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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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

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

造工程实施意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规定》以及省交通厅相关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村

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

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县道、乡

道、村道公路项目(含提档升级项目)及沿线桥梁改造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镇各村

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

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

的行为,均有权向区交通运输局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第二章工程实施和质量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施工、监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农村公路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安全、廉政三合同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

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审批,并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附建设合同复印件),工程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填报单位及审

批单位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

告。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维

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确保交通交通安全。具体参照《江苏

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

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

群众生命安全。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

理的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

政策,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全面指导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区交通

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

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对本地区农

村公路质量和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

第三章质量监督程序

第十条所有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办理质

量监督手续,全面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乡道、大桥应以单个项目到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

村道及独立中小桥可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到区交通工程质量

监督站办理。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县乡道:( 1)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2)开工报告批复文件;( 3)施工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施工组织设

计、监理工作细则;(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及质量检验人员资质情况;( 5)工程进度计划。

村道:( 1)项目设计文件;( 2)施工合同副本、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单位主要人员基本情况;( 4)工程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对监督项目编制工

程质量监督计划书,明确质量监督人员、监督方法、监督要

点等。县、乡道公路以单个项目为单位,通村公路最大

以一个乡镇的所有项目为单位,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

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二条开工前对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核查施工、

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资质、人员及设备到位等情况。施工

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督计划,对原材料和各工程部位进行相应

质量抽检,同时按质量鉴定办法完成建设过程中的检测和数

据采集,严格检查参建单位基本质保体系的建立情况,严格

检查工序及工艺的规范性,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抽查意见,并

责令坚决整改。路基工程不经过验收合格绝不允许进入路面

工程的施工。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

第十四条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工程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交工前的质量检测和竣工前的质量鉴定。三级以下

公路工程则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可以适当简化工作程序,交

竣工检测和质量鉴定合并一次进行。

第十五条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其监督项目的

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各建设及施工

单位应认真组织整改,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整改结果。

第四章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

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十七条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路基填筑必须使用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垃圾、腐植土。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

材料均匀。

2、路基填筑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

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3、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

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

4、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

第十八条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

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

标准。

2、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

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

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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