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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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规范是为了确保房屋的设计、建造、使用等环节能够符合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保障住户的安全和生活质量而制定的规范。

下面是一份大致的住宅建筑规范,包括了设计、建造和使用方面的要求。

设计方面:1. 建筑用地应具备相关的法定土地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且具备基本的防洪、防渗条件。

2. 设计应根据住户数量、功能需求等进行合理布局,确保通风、采光和舒适度。

3.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强度、稳定性和抗震要求,能够承受正常的荷载和外部环境变化。

4. 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标准,包括消防通道、灭火设备等配置。

建造方面:1. 建筑材料要求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

2. 建筑施工应按照相关的工艺流程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建筑结构应进行必要的地基处理,确保建筑的稳定和安全。

4. 建筑外墙应具备防水、保温等功能,能够抵抗风雨侵蚀。

使用方面:1. 住宅应具备基本的居住功能,包括合理的室内布局、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

2. 住宅内部设施应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包括供水、排水等系统。

3. 住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不得私自改造或拆除构件。

4. 住宅小区应配备相关的配套设施,包括照明、绿化、停车等服务设施。

总结:住宅建筑规范是为了保障住户的安全和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设计上要符合合理布局、通风、采光和结构强度的要求;建造上要保证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使用上要按照规定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居住的便利和安全。

只有遵循住宅建筑规范,才能够建造出安全、舒适且符合标准的住宅。

【通用文档】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doc

【通用文档】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doc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总则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

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

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住宅设计规范是指对住宅建设和设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规定的文件。

它是为了确保住宅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功能性而制定的。

住宅设计规范的最新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住宅的布局规范。

住宅的布局应合理,保证各个功能区域的流畅连接,并便于居住者的日常生活。

主卧室和次卧室的位置应合理,保证隐私和舒适度。

卫生间的位置和数量也需要根据住户的需求进行规划。

其次是住宅的朝向和采光规范。

住宅的朝向应尽量选择南北朝向,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自然光和温度。

窗户的尺寸和位置应能够保证充足的采光和通风,同时又能有效防止太阳直射和噪音的侵入。

第三是住宅的建筑结构规范。

住宅的结构应能够承受正常的荷载和风险,确保房屋的稳固性和安全性。

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房屋的耐久性和环保性。

第四是住宅的消防安全规范。

住宅应配置适当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烟雾报警器和紧急疏散通道等,以提供安全的逃生通道和应急处理措施。

同时,住宅的电路和用火设施也需要符合安全规范,以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五是住宅的环保规范。

住宅应符合环保要求,包括节能、节水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等方面。

设备和用品的选择应尽量选择低能耗、高效和环保的产品,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最后是住宅的功能规范。

住宅的功能应满足居住者的基本需求和生活习惯,包括居住空间的大小和布局、厨房和卫生间的设备和功能等。

此外,住宅还应考虑到特殊群体的需求,如老人、儿童和残障人士等。

综上所述,住宅设计规范的最新版主要包括住宅的布局规范、朝向和采光规范、建筑结构规范、消防安全规范、环保规范和功能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它的出台旨在保证住宅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功能性,为人们提供一个优质的居住环境。

江苏住宅设计规范

江苏住宅设计规范

江苏住宅设计规范一、概述住宅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其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人们的生活需求和舒适度,同时遵守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江苏省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规范江苏省内住宅的设计和建设,保障住宅质量,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新建住宅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二、建筑设计住宅的建筑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建筑布局合理,便于使用和管理,具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2.结构牢固稳定,能够承受正常使用和外部自然力的作用,保障住宅的安全性。

3.设备设施配备齐全,包括给水、排水、供暖、通风、消防等系统。

4.外墙和屋顶应具备良好的保温、隔热和防水性能。

5.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人们的生活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的合理布置。

三、平面布置住宅的平面布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功能布置合理,满足各个区域的使用需要,如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

2.房间的面积应满足相应的标准,例如卧室的最小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

3.房间的进深应当满足相应的标准,以确保采光和通风的效果。

4.房间的间距和走廊的宽度应满足相应的标准,以确保人员的通行和安全。

5.阳台的设立应当考虑人们的采光和休闲需求,设计合理的面积和布置。

四、层高和采光通风住宅的层高和采光通风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层高应满足相应的标准,以提供舒适的生活空间。

一般住宅的层高标准为2.8米。

2.采光通风应满足相应的标准,以确保室内的空气质量。

一般起居室和卧室的窗户面积应不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10。

3.采光设计应充分考虑南北朝向,合理布置窗户和采光空间,以减少电照明的使用。

五、设备设施住宅的设备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给水和排水系统应满足相应的标准,保证供水和排水的质量和稳定性。

