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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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复核制度

司法鉴定复核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司法鉴定复核制度篇一:司法鉴定的质量审核制度司法鉴定的质量审核制度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责任制度。

司法鉴定应由2名以上(含2名)鉴定人实施,并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结论应由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鉴定中如遇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在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的负责人主持会检,或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复杂、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

专家意见应详细记录在案,有鉴定人资格的专家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

篇二:司法鉴定错鉴追究制度司法鉴定错鉴追究制度为严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纪律,增强其责任意识,确保鉴定质量,根据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执业人员。

2、鉴定受理。

鉴定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可受理。

若鉴定承办人私自受理或受理后未按规定登记、收费的,由机构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对鉴定承办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3、鉴定过程中,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

第一鉴定人即为本鉴定事项的承办人。

承办人在接受或指定受理后,应根据鉴定事项需要,收集和审查有关鉴定的相关材料。

对于需调查或复查核实的,报告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负责人安排调查和复查。

承办人写出鉴定书后,交由复核人进行复核,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发。

若因鉴定人主观或过失行为,导致鉴定资料收集不全或因收集的资料不实而作出错误鉴定的,由承办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4、鉴定书的出具。

鉴定书经复核人复核并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方能交由打字员进行打印,校对由承办人完成。

伤情鉴定复核鉴定程序

伤情鉴定复核鉴定程序

伤情鉴定复核鉴定程序一、引言伤情鉴定复核鉴定程序是司法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确保伤情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伤情鉴定复核鉴定程序的背景、程序流程和实施要求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背景伤情鉴定是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一项技术鉴定工作,通过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依据。

然而,由于案件复杂性和伤情鉴定的主观性,存在着一定的错误率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伤情鉴定复核鉴定程序应运而生。

三、程序流程伤情鉴定复核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当一方对伤情鉴定结果持异议时,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交申请,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复核鉴定。

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明确复核鉴定的具体要求。

2. 受理申请司法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受理。

受理后,将组织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复核鉴定。

3. 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进行,其目的是对原始鉴定结果进行再次核查和评估。

复核鉴定人员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工作。

4. 出具复核鉴定报告复核鉴定完成后,复核鉴定人员将出具复核鉴定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对原始鉴定结果的评价和复核鉴定结论,同时要注明复核鉴定的方法、过程和依据。

5. 结果确认申请人收到复核鉴定报告后,可以对复核鉴定结果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

如对复核鉴定结果不满意,可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请再次复核或提起诉讼。

四、实施要求伤情鉴定复核鉴定程序的实施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性复核鉴定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伤情鉴定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鉴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工作。

2. 公正性复核鉴定人员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个人或外部因素的影响,遵循科学、严谨的鉴定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保密性复核鉴定工作应保持严格的保密性,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鉴定结果进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

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Dreams do not abandon those who are pursuing painstakingly, as long as you do not stop pursuing, you will be bathed in the glory of dream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导读: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在生活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需要当事人提供与本案件相关的司法鉴定的结果,司法鉴定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证据的效力,这也是对案件处理的一种辅助材料。

进行司法鉴定有很多的要求,比如鉴定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的要求等等。

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ls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规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及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及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具体有哪些步骤

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具体有哪些步骤

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具体有哪些步骤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二、受理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热门城市:许昌律师商洛律师四川律师宜昌律师百色律师珠海律师济宁律师贵州律师咸阳律师汕尾律师司法鉴定在案件中经常出现,以提高破案的速度和准确性,申请司法鉴定也是要遵循司法程序的,有了司法程序就可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那么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介绍的是申请司法鉴定的具体程序。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加强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切实预防和减少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着力消除质量隐患,防止错误和虚假鉴定,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定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指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正式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有错必纠、严格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复核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一般包括确定复核人、复核鉴定程序、复核鉴定意见、形成复核意见等工作流程。

第五条【确定复核人】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认真负责,专业精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二)原则上为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必要时也可从专家库或者相关机构邀请相关专家等担任;(三)执业范围或专业特长应当涵盖复核鉴定事项对应的专业领域,但非本案鉴定人;(四)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年限不低于本案鉴定人;(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回避的规定;(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复核鉴定程序】对鉴定程序的复核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主体是否适当;(二)司法鉴定委托书等形式要件是否完整清晰;(三)委托事项是否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要求是否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是否符合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鉴定用途是否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决定受理委托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四)鉴定材料的接收、提取、保管、使用,以及现场勘查、身体检查和样本取证等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五)鉴定人的资质、人数等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是否存在需要回避情形;(六)鉴定过程是否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是否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是否载明检验结果、检测数据以及仪器设备等使用情况,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准确、完整,鉴定过程的各种文书是否符合文本格式要求;(七)是否属于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是否存在终止鉴定等情形;(八)是否在规定或约定时限内完成鉴定;(九)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3月2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流程有哪些

