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监测数据上传情况的通报-吉建科〔2017〕1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监测数据上传情况的通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监测数据上传情况的通报吉建科〔2017〕1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2012年8月,住建部和财政部将我省列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示范省。
按照国家要求,省住建厅将能耗监测任务分解落实到九个市州及部分县市,各地住建局克服了种种困能,积极组织落实,保证了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
2015年所有项目完成验收。
平台建成初期,系统运行稳定,建筑能耗监测数据能够上传。
但从2016年底开始,陆续出现部分监测数据无法上传等问题。
为此,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科﹝2017﹞9号),5月上旬至6月初,省住建厅建筑节能科技处、厅信息办及项目施工单位联合对全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项目进行巡检维护。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整体情况此次对全省9个地市州,延吉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等公建能耗监测项目进行巡检维护。
针对巡检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及原因复杂等诸多困难,为加快进度,省住建厅对存在数据上传故障的85栋公共建筑实行分组巡检,历时一个月的时间,已修复完成试点建筑53栋,因业主单位配电改造、网络改造、采集器故障等原因需进一步维护的试点建筑26栋,由于业主单位不同意及建筑已拆除等无法实施维护的建筑6栋(具体情况见附件)。
《通知》下发后,各地能够积极配合巡检维护工作,特别是吉林市建委、通化市住建局、白城市住建局对此次巡检工作重视程度高,沟通协调及保障工作做的较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吉建管〔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的通知吉建管〔2019〕1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按照我省对“挂证”整治工作的安排,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已经结束,现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二、职责分工(一)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负责注册建造师“挂证”的排查工作,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电工工程师等“挂证”的排查工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挂证”的排查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挂证”的排查工作,省住建厅建筑管理负责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各市(州)建委(住建局)负责本地的注册类人员“挂证”行为的排查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吉建管〔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吉建管〔2019〕3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严厉查处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招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招标人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招标人应加强对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加强对派出的招标人代表的管理,招标人代表不具有与专家评委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的,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1.招标文件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严禁针对特定对象,采取“量体裁衣”设定条件等排他性招标。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设置符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际的资格、业绩、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
2.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及评标办法集中编写,未纳入集中编写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12•【字号】吉建办〔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2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城市党委和政府监督管理责任,结合《吉林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电〔2020〕30号)和2020年12月31日全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开展设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既有房屋和在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制定《吉林省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月12日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为落实《吉林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结合《关于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要求,认真排查房屋建筑安全风险和薄弱环节,切实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筑牢生命重于泰山的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做好房屋建筑安全工作,必须坚持源头治理、精准治理,聚集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薄弱环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吉建质〔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质〔202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实现质量监督管理清单化、图表化、模板化、机制化,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五化”工作法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建办市函〔2023〕391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
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吉建办〔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的通知吉建办〔2018〕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工程项目信息在建筑市场和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完善我省工程项目信息建设,省住建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吉建办〔2017〕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通知》(吉建办〔2017〕52号)等文件通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省共计入库项目14292项。
其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6488项,通过项目信息录入补录的7804项。
入库项目数量与全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实际项目数量还有较大差距。
为加快推进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经研究决定对项目信息入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延长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时间鉴于项目信息入库的重要意义以及目前项目入库情况,现将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时限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在此期间,项目信息录入审核功能暂不关闭,所有通过审核的工程项目信息均实现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
二、简化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条件1.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核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不再要求必须上传原件扫描件,录入单位上传加盖本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即可。
