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第三审程序建构的思考

的这种行政依附倾 向, 对两审终审制构成 了严重威胁 。与 这种依附关系相联系 , 国法 院系统 内部长期实行案件请 我 示制度。下级法院在案件 审理过程 中遇 到疑难 的实体或 程序问题 时 , 习惯 于 以书面或 口头 的形式 向上 级 法院请
示, 上级法 院再就请示 的问题乃至案件具体处理决定作 出 答复 。这种情况一旦发生 , 一审法 院的裁判就必然体现 了 上级法院的意见 , 程序公正 的角度 出发 , 从 它并不 符合 独 立审判原则 内产生的审级独立的要求 , 并且导致 当事人 的 上诉权被变相剥夺 , 两审终 审成 为实质上 的一审终审 。2 _ J 2 司法以解决私人纠纷为基本功能 , . 同时具有维 护法 律秩序和创制规则之公共 目的。 _ 民事 上诉 制度在具 有保 3 J 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这 一“ 私人 目的” 的同时 , 应具 有“ 还 公 共 目的” 即维护国家法 制 的统 一并为法 律的发 展寻找 契 , 机 , 而就 我国两 审终 审 的实践而 言 , 然 由于终 审法院级 别 较低 , 各个 法院对法 律的理解 与适 用常常 因地而 异 , 这 在 种情形下要为法律 的发展寻找契机根本不现实 , 事实 上就 连法律使用 的统一也难 以得 到保证 。另外 , 级别较高 的法 院由于较少接触实 际案件 , 对下级 法院进行业务指导 就有 可能力不从心 。
释的统一 。 ( 建立第三审程序 , 二) 有利于与国际社 会接轨
关于审级制度的规定 , 国立法 不尽 相 同, 各 但从 主要 西方 国家关于审级制度 的规定来看 , 其审判机关组织体 系 的层级划分虽有不 同。但 大 多实行 三审终 审制 , 如德 国 、 美 国、 法国等。我国在司法方 面要 与 国际接轨 , 各 国普 在 遍重视第三审程序 的情况 下, 我国也应尽快建立第三审程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同名16868)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同名16868)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摘要: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这是建国初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出现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改革,进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两审终审一审终审三审终审多年来,我国诉讼终审制度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审终审制出现不少的弊端,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这不仅降低了结案效率,而且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源于审级制度的保证。
要想从制度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终局裁判出现差错的必然性,完善和发展符合审判规律的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应进行改革。
纵观我国当前的两审终审制,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上诉的条件相当宽松,导致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在我国,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即使是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上诉,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这使得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亦或是几角钱的案件也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案件请示制度使上下级法院联系紧密,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案件请示制度也称为内请制度,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的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
[1]由于法院体制设置上的行政化,再加上案件请示制度使第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更加职权化,导致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容易向一审法院倾斜,审理时会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所以二审通常以维护原判决结果来结束诉讼,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和争议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划分为不同的审级,并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适用“轻重分流、分类管理”的原则,旨在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1. 提高司法效率采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一方面,由于不同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不同级别的案件,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专门性和专业性,提高审判质量和速度。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简单的、涉及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由基层法院审理,减轻了高级法院的负担,避免资源的浪费。
2. 保证司法公正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还能够保证司法公正。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分配给专业性更强的法院审理,能够确保案件的审判过程专业、公正,并依法判决。
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机构的信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体现是法院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需要进行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合作,这促进了法院之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不同地区法院的专业能力提升和经验的互补。
三、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1. 一审分流一审分流是指将不同类型的案件分配到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通常,一审分流可以按照诉讼金额、案件性质、争议复杂程度等标准进行划分。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争议较复杂的案件可以交由高级法院审理,而对于简单的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法院直接审理。
2. 二审重审二审重审是指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判决的正当性。
3. 特别程序审级制度在特定情况下,特别程序审级制度也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比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破产案件等涉及特定领域的案件,可以通过采用特别程序审级制度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审制流程图

三审制流程图
三审制是指在审查一个案件时,进行三个审查阶段,以保证案
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是三审制流程的图表:
1. 第一审(初审):
- 起诉阶段: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
- 立案阶段: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诉讼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案件并立案。
- 庭审阶段:法院组织庭审,听取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证据的调查和质证。
-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2. 第二审(上诉审):
- 上诉阶段: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一方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和相关证据。
- 受理阶段:上级法院对上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上诉并
开展审理程序。
- 再审阶段:如果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对原判决进行再
审查,重新审理案件,并作出新的判决。
3. 第三审(终审):
- 终审阶段:如果在第二审阶段判决中,有一方不服判决结果,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 受理阶段:最高法院对上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进行
审理程序。
- 审判阶段: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听取双方的辩护意见,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
三审制流程图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在多个审查阶段进行公正和合
法的审理,以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利弊

