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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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范文【导言】农村产权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和保障,对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新时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致富,现拟订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2024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改革内容】1.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建设和法人治理,确保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明晰、权益保护和流转机制的有效运行。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土地资源,实施符合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的产业发展战略,推动集体经济增收致富。

2. 推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加强土地确权登记,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和规模。

同时,加大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增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 支持农民个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积极推动农民个体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农民个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加强农民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推进个体经济产权的确权登记和保护工作,提高农民个体经济质量和效益。

4. 完善农村金融产权制度。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增加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

推进农村金融机构与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的深度合作,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经营需求。

【三、改革措施】1. 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成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改革方案。

2. 完善政策法规,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明确产权归属、流转方式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缺乏明晰产权、土地流转难以推进和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明确土地承包期限。

只有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才能解决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们需要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革,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改革措施、明晰产权、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期限、市场化、健全制度、思考、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管理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殊性,存在诸多制度缺陷,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土地承包期限不明确,给农民权益保护造成困扰。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当务之急。

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完善流转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明确土地承包期限,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稳定性。

只有通过不断改革完善,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明晰产权。

由于集体经济体制和个人经济体制并存,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清晰,容易导致土地流转问题和资源浪费。

土地流转难。

由于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多方面批准,程序繁琐,导致农民流转土地的难度较大。

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

现行制度下,土地承包期限较短,无法保障农民长期投入和经营,影响农业生产效率和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改革措施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与改革思路和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与改革思路和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与改革思路和措施作者:杨仁富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07期摘要:农村集体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产权制度改革与完善。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上存在的权益冲突和行政权的滥用,致使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缺失、农民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形成一系列遗留问题。

现阶段,我国应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重构农村产权组织,增加农民收入水平不降低,保障持久生计,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流转;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图分类号:F30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土地产权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存在的土地上,为实现其利用土地的目的,分别依法行使其权利时对土地的用益、流转、管理权。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关系到我国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三农”问题渐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问题。

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是通过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重构农村产权组织。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现实问题1.所有权主体虚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对“农民集体”的含义却没有明确的界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小组和村委会都不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

在实践中,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及一些集体经济组织成为集体土地的实际支配者,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成为集体土地征收、流转、经营中最大的受益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已经被虚置。

2.所有权的不对等性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比,虽都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践中是一种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利,国家对其用途、流转、处置等进行严格管制,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缺失。

各级集体组织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真正主体,只是国家所有权的代理人。

实际所有权与法律所有权完全不一致,违背了所有权平等的要求。

完善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途径

完善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途径

引起 社 会动荡 。
2 明确农 民集 体所 有权 主体代 表 . 取 消人 民公社 的本 意是 政社 分离 、 经分 离 。取 政 消人 民公社后 , 虽然将 原 人 民公社 、 产大 队 、 生 生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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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其中涉及到农村土地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农村家庭财产产权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在不断的尝试和探索,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落实和效果。

一、优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优化其产权制度一直都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

首先,应该加强土地权属体系的完善,将所有农民的土地产权都注册到土地管理部门,确保所有农民都能够拥有自己的土地证书,从而保障他们的土地权益。

其次,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鼓励农民在土地流转市场中进行自由买卖,提高土地的流动性。

同时,加强农地地价和农地税费的管理,防止过度收取,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载体,实行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相结合,成为了国家对付社会经济问题的欲望。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建设,应该注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民主权利,鼓励其积极开发农村资源,推动其开展各类社会服务,提高经济的效益。

此外,还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产权,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知识产权,实现信息资源的有序流通。

三、保护农村家庭财产产权农村家庭财产产权保护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点。

对于保护农村家庭财产产权的措施,一方面,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并为农民的家庭财产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则要加强社会监管和社会力量参与,以推动对农民家庭财产产权的真正保护。

除此之外,还要根据农民的具体需求,提供相关的财产保险、安全保障等服务,保障农民的权益。

综上所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的重要工作。

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宣传教育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积极发挥法律法规对于改革的引导作用,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摘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农村产权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利益保障。