2.供暖和通风系统应满足相应的标准,以提供舒适的温度和空气质量。

3.电气设施应符合相关的规范,确保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

4.消防设备应满足相应的标准,确保住宅的消防安全。

六、室内装饰住宅的室内装饰应满足以下要求:1.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DOC)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DOC)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专题论证报告、答疑专题简介: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典型问题答案: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

《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

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

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

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

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

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

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

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

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其次,规范对住宅的户型设计和空间布局进行了规定。

例如,规范要求住宅的功能分区要合理划分,不同功能区域要具有清晰的界限,以满足不同居住需求。

此外,规范还对住宅的层高、梯间距离、通风和采光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保证住宅的舒适性和人居环境的健康。

在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方面,规范也做出了明确要求。

规范要求建筑材料要满足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住宅的质量和安全。

其中,对于抗震支撑、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等重要部位的材料,规范还要求进行相应的测试和鉴定,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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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多种规范要求(合集)1、<住宅设计规范>1.1住宅的层数:1-3底层;4-6多层;7-9中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

1.2卧室应有直接的采光和通风,其使用面积要求如下:双人卧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不小于6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不小于12平方米1.3起居室(厅)应有直接的采光和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

起居室(厅)内家具布置长度不小于3米。

1.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及过厅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方米。

1.5厨房一二类不小于4平方米1.5.1厨房应有直接的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的靠近入口处。

1.5.2厨房应布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的流程排列操作台净长不应小于2.1米。

1.5.3 单排布置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米双排布置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

1.6 卫生间1.6.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

1.6.2设便器洗浴器两件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1.6.3 设便器洗面器两件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1.6.4 设便器面积不小于1.1平方米。

1.7 套内应考虑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1.8 经济技术指标1.8.1 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1.8.2 套内使用面积1.8.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1.8.4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1.8.5 住宅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1.8.6 套型建筑面积1.8.7 套型阳台面积注:a、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b、住宅标准层的而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活相临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保温层时,按保温层的外表面计算。

)c、套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相邻走中心线计算)+套内阳台的建筑面积由上条反推:套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的阳台建筑面积d、套型阳台面积=套内各部分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e、跃层建筑中,套内楼梯按自然层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f、烟道、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g、利用坡屋顶的空间时:顶板的表面与露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2.1米计算1/2计算使用面积大于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注意:坡屋顶的使用面积应该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之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h、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的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

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共用墙系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堵、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

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

(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

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六、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一)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二)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七、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一)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二)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八、其他购房人受益的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九、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十、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十一、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对于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十二、商品房如按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他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他楼层或楼门分摊。

其他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本规定执行。

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包括整层、整楼门销售面积中含有的公用建筑面积)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十三、楼房按套计算建筑面积的,参照本规定;单位按房改政策及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十四、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绘,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执行(附件三)。

十五、本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解释。

十六、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略)附件二: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摘录(略)附件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略)1.9 层高和室内净高1.9.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米,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不应低于 2.1米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1.9.2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做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米。

1.9.3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2米。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露面地面净距不低于1.9米且不影响开门窗。

2.0阳台2.0.1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低于1.05米。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低于1.10米2.1 过道贮藏室空间套内楼梯2.1.1 套内入口过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2米。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米。

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米。

2.1.2 套内吊柜净高不小于400 ,净宽不小于500。

2.1.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小于750 。

当两侧有墙时不小于900。

套内楼梯220*200 扇形楼梯距扶手中心250处宽度不应小于220 。

2.2公用部分2.2.1楼梯和电梯2.2.1.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米,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米。

2.2.1.2 住宅楼梯踏步260*175 扶手高度不应低于900 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超过500时,扶手高度应不低于1050 。

楼梯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窄于110 (不包含110)。

楼梯的梯段净距指的是楼梯墙面至楼梯扶手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

楼梯平台宽度不小于梯段净宽且不小于1.2米。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净高度不应低于2米。

楼梯段自踏步前缘(含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外300处量至垂直上方突出物结构下缘的垂直净距应在2.2米及2.2米以上。

2.3 楼梯井的净宽度大于110m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2.4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 低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低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的楼面距该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电梯。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的楼面距该建筑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在16米及低于16米的可不设电梯。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卖弄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有中间层起计算。

2.5 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常规的电梯井道净尺寸为2200X2400mm. 2200x2400均为净尺寸,2200为开间,2400为进深.)(电梯分为居民楼电梯,商场观光电梯,还有货物电梯,它们重量不一样,所以井道尺寸也就不一样了。

如乘客电梯1000KG的一般井道尺寸为2400*2300,居民楼电梯1800*2600,载货电梯2000KG的2700*3200 重量、速度都有关的2.6高层住宅的电梯宜每层设站。

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2.7 候梯厅的深度:单台布置:大于轿厢深度且不小于1.5米单侧多台布置: 大于等于其中最大轿厢深度。

双侧多台布置:大于等于相对最大轿厢深度之和且小于等于3.5米。

2.8 走廊和出入口2.8.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不低于10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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