2.对于已经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再要求对未备案的合同进行备案,企业应书面承诺合同的真实性。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相关事项1.目前未进入平台项目库中的既有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无论是否竣工验收,均可通过项目信息录入功能进行补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大调研大走访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本省企业能够承担的,招标文件不得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企业。
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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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11.25
•【字号】吉建办〔2019〕76号
•【施行日期】2019.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办〔2019〕7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入库管理工作,保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真实性,提高项目基础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保障工程项目信息在资质申报、招标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经研究决定对
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并开展工程项目数据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基本规则
2019年10月15日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简称“全国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版,对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A级数据,由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B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C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为D级数据。
数据分级的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
各部门根据招标投标、资质申报等不同业务需求采用不同环节的数据,其中告知承诺制资质审批采信工程项目数据等级为C级(含)以上数据。
各企业在参与招标投标、资质申报过程中,应认真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对业绩数据等级的要求,不符合业绩数据等级要求的数据不予采信和认可。
自2019年12月1日起启用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工程项目业绩管理系统”),统一部署在省公共服务平台客户端(平台外部链接地址:),主要为企业用户提供补录项目业绩、完善已补录项目业绩及完善行政许可项目业绩的功能,具体见操作说明。
二、工程项目业绩管理系统的使用主体,治理范围及治理、审核流程
(一)使用主体。
在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企业全程在省公共服务平台上操作完成,企业账号不变,使用省公共服务平台原有的身份锁及账号密码即可登录工程项目业绩管理系统。
(二)治理范围。
1.施工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内建筑企业依法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以及单独发包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的专业承包工程(如装修装饰、消防、幕墙、智能化、建筑机电、防水保温、钢结构、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环保工程等专业承包工程)信息,企业应分清轻重缓急,优先治理应用于资质申报、招标投标等的工程业绩信息。
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进入各自模块进行业绩补录和完善信息。
2.省内企业在外省承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信息补录,按照项目属地管理要求,在项目属地办理补录。
(三)治理流程。
企业通过省公共服务平台登录“工程项目业绩管理系统”,在新增项目业绩或补充完整已有项目业绩后,上传企业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后,将信息提交至项目属地住建部门。
企业应信守承诺,经查实向公共服务平台报送虚假工程项目数据的建筑市场主体,将记入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四)审核流程。
项目属地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审核。
审核通过的业绩将按照审核部门层级自动划分为A/B/C级,未审核通过的业绩将不能入库。
在省公共服务平台上审批施工许可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经厅建筑管理处授权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数据专项治理工作,并对本部门负责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三、工程项目数据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一)完善已经补录的项目业绩。
主要包括:1.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15日,各类企业通过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录入”功能自行补录且被主管部门确认的业绩;2.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中标结果公示”中的业绩。
3.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15日,各类企业通过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录入”功能自行补录但未被主管部门确认的业绩。
相关业绩均已关联到参与建设的企业的名下,登录省工程项目业绩管理系统后即可查看。
第一类、第二类项目数据直接标记为C/B级数据,第三类目数据直接标记为D级。
企业应对C/B级数据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对于不完整、不准确的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有一次补充、修改的机会,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不能修改,数据等级不变。
企业应对D级数据中不完整、不准确的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可以进行补充、修改,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升级为C/B级数据。
(二)完善行政许可项目业绩。
主要包括:4.2019年11月1日前,已通过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施工许可的业绩;5.通过施工联审系统备案的业绩。
相关业绩也已关联到参与建设的企业的名下,标记为C/B级数据,企业对于不完整的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有一次补充完善的机会,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不能修改,数据等级不变。
(三)补录新项目业绩。
省工程项目业绩管理系统还具有新的业绩补录功能,未在省公共服务平台填报的历史业绩信息,企业可自行填报并按新的补录流程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业绩项目信息标记为C/B级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此次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工作是净化建筑市场、推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数据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项目数据治理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
各具体审核业务科(处)室间要加强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提高数据治理效率,确保高标准完成此次工程项目数据治理任务。
(三)强化责任监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按照“哪里产生、哪里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新入库的工程项目数据要明确监管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对造假和审核通过虚假业绩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计所辖行政区域内审核人员及联络员信息(详见附件2),于12月1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企业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联系工程项目业绩管理系统技术支持部门。
联系人:刘晓峰电话:************,157****2587。
吉林省工程项目业绩系统技术支持QQ群:755936870。
各地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反馈至省厅相关业务处室。
勘察设计处:王海莹电话:*************/399
建筑管理处:李振电话:*************
省质监站:贾忠军电话:*************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
1.企业诚信承诺书.doc
2.吉林省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功能说明11-21(2).xls
3.吉林省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功能说明
11-2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