1. 引言农村产权制度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农户的土地、林木、水面等资源以及农田中的土壤、水源等要素的归属权进行规定和保护的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了当前深入推进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进行讨论和分析。

2. 农村产权制度的现状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农户的农村产权制度总体上表现为“两权分离、共同管理”。

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经营权相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农户则通过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形式获得农业经营权。

这种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同时也给了农户一定的经营自主权。

然而,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结构调整,农村产权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存在不健全的问题。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还不够完善,土地流转的交易主体和交易规模都相对有限,且土地流转价格不透明。

这给了土地流转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其次,土地承包权的保护不够到位。

尽管我国有一定的土地承包制度保护政策,但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违规违法现象频发的问题。

一些地方为了吸引外资,将原本承包给农民的土地流转给企业或个人,给农民权益造成了损害。

再次,农村产权保护体系尚不完善。

农村产权保护体系包括政府的法规制度、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以及司法保护等方面。

目前,农村产权保护体系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导致对农村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针对以上问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首先,改革能够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全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村劳动力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我国2018年启动了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

这一改革涉及到农村土地、农村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个方面,需要制定全面的实施方案,以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下面对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阐述。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实施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规范农村土地和资源交易市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完成以下任务:1.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流转权分开确权登记;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土地权益明确并附定期限或以自然年度形式确定。

2.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林木、草场等资源流转市场化、规范化、法治化进程,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

3. 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产权的合法权益。

4. 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健全土地流转市场。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荒地等土地利用、流转管理。

5. 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对于村集体性质的固定资产,不得以贪污、挪用、侵占等形式转移。

对于农村集体无偿提供的公共设施设备投资经费和土地等资源,应当依法依规归集集体经济组织。

二、推进路径和具体措施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加以实施,下面列出主要的路径和具体措施。

1. 发挥政府作用,建立“三权分置”机制。

政府应当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通过搭建平台、补贴奖励等方式,引导农村土地、资源、产权等权益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集聚化发展方向转型。

2. 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建立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调节土地、资源等要素的价格,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度,提高交易精度和效率。

农村产权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产权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产权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产权改革已成为当前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以下农村产权改革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产权改革的关键。

我们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权、土地经营权等产权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住房保障,也是农村产权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们将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促进农村住房建设和改善。

三、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产权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们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增强农民的经济实力。

四、促进农村农民个人产权保护农村农民个人产权保护是农村产权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将加强农村农民个人产权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鼓励农民参与农村产权流转和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加强农村产权改革法律法规建设农村产权改革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我们将加强农村产权改革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产权关系,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农民的产权合法权益。

六、加强农村产权改革宣传教育农村产权改革需要农民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加强农村产权改革宣传教育,普及农村产权改革知识,增强农民的产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产权改革,推动农村产权改革顺利实施。

总之,农村产权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农村产权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农村产权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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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史啸虎:中国“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是农村土地制度问题。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该是整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由于农村现有的集体土地类型较多,用途各异,与农户的产权关系也亲疏不同,稍有不慎,指导政策上就会出现失误。

比如,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大类区分,一般可被分为耕地(含养殖水面)、山林(含草场)、四荒地、农业建设用地(主要指农牧渔场用地以及已修建或规划中拟修建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和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主要指已建设或规划中拟建设的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工商业开发用地)和宅基地等六大类。

我们在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并进行产权股份化分置时,应解放思想,总结国企改制的经验,根据集体土地的不同类型及其所具有的不同独占性和排他性以及根据这些土地资产历史和现实上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所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状况,进行分门别类而不是大呼隆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据此,我们拟将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与四荒地以及规划中可作为农牧渔场开发的农业建设用土地划为一类(以下统称农村经营性土地),而耕地和部分农业建设用地(即那些已建或拟建的服务于耕地、养殖水面、山林和草场的水利设施、山塘、农作道路和公共晒场等)则可作为另一类(以下统称农村农业土地)。

