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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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129.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29.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a)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b)使用飞机或者直升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起降,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第129.5条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a)公共航空运输: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为他人提供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运送服务的行为。

(b)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按照承运人预先公布的起飞时间、起始地点和终止地点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

包括公布航班时刻表的定期航班运输,以及在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上临时增加的、预先确定起飞时间并告知旅客的加班运输。

不包括承运人与客户协商确定上述时间和地点的公共航空运输包机飞行。

(c)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除定期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

(d)湿租:按照租赁协议,承租人租赁飞机时携带出租人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租赁。

(e)主任监察员: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代表其签署运行规范的人员。

第129.7条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a)本规则第129.3条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以下简称运行规范),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b)《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的持有人(以下简称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应当遵守下列文件中的相应规定:(1)本规则以及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六《航空器运行》、附件八《航空器适航性》的标准条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对外国民用航空器进行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安全保卫和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CCAR-91部课件

CCAR-91部课件

系留气 球、无 人气球
无要求
国外规 章
风筝、 无人火
箭 无要求
国外规 章
8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A章主要内容
机长和机组成员 航空器
其他乘员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民航总和局委飞任行单标位准司代表Fl管igh理t St规and定ards Department, CAAC

“保障机

构管理规

章”

“航空人
员管理规
章”
主要针对
航空从业
人员
2
Click to民t航y飞p行e标准s培l训id中心e title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K章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 则
L章 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动机飞机
C章 特殊的飞行运行
M章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D章 维修要求
N章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E章 设备、仪表和合格证要求
O章
F章 对加要大求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P章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和在中华 G章 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 Q章
• CCAR 6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审定规则 • CCAR 63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和飞行通信员审定规则 • CCAR 65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 CCAR 66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CCAR 67 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 CCAR 183AA/FS 民用航空器适航/民航飞标委任代表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的通知、决定戒政策说明。 工作手册(Working Manual,简称WM):用亍规范和指导民航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为的文件。 信息通告(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用亍反映民用航空活劢中出现的新
情冴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信息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丌包括机组座位)丌超过30座,幵且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 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3)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iii) 旋翼机。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临时合格证、 人员、航空器、设施、训练课程和课目、考试权、运行规则、记 录、罚则等内容,以及取证后的一般运行规则。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实施对航空公司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从而规 范该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亍2000年7月24日公布(第288号 令),2007年第二次修订 目的: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 行活劢,保障飞行活劢安全有秩序地进行。 适用范围: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不飞行有关的人员及 其飞行活劢。
目的:用亍对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承运人 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劢,保证其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规章制度之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

规章制度之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

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篇一: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引言: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航空企业合法、合规运行的依据,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章有近120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约900个,其中很多都与飞行运行、飞行训练和技术管理工作相关,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领会、学习和研究。

这里我们将ccar-91、ccar-135和ccar-121三部飞行运行规章的适用范围、ccar-121部关于副驾驶和机长的训练进入条件以图表的方式列出,直观简洁,便于理解;同时,对民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介绍。

一张表看懂ccar-121规定的副驾驶和机长训练进入条件分类副驾驶进入条件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 小时。

组类i 毕业于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机长进入条件满足ccar-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

基本条件(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担任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

组类ii 最大起飞全有副驾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有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机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长重136吨以下驶经历者无副驾驶经历者时。

经历者 1、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5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

