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XXXX大学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加强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管理,提升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支持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根据自己的学业水平及兴趣爱好,辅修我校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大类的其他本科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专业。
第二章专业设置第三条设置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且具有科学、规范的特色化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必需的任课教师、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第四条学院拟设置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应先根据专业定位和特点,参照同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经教授委员会对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等论证通过后,于每年4月第一周向教务处提交设置申请。
第五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一般应包括主修专业的专业类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其中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4学分,学位论文要求按照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要求执行。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录取程序第六条全日制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一)修读主修学士学位已满一学期;(二)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三)无不及格课程或平均学分绩点≥2.0。
第七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申请、录取程序:(一)教务处商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院(以下简称“开设学院”)后,于每年5月第二周公布专业目录及招生计划;(二)符合条件的学生于5月第三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三)学生所在学院于5月第四周将审核结果报送教务处;(四)教务处根据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

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拓展学生学习空间,激发学生学习潜力,培养适应性强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结合学校辅修专业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辅修专业的设置与申办第二条辅修专业的设置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学校学科专业优势资源与平台,以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为出发点,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目标。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制原则上为两年,文科专业总学时为450 至540 学时,总学分为 25 至 30 学分;理工科专业总学时为540 至630 学时,总学分为 30 至 35 学分。
第四条院(系)申办辅修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科学、规范的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二)拥有完成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三)具备开办辅修专业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设辅修专业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等在内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审查、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分委会讨论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辅修专业的招生对象、条件与申请程序第六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已开课程的学习内容,学有余力并有兴趣爱好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且每人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七条学生在主修专业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一)在主修专业课程学习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退学者;(二)未缴清应缴学费者。
第八条辅修专业报名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定期公布招生专业并开展招生咨询活动。
学生自愿申报辅修专业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应提供主修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单并填写学校辅修专业学生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修专业所在院(系)推荐、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章,报教务处审批。
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辅修专业属于本科教育的范畴,是指本科学生在学期间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
我校在本科教育中推行辅修专业培养是为了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一项教学改革措施。
全校所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作为辅修专业供学生修读。
第一章辅修专业设置第二条辅修专业设置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校本科学生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即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另一种是在校本科学生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辅修同一学科门类的不同专业,即非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
第三条辅修专业的培养模式: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需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总学分不低于60 学分,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非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需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总学分不低于40 学分,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章修读条件与审批程序第四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资格1.在校本科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时间原则上为大学二年级下学期期末,五年制专业本科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时间原则上为大学三年级下学期期末;2.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时主修专业学习成绩,原则上理工类学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3.8 以上,非理工类学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4.0 以上,或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10%以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如该专业申请人数较少,理工类学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3.5 以上者,非理工类学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 3.7 以上者,也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五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程序1.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制定招生计划及相应的教学计划,并经教务处批准;2.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大学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提交到教务处;3.教务处与招收辅修专业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择优录取,公示录取名单;4.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辅修专业入学手续,按规定缴纳辅修专业学费,上网选课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辅修专业学籍。
浙江工业大学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人才培养的多样化、个性化要求,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攻读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以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谓的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是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1998年颁布)》的规定,学生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二条凡参加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在最高修读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第二专业毕业证书;若学生修读的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门类,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第三条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的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
凡开设有本科专业,并具有开设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的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实验设施的学院,均可设置相对应的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
第四条开设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的学院,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培养计划》,制定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报教务处审定。
第五条第二专业毕业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
若申请第二学位,需加修毕业设计(论文)10学分。
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六条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课程一般应单独组班上课,可安排在双休日或短学期进行;人数少时(15人以下)可安排在主修专业插班听课。
修读条件与申报程序第七条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前几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以上,补考或重学后无不及格课程,均可申请。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学生,于第三学期或第五学期开学初一周内提出申请,第六学期起不再接纳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的修读申请。