宅基地因其与农户房产权利密不可分的特性而另行单独划为一类(以下统称农村住宅土地)。

可针对这三大类集体土地进行分门别类的产权制度改革。

(一)农村经营性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路径将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与四荒地中以及部分可作农牧渔场开发的农业建设用地划为一类,统称为农村经营性土地,是因为这几种集体土地都属于经营性土地资产,其独占性和排他性都比较弱,而其作为公益性甚至工商业性开发的市场价值或潜在市场价值则都比较高,易于推行集体产权按人均等化按份共有产权制度改革,也更有利于进行专业化经营管理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农村现有的土地资源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的开发利用能给农民带去的比较利益显然是最大的。

这类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搞得越好,越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就越能合理配置当地的土地资源,吸引中小企业投资或联营办厂,促进当地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的良性流动,获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而我们发展城镇化,特别是发展中小城镇,倘不从法律和政策上彻底解放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这个生产力,也是不可能的。

在股权分配上,我们认为,这类以规划内村集体经营性土地资产为基础组建专门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在实行按份共有产权制度改革时,可以考虑参考前些年各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般做法,即按照至少70%农民个人股和最多30%合作社法人股比例进行安排,以体现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一种尊重。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有三点:1.这类土地合作社的股权应按该村所有成年农民人头而不是农户(无论男女和婚否,也无论其有无未成年子女或有几个子女)进行分配,也叫个人股。

这里体现的是按份共有原则下农民个人的权益,等同于国企改制中的职工股。

2.这类经营性土地合作社的股权分配是一次性的,仅在这次集体产权改制时将所有个人股权按当时每个成年农民公民身份作一次性分配。

今后无论该村人口如何增减,都不再进行股权分配。

因为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农民个人股权已经包含了该持股人未成年子女或未来子女的财产权利。

3.这次集体产权改革必须允许农民个人股权与工商业企业的完全股权一样可以买卖、抵押和继承。

这一条很重要,因为农民个人股权能否买卖、抵押和继承是衡量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农村农业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路径农村农业土地主要是指承包耕地(养殖水面)、草场、山林以及为其服务的部分农业建设用地,如原属集体所有的水利设施、田间道路和公共晒场等类型土地。

与经营性土地不同的是,这一类土地因早已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所承包或为特定承包农户服务,在产权关系上与承包农户十分紧密,具有十分突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再因农村农业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还涉及农业现代化和国家粮食安全等国家产业政策问题,因此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体系不仅是成立的,也是必要的。

我们认为,农村农业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在组建专门的农用土地合作社基础上同时按份确认给承包它的农户和农用土地合作社。

1.自集体化以来,承包农户的户主虽然是自然人,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农户本身一直是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一个最小经营单元,通称“家庭经营”,承包了该集体范围内的一块耕地并经许可获得了一块宅基地在此建房长期居住,因此农户完全可被视作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也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而财产所有权就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土地承包法》,承包农户在承包期间对所承包土地一直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而且很多地方政府均已颁发相关法规确认农户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这都表明在法理层面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实际上是享有该土地资产所有权的。

3.《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不动产按份共有是指“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这是承包农户对其所承包土地享受所有权的最明确法律解释。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上,还是从这几十年来承包农户通过对所承包土地的长期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实践,承包农户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要件。

我们现在将承包土地的所有权确认给承包农户显然是成立的,也是顺理成章的,绝不能将其简单等同于土地私有化。

但由于农村农业土地中除承包土地之外的那些农业建设用地,包括那些公用的农业服务设施,则没有也无法细分确权到农户,所以有必要将这类土地确权给一种专门组建的农业土地合作社。

这类土地合作社可被叫做土地利用合作社或土地发展合作社,非营利性合作经济组织。

农户与土地利用合作社按份对合作社共有土地享有按份共有所有权。

可将那些为农业服务的农业建设土地和按照规划拟作为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所有权按份确认给土地利用合作社,而将那些早已被农户承包,即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农业土地、养殖水面和山林所有权按份确认给承包它们的农户。