无机长经历者有机长经历担任组类 ii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00小时。

CCAR纲要-民航规章 清单

CCAR纲要-民航规章 清单

重点:中国民航CCAR-91部、CCAR-135部、CCAR-141部、CCAR-145部的审定,并获得相关运营、培训和维修资质。

行政程序规则(1-20部)回到页首部号局令号标题备注CCAR-11LR-R1 民航总局第4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1LR-R2 民航总局第18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2LR 民航总局第4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2LR-R1 民航总局第18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有效CCAR-14-R1 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效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有效CCAR-17 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有效CCAR-18-R1 民航总局第11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失效CCAR-18R2 民航总局第14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有效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有效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有效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有效CCAR-19-II 民航总局第1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有效航空器(21-59部)回到页首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失效CCAR-25-R4 民航局第209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6 民航局第210号令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有效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有效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有效CCAR-33-R2 民航局第207号令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有效CCAR-35 民航局发(1988)字第104号螺旋桨适航标准有效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有效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有效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有效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效CCAR-53 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有效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61-R2 民航总局第13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有效CCAR-63FS 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有效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失效CCAR-65FS-R1 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5TM-IV-R1 民航局第212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有效CCAR-65TM-III-R2 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5TM-II-R2 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5TM-I-R2 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5FS-R2 民航局第197号令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5TM-Ⅲ-R3 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5TM-I-R3 民航局第200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5TM-II-R3 民航局第202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5TM-III-R4 民航局第19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6TM-I-R2 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6TM-Ι-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6TM-I-R4 民航局第201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7FS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失效CCAR-67FS-R1 民航总局第12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失效CCAR-68SB 民航总局第72号令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失效CCAR-69 民航总局第184号令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有效CCAR-70TM 民航总局第7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失效CCAR-70TM-R1 民航局第211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有效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回到页首CCAR-91FS-Ⅱ民航总局第5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有效CCAR-91FS 民航总局第120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失效CCAR-91-R1 民航总局第177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失效CCAR-91-R2 民航总局第188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有效CCAR-93TM-R2 民航总局第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有效CCAR-93TM-R3 民航总局第9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有效CCAR-93TM-R4 民航总局第190号令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有效CCAR-94FS-Ⅲ民航总局第67号令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失效CCAR-97FS-R1 民航总局第98号令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有效CCAR-97FS-R2 民航总局第11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有效CCAR-98TM 民航总局第123号令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有效CCAR-115TM 民航总局第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有效CCAR-116 民航总局第158号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失效CCAR-116-R1 民航局第203号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有效CCAR-117TM 民航总局第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失效CCAR-117-R1 民航总局第14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失效CCAR-118TM 民航总局第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有效CCAR-119TR 民航总局第14号令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失效CCAR-119TR-R1 民航总局第167号令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附英文译稿)有效CCAR-147 民航总局第154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回到页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回到页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回到页首CCAR-152CA 民航总局第34号令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CCAR-158 民航总局第129号令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有效CCAR-162SB-R1 民航总局第11号令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CCAR-163PL 民航总局第1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失效CCAR-163 民航总局第97号令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失效CCAR-165 民航总局第178号令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效CCAR-166CA-I-R1 民航总局第42号令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失效CCAR-167CA-R1 民航总局第43号令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失效CCAR-168CA-R1 民航总局第44号令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失效CCAR-175TM-R1 民航局第198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有效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回到页首航空保险(190-199部)回到页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回到页首CCAR-201 民航总局第138号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有效CCAR-201LR-R1 民航总局第139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有效CCAR-201LR-R2 民航总局第174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有效CCAR-201LR-R3 民航总局第189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有效CCAR-201LR-R4 民航局第205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有效CCAR-201LR-R5 民航局第206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有效CCAR-206-R1 民航总局第103号令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失效CCAR-209 民航总局第148号令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有效CCAR-212 民航总局第165号令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有效CCAR-227AU-R1 民航总局第5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CCAR-229 民航总局第149号令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有效CCAR-241-R1 民航总局第13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有效CCAR-243 民航总局第142号令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有效航空基金(251-270部)回到页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回到页首CCAR-271TR-R1 民航总局第4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有效CCAR-271TR-R1 民航总局第12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有效CCAR-272TR-R1 民航总局第7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有效CCAR-274 民航总局第9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有效CCAR-275TR-R1 民航总局第5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有效CCAR-276 民航总局第12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有效CCAR-277TR 民航总局第36号令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有效CCAR-279LR 民航总局第32号令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CCAR-283LR 民航总局第58号令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失效CCAR-285 民航总局第130号令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有效CCAR-287 民航局第192号令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附英文译稿)有效CCAR-289TR 民航总局第5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失效CCAR-289TR-R1 民航总局第16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有效CCAR-291LR 民航总局第73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失效CCAR-293TR-R1 民航总局第30号令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失效CCAR-303LR 民航总局第47号令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失效CCAR-311FI 民航总局第10号令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失效CCAR-312-R1 民航总局第126号令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有效CCAR-313LR 民航总局第62号令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失效航空保安(326-355部)回到页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回到页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回到页首。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 2001-2011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 2001-2011

ICS03.220.50A 50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2001—2011代替 MH/T 2001-2008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2)4 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3)5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4)6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4)附录A(规范性附录) 航空器小于规定间隔事件危险指数评价方法 (6)附录B(资料性附录)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示例 (8)前言本标准代替并废止MH/T 2001—2008《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与MH/T 2001—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在第1章范围中修改了本标准不适用的情况;——在第2章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人员轻伤”和“跑道侵入”的定义;——在第3章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中增加了对于小于规定间隔事件的危险指数界定标准;将“客舱和货舱起火冒烟”修改为“航空器起火冒烟”;删除了“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进近,并在决断高度(高)或最低下降高度(高)以下复飞”的示例,将相应内容转至第4章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在第4章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中将原标准的“示例”转变为条款;增加了对于小于规定间隔事件的危险指数界定标准;增加了“目视进近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且在机场标高60m以下复飞”的内容;修订了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的内容;修订了“飞错航路(线),或未经管制部门许可严重偏离计划航路(线)”的内容;修订了“有发生可控飞行撞地风险”的内容;——在第5章通用航空事故征候中增加了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的内容;——在第6章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中将原标准的“示例”转变为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AC-121和135FS-2013-46连续下降最后进近(CDFA)

