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假期工资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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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假期工资待遇规定

为认真贯彻《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肃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基本工资:最低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

1、最低工资按每年湖州政府文件确定;

2、工龄工资每年按100元计算,10年封顶;

3、职务工资:主管级200元;经理级300元;公司层500元。

二、请假制度和审批权限:

1、各部门对事假应从严掌握,员工一般不应请事假,当月内事假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由本人申请,3天及以下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以上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审批。病假必须执有医院证明。

2、各类请假单由综合管理部备查,作为考勤记录之原始依据,事后不得改动。凡不能出示请假单者一律按旷工处置,扣罚当天工资的200%。各类请假按规定于次月在工资中相应扣发。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发放

(一)、病假:

员工因病请假休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其中1-3条,不含量化人员):

1、病假在三天以内的(含三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月基本工资的20%。

2、病假在三天以上不超七天的(含七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月基本工资的40%计发。

3、病假在七天以上不超一个月的(含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月基本工资的50%。

4、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不超三个月的(含三个月),按市最低工资的60%发放。

5、病假在三个月以上的,按市最低保障发放。

6、医疗期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十年,医疗期为六个月;十年以上,医疗期为一年。

(二)、事假:

1、员工请事假每日扣除100元/天。

(三)、婚假:

员工结婚,给予婚假三天,异地结婚按往返路程另给路程假。符合晚婚条件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晚婚假十二天,婚假期间工资按实际天数员工基本工资的20 %扣发(量化人员除外),婚假在当年内有效。

(四)、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经批准可给予1至3天丧假,丧假期间的工资与婚假相同。

(五)、产假:

女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包括产前可安排的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按基本工资发放。产假期间包括周休日和法定休假日。男员工在妻子生产时,可享受1周的护理假,假期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月基本工资的20%。

(五)、女员工流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经医院证明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而流产者,给予十五天公休假,假期待遇按产假工资发放,未采取节育措施流产者,假期待遇按病假工资发放。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假期待遇按产假工资发放。

(七)、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日内每天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八)、员工因公负伤需休息时,按照因公负伤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规定中第三条“各类假期的工资发放”仅适用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其他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扣发工资,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工资(日平均工资=工资÷21.75天)。

以上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订,并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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