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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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渝国税发[2004]25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

容。各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全市欠税公告工作由征管处负责牵头和具体组织实施,计统处负责欠税的会计核算管理,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处、涉外处、稽查局负责欠税的确认及清缴管理;征收部门负责欠税的公告、核算、征收及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欠税纳税人的宣传,欠税的确认、催缴、破产清理;稽查部门负责涉税案件查补欠税的确认、催缴。

二、严格范围,广泛宣传

(一)欠税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下同)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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