Legal Syst emA nd Soci et y —圆瞄瞳鎏量竺竺型!f叁塑尘圭塾金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皮之利弊陈晗摘要近年来,诉讼法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存在诸多弊端,需要加以改革。
并有学者提出变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的设想,但在三审终审制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可否见到预期效果等问题上,也同样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
本丈第一部分将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优劣之处逐一进行阐述,在第二部分中基于上述现存实践与现存理论的基础上认为维持并完善两审终审制较建立三审终审制或有限三审制为佳。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4—02一、现行两审终审制的特色与弊端(一)我国二审终审制的特色1.采取二审终审制。
当事人只要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第一审判决不服,就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就是生效判决,不允许再次上诉。
2.一审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换言之我国法院系统内所有级别的法院皆可成为第一审法院。
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有相对固定的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和终审法院。
3.我国二审法院,即终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终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法律审不同,在我国,二审审理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而且限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
4.上诉的无限制性。
只要是对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不服,无论判决性质、诉讼标的价额及上诉理由如何,都不妨碍当事人提出上诉。
5.上诉的循序渐进性。
曰美德等国实行飞跃上诉制度,法国民诉法也规定对受上诉期限限制的第一审判决,在不能提出上诉时,可直接向最高法院上告。
而我国采用二审终审制,因而没有规定飞跃上诉制度。
(二)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弊端1.两审终审制造成终审法院的级别过低,终审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以及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作为终审法院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为了幸免两审终审制产生的错误终审裁判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威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我国早已在宪。
法中规定了申诉制度予以补救。
但申诉只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益,而不是诉讼权益,因此并不能起到有效引发再审程序的作用。
再加上实践中申诉存在着无机关限制,无时刻限制,无案件类型限制,无申诉理由限制的“四无限”问题,因而造成了申诉难和滥用申诉权的现状,不但白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和诉讼资源,而且造成极坏的政治阻碍。
实行三审终审,再通过以上措施克服其可能带来的弊病,就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保证了办案质量,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及时有效地爱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了民事诉讼的功能。
关键词:审级制度透视考察缺陷可行性及其制度设计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通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公平和效益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刻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证诉讼的公平性,因而审级制度的改革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拟就此陈述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审级制度的透视我国目前实行的四级两审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通过一定时期的司法实践,在总结体会和针对我国当时实际国情条件下确立的。
就此点来说,这一制度适应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经济进展落后,刚从长期封建统治下解放出来,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国家百废待兴,法制建设不健全,再加上我国地域宽敞,当时许多地点交通不便,在以上国情制约下实行两审终审,迅速审理案件,稳固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减少当事人讼累,幸免长途跋涉参加诉讼而造成的国家和当事人人力、财力的白费。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建设迅速进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法制逐步健全和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所有这些都使我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素养不高的情形下所实行的两审终审的弊端逐步暴露,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浅析中国当前实行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的必要与阻碍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3-100-02摘要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许多学者提出审级较少,建议采取三审终审或者多元化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所显示出的弊端主要原因并不是审级较少,而是因为相关制度的不合理造成的。
本文通过介绍西方国家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反思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固有缺陷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缺陷一、西方国家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考察目前,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三审终审(包括有限的三审终审),下面简要介绍各国情况:德国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在德国由普通管辖法院管辖民事案件。
普通管辖法院分为四级,包括地方法院、地区法院、高等地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
地方法院作为最低一级的法院,只处理涉讼金额在1万马克以下的民事争议以及有关婚姻法、土地出租人和承租人关系的争议。
对地方法院所作的判决不服的,若民事争议涉讼金额在1500马克以上,才可以控诉到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是终审法院;有关婚姻法的案件可控诉到高等地区上诉法院。
地区法院除审理来自地方法院的控诉外,还是所有地方法院不审理的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对地区法院在控诉审中作出的终局判决不服,又可上告到联邦法院或州的最高法院,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
虽然普通法院体系有四级,但个案的审理通常不超过三级。
美国审级制度采取三审终审制。
美国的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都实行三审终审。
以联邦法院系统为例,包括以联邦地区法院为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为二审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的三级法院系统。
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的基层组织,主要是进行事实审,当事人如果对联邦地区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主要进行法律审,通常不对第一审法院业已认定的事实问题予以重新考虑。
如果当事人对联邦上诉法院作出的上诉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从总体上根据上诉所涉及法律问题的一般重要性以及具体案件的公共重要性,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接受该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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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经过一审、二审后,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即
进行第三次审理。
三审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
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三审制度的意义、具体操作和存在的问
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三审制度的意义
三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意义。
首先,三审制度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
而通过第三
次审理,当事人有机会进一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更多的证据,使
案件得到更加全面客观的审查。
这有利于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三审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通过三审制度,可
以确保多个法官对案件进行独立审查,以避免单一法官的主观意识对
案件结果的影响。
同时,三审制度可以促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慎
重和认真,尽量减少判决中的错误和不公。
最后,三审制度有助于推动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在第三次审理中,
法院不仅仅是重审案件,也是对前两次审理结果的评估。
通过不同的
判决结果,可以为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修订提供实践经验和改进方向。
因此,三审制度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三审制度的具体操作
三审制度在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
申请上诉的当事人需要提交上诉状和上诉理由,并提供与上诉请求相关的证据。
在申请中,当事人需要明确对二审判决结果的不满之处,并提出自己期望的判决结果。
接下来,上级法院会对上诉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判断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上级法院将受理上诉案件并组织第三次审理。
在第三次审理中,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和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审理。
法院将查阅案卷资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同时,法院还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审理,以提供专业意见支持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结果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结果。
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再受理上级法院的上诉。
三、三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三审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和正面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三审制度容易导致诉讼周期较长。
由于需要经过多次审理,案件审理时间可能会较长,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等待和困扰。
在某些情况下,较长的诉讼周期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三审制度对司法资源的消耗较大。
随着案件的增多,法院需
要消耗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处理三审案件。
这可能导致法院资
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均。
最后,三审制度可能增加司法成本。
由于需要进行多次审理,法院
的审判成本可能会增加。
这些成本最终可能由当事人或社会承担,给
社会造成一定的负担。
综上所述,三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通过三审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并推动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然而,三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较
长的诉讼周期、司法资源消耗和增加的司法成本等。
因此,我们需要
进一步研究和改进三审制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司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