合作社股权分为合作社法人股和合作社成员农户股。

两者土地确权证书均注明土地产权份额的各项特性,如面积、位置、地形以及土地类型和用途等,产权属性一栏则注明“按份共有所有权”。

就其性质而言,这类农业土地合作社也叫土地利用合作社,属于一种公用合作社。

这种合作社在世界各国都是普遍存在的,是指那些主要兴建和置办各种与生产有关的水利等农业服务公共设施以及公用设备,如添置大型农业机械和电气灌溉设备,培养种畜和良种,修建仓库和必要的农用道路等,以供合作社社员分别使用的一种公用合作社,其对今后农业的发展和逐步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十分重要,所起到的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的作用几乎无可替代。

我们利用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机,鼓励和促进组建这类土地利用合作社必将有力促进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可以颁行相关法律对农户出售自己份额下农业土地产权并退出土地利用合作社的条件、程序和税后所得分成以及受让这份土地产权的合作社新成员的权益等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的地方进行规范。

这对保障这类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每一类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都需要在法律修订和颁行上先行一步。

(三)农村住宅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路径农村的住宅土地其实就是指农村宅基地。

由于农村宅基地与农户的房产财产权密不可分,再加上其不属于生产资料而属于生活资料的属性,农村的宅基地与农村其它集体土地相比,显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土地产权。

1982年以前上溯几千年,我国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等。

即便是1956年我国确定走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强力推行土地集体化时,农民仍然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

到了1982年,《宪法》才首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

1998年第二次修订后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开始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约束。

后来,因可能对政府垄断商品房开发市场产生威胁,各地政府又颁行了一系列法规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了严密的控制。

但是,这种集体产权不明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和政策显然是错误和扭曲的,不仅在全国造成了数十亿平方米产权残缺的所谓小产权房,也使得农村宅基地成为各方蚕食集体利益的重灾区。

随着大量农民进城打工,各地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空置率极高,而现有制度又阻碍了农村宅基地及其房产产权的市场流动,造成了很大的土地浪费。

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1.以村现有农户宅基地资产以及农地发展规划中确定的潜在宅基地块资产为基础,组建农村住宅合作社。

农户与合作社按照按份共有原则分别享有村所有宅基地的所有权。

住房合作社所有的规划中宅基地以及村社住宅区内道路、绿化和其它辅助性居住设施用地与农户现有宅基地产权,根据按份共有原则,分别确权给住房合作社和农户。

具体确权登记方式可同农业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2.住房合作社可以在村社内部自筹资金或者通过获得政府对农村住房事业的财政支持或用自有资产抵押获取外部金融支持等方式来经营运作。

而住房合作社社员,即农户则因对自住房屋及其宅基地享有按份共有的所有权、居住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也有了根据自由意愿和市场获利需要经营自有宅基地及其房屋产权的自由选择权。

住房合作社的建立还将为农村新增居民买房或买地建房提供了获得低价高质房屋的可能。

3.根据《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农户有权按照市场价值自行卖掉和处置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及其宅基地产权。

这是农村宅基地可以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计划迁居城镇的农户的自由迁徙提供了经济物质上的条件保障。

农村宅基地的市场化自由流动将促进农村房地产业发展。

住房合作社在我国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制度。

1992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曾颁发了《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门强调“组织住宅合作社,合作建房,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改革。

充分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原则,有利于吸收个人资金,加快住宅建设。

”在这项政策激励下,到上世纪末全国最多时曾涌现了5000多个住房合作社。

后因各地政府卷入了城市土地市场,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便无疾而终。

但这个经验发生在城市,建政以来广大农村从未有过这方面的实践。

现在是到了通过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来发展农村住房合作社的时候了。

综上所述,我们在设计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时概无例外地提出了组建三种合作社作为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的按份共有所有权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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