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
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总结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详细描述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被告,但其不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也不能与原原告或 被告进行对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辅助被告或原告,在诉讼中陈述事实、提 供证据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共同诉讼分类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01
必要共同诉讼定义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
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02
必要共同诉讼特点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
中对于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代理和代表人制度案例
总结词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 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 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 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情况下由其中一人或 数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诉讼制度。代理和 代表人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
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被告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人民法 院可以要求有关组织提供提起公益诉讼所必需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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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案例分析
共同诉讼案例
要点一
总结词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在两人以上,其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在诉讼中作为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制度。共同诉讼制度体 现了民诉中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充 分行使处分权和辩论权,同时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减 少诉讼成本。

2022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要考点3

2022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要考点3

2022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要考点3
有在备考2022年司法考试的考生看过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2022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要考点3,各位考生可以在考试之前看一看小编准备的民诉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加深一下对民诉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在考试时取得一个好成绩。

2022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要考点3
考点一:当事人
一、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情形
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2 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只有一个法律关系);
3、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考点二:民事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
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
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 勘验笔录
一、书证
【注意】
(1)书证与物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书证反应思想内容,物证反应外形特征。

(2)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法院可认定申请人
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不代表必然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证人证言
三、鉴定意见
四、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五、免证事实——自认
六、证明责任的分配
七、证据的理论分类
八、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 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 共同诉讼

• ④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可以采取不同
的,甚至对立的诉讼行为。
• ⑤法院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发现合并审理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
则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开。 • ⑥一人发生诉讼中止,终结的事由时,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继续诉讼。
• (2)牵连性 • ①主张共通原则。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所提出的主张,如果对其他共同诉讼 人有利,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对此又不表示反对的,其效力及于其他人。 • ②证据共通原则。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所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对其他共同诉 讼人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 • ③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做的抗辩如果足以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的,那么法院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一) 实体要件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2) 多数当事人一方与对方之间的诉讼标的属
于同一种类。
(二) 程序要件
(1) 属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2)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3) 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四、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 • • •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远远大于牵连性,具体表现为: (1)独立性 ①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法院应当分别审查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适格要件,其中一人缺乏适格要 件的,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诉讼案件的受理。 • ③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产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 不发生效力。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诉讼中自认、和解、撤诉、上诉等行为, 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干个
•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 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加油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必要共同诉讼(一)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挂靠关系(意见43条)、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46条)、个人合伙(意见47条)(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意见50条)、借用关系(意见52条)、保证合同关系(意见53条)、继承关系(意见54条)、代理关系(意见55条)、共有财产关系(意见56条)。

此外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下列规定:1、共同侵权(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4条):两人以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如果无法确定实际的加害人,两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

3、帮工行为(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情况下确定被告时的区别: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保证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2、不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代理关系(二)标的的共同法律敎育网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法第53条)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

(意见第177条)(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意见58条、意见183条、意见211条注意:1、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人,且追加时区分为权利人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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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
(一)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挂靠关系(意见43条)、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46条)、个人合伙(意见47条)(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意见50条)、借用关系(意见52条)、保证合同关系(意见53条)、继承关系(意见54条)、代理关系(意见55条)、共有财产关系(意见56条)。

此外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下列规定:
1、共同侵权(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4条):两人以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如果无法确定实际的加害人,两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

3、帮工行为(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情况下确定被告时的区别:
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保证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2、不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代理关系
(二)标的的共同法律敎育网
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法第53条)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

(意见第177条)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意见58条、意见183条、意见211条
注意:
1、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人,且追加时区分为权利人与义务人。

2、注意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追加: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以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注意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诉讼行为独立
特殊情形独立
裁判结果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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