申请时应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修读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向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报名,由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择优录取,经教务处核准后,于第二周公布录取名单,通知学生办理缴费手续。
XX工业大学本科生攻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XX工业大学本科生攻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
实施辅修专业制有助于“文理交叉、理工渗透”,是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之一。
为规范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根据《XX自治区普通高校试行辅修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在较好地完成主修专业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培养掌握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基本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第三条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主修专业)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
第二章开设辅修专业的资格及审批程序第四条开设辅修专业的相应专业应至少已有一届毕业生,并具备满足辅修专业和相应专业教学需要的师资和实验室等办学条件。
第五条拟开设辅修专业的专业,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条件配备情况说明,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方能开设辅修专业。
第三章选拔条件第六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第一专业已修课程中,最多只能有一门不及格。
第七条修读辅修专业,需学生本人申请,跨学科门类选修,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四章申请及审批程序第八条辅修专业选拔在大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第九条学院根据本专业教学资源,提出辅修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核,向全校公布。
第十条对照选拔条件,拟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工业大学攻读辅修专业申请表》。
第十一条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辅修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教务处负责对学院拟推荐学生的资格复审,并确定录取名单。
录取原则:优先录取无不及格课程学生,所有无不及格课程学生录取结束后,再录取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录取时学生按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由高到低排序,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即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的同时,选择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个专业修读,该专业可以与主修专业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第二专业,并加修授予该专业学位所必需的课程。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单独颁发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单独颁发校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非标准格式)。
第二章招生专业及课程设置第四条招生专业在学校现有专业基础上设置,要满足社会需要,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有保证;开设的专业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条培养方案以《XX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为基础,由开设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具体工作程序按《XX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必修课程为主,以选修课程为辅,按学分数控制课程门数,各专业的总学分为30学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加修14学分的必修课程,6学分学位论文,总学分为50学分。
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部分课程需要先修课程作为预备知识,相关的先修课程不列在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中,不单独开课,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通过选修课形式学习这些课程,补上必要的预备知识。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为指导性计划,课程全程共四个学期、两个学年。
在第三学期期末报名,自第四学期开始学习。
浙江工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人才培养的多样化、个性化要求,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攻读辅修专业,以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所有专业均开设辅修专业。
辅修专业课程原则上在主修专业大类核心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中选择开设;辅修专业修读的课程总学分要求不低于30学分。
辅修课程教学管理第三条辅修课程不单独开班授课,采取插班形式安排教学,学生须按照课程要求参加各教学环节和考核。
第四条辅修课程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辅修课程的学分。
第五条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容量范围内,学生可选择当学期所开设本人主修专业以外的所有课程,不受专业、年级限制。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本人登陆教务系统选择当学期辅修课程,辅修课程必须是主专业培养计划外课程。
第七条选课结束后,学生按《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规定的每学分学费,缴纳相应的辅修学费。
缴费后经教务处教务科确认成功后,即可按所选辅修课程上课。
参加辅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因故退出辅修课程学习,所交学分学费不予退款。
辅修成绩管理第八条辅修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可登陆查询。
第九条辅修课程取得的学分,是学生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学分。
第十一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规格和内容要求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最多不超过10学分的课程免修;超过部分学分可通过修读与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相关的其它课程学分的方式来获取。
转专业、转学学生等同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的成绩总表上包括学生在校获得的所有课程成绩,性质处标明主专业或辅修。
学生毕业时,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打印《浙江工业大学学生成绩总表》存档。
证书发放第十三条学生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则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符合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且已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获得相应的综合实践(论文)学分,须填写《浙江工业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经主修专业学院审核,辅修专业学院提供成绩证明,教务处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西北大学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

西北大学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校发[2006]教字27号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拓展学生的学习空间,发挥学生的学习潜力,培养宽口径、复合型、适应性强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辅修专业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西北大学副修制教学管理细则》(校发[1994]教字8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辅修专业的设置与申办第一条辅修专业的设置,要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目标,依托我校学科专业的优势资源与良好平台而设置。
第二条开办辅修专业,要体现以学生为中心、以育人为本的理念,以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要为出发点,以增强学生适应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制原则上为两年,文科专业总学时为450至540学时,总学分为25至30学分;理工科专业总学时为540至630学时,总学分为30至35学分。
第四条院系申办辅修专业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具有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规划;2.实验室、实习基地等硬件教学条件能够满足教学需要;3.拥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含教学辅助人员)。
第五条申请开设辅修专业首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包括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等情况在内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审查、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分委会讨论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辅修专业的招生对象、条件与申请程序第六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已开课程的学习内容,学有余力并有兴趣爱好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七条学生在主修专业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修读辅修专业:1.在主修专业课程学习中因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违纪等原因,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应予以退学的;2.在主修专业学习中每学年必修课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和达到本学年所开必修课程总学分的1/2(含1/2)以上者(体育课程除外);3.未缴清应缴学费者。
第八条辅修专业的报名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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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挖掘学生的学习潜力,增强学生竞争能力,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加快培养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知识面较宽的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青海大学昆仑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学院决定在我院本科生中试行主辅修制,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好主修专业的同时自愿选修辅修专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 辅修专业应是与主修专业所属学科类别不同的专业。
