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典型案例分析[宝典]
证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32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两人系邻居关系。
2019年3月,张三在小区内散步时,被李四指着鼻子辱骂,并称其是小偷。
张三倍感愤怒,遂要求李四赔礼道歉,但李四拒不承认,反而变本加厉地散布张三是小偷的谣言。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被告李四在小区内辱骂原告张三,称其是小偷。
2. 被告李四在小区内散布原告张三是小偷的谣言。
3. 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赔礼道歉,但被告李四拒不承认,反而变本加厉地散布谣言。
4. 原告张三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证据情况1. 原告张三提供的证据:(1)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被告李四在小区内辱骂原告张三。
(2)小区居民证言,证实被告李四在小区内散布原告张三是小偷的谣言。
(3)原告张三的朋友证言,证实被告李四在小区内散布原告张三是小偷的谣言。
2. 被告李四提供的证据:(1)被告李四辩称,其并未辱骂原告张三,监控录像显示其只是与原告张三发生了口角。
(2)被告李四辩称,其并未散布原告张三是小偷的谣言,小区居民和朋友的证言是诬告。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小区内辱骂原告张三,并散布原告张三是小偷的谣言,已构成对原告张三名誉权的侵害。
1. 被告李四在小区内辱骂原告张三的行为,有小区监控录像和居民证言为证,法院予以确认。
2. 被告李四散布原告张三是小偷的谣言,有小区居民和朋友的证言为证,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三的名誉权,并在小区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张三作为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李四的行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证据法案例分析(1)

证据法案例分析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往往没有保留完整的证据,甚至根本就没有想到会保留证据,有些想到了但也因种种原因而未保留,譬如亲属、朋友之间往往基于信任、面子等问题而未保留证据,在发生纠纷后准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发现自己面临证据上的欠缺—口说无凭,才意识到当时的情况已无法保存和还原。
因此,对于公民自身而言,保留对于自己有力的证据、凭证,合法地获取相关证据是有利于保障自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同时,充分地了解我国的《证据法》、《民事诉讼法》等,也有利于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筑建起法律的保护网。
一、案件基本情况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收到一则民事诉讼的案件,案件的缘由是原告人李某在“好心情”便民超市遗失了一台佳能的单反相机,怀疑“好心情”便民超市的老板钱某捡拾到了自己遗失的相机不肯归还,由此提起了诉讼。
李某于2014年2月日在江苏省淮安市数码广场购得一台佳能的单反相机。
2014年7月6日,李某携带单反相机去上班,在下班后,李某曾去家附近的“好心情”便民超市购买物品,回家后发现该单反相机丢失。
李某于当日晚10时左右,返还到“好心情”便民超市,询问超市老板钱某是否捡到自己遗失的一部佳能单反相机,但是钱某告知李某自己并未看到有单反相机的存在。
2014年7月7日下午,原告李某经过“好心情”便民超市门口,发现被告钱某的收银台上有一个和自己型号相同的单反相机,原告李某认为被告钱某捡到了其遗失的单反相机,而被告钱某主张该单反相机系其几天前出资购买的。
在争执期间,钱某向李某提出,如果其执意认为这只单反相机是其丢失的那一只,那么钱某愿意以18000元的价格让给李某。
18000元中包括了钱某在购买单反相机时出资的15000元,另3000元是钱某向李某索要的遗失物保管的补偿金。
在钱某提出的18000元要求上,李某在与钱某交涉的过程中数次告知钱某,自己一分钱不会出,这是自己丢失的单反相机,钱某在捡到后应该予以归还。
法律证据充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10月,李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了王某,王某称自己是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公司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周转。
李某听后,对王某产生了信任,并同意以高利息的方式借给王某一笔资金。
二、证据材料1. 证人证言(1)王某证言:王某承认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承认借取了李某50万元人民币,承诺按月支付利息,但后来因公司经营困难,未能按时还款。
(2)李某证言:李某证实与王某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了借款凭证。
李某表示,王某曾承诺还款,但始终未履行承诺。
2. 书证(1)借款合同:合同上明确记载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信息,李某和王某双方签字确认。
(2)银行转账记录:李某提供了向王某转账5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已经向王某提供了借款。
(3)利息支付凭证:李某提供了部分利息支付凭证,证明其曾向王某支付过利息。
3. 物证李某提供了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王某承诺还款的聊天记录,以及王某表示无力还款的聊天记录。
三、案件分析1. 事实认定根据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可以认定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李某向王某提供了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王某承诺按月支付利息,但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法律精辟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在国内外注册了多个与“某某”商标相关的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宣传材料及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某某”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2. 被告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1.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宣传材料及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某某”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2. 关于被告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较为严重,侵权期间较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较大。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具有以下特点:1.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宣传材料及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某某”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2. 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确保赔偿数额合理、公正。
3.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商标注册证书、侵权产品实物、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证据进行了审查,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证据原则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生活拮据,心生盗窃之念。
2019年6月某日晚,张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一)证人证言1. 李某的陈述:李某证实其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8000元。
李某提供了一张银行卡,卡内余额为1000元,被盗后余额为0。
2. 张某邻居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张某曾于案发当晚在其家中喝酒,酒后将张某送回家中。
3. 张某的供述:张某供述其于案发当晚在赵某家中喝酒,后将张某送回家中。
但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张某翻供,否认其盗窃行为。
(二)物证1. 被盗手机: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搜查出被盗手机,经鉴定,该手机确为李某所有。
2. 被盗现金: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搜查出被盗现金5000元,经鉴定,该现金确为李某所有。
(三)鉴定意见1. 鉴定机构对被盗手机和现金进行鉴定,确认该手机和现金确为李某所有。
2. 鉴定机构对张某提供的银行卡进行鉴定,确认该卡内余额在案发前为1000元,被盗后余额为0。
三、证据审查与运用(一)证据合法性审查1. 证人证言: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证人,证人自愿提供证言,证言内容真实、合法。