司法鉴定程序流程有哪些一、申请鉴定阶段:1.提交鉴定申请:诉讼参与人根据需要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信息、鉴定请求、争议焦点、需要鉴定的问题等。

2.受理鉴定申请:法院对鉴定申请进行受理,并开展适用程序的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鉴定条件。

3.鉴定机构选择:法院根据案情特点和鉴定需要,确定具体的鉴定机构,并通知鉴定机构接受委托。

二、确定鉴定事项阶段:1.审核鉴定请求: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如具备,将受理该项鉴定。

2.制定鉴定方案:鉴定机构制定鉴定方案,包括鉴定的目的、鉴定方法、鉴定步骤等,以确保鉴定过程的客观、科学和公正。

3.缴纳鉴定费用:申请人需要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用。

三、鉴定执行阶段:1.资料收集:鉴定机构依法收集与鉴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实地勘验:如需要,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实地勘验,了解现场环境和鉴定对象的具体情况。

3.技术鉴定:鉴定机构根据鉴定方案,进行技术分析和实验,对争议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书面呈报法院。

4.鉴定庭审:在需要的情况下,法院可组织鉴定庭审,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询和辩论。

5.鉴定报告提交:鉴定机构将完成的鉴定报告和相关证据提交法院。

四、鉴定结果的审查和使用阶段:2.鉴定结果的认定:法院对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进行认定,根据法定程序的规定,确定鉴定结论是否成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3.鉴定结果的有效性:法院可就鉴定结果进行复核,特别是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时,法院有权要求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4.鉴定结果的使用:法院将根据鉴定结论,在判决中采纳或不采纳鉴定结果,作为裁判依据之一,对案件做出判决、裁定。

五、鉴定结果的回避和监督阶段:1.鉴定结果回避:当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具有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相关利益关系时,应及时回避。

2.鉴定结果监督:法院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鉴定行为依法进行,并对鉴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司法鉴定所鉴定复核制度

司法鉴定所鉴定复核制度
司法鉴定所鉴定复核制度是指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的程序和机制。

鉴定复核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和信任度。

司法鉴定所鉴定复核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复核申请: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所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需要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复核程序:司法鉴定所收到复核申请后,将组织复核小组进行复核。

复核小组通常由多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专家与原鉴定专家不同。

复核小组将重新审查鉴定证据和鉴定方法,并进行实质性的复核工作。

3. 复核结果:复核小组将就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作出评定,并提出复核报告。

复核报告将包括复核结论和相关意见建议。

4. 强制执行:鉴定复核结果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复核结果认定原鉴定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准确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复核结果作出相应裁定。

鉴定复核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纠正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鉴定复核制度也促进了司法鉴定所内部的专业交流和评估,提高了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司法鉴定伤残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The success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the team, not on the individua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司法鉴定伤残具体流程是怎样的?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三、初次鉴定。

四、补充鉴定。

五、重新鉴定。

六、复核鉴定。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八、出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会与他人发生了肢体上的纠纷,如果受到伤害后对方不认账或者否认对我们进行身体攻击,我们就可以通过事务所委托司法机关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为我们进行司法鉴定伤残,让我们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伤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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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复核鉴定程序
复核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同初次鉴定基本相同。

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

专家鉴定小组的成员应是固定的,是经过审查并获得委 员会颁发的专家资格证书者。

每一案件(一个专门性问题)中参与鉴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

成员过少,一则缺乏代表性,二则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 性。

同时,曾参加过该案鉴定的专家必须回避。

专家小组的鉴定活动,必须在鉴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组长主持。

要绝对保证鉴定活动独立进行。

任何人不得 干预,不得对鉴定结果提出任何要求或提供任何暗示。

专家小组内部要严格执行鉴定活动独立的原则。

鉴定结论一致的,参加鉴定的每个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 结论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参照各国立法的惯例,在鉴定文书上分别写明不同意见的依据及其人数,或分别出具鉴定文书。

决不能采取投票方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 鉴定结论,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备查。

委托机关、人大、政协可派代表旁听鉴定小组的讨论活动。

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

鉴定文书的内容与一般鉴定文书相同。

如是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在前言部分要写明历次鉴定的经过及其结果。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

根据部分省市地方立法的规定,它对于解决鉴定分歧、终止本裁判程序的鉴定具有决定意 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集体一致的结论)是该诉讼程序或同一审级的最终鉴定结论。

如果鉴定分歧出现在起诉阶段,根据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起诉机关即 可结束起诉阶段的鉴定;如鉴定分歧出现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即可根据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终结本审级的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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