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与衔接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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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篇一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探讨两者的内在联系和差异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促进二者在法律实践中的有效整合,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就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手段。

然而,由于这两类诉讼在法律性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和不便。

因此,对这两类诉讼进行整合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环境保护工作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特点在于诉讼主体广泛、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举证责任相对较轻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企业履行环保责任、保护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由法定机关或相关权利人提起的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

其核心在于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和赔偿责任的追究。

该类诉讼对于弥补生态环境损害、促进生态修复、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在联系与差异(一)内在联系:1. 目的相同:两者均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为目的。

2. 相互补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侧重于维护公共利益,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更侧重于损失赔偿和责任追究,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构成环境保护的法律手段。

(二)差异:1. 诉讼主体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广泛,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主要是法定机关或相关权利人。

2. 举证责任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需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维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二者在诉讼主体、诉讼目的、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衔接不畅的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特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诉讼主体主要是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诉讼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破坏或污染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由政府或法定机构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赔偿诉讼。

其诉讼目的是为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尽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衔接不畅。

具体表现为:1. 诉讼主体衔接不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要是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为政府或法定机构。

两者在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及权利义务存在差异,导致衔接不畅。

2. 诉讼请求衔接不紧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关注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更侧重于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

两者在诉讼请求上存在差异,导致衔接不紧密。

3. 举证责任分配不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而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需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均也会影响两种诉讼的衔接。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两种诉讼的定位与功能: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目标、功能及原告的诉讼权利义务,为两种诉讼的衔接提供明确依据。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下,我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概述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衔接机制。

该机制主要涉及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以实现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查处和打击。

三、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逐渐加强。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共享不畅、执法力度不够、司法介入不及时等。

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1 信息共享不畅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

原因: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4.2 执法力度不够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不够严厉。

原因: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地区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设备和技术手段落后。

4.3 司法介入不及时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介入不够及时,部分案件处理周期长,影响生态环境修复。

原因:司法机关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不够紧密,司法程序繁琐。

五、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改进措施5.1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5.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执法力量,更新执法设备和技术手段,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5.3 优化司法程序简化司法程序,加强司法机关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司法介入的及时性和效率。

《2024年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更是重中之重。

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问题及优化路径,以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机制。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包括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导致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运行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执法力量不足。

由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导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衔接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

3. 执法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执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时,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4. 信息共享不畅。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案件移送、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困难。

四、优化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路径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法律依据,为机制的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执法力量。

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执法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3. 统一执法标准。

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执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时,能够保持一致的执法尺度,提高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4.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经验做法

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经验做法

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经验做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由于一些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损害。

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经验做法,对于有效处置生态环境损害事故、保障公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讨论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经验做法。

建立健全的环境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是保障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的基础。

国家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的监督,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赋予公益组织和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

只有在环境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才能得以有效衔接。

加强公益组织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培养,是实现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的重要途径。

公益组织和公众是环境监督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参与和监督可以有效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需要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培训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增强公益组织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只有当公益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

建立多元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促进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应当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需求。

在公益诉讼中,需要充分运用各种赔偿机制,保障受害公众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和程序的规范和完善,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只有建立多元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才能更好地衔接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环境保护事业注入强大动力。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责任认定问题研究作者:鲁俊华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1期摘要: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在责任认定问题上存在诸多分歧意见,包括共同犯罪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可以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赔礼道歉是否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等。

刑事部分对主从犯应分别定罪量刑,民事部分宜判决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可以划分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比例;下游犯罪行为人一般不应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资源价值与生态环境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属性不同,不应互相抵扣;没收的违法所得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同质性时,可以予以抵扣。

赔礼道歉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以彰显生态环境的精神價值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责任认定因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系重要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两种程序进径,一为检察机关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前者的管辖法院一般为中级法院,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后者的管辖法院一般为基层法院,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另有地方设置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审理刑事和民事环境资源案件。

由于审判组织不同,民庭、刑庭、环资庭审判人员裁判思路存在差异,导致环境公益诉讼责任认定存在分歧,该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尤为突出,亟待统一裁判思路。

[裁判文书摘录][案例一]江苏省雎宁县人民检察院诉陶某等人非法采矿刑附民公益诉讼案[1]。

陶某承包山林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排李某等人负责记账和管理,并通过李某等人联系丁某等人组织运输车队、挖掘机等,非法开采石灰岩矿石182222.8吨,价值510余万元。

检察机关对陶某等9人提起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陶某等9人连带承担治理费用655余万元、恢复治理费用3万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致歉。

