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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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2024年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2024年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小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小区非机动车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小区内居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小区交通有序运行。

第四条小区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辆、滑板车、助力车等。

第二章非机动车进出小区管理第五条非机动车进出小区需按照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小区入口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通道,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通行区域。

第七条非机动车进出小区需佩戴有效的身份证明,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进出小区时需遵守交通信号,保持行车秩序。

第三章非机动车行驶管理第九条非机动车应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禁止逆行和占用机动车道。

第十条非机动车行驶时应保持适当的车距,不得追尾、抢行或堵塞交通。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在弯道处应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距离,并遵守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应使用专用车道。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停放时应选择合适的位置,并确保不妨碍交通和人行通道。

第四章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第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佩戴头盔,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应定期检修,保证车辆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禁止搭载超员或运载不符合规定的物品。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信号、随意变道或超速行驶。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积极遵守本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将给予相关的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一、本规定所称的小区是指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工业小区等居住和工作场所所在的封闭性社区。

二、本规定中的非机动车指的是不依靠机械装置驱动,由人力、电力或电动机驱动的车辆。

三、本规定中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等依靠内燃机驱动的车辆。

非机动车在小区的管理规则

非机动车在小区的管理规则

非机动车在小区的管理规则1. 引言本文旨在制定非机动车在小区内的管理规则,以确保小区内的交通秩序和居民的安全。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滑板车等。

2. 使用规定2.1 居民在小区内骑乘非机动车时应遵守交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红绿灯、礼让行人等。

2.2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2.3 非机动车应保持适当的车速,不得超速行驶。

2.4 非机动车应保持良好的状态,确保车辆的刹车、灯光等设备正常运行。

2.5 非机动车停放应遵守规定的停车区域,不得随意停放在小区的通道、楼梯口等影响通行的地方。

3. 管理措施3.1 小区应设立专门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提供足够的车位供居民使用。

3.2 小区应定期检查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3 小区可以设置监控摄像头,对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进行监控,以防止盗窃和损坏行为的发生。

3.4 小区可以委托专业公司进行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包括巡视、维修等。

4. 处罚措施4.1 对于违反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居民,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提醒其遵守规定。

4.2 对于多次违反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居民,可以采取书面警告的方式,并记录其违规情况。

4.3 对于严重违反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居民,可以视情况采取暂停使用非机动车的措施,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5. 宣传教育5.1 小区应定期组织非机动车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的认知。

5.2 小区可以制作宣传标语、海报等,张贴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和小区的显眼位置,提醒居民注意交通安全。

5.3 小区可以邀请交警部门或相关专家进行交通安全讲座,增加居民对交通安全的认识。

6. 结语本文所制定的非机动车在小区的管理规则旨在提升小区内的交通秩序和居民的安全。

希望所有居民能够自觉遵守规定,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

---以上为非机动车在小区的管理规则草案,供参考使用。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3篇)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3篇)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成都市对非机动车的管理有以下规定:1. 注册:非机动车所有者需要将其非机动车注册登记,领取非机动车行驶证和标识。

2. 编号:每辆非机动车在行驶证上有唯一编号,以便追踪管理。

3. 限速: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非机动车限速为15公里/小时,特定区域还可以设置更低的限速。

4. 驾驶员限制: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得骑乘非机动车,12至16周岁的青少年需接受非机动车安全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才能骑行。

5. 载客限制:非机动车禁止搭载人员。

6. 防护装备:骑行非机动车时,驾驶员需要佩戴头盔,并保持车辆稳定,避免装载超过车辆承载能力。

7. 路权分离: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应当尽量与机动车分离行驶,避免出现混行。

8. 驾驶行为限制:严禁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横穿马路、逆行等违规行为。

以上是成都市对非机动车管理的主要规定,具体细节还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规进行查阅。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___《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本规定所称三轮车,是指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车轮的车辆;所称人力车,是指用于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

电动自行车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

第四条本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建设、规划、城管、交通、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文明交通劝导队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维护交通秩序。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明交通劝导队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除自行车以外,其他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是成都市对非机动车管理的主要规定:
1. 非机动车行驶规则:
-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路口等区域行驶,不得逆行、乱穿车道。

- 行驶时应当手持或安装手机支架,避免使用手机、耳机等影响安全驾驶。

- 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的规定,停车时应当选择合适的位置,不得堵塞交通、消防通道。