AC-121和135FS-2013-46连续下降最后进近(CDFA)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编 号:AC-121/135FS-2013-46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3年3月19日编制部门:FS批 准 人:万向东连续下降最后进近(CDFA)一、目的本咨询通告为在实施非精密进近程序过程中使用连续下降最后进近(以下简称CDFA)技术的运营人提供指南,并说明了使用CDFA技术的运行程序,以及航空运营人将CDFA技术作为标准操作程序(SOP)实施所推荐的一般程序和训练大纲。

本指南所描述的是在非精密进近程序中使用CDFA技术的一种可接受的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本咨询通告鼓励运营人制定标准操作程序指导和训练飞行机组根据公布的非精密进近程序实施CDFA。

二、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

其他航空运营人、飞行机组或飞行员可参照本咨询通告所描述的方法实施CDFA。

三、相关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AC-97-FS-2011-01)《机组标准操作程序》(AC-121-22)《机组资源管理》(AC-121-FS-2011-41)四、背景事故数据分析表明,航空器在实施非精密进近时的事故率是实施精密进近时发生的事故率的7倍。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目前非精密进近的最后进近航段设计中,传统的梯度下降是在机场净空剖面基础上设计的,其中有的包含,而其他的则不包含梯级下降定位点(SDF)。

按照包含梯级下降定位点的程序飞行(即没有稳定梯度下降的飞行)需要飞行员在通过最后进近定位点以后多次调整航空器的推力、俯仰姿态和高度,这些调整增加了在飞行关键阶段飞行员的工作负荷和发生差错的可能性;对于最后进近航段不包含梯级下降定位点的非精密进近,允许飞行员在通过最后进近定位点之后立即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这种操纵通常被称为“快速下降后平飞(dive and dr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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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1号)《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已经2005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135.1条目的和依据第135.3条适用范围第135.5条定义第135.7条运行合格审定的职责和基本要求第135.9条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第135.11条运行合格证的颁发条件第135.13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第135.15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第135.17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检查第135.21条合格证持有人在保存和使用运行规范上的责任第135.23条运行规范的修改第135.25条监督和检查的实施第135.27条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135.29条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第135.31条运行的近期经历第135.33条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第135.35条按照军方合同实施运行的偏离批准第135.37条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批准第135.39条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第135.41条手册要求第135.43条手册内容第135.45条航空器要求第135.47条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第135.49条危险品的载运第135.51条航空器的湿租B章飞行运行第135.61条遵守的规章第135.63条记录保持要求第135.65条机械不正常情况的报告第135.67条报告潜在的危险气象条件和通信或者导航设施的不正常情况第135.69条紧急情况下有限制的继续或者中止飞行第135.71条适航检查第135.75条局方监察员进入驾驶舱的权利第135.77条运行控制责任第135.79条飞行定位要求第135.81条为运行人员提供的航空信息资料第135.83条驾驶舱中必需配备的资料第135.85条载运无需符合本规则旅客载运规定的人员第135.89条驾驶员使用氧气的要求第135.91条旅客医用氧气第135.93条自动驾驶仪的最低使用高度第135.95条航空人员的条件第135.97条用于满足近期飞行经历的航空器和设施第135.99条飞行机组成员的组成第135.101条飞行机组成员的值勤要求第135.103条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中要求配备的副驾驶第135.105条客舱乘务员要求第135.107条机长或者副驾驶的指派要求第135.109条 II类运行中要求的副驾驶第135.111条旅客占用驾驶员座位第135.113条操纵装置的控制第135.115条飞行前对旅客的简介第135.117条禁止载运武器第135.119条禁止干扰机组成员第135.121条酒精饮料第135.123条航空器在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期间食品、饮料和旅客服务设施的存放第135.125条紧急情况和应急撤离职责第135.127条航空器保安第135.129条旅客告示第135.131条安全带和儿童限制装置的使用第135.133条出口座位安排第135.135条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行C章航空器与设备第135.141条适用范围第135.143条一般要求第135.145条便携式电子设备第135.146条应急定位发射机第135.147条航空器验证试飞第135.149条要求双套操纵装置第135.151条设备的基本要求第135.153条旅客广播和机组内话系统第135.155条飞行数据记录器第135.157条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第135.159条近地警告系统第135.161条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第135.163条载客航空器的灭火瓶要求第135.165条氧气设备要求第135.167条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设备要求第135.169条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无线电和导航设备要求第135.171条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载客运行的航空器设备要求第135.173条仪表飞行规则(IFR)或者延伸跨水运行的无线电和导航设备要求第135.175条延伸跨水运行的应急设备要求第135.177条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肩带的要求第135.179条机载雷暴探测设备的要求第135.181条机载气象雷达设备的要求第135.183条旅客座位数超过19座的航空器的应急设备要求第135.185条附加应急设备的要求第135.187条不工作的仪表和设备第135.189条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第135.191条航空器云上或者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的性能要求第135.193条陆上航空器跨水运行的性能要求第135.195条空重和重心数据的更新要求第135.197条航空器标记和标牌的文字要求第135.199条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第 