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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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管理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为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6日公布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5号)。

证券金融公司针对转融券业务对出借人条件、参与方式、申请流程等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出借人条件

证券出借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机构投资者;不存在被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情形;证券金融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与方式

在证券交易所没有独立交易单元的一般机构投资者,可委托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服务的证券公司参与报价与交易,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代理申报融出证券。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审核。证券出借人申请参与转融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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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2、本机构符合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资格条件的说明;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本机构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同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证券金融公司在筹备业务过程中,曾拜访了国资委,了解了拟允许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名单及对可供融出证券的比例和标准,并与相关国有大股东进行了沟通,了解了其可供出借证券的数额、期限、费率。)

3、本机构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内部决策或授权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同时提交本机构章程或组织文件对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决策程序的规定;

4、有上一年年检记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非企业法人不需提供);

5、本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有效护照等)

6、本机构对经办人具体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以及经办人情况登记表及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有效护照等)

7、本机构的有效普通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8、本机构对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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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的声明或保证(并加盖公章);

9、证券金融公司或代理证券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证券公司申报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委托证券公司)。委托证券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规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委托证券公司审核通过的,汇总生成合格证券出借人报审名单,并将报审名单和申请材料提交证券金融公司复核。

(二)合同签署。通过委托证券公司申请的,申请人签署合同后,由委托证券公司将合同随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审核或复核通过后,签署业务合同。转融通业务合同经证券金融公司签署生效后,通知申请人或委托证券公司并寄送业务合同。

(三)名单确认。证券金融公司根据签署的合同生成合格证券出借人名单,并将出借人名单信息(含证券账户及其指定或托管的交易单元)通知证券交易所。合格证券出借人收到证券金融公司或者委托证券公司的通知后,可以根据业务规则从事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

四、出借人资格持续管理

(一)证券出借人信息变更。证券出借人名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业务联络人、资金或证券账户相关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证券金融公司或委托证券公司更新相关资料。

(二)证券出借人证券融出业务的暂停、终止及恢复。证券出借人发生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约、主动申请不再参与转融通业务、严重违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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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业务规则或转融通业务合同、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不再符合证券出借人条件等情形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其证券融出业务。

证券出借人证券融出业务被暂停或终止的,由证券金融公司通知出借人。自暂停或终止之日起,证券出借人不得发生新的转融通合约;业务暂停或终止前已发生的合约仍然有效,在相关合约期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将偿还证券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并支付相应费用。监管部门、证券金融公司另有规定或相关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处理。

证券出借人在导致证券融出业务暂停的情形消除后,可以提交业务恢复申请,经证券金融公司审核或复核通过后恢复其业务。

(三)出借人名单更新。证券出借人发生信息变更、融出业务被暂停或终止时,证券金融公司及时更新证券出借人名单,通知证券交易所,并在转融通业务平台中更新。

(四)出借人委托证券公司发生变更。证券出借人变更委托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原委托证券公司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新委托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变更委托证券公司。

(五)出借人委托证券公司资格被暂停或终止,自其资格暂停或终止之日起,委托证券公司不得再开展新的代理融出证券业务。业务暂停或终止前已发生的转融通合约仍然有效,到期了结。监管部门、本公司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因委托证券公司资格变化导致的风险由出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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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融券期限管理

转融通合约实行固定期限,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出借人提前索还证券,也不允许借入人展期。转融通合约期限按照日历日计算。

转融券(转融券融入、转融券融出)合约期限分为五档,即3天、7天、14天、28天、182天。

除下列情形外,出借人融出证券未到期前,不得提前索还:

(一)司法机关依法对出借人所融出证券进行处置,并要求提前了结相关融出证券的;

(二)出借人融出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公告拟被收购且收购后该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

出借人提前索还,必须索还单笔合约的全部证券,并且应在要求的偿还日至少5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金融公司提出提前索还申请。

申请获批后,证券金融公司将通过融入证券、与借入人协商提前还券或买入证券等方式归还出借人。证券金融公司不向出借人支付该笔合约的转融券融入费用;如要求借入人提前还券的,也不收取借入人该笔合约的转融券融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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