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篇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9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下同)是全省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出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确保农村公路畅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养护目标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以县级人民政府为管理主体,落实管理养护责任、资金、人员,2012年实现县、乡、村道全面管理养护;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2014年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实现有路必养、养必优良,有路必管、管必到位。
二、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养护资金,指导管理养护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监管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养护工作。
(二)市(州、地)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监管养护资金,指导、监督管理养护工作。
市(州、地)公路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所属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编制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管理养护任务,检查验收管理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9•【文号】交质监发[2004]370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370号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管理,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应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建设质量问题上,农村公路与高速公路应同等对待。
但可结合各地情况采用适宜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并切实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以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
二00四年七月九日附件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农村公路建设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村民自治组织自行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第六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部、省有关规定制订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合理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质量,是指有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部、省有关文件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和发展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工程质量为龙头,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投资的关系,通过加强质量教育,增强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推动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工作跃上新台阶。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所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85%以上。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质量,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1负责工程监理质量,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层层分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实行质量公示,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人。
县、乡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负领导责任,公路建设管理机构负技术责任,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负监督责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检评单元质量控制,以抓好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促进质量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日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设计与审批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82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823号建议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8.21•【文号】交公路建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823号建议的答复函交公路建字〔2020〕57号罗霞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四好农村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总结提出、领导推动实践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先后三次对农村公路的发展作出重要指示。
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四好农村路”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带去了人气、财气,也为党在基层凝聚了民心。
要求我部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聚焦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机制,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近年来,我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作为农村公路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持将“四好农村路”建设作为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载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定向精准施策,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农村交通工作大格局。
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农村公路政策指导力度,大力推动农村公路立法,积极推动《农村公路条例》的出台,推动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印发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发布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从顶层设计层面加大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通知

辛立庄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通知各村民委员会:近年来,我镇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通村水泥路的建设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出行,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但由于重建轻养现象严重,致使部分村级公路缺养、失养、侵占公路现象不断出现,为切实加强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村级公路建设成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各村要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村组干部为成员的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小组,具体负责对本村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重点对养护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同时,要建立长效管理养护体制,制定出符合村情的《爱路护路村规民约》,增强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村级道路管理养护主体是村民委员会。
全镇实行乡村公路分级养护的管理模式,即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由镇政府直接负责,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所属的村民委员会负责。
各村要成立专门的村级道路管理养护队伍,配备常年的管理养护人员。
村道由乡镇与各行政村签订责任书。
合同或协议书内容要明确管理、养护双方的职责和权限,并明确具体的养护内容、标准、方式、时间、资金等相关事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管理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各村在落实养护措施的同时,要不断通过广播、标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
努力营造“爱护公路,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群众“爱路、管路、护路”的意识和自觉性。
三、明确标准,科学管护我镇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要达到以下标准:(一)坚持路面清扫,及时清除路面上堆积的杂物,保持路面清洁、畅通;(二)及时修剪、清除道路两侧影响通行安全的杂草、树木。
(三)及时疏通边沟、涵洞,保证排水顺畅;(四)及时修补被行车压坏的硬路肩,及时修复发生沉陷、垮塌的土路肩;发生较大面积行车道板破碎时,要及时更换、修补;(五)经常性检查乡村道路上的桥涵等构造物,查看道路基础是否冲空、河床是否淤塞、墩台是否变形或下沉、桥面是否产生裂痕等;(六)砼路面灌缝沥青出现脱落现象时,要定期进行修复,避免雨水浸泡路基;(七)对有损路产路权的行为和超限车辆上路行驶等情况进行制止。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积极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鼓励实行“建养一体化”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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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交通局文件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抓好农村公路改造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一、各镇应以项目为单位,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或负责人、项目所在村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专职质量监督员)组成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小组,与开工报告一并填报我局镇通村公路改造办公室。
二、每条项目线路在施工期间,各镇应派驻2 名以上专职质量监督员在施工现场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三、严格把好装模关。
每条施工线路,各镇应配备一名专职监督员跟踪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水泥路面宽3 . 5 米、厚0 . 18 米的标准装配好钢模,清理平整压实底层后方可铺设路面。
四、严格把好水泥混凝土材料配比关。
各镇应配备一名专职监督员在混凝土搅拌机旁实行旁站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按《 30 号水泥混凝土材料配比标准》(见附件)合理配足各项材料。
五、加强对质量监督员的管理,经常检查、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专职质量监督员可实行误工补助。
因质量监督员不称职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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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0 号水泥硷材料配比标准
1 、每立方米硅计算用料如下:
500 #水泥=412 公斤(8 包)
中粗沙=575 公斤(8 平斗车)
2 碑cm 碎石=123
3 公斤(12 平斗车)
水=157 公斤
米质量比为1 : 1 . 4 : 2 . 9 : 0 . 44
2 、如采用4OOL 搅拌机则可按下面比例配料:
500 #水泥2 包二100 公斤,中粗沙143 公斤二2 平斗车2 碑cm 碎石303 公斤二3 平斗车,水38 公斤
米每搅拌时间约2 分钟
3 、实地常用:2 包水泥配3 平斗碎石、2 平斗沙,再加约38 公斤水,搅拌2 分钟。
公路施工中施工单位注意事项
1 、每条公路开工前三天施工单位应通知质量监督站,以便质量监督站通知项目所在镇和村委会选定施工现场监理员。
没有监理员监督质量的项目,不准开工,·如果擅自开工,所浇筑的水泥路面不予以计量。
2 、项目施工前,必须经质量监督站核定材料并在下料设备划定红线后才可以开工。
斗车或铲车的铲斗高度超过划定的红线,要把铲斗超过的部分割除。
3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需要更换下料设备(指斗车或铲车),应先通知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核定下料设备并划定红线后才可以开工。
4 、施工中被质量监督站发现有偷工减料现象,被质量监督站责令停工整顿和打掉重做的,如果施工单位认为不合理,可以书面申请有韶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钻芯取样鉴定是否合格,但请韶关质量监督站钻芯取样的一切费用有施工单位负责,鉴定结果没有出来前,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如果韶关质量监督站鉴定合格的,不需要打掉重做;如果鉴定不合格的,除按合同罚款外(如厚度低于17 厘米按厚度处罚,芯样强度低于4Mpa 按强度处罚),还需要打掉重做。
多、舟泉去咚开二截必沃办吐开上街告二
二00 六年大月二未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