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重点整理,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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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重点整理

第二章国际结算工具——票据

一、票据

1、含义:票据是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2、基本特征:

(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义务便随之而确立。

(2)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一旦作成,票据上的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不受先前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3)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4)票据是一种流通手段。凡未标明“禁止转让”字样者,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有权将其转让他人。

(5)票据是一种可追索的证券。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3.功能:

(1)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

(2)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3)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附:了解各种票据各有哪些功能?

二、几个名词

1、出票人(Drawer),是作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

2、持票人(Holder),是持有票据并享受票据权利的人。

3、背书人(Endorser),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盖章,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即为背书人。

4、被背书人(Transferee),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盖章,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即为被背书人。

三、汇票

1、含义:汇票(Bill)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内容的填写:见习题册

3、汇票的三种抬头及其流通转让性

(1)限制性抬头。即收款人只限于某一具体人或某一单位或某一金融机构,这类汇票不能流通转让。

(2)指示性抬头。这类汇票的特征是可以在付款到期日前,经收款人在汇票的背面“背书“后提前从第三方之手取得款项,即背书转让。

(3)持票来人抬头。其特点在于无需背书,仅凭交出即可转让。

4、汇票的付款日期:即付款到期日,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汇票的付款期限有四种。

⑴即期(At Sight/On Demand)付款。指见票即付,在持票人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时,付款人应马上付款。

⑵固定日(At a Fixed Date)付款。规定确切的付款日,付款人按期付款。

⑶出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付款。又称出票远期付款,此种汇票是以出票日为基础,一段时期后付款。

⑷见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付款。又称见票远期付款,须首先由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以承兑日为起点,推算到期日。

5、汇票的任意记载项目:

免作拒绝证书: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付款人当地的公证机构等在汇票被拒付时制作的书面证明。在通常情况下,持票人追索时要持此证书,如果汇票载有免作拒绝证书(Protest Waived)的内容,则持票人在被拒付时无需申请此证书,追索时也不需出示此证书。

免作拒付通知: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是持票人在汇票被拒付时,按规定制作的通知前手作偿还准备的书面文件。如果汇票载有免作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的文句,持票人在汇票被拒付时就不必作此通知。

6、汇票的类型:按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⑴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是注明付款人在见票或持票人提示时,立即付款的汇票。未载明具体付款日期的汇票一般视为即期汇票。

⑵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载明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根据付款期限的表示或确定方法不同,远期汇票有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形式。

四、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1、本票和汇票的主要区别:

⑴汇票是委托式票据,它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规定时间无条件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所以,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而本票是允诺式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于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无条件地由他本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所以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自己。

⑵远期汇票一般均须经付款人承兑。具体规定付款日期的汇票,经承兑后,可使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得以明确;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只有经承兑方能把付款日期定下来;而本票的付款人即是出票人本身,出票人签发本票就等于承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因此无须承兑。至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本票,持票人也只需向出票人提示“签见”。

⑶汇票在承兑前由出票人负责,承兑后承兑人负主要责任,出票人退居次要责任;而本票则始终由出票人负责。

⑶汇票通常需签发一式两份或多份(银行汇票除外);而本票只能一式一份,不能多开。

2、支票和汇票的区别:

支票和汇票虽同是委托式票据,与汇票一样,也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也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但是,支票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而汇票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不以银行为付款人。此外,尚有一下差别:

⑴功能不同。汇票的功能可作汇兑和支付工具,也可以作为信用工具。而支票只能用作汇兑和支付。

⑵付款期限不同。就付款期限而言,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而支票则只能是即期的。支票一经提示,付款人就应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票款。因此,支票无须承兑,而远期汇票通常需经承兑。

⑵提示期限不同。由于支票必须在短期内结束使用,而汇票却可以在较长时期内流通,所以两者提示的期限是不同的。按《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若在同一国内,其提示期限只有8天,而汇票的提示期限可以长达1年。按我国《票据法》,支票的提示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天;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五、背书(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背书的目的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

1、背书的种类:

(1)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为特别背书、正式背书、完全背书。记名背书的特点是背书内容完整、全面,包括背书人签名、被背书人或其指定人。背书日期可有可无,如果没有记载背书日期,则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经过记名背书的票据,被背书人可以再作背书转让给他人,这种背书可以是记名的,也可以是无记名的。

(2)无记名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空白背书、略式背书。它是指仅在票据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的背书。经过无记名背书的票据,受让人可以继续转让。

(3)限制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指定某人为被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六、承兑(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保留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是指付款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了某些保留条件或对票据文义的修改意见的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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