第二章 辅修专业开设、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第四条 教学管理部审核通过的学生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列入我校的辅修专业目录。
第五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系部负责制定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
学大纲,教学计划由院教学管理部审核,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辅修专业必修课应包括15门左右专业主干基础课和专业课。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者最低需完成50个学分(其中:课程教学40学分,640学时;实践教学环节10学分)。 第三章 辅修程序及条件 第七条辅修专业报名、招生和资格审查工作于每年9月初完成,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八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填写《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学生所在班主任审核同意,向院教学管理部推荐,进行资格复审或测试后公布录取名单,并发给《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录取通知书》,取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 第九条 取得修读辅修专业资格的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时,必须按规定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辅修学费,凭交费手续发给《辅修听课证》。 第十条 辅修专业课程学习从第三学期至第六学期间进行,修读时间在双休日或节假日。第三学期开3门课,第四、五、六学期各开4门课,共15门课。课程学习结束后学生若修满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全部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发给《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课程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已取得《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课程结业证书》的学生有资格可继续申请辅修专业学位的学习,并在第七学期内完成辅修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工作。对提出辅修专业学位申请者在第七学期第一周内进行资格初审(须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初审通过后将名单交院教学管理部复审,由院教学管理部公布参加辅修专业学位学习的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申请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的条件为: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已修满第一年级主修专业全部课程,且主干课程全部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确实学有余力者,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但不允许学生同时修读两个辅修专业。 第十三条?取得辅修学位评审资格的条件为:主修专业成绩全部合格,获主修专业学位;获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通过辅修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书》并拟发经济学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凡有过考试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修
读辅修专业。
第四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为使学生有计划地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便于管理,保证辅修教学质量,辅修专业纳入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青海大学昆仑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不得降低标准。院教学管理部与辅修专业开设 教学系共同负责辅修专业教学的质量监控。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随班听课和自修辅导形式组织教学。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节假日进行。教学管理部为辅修班级配备班主任实施管理。申请辅修某个专业的学生少于30人,不予办班。申请辅修某个专业的规模亦不宜太大,每班人数不超过40人,确保辅修专业培养质量。若报名人数过多则组织考试录取或由教学管理部提供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的平均成绩,由高向低依次选拔。 第十七条 批准实施的本科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选课,所选课程不得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否则,应经辅修专业开设教学系批准后另选其他同类型课程。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于开课前公布辅修编班情况与课表。每届辅修专业首次开课两周内为试听期,试听期间可以申请调整辅修专业,试听结束后不得变动。 第十九条?辅修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课程的学习。由于选修辅修专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教学管理部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辅修专业学生,劝其停止辅修专业的学习,并在院教学管理部备案;参加辅修学位学习的学生,主修专业出现不及格课程,将取消其申请辅修学位资格,已修辅修专业课程学分按选修课对待。若有属于主修专业的必修课且课程内容和学分数相同的课程,经教学管理部确认批准后,允许免修,并在教学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学生考勤自开课第一天起开始,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论文)等都要考勤,学生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辅修教学活动,应到班主任与教学管理部办理请假手续,一般不准事后补假,否则以旷课论。 第二十一条 当主修课程教学安排与辅修课程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向辅修专业课程任课教师请假,并可办理申请免听的手续报院教学管理部备案,以自修辅导的方式学习。 第五章?学籍管理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生学籍实行院教学管理部与班主任两级管理,以院教学管理部管理为主。 第二十三条 凡持《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辅修专业的班主任处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第一周内),未经请假愈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愿放弃处理。主修专业出现不及格课程或有过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受过校纪警告以上处分者,不予注册。注册完毕后,由教学管理部负责填写《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学生学籍表》(附件2)。 第二十四条?辅修专业课程考核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填写《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登记表》(附件3)。辅修专业班主任应按学期汇总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登记在《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成绩总表》(附件4)一式二份,并在辅修专业学习结束后,将辅修专业的学生成绩单提交院教学管理部备案。一份留辅修专业班级班主任存档,学生离校前的辅修成绩由院教学管理部负责管理。辅修专业成绩不计入奖学金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院教学管理部负责将参加辅修专业学生的《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专业学生学籍表》、《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辅修成绩总表》等档案材料分别移交到学院档案室和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列入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均采用考试方式进行考核,学生的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讲课或以讲课为主的课程,以每16学时为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包括上机)或以实验(上机)为主的课程以每16学时为1学分;实践教学活动(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等毕业论文(设计)以累计周数计算,每周为1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无故缺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试,该门课程须重新学习。凡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按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须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申请缓考。经辅修专业班主任审核、教学管理部审批,方可缓考。缓考课程随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者该课程须重新学习。 第二十九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该门课程须重新学习。辅修专业课程重新学习只允许一次。 第三十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严格按《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考试规则》和《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考场规则》进行。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按《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十一条 缓考、补考、重新学习手续的办理与主修专业的相同。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二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按学分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为70元/学分),所收学费用于教学开支,辅修学生应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于开课前到院教学管理部选课并缴纳辅修学费。须重新学习者要缴纳重新学习学费。学生被取消辅修专业资格其所缴纳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辅修专业开课后的两周内为试读期,若学习确有困难,学生本人可申请停止辅修,经班主任同意,报院教学管理部,停止辅修,退还学费。若超过两周其所缴纳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认真学习,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同学以资鼓励,凡每学期辅修专业课程平均成绩位于前三名的同学,下一学期奖励10学分的辅修学费,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 辅修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 照 片
出生年月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家庭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主修专业及年级 各课平均成绩 分
主修学位类别 个人联系电话
学生 主修 所在 班主任推荐 意见
基本条件:无纪律处分,无单科不及格,无考试作弊处分。 年 月 日
教 学管理部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教学院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