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皖财农〔2023〕1448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监狱局、省农垦局: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亩均论英雄 评价体系

亩均论英雄评价体系
“亩均论英雄”评价体系主要聚焦于工业高质量发展,以“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为核心。
这个体系的技术、人才、资金、土地“四力齐发”,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突出效果导向,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具体实施上,该体系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以亩均工业投资、亩均工业产值、亩均税收、主导产业占比、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等为主要指标的园区“亩均论英雄”评价体系。
依据评价结果,予以分档激励,实施用地指标、资金安排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同时,通过搭建“数字地图”平台,技术创新提升效益。
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和政策,将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与人才激励政策相结合,对评价结果为A、B
类的规上企业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提供薪酬补贴政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关于“亩均论英雄”评价体系的文献或咨询相关专家。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开发园区优化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开发园区优化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通政办发〔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开发园区优化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意见通政办发〔2018〕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展方向,切实加强开发园区产业项目用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开发园区用地效益,助推开发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产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6〕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明确新上项目准入条件。
开发园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招引一批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的项目,切实提高招商质效,防止盲目建设,减少土地资源浪费。
重点保障开发园区明确的一个主导产业、一个新兴产业项目用地,重点保障符合南通市“3+3+N”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领域和国家、省、市级重大建设项目。
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保障税源项目供地。
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新上项目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400万元/亩、35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
加强重大项目用地准入管理。
市区开发园区新增供地200亩以上的产业项目,由市政府分管市长牵头召集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等部门与开发园区会商确定,再按现行土地使用审批流程办理。
规范签订产业发展协议。
开发园区管委会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南通市开发园区产业发展协议》(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协议》,见附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加严格耕地保护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加严格耕地保护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马政〔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加严格耕地保护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更加严格耕地保护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22日关于更加严格耕地保护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好耕地保护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加严格耕地保护1.坚决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
地为粮基,牢固树立保耕地就是保粮食、保安全的强烈意识,坚决落实党政同责,扛稳扛牢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各县区党委政府、开发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开发园区)2.探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路径。
对依法批准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空间不足的情况下,探索建立市域范围内的异地有偿补划政策。
健全完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3.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政策要求。
完善补充耕地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备案、后期管护全链条闭环管理,强化项目选址论证,严格合规性审查;加大补充耕地项目资金投入和质量管控,确保补充耕地来源明、数量准、质量高、信息实、管护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8•【字号】苏府〔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6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8日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我市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苏发〔2016〕16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按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目标,确定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不符合现有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能耗等要求的产业用地;(二)经所在县(市)、区通过亩均综合效益评价认定为低效的产业用地;(三)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的存量建设用地;(四)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五)已建成但利用不充分或闲置的公共建筑、商业房产等所涉存量建设用地;(六)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低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七)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规定的改造开发范围内的其他城镇低效用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内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存量资源盘活、强化地价调控等措施,推动全区土地资源价值提升、价格提高,价值实现路径进一步明晰,资源要素活性持续增强,跨省域交易路径全面打通,多元化交易模式形成并有效实施,地方财力稳步增加;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存量土地资源有效盘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措施(一)完成调查摸底,开展政策调研。
1.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工作,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未利用地等情况;结合村庄分类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摸清农村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情况。
结合土地审批及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摸清城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及开发区低效用地等情况。
结合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摸清矿山用地及复垦情况。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或部分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生态环境优化提升,促进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系统性重塑的空间治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阶段划分。
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五个阶段;从方案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一般为3-5年;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根据项目管理规范或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管护期限和责任,其中土地整治类项目不少于3年。
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