135.203条机舱材料要求D章目视/仪表飞行规则的运行限制和天气要求第135.211条适用性第135.213条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最低高度要求第135.215条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能见度要求第135.217条旋翼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中的目视参考要求第135.219条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燃油供应要求第135.221条目视飞行规则云上载客飞行的运行限制第135.223条天气报告和预报第135.225条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限制第135.227条仪表飞行规则起飞限制第135.229条仪表飞行规则目的地机场最低天气标准第135.231条仪表飞行规则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第135.233条仪表飞行规则燃油及备降机场要求第135.235条仪表飞行规则起飞、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第135.237条结冰条件下的运行限制第135.239条机场要求E章飞行机组成员合格要求第135.241条适用范围第135.243条机长的资格要求第135.245条运行经历第135.247条副驾驶资格要求第135.249条近期经历第135.251条违禁药物、酒精的使用和测试F章机组成员飞行时间和值勤时间限制及休息要求第135.261条概则第135.263条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第135.265条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第135.267条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第135.269条机组成员值勤期和飞行时间安排的附加限制第135.271条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G章机组成员考试要求第135.291条适用性第135.293条初始训练和复训中的驾驶员考试要求第135.295条客舱乘务员初始训练和复训中的考试要求第135.297条仪表熟练检查要求第135.299条机长航路与机场资格的航线检查第135.301条考试和检查的附加规定H章训练第135.321条适用范围第135.323条训练的基本要求第135.325条训练的附加要求第135.327条训练大纲制定、修订及批准第135.329条训练大纲中的课程第135.331条机组成员训练要求第135.333条机组成员应急生存训练第135.335条危险物品的处置和载运的训练要求第135.337条飞行模拟机和其他训练设备的批准第135.339条飞行检查员的资格审定第135.341条航空器飞行教员和模拟机飞行教员的资格审定第135.343条航空器飞行检查员和模拟机飞行检查员的训练要求第135.345条飞行教员的训练要求第135.347条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第135.349条机组成员初始训练和定期复训要求第135.351条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和升级地面训练第135.353条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和差异飞行训练第135.355条客舱乘务员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第135.357条定期复训I章飞机性能使用限制第135.361条适用范围第135.363条总则第135.365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重量限制第135.367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起飞限制第135.369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所有发动机工作的航路限制第135.371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第135.373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4台或者4台以上发动机的25部运输类飞机两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第135.375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大型运输类飞机目的地机场着陆限制第135.377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第135.379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起飞限制第135.381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第135.383条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大型运输类飞机二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第135.385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目的地机场着陆限制第135.387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第135.389条大型非运输类飞机的起飞限制第135.391条大型非运输类飞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第135.393条大型非运输类飞机目的地机场的着陆限制第135.395条大型非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第135.397条小型运输类飞机的性能使用限制第135.399条通勤类飞机的性能使用限制第135.401条小型非运输类飞机的性能使用限制J章航空器维修第135.411条总则第135.413条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第135.415条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第135.417条维修系统的要求第135.419条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第135.421条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第135.423条航空器检查大纲第135.425条航空器维修方案第135.427条附加维修要求第135.429条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第135.431条维修记录第135.433条航空器飞行记录本第135.435条航空器放行第135.437条航空器的适航性检查第135.439条使用困难报告(运行)第135.441条使用困难报告(结构)第135.443条机械原因中断使用汇总报告K章法律责任第135.513条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吊扣和吊销第135.515条警告和罚款L章附则第135.613条施行和废止附件A 定义附件B 载客数超过9人飞机的附加适航要求附件C 飞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附件D 旋翼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附件E 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行要求关于《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A章总则第135.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动,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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