2. 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手机和现金,扣押程序合法。
3. 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
(二)证据真实性审查1.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内容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较强。
2. 物证:被盗手机和现金经鉴定确为李某所有,证明力较强。
3.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较强。
(三)证据关联性审查1.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张某与盗窃行为有直接关联。
2. 物证:被盗手机和现金与张某有关联,证明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3.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证据法案例分析(无答案)

证据法案例分析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
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
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1)3辆汽车的性质(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2.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
请问: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1)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2)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3)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4)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4.在一起行政诉讼中,被告一直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
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在被告未提供主要证据情况下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5.某县卫生防疫站,在一次检查时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6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
但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给了餐馆业主一罚款收据。
该个体餐馆不服处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卫生防疫站接到起诉书之后,未告知法院即找该个体餐馆要求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
请问:(1)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个体餐馆的起诉?(2)该卫生防疫站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1998年4月原告经县粮食局调拨进37吨面粉向居民供应。
证据法案例

证据法案例案例: 1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答:(1)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有:淫秽光盘、面包车、手机、嫌疑人的陈诉。
淫秽光盘、面包车、手机均属于物证。
(2)直接证据有淫秽光盘、,淫秽光盘、面包车、手机、嫌疑人甲和乙的陈诉。
间接证据有丙的陈诉。
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二/甲诉乙返还20万元借款问:(1)乙为什么对“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2)乙可否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3)法院应否同意甲不采纳收条的请求?为什么?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乙就要对自己“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乙可以申请延期举证。
(3)法院应当不采纳收条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3.A在自家厨房外搭建了一间小屋问:(1)法院决定到现场进行勘验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2)本案中,法院有无违法行为?为什么?答:(1)法院决定到现场进行勘验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73条规定:“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民事证据法学经典案例解析

案情:张某是A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10年9月12日出差时不慎烫伤,住院治疗三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A公司认为,张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11年1月21日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张某最终于2011年6月26日向A公司所在地的某省甲市乙区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公司2010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等共计4.2万元。
问题:
诉讼中,张某与A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答案:
张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A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A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②减少张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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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典型案例分析[宝典]证据法学案例分析1.A按照合同的约定将20吨西瓜通过铁路运送到对方当事人B指定的目的地。
B以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为由拒绝接收,并且拒绝交付货款。
A以B 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运送的西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请求法院判决B履行交付货款义务。
但是,B认为A所运送的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
问:(1)本案中,有无物证?为什么?(2)本案中,A可否向法院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什么?(3)本案中,证明责任如何分配,2、1984年3月11日(星期日)下午4时50分,北京印染厂卫生科急症室护士王贵珍去内科诊室取药时,发现该厂卫生科副科长曹慧茵(女,47岁)被人杀害于室内。
王贵珍立即报告了领导。
厂领导与保卫科的负责人等先后赶到现场,研究决定先对被害人进行抢救。
经厂长同意,找当时的值班医生张安虎(男,36岁)进行抢救。
为保护现场,由北京市棉印公司保卫科科长在前铺报纸,张安虎在中间,本厂保卫科长随后,三人踩着报纸鱼贯而入。
走到尸体跟前,张安虎脚踩报纸向前先用听诊器听了曹慧茵的心音后,又摸了摸脚腕的动脉,最后又摸了颈部,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
而后三人又踩着报纸走出现场。
张安虎在检查尸体时两手沾上了血。
证据情况如下:1、王贵珍讲:她在下午3时去内科诊室时,曹慧茵还未来,室内一切正常。
2、另有四名证人A、B、C、D证明,曹慧茵是当日下午3时30分进厂的。
3、法医鉴定:曹慧茵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方凳可以形成死者头部之损伤)4、现场勘验提取5块穿袜子留下的足迹,3张带有血迹和毛发的木凳。
5、找张安虎谈话时,发现张安虎穿的皮鞋在鞋底与鞋帮的结合部位有明显的血迹,令其脱下来检查,又发现在鞋底凹处、鞋底后跟也有血迹,而且属于喷溅血迹。
对此,张安虎辩称是对曹慧茵的尸体进行检查时沾染的。
6、经过查验张安虎等进入现场时所铺的报纸,没有发现带血的足迹。
7、在张安虎去过的外科诊室勘查,发现地面用墩布擦过,有不太明显的血迹;被擦的部位是局部的3片;墩布把上有血;室内拉着的窗帘上有用手擦过的血迹;后又发现张安虎当时所穿的裤子、毛衣、呢子罩衣上均有血迹。
8、上述所有血迹经过鉴定,均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
9、现场提取的穿袜子的5块足迹均为张的左、右脚所留。
10、张安虎本人承认,他在案发当天下午4时以后进过外科诊室,而且用墩布擦过地。
11、李东讲:张安虎与曹慧茵在工作上有较深的矛盾。
问:本案上述证据中,哪些属于言词证据?哪些属于实物证据?哪些是物证?3、某地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
请问:1.该录音磁带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为什么,2.该录音磁带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为什么,4、某县工商局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即在公路上设卡检查来往的车辆。
在检查过程中,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发现一个车辆的手续不全,对该车的司机进行询问。