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附民公益诉讼案[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篇一摘要:本文着重研究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通过深入分析两者在实践中的运作机制、法律关系及衔接难点,本文提出了优化衔接的路径与建议,旨在为完善我国环境司法保护体系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指导。

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环境司法保护逐渐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其有效衔接对于提高环境司法效率、维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两者在实践中的衔接存在一定困难,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侵害或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时,由政府或法定机构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的索赔诉讼。

其核心在于修复生态环境损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难点(一)法律关系与诉权的衔接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法律关系和诉权上存在差异,导致两者在衔接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

(二)案件受理与管辖的矛盾在案件受理和管辖上,两者有时存在重叠和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明确具体的受理和管辖标准。

(三)证据收集与认定的难题环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认定往往具有复杂性,特别是在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更加困难。

四、优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的路径(一)完善法律制度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诉权、管辖、证据规则等,为两者衔接提供法律支持。

(二)强化司法协调司法机关应加强沟通与协调,明确案件受理与管辖标准,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和衔接。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手段。

然而,由于这两类诉讼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割裂与不协调,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产生了影响。

因此,本文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进行整合研究,以期为我国的环保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该类诉讼主要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赔偿诉讼。

该类诉讼旨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必要性尽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目的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却存在一定的割裂与不协调。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受理标准不统一;二是证据收集与认定存在困难;三是赔偿责任认定与执行不一致。

因此,整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显得尤为重要。

四、整合策略与建议1. 统一案件受理标准为了确保两类诉讼的顺利开展,应统一案件受理标准,明确各类环境问题的司法管辖范围。

同时,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2. 加强证据收集与认定在整合过程中,应加强证据收集与认定的力度。

通过完善证据规则、加强司法鉴定等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

此外,还应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司法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3. 明确赔偿责任认定与执行在整合过程中,应明确赔偿责任认定与执行的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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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与衔接机制研究作者:俞蕾黄潇筱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8期摘要: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属性和功能定位,因此探索确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及庭审模式在内的规则体系具有现实意义。

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亟待理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关系,并建立衔接机制,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标准与认罪认罚从宽标准、修复生态和治理环境费用的追偿与使用管理等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标准衔接机制从2016年9月26日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始对上海市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一审案件實行集中管辖。

与刑事管辖相对应,上海铁路检察院于2018年7月成立第五检察部,专门负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包括本市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文围绕上海铁检院近年来办理的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实证研究,探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定位、证据规范、制度衔接等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定位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就适用范围、诉讼请求等存在共通之处,但仍然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属性和功能定位。

“从诉讼价值来看,将民事诉讼附带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是为了控制并降低诉讼成本,促使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便提高整个社会的诉讼效益。

从诉讼性质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托于刑事诉讼而进行,”[1]能够及时解决被告人刑民责任,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2]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依托刑事程序实现打击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目的,并在刑事证据基础上收集证明违法主体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事实和侵权结果,一并追究其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体现了诉讼便利和诉讼效率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框架下,能够充分调动当事人修复环境的积极性,实现与刑事定罪量刑的衔接,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的有效开展,体现了公益救济的实体价值。

二、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探索自2018年以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严格把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环节,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领域较具典型性的公益诉讼案件。

(1)在破坏生态资源类案件公益诉讼的立案标准上,突出重点资源保护区域性特点,如围绕上海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办理了上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赔偿破坏野生鸟类造成的资源价值损失,助力崇明岛野生鸟类资源的保护。

(2)立足围绕九段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长江流域渔业资源保护,办理了非法捕捞长江刀鱼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凝聚对长江重要种质资源的保护共识。

(3)围绕海洋砂石资源保护,就一起跨省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开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要求非法采矿主体承担对海洋生态资源量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实现对海洋砂石的保护以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

(4)污染环境类公益诉讼的案件办理,立足“长江大保护”背景,重点办理长江流域污染案件,如某门窗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要求企业赔偿环境损害损失,引导污染企业绿色转型发展。

同时根据上海城市发展特点,突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区域特色,以上海2019年7月施行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背景,重点办理某起跨区倾倒、填埋毛垃圾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调研建筑及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置流程,调查垃圾流转过程中的行政监管问题,追究侵权主体的环境侵权责任,为推动全面落实上海城市垃圾分类助力司法力量。

(一)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标准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虽然公益诉讼部分证据依托于刑事证据,但二者在证据标准方面仍存在明显差异。

刑事证据证明重点主要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特定重金属是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10倍以上;是否符合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是否倾倒、排放危险废物超过3吨等。

