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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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特种设备安全法解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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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本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明确了企业的 安全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的要求(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本法在生产、经营、使用一章中,利用一般规定这一节, 将共性的问题放在一起。 (1)强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是第一位的。 规定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总体责任,即 对安全负责。并且包括人员的配置、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的责任(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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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内容解析
(一)主要结构及特点 (二)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五)关于检验检测 (六)关于事故应急与处理 (七)关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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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确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是从屡屡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得出的重要 经验。换句话说,法律的条文是用生命的代价、血的教训 写出来的。(摘自审议说明)
内容
一.立法背景简介 二.重点内容解析 三.贯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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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简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二)重要意义 (三)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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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作为基本依据的安全技术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 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需加严 综上,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特种设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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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提出使用的安全距离和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要求(第三 十七条 新增规定)。 ①安全距离; 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③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特种设备共有情况的责任主体(第三十八条新增规定)。 ①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②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 ③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 务,承担相应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的必要性《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备.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密不可分。

世界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

我国早在1950年代,劳动部门就开始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特殊监管。

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

2003年,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总体上看,《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是可行的,特种设备的监管是有效的。

2005年,全国的特种设备数量大约有300多万台,到2012年,达到了820多万台,其中,电梯保有量达250多万台,居世界第一。

在特种设备数量激增而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从2006年0.94人下降到2012年的0.6人。

但是,当前,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虽然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仍高出发达国家4-6倍,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平安生活的需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

2013年5月,国内在一周时间里连发7起电梯事故,甚至有人称之为“电梯事故周”。

事故频发所产生的恐慌情绪不言而喻.在特种设备数量激增而监管资源并不能同步增长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建立更为有效的安全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创新了监管工作模式,加大了对公共场所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强化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了特种设备报废、可追溯和缺陷召回制度,并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内容解读.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内容解读.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法解析

特种设备安全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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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础-安监法学理论
特征2. 具有强制执行性 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既然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则相对 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时, 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强制其履行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 务,对不合规定的设备强令其改造甚至拆除,必要时可 课以一定的罚款等。对严重违法的人可以提请司法部门 追究刑事责任,限制人身自由。
公共物品的提供一般都是以政府或社会的某些管理职能或 公共政策的形式出现。其成果是面向公众的。 安全监督管理属于公共物品,并且以行政管理的形式出 现,必须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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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础-安监法学理论
该理论认为:安全监督管理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特征1. 具有国家意志性 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 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部门或行业的 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安全监管行为是安全监察 机构代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其 目的是为了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必 然体现国家意志。
酝酿过程 起草过程
审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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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论基础
外部效应理论 事故致因理论 《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主要 涉及的理论 系统安全理论 公共管理理论 安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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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础-外部效应理论

外部效应是指某些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个人 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 有报酬的现象。因此,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必 须矫正外部效应,对类似特种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物 品进行强制管理,实施安全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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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础-安监法学理论
特征3. 具有规范性 执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属于运用公权力,应以法律的规定为 工作依据。 行政机关职权 来源于法律法规(设定或授权); 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法规作为其行为的依据。特种设备的 安全监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所涉 及的法规也具有很多技术内容,是典型的技术法规。同 时,由于各种现象繁杂,行政措施多样,需要用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多个层次把安全 监管工作展开,形成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的义务和与作业人员处理紧急事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安全管理人员有处理紧急事务的权利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给予单位内的安全管理人员必要的责任和权利。

必须要求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制度的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且赋予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权力,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何人不应该予以阻扰。

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和采取的必要措施,必须及时处理。

安全管理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条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包括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使用部门的责任人。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事故隐患的报告义务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事故隐患或者出现某种不安全因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能够及时发现。

这就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方面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另一方面也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密切监控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

当问题出现时,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泄漏、起重机械有异常声响等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

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简)知识讲稿

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简)知识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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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二年磨一剑来之不易
(二)立法过程 包括酝酿、准备、起草、立项审议、通过颁 布5个阶段。
1.酝酿阶段(从2001年至2006年) 代表议案,列入议事日程。
2.准备阶段(从2006年至2008年) 成立起草组、境内外调研、法规研究。
3.起草阶段(从2008年至2012年) 起草、征求意见、财经委全体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重点解读)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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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重点解读)
一、十二年磨一剑,来之不易 二、坚持基本制度,为改革留有空间 三、强化企业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四、优化法定检验,十二年磨一剑,来之不易 (一)中国安全监察工作历史
确定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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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二年磨一剑来之不易
(五)基本结构
包括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
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其中生产、经营、
使用一章又分一般规定、生产、经营、使用
四节,共计一百零一条。
▲第一章总则有十二条,主要表述立法宗旨、
调整范围、监管体制。
▲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有五条,规定生产、
月修正、2011年4月修正)。 ▲铁路法(1990年9月通过)。 ▲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 ▲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通过)。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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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颁布意义
一、十二年磨一剑来之不易
2.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奠定法律基础,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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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二年磨一剑来之不易
(四)颁布意义 1.成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一员
目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有: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确保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该法律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等环节的法律要求和规范。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

根据该法律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合格的检验和认证,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还规定了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机制,要求设备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二、主旨:本条是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做好日常检查并设置警示标志的规定。

同时,也对公众乘坐或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的事项作出相关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使用前应当做好试运行和例行检查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是供游客乘坐的,发生事故,直接造成人员伤害,社会影响较大。

因此,安全显得更为重要,做出安全检查的特殊规定是必要的。

规定使用单位每日运行前认真进行试运行和检查,特别要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以便更有效地保证安全运行。

二、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由于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乘客一般都不了解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因此,必须将必要的注意事项,如电梯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自我保护的措施告知乘客,乘坐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要求乘客必须身体能够适应,必须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规定绑好安全带或安置好相应保护装置等,这些要求也必须告知乘客。

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一般放置在电梯轿厢或扶梯入口处,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一般放置在入口处,易于乘客注意和识别。

三、乘客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事项的要求。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一些事故与乘客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有直接关系,应当规定乘客遵守相关安全事项的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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