- 不得在禁止鸣笛的区域鸣喇叭,不得发生追逐、抢行、竞速等危险行为。

2. 非机动车停放规则:
- 非机动车停放应当选择合适的位置,不得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停放时应当使用车锁等固定装置,保持车辆稳定。

- 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停放,否则可能被交管部门进行处罚或拖移。

3. 非机动车装载规则:
- 载货时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确保货物不会影响行车安全和其他车辆通行。

- 不得在非机动车后座上搭载乘客。

4. 非机动车使用规则:
- 非机动车驾驶人年满16周岁方可上道行驶。

- 使用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规定安装前、后灯、制动装置等安全设备。

- 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后灯光。

-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仅是部分规定,具体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还需根据成都市相关法规进行参考。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天辰大厦一、凡在非机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车主,请遵守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本停车场可以停放自行车、电瓶车和摩托车。

三、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开放,无人值守,请车主自负车辆保管责任。

四、不同类型的车辆请按照停车场指示的分区域按顺序整齐停放。

五、停车人应确保车辆性能完善,避免自身车辆状况异常给其他停车人带来不良影响。

六、非机动车在园区内需限速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进出非机动停车场及在园区内与机动车并行时,非机动车辆必须推行。

七、因非机动车车主行驶及存放车辆导致园区公共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八、车主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清洗车辆。

九、请自觉维护停车场卫生环境,禁止吐痰和乱扔烟蒂杂物。

十、请自行妥善保管私有物品,锁好车辆。

如有车辆损坏或车辆丢失事件,车主应及时报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十一、本非机动车停车场禁止为电瓶车充电,否则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

十二、对长期不用1个月以上的非机动车,大厦可以将其集中存放,并在现场通知。

如通知超过一个月未能找到车主,将其作为无主车进行清理。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存车人自行承担。

十三、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大厦有权通知有关部门对车辆进行扣留或拖走。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篇: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xx0207(颁布时间)xx0207(实施时间)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xx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xx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司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

公司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非机动车管理,保障员工出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营造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使用非机动车的情况。

三、停放区域1. 公司内部设有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包括停车场、指定停车线等。

2. 员工应按照指定区域停放非机动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行人通道等。

3. 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四、停放要求1. 非机动车停放时,应保持车身平稳,锁好车锁,防止车辆被盗。

2. 非机动车停放时,不得倒放、侧放,占用他人停放空间。

3. 非机动车停放时,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紧急出口、行人通道等。

4. 非机动车停放时,不得随意涂鸦、刻画,保持车辆整洁。

五、停放管理1. 公司安保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管理,包括巡查、清理、维护等工作。

2. 公司安保部应定期对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进行检查,确保停放秩序良好。

3. 公司安保部发现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对违规停放者进行教育。

4. 公司安保部有权对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进行拖移,并要求违规停放者承担相关费用。

六、违规处理1. 非机动车停放违规者,公司安保部可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或罚款处理。

2. 非机动车停放违规,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违规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3. 非机动车停放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解除违规者劳动合同。

七、宣传教育1. 公司定期开展非机动车停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遵守停放规定的意识。

2. 公司通过宣传栏、内部网站等渠道,发布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及相关知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保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司非机动车停放行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整洁的工作环境。

2024年非机动车管理规定(4篇)

2024年非机动车管理规定(4篇)

2024年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为营造和谐宜居的生活氛围,保障园区公共秩序的稳定,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预防非机动车被盗及乱停乱放现象的发生,特制定以下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定义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电动(瓶)车、摩托车、三轮车(含老年车)等。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非机动车的日常管理。

三、管理职责3.1 各物管中心安全主管部门承担非机动车辆管理的主要职责。

3.2 各物管中心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

3.3 各物管中心应将制定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提交给项目总经理审核批准,并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四、管理措施4.1 各物管中心应依据项目实际需求,遵循方便业主的原则,规划并设置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

4.2 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配备必要的停车设备和灭火器材,确保安全。

4.3 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4.4 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并在现场公示《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4.5 各物管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非机动车辆停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停放有序,环境卫生整洁。

4.6 各物管中心应实施非机动车辆挂牌管理,严格禁止在消防通道、公共区域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4.7 非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参照北京市现行标准执行,并在停放场地公示,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4.8 各物管中心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非机动车管理,并签订《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他事项5.1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所有。

5.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六、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甲方:物业管理中心乙方:第三方管理机构为确保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1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

公司员工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非机动车管理,规范员工使用非机动车行为,保障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司非机动车分为以下几类:1. 自行车:包括普通自行车、电动车、折叠车等;2. 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助力车等;3. 其他非机动车:如滑板车、平衡车等。