而公益诉讼证明重点则集中在环境损害结果的量化上,一般需要委托市环科院或司法鉴定研究院对环境损害作鉴定评估来确定损害结果。

围绕含重金属废水排放类案件,公益诉讼部门需要就企业生产工艺、废水产生环节、废水具体排放量、正规处理废水的成本、废水排入外环境的水体类型等进行调查取证。

而固体废物类污染案件,公益诉讼调查重点主要集中在包括污染应急处置费用的计算、污染物的后续处置费用、土壤地下水的修复费用以及土壤和地下水类型等。

[案例1]排放废水类公益诉讼案。

上海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的生产,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未配套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将金属表面处理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排放至车间排水沟以及总管排口雨水窨井处。

经环保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单元处理池内、车间排水沟以及总管排口处均检出重金属锌、铬、锰等,其中1号处理池PH值5.45mg/L (超过标准值),总管排口雨水沟渠中铬55.6mg/L(超标36.1倍),六价铬46.5mg/L(超标92倍)[3]。

该案是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一起涉长江流域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委托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4]确定环境损害数额,开展诉前调查,包括:一是实地勘验污染现场污染水槽的尺寸,调取公司污染原料订货单,制作询问笔录等固定污染排放频率、排放量;二是调取涉案企业的账册、生产记录等委托专业司法审计,明确公司生产量,与公司相关污染原料订货数量形成印证;三是调取同类生产工艺的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污染物处置成本费用情况,作为环境科学研究院核算治理污染成本的基本数据;四是通过环保局协助配合,调取涉案企业的排污路径及排放外环境的水体类型,确定侵权企业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的赔偿系数;五是查询调查涉案企业的赔偿履行能力情况,保证后续赔偿款执行顺利。

最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要求该公司赔偿因违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导致外环境地表水体遭受污染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65475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25000元,并赔礼道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该案成为上海检察机关提起污染环境领域公益诉讼的首例判决。

[案例2]排放固体废物类公益诉讼案。

刘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大量含废油及油渣的废油桶,通过清洗废油桶、收集其中残余废油再转卖的方式谋取经济利益,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油泥(渣)未经有效收集处理,通过废弃渗井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石油类浓度为2140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请刘某等二人连带赔偿因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所造成的危险废物应急费用共计人民币89500元,及时处置已提存的危险废物、消除危害,如不能按规定及时自行处置则要求该二人连带偿付处置危险废物费用人民币102000元,并赔礼道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本案中公益诉讼损害主要指应急性处置费用和危险废物后续处置费用,但鉴于该案中涉案场地渗井案发后已用新土覆盖回填,暂无证据证明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故未追究当事人对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针对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委托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出具环境损害鉴定报告,确定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损害的后果,并制定修复方案。

[案例3]破坏资源类公益诉讼案。

周某某无长江刀鲚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长江刀鱼,检察机关通过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出具《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明确捕捞区域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刀鱼会对主要保护物种刀鲚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均造成生态损害影响,并对生态损失予以数额量化。

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要针对是否系禁猎区/禁渔区、禁用工具,破坏的野生动物资源类型等刑事证明展开。

而公益诉讼的证明主要侧重于侵权损害后果的固定,如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价值认定,实践中许多省市生态资源类公益诉讼的损害后果范围不仅限于直接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还包括涉及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的生态价值损失。

上述周某某非法捕捞长江刀鱼案即为例证。

(二)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庭审模式1.庭前会议。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前会议主要解决可能影响庭审进程的争议问题,包括是否对刑事证据有争议,是否对民事部分证据如环境损害鉴定报告有异议,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交换,是否需要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事项,并注意归纳争议证据与争议焦点,便于庭审阶段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关键问题进行调查与辩论,提高庭审效率。

2.庭审流程。

上海检察机关通过办理的多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与法院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庭审模式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先刑后民的模式。

法庭调查阶段主要围绕当事人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事实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开展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

法庭辩论阶段主要围绕当事人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发表辩论意见。

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最后陈述和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就生态环境领域的公共利益保护发表意见。

3.专家、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支持。

生態环境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确定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需要市环科院或司法鉴定研究院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由东海水产研究所以及环境修复等机构出具生态环境修复的专家意见,专业性强。

检察机关可以申请上述领域专家、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对环境损害类型、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修复方案等专业性问题进行阐述,提升公益诉讼的庭审效果。

三、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一)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诉讼制度的衔接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并非相同,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赔偿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则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5]。

二者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也并不相同,“普通的刑附民只能要求被告承担直接物质损失,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应遵循公益诉讼的原理和规定,实际上广于普通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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