因司机态度不好,执法人员决定将车带人一并扣留。
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司机只好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交代有关的情况。
工商局遂根据司机的陈述和本局制定的红头文件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司机如数交纳罚款之后,工商局将车放行。
司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扣留措施违法,撤销罚款决定,判令工商局如数返还罚款。
问:(1)在本案,司机的陈述是否可以作为工商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定案根据,为什么,(2)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什么判决,为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哪些案件事实,5、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因王某尚未到来,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有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吴某不听告诫,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花盆正中赵某头部,致赵当场死亡。
楼下有一个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2.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6、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 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赵:我没有罪张:?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
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赵:(沉默)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赵:(沉默)张:?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员张某上述?至?的问答的正确性进行判断,同时说明理由。
7、A在自家厨房外搭建了一间小屋,因此遮挡住邻居B一间书房的光线,致使本来光线就较暗淡的书房更是暗淡。
B为此曾多次与A协商,请其拆除该小屋,但A不允。
于是,B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A家的小屋不仅遮挡了自己书房的光线,而且阻碍了通风,请求法院判决A拆除其小屋。
A却否定了B所主张的事实,并请求法院驳回B的诉讼请求。
A和B都提供了证据,但是法院仍然无法判定A和B各自提出的事实的真伪与否,于是法院决定到现场进行勘验。
勘验笔录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法院就根据该勘验笔录判决A拆除其小屋。
问:(1)法院决定到现场进行勘验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2)本案中,法院有无违法行为,为什么,8、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整顿。
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
该个体餐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未告知法院即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
问题:(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6分)(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分)(3)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8分)9、张某在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羚羊皮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
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
当张某叫马某卸货时,马某才发现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
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且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人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张某的手机。
经讯问,张某、王某供述了自己的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
问:(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请加以具体说明。
(9分)(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6分)10、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
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
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
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
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
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
问:(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11、某化工厂附近的居民以该化工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自己的损害是由该化工厂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请求法院判决该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该化工厂提出了抗辩事实,即自己通过专用地下管道将生产污水储放在工厂外的专用除污池中,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时将该专用地下管道损坏,致使生产污水大量泄漏,所以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请回答:(1)对居民的损害是否由化工厂的生产污水造成的,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请说明理由。
(2)对化工厂提出的抗辩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请说明理由。
12、某银行工作人员甲由于赌博背负巨额债务,无力清偿,遂动起盗窃本行保险箱的念头。
经过周密筹划并且自制了系列作案工具后,甲在一天深夜悄悄潜入银行撬开保险箱,盗走人民币3000多万元,并放火烧了银行。
案发后,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甲的脚印。
根据证据法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请问“甲的脚印”分别属于哪种?为什么?13、2005年12月23日,女研究生李某在校超市购买电火锅一只。
12月24日晚李某在与同寝室的三位室友吃火锅共度平安夜时,该电火锅突然爆炸,碎片当场将李某的眼睛严重击伤,其室友梅某、王某及豆某的脸部也被汤液烫伤。
李某的同学闻讯赶快将她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电火锅的校超市交涉。
李某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10000多元医疗费,其室友梅某、王某及豆某也各花费了数百元至上千元不等。
一个月后,李某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请问:(1)什么是证明对象?(2)民事诉讼中研究证明对象有何意义?(3)在本案中,李某需要证明哪些事实?14、2006年6月1日下午,甲带其6岁的女儿乙到H市儿童乐园游玩。
其间,儿童乐园中的一个3米多高的卡通塑像因摆放不合理发生倒塌,将正在旁边玩耍的乙砸伤,造成其两处骨折。
甲作为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将该儿童乐园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共计7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请问:(1)本案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有哪些?(2)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15、某养鸡场场主请生产疫苗的某公司给其鸡注射预防鸡病的疫苗。
不料数月后,仍爆发鸡病,导致该养鸡场的鸡全部死亡。
该养鸡场场主认为,发生鸡病的原因是疫苗免疫性不充分,于是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诉讼。
被告在答辩中主张,突发鸡病与本公司生产的疫苗无关,而是由于鸡场杀毒不充分所致。
请问:(1)本案中,原告应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2)本案中,被告应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16、甲诉乙返还20万元借款,法院向乙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阐明了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同时还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并明确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