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导细则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专题组2013年12月目录前言 (1)1 测算分析工作总体框架与流程 (3)2 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方法 (6)2.1灌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方法 (6)2.2区域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方法 (6)3 样点灌区选择 (8)3.1样点灌区选择原则 (8)3.2样点灌区数量要求 (8)3.3样点灌区调整条件 (9)4 样点灌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 (11)4.1典型田块选择 (11)4.2典型田块亩均净灌溉用水量观测与分析方法 (14)4.3样点灌区年净灌溉用水总量测算 (21)4.4样点灌区年毛灌溉用水总量计算与分析 (23)4.5样点灌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计算 (24)5 省级区域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计算分析 (26)15.1省级区域大型灌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计算 (26)5.2省级区域中型灌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计算 (26)5.3省级区域小型灌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计算 (27)5.4省级区域纯井灌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计算 (27)5.5省级区域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计算 (28)6 全国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计算 (29)6.1全国大型灌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值计算 (29)6.2全国中型灌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值计算 (29)6.3全国小型灌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值计算 (30)6.4全国纯井灌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值计算 (30)6.5全国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值计算 (30)附录 (31)一、样点灌区基本资料调查表 (33)二、测算分析成果汇总表 (44)三、省级区域水量权重计算 (49)2前言发展节水灌溉的目的就是要不断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和效益。
一直以来,国内外有许多表征灌溉用水效率的指标,说法也不统一。
鉴于目前国内有关资料已广泛使用“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表征灌溉用水效率,为与实际管理工作相衔接,本细则采用“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作为灌溉用水效率的表征指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0〕11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有序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 32号)要求,经2020年9月29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坚持全面调查、规划管控、分类开发、完善保障、动态管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思路,强化政策引导,完善保障措施,因地制宜确定认定标准,充分运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入库管理、规划引导、分类开发,有效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一)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
综合运用第三次国土调查、不动产信息登记、“亩产效益”评价、工业用地绩效调查评估等成果,对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全面调查,摸清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投入产出水平、环境状况、基础设施配套水平等用地现状,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合理确定开发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不含闲置土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工业园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厂房)和非正常生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指导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工业园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厂房)和非正常生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安政办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工业园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厂房)和非正常生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园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持续提高闲置低效工业厂房利用率,切实处置园区非正常生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非正常规上企业”),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经济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五届六次全会部署,深化拓展“三个年”活动,紧紧围绕“七个突破提升”要求,持续推进我市工业园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闲置低效厂房和非正常规上企业盘活处置工作,全面夯实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
(二)工作目标。
坚持集约发展,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依规,兼顾各方、因地制宜、分类盘活”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经济、市场等手段,依法依规开展排查盘活处置工作,大力盘活全市工业园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低效厂房,妥善处置非正常规上企业,提高工业用地(厂房)利用效率和入园企业经济效益,确保盘活处置整体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其中闲置工业用地处置进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要求,低效工业用地、闲置低效厂房处置和非正常规上企业盘活工作动态开展,摸排发现一宗(栋),及时处置一宗(栋),确保全市工业园区和规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年均提升3个百分点以上,促进节地水平、产出效益双提升,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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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现就《关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并将其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找准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黄金结合点,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加快推进三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13号)、《关于做好2020年“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通知》(台亩均办〔2020〕2号)等文件精神,在2018年制定的《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加快资源要素市场配置改革实施意见(2018年版)》(三政发〔2018〕43号)文件基础上,制定出台《补充意见》。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调整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工业用地上的工业企业。
第二部分,调整规模以下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
规模以下企业调整为亩均税收为80%、亩均社保基金为20%。
第三部分,调整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最终得分,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进行排序,将评价企业分为A、B、C、D四类。
A类为优先发展类,占比20%;B类为提升发展类,占比60%;C类为调控帮扶类,占比17%;D类为倒逼整治类,占比3%。
第四部分,调整、补充部分评价分类标准。
在评价过程中,结合企业目前经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重新调整了升降档规则,对新进、优质、潜力等企业给予一定的保护和优待,对经营不善、资源占用较多但产出偏少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限制,以及出租、租赁企业的评价规则,进一步促进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部分,调整分类评价的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其中,A类企业100%返还土地使用税,B类企业返还80%土地使用税,C类企业可享受县级各类政策性补助按50%奖励,D类企业不得享受县级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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