第五条员工使用非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1. 非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得使用无牌、无证、报废、改装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2. 非机动车应保持良好的车况,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3. 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不得随意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公共区域;4. 非机动车行驶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逆行、闯红灯、超速等;5. 非机动车不得搭载他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6. 非机动车不得用于非法营运、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员工使用非机动车应办理以下手续:1. 员工入职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非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证明材料;2. 员工更换非机动车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备,办理相关手续;3. 员工离职时,应将非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非机动车管理职责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包括:1. 制定和修订非机动车管理制度;2. 监督员工遵守非机动车管理规定;3. 处理非机动车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包括:1. 对非机动车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2. 对非机动车进行维护和保养,提高其使用寿命;3. 对非机动车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员工违反本制度,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警告:对首次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警告,并要求其整改;2. 罚款:对多次违反规定的员工,根据违规程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3. 惩戒: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员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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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规定1 总则为了给业主创造一个温馨、优美的生活环境,维护园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防止发生非机动车被盗和乱停乱放的现象,特制定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 定义本规定所指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瓶)车、摩托车、三轮车(含老年车)等。

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非机动车的管理。

4 管理职责4.1 各物管中心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4.2 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

4.3 各物管中心应将制定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经本项目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5 管理办法5.1 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按照方便业主的原则,设置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场地。

5.2 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合理配置停车器械和灭火器材。

5.3 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专人管理。

5.4 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在现场张贴《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5.5 各物管中心应指派专人对非机动车辆停放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6 各物管中心应对非机动车辆实施挂牌管理,严禁在消防通道、公共区域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5.7 非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参照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并于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公示,严禁乱收费。

5.8 各物管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对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委托管理的应签订《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

6 其他6.1 本规定由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甲方:物业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为保证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以下简称“本场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停放非机动车的相关设施设备。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居住场所。

3. 甲方负责承担非机动车车牌的制作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对非机动车进行管理,管理内容不得超出甲方规定范围。

乙方住宿人员应遵守甲方《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

2. 乙方向甲方交付押金元整(大写元),作为非机动车损坏、丢失的维修、赔偿保证金。

3. 乙方每月缴纳元整(大写元)管理费用、元整(大写元)能源消耗费。

4. 乙方收取的非机动车管理费用,作为乙方管理人员工资和其他费用,甲方不负责非机动车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4. 非机动车损坏、丢失由非机动车管理人员负责维修、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乙方不得利用本场地进行其它任何经营行为。

6. 乙方应做好本场地的清洁工作。

7. 乙方应遵守甲方相关的治安和消防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管理。

8. 乙方应按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现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在本场地公示,不得乱收费。

因乱收费所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 乙方不得利用本场地进行任何违法活动,一经查出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同时甲方收回乙方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管理权,所交付押金不予退还。

三、合同期限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当本协议到期双方再另行协商是否续约或解除。

四、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 《非机动车管理制度》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1.0 目的及适用范围1.1 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秩序,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整洁的车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0 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2.0.1 禁止机动车辆和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2.0.2 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车辆按区域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2.0.3 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内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外围保洁人员定时保洁。

2.0.4 所有人员应爱护车场内设备及设施,损坏须照价赔偿。

2.0.5 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

2.1 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管理2.1.1 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设置在东面和西面云台下,对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位进行地面划线标识;按照各类车型进行停放。

2.1.2 非机动车辆车库门常开,白天和夜间由巡视岗每小时进行巡视。

2.1.3 电动车充电时间为:7:30---22:00,22:00在该时间以外巡视保安发现仍有充电车辆的,巡视保安要对此车辆充电器插头拔掉,以免发生电路火灾等不安全因素。

2.1.4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停到车库内的,发生丢失,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非机动车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人力三轮车;(二)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

禁止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

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向社会公告。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八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九条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和号码以及联系方式;(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十条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___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一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___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登记,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成本费。

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禁止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禁止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禁止以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等。

第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___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___米的范围内行驶;(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___公里;(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四)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___名___周岁以下未成年人,___周岁以上___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七)人力货运三轮车禁止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___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载___名陪护人员。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___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___元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非机动车辆请按标示进出车库,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2、请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临时停放的车辆请按车库管理员指定的位置停放;3、请勿占用他人车位或停放在通道及消防通道上;4、车主请锁好车辆,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上;5、严禁在车库内洗车、修车、学车;6、请遵守停车场各项管理制度及听从车管人员的安排;重庆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篇21.0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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