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忠诚协议的效力

婚内忠诚协议的效力

案例:

1999年8月11日,王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001年4月30日诞下一子王某某。婚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01年1月1日签订婚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004年王某与赵某分居,分居期间赵某发现王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提供照片及视听资料予以证实。

2005年3月21日,王某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2005年4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不准离婚。2007年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解除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判决与王某离婚;2.婚生子王某某由赵某抚养,王某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王某依约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约定的精神损失费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自2004年分居至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没有和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生子王某某长期随赵某生活,由赵玲抚养,有利于王某某健康成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赵某抚养,原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负担王某某的抚养费35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赵某支付当年的抚养费4200元;待王某某成长至能独立生活时,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愿选择。三、原、被告婚前财产各归己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据原、被告需求进行相应分割。四、反诉被告王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赵某精神损害费15万元。五、驳回原告王某、反诉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

一、婚内协议的性质:婚内协议调整婚姻关系首先适用《婚姻法》,然而《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婚内协议的有关规定。那么婚内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呢?《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婚内协议调整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因此婚内协议不受合同法规制。

《婚姻法》、《合同法》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在特别法缺乏具体规定时适用一般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婚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夫妻双方签订婚内协议的行为实质上是调整婚姻关系,因此婚内协议的实质上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二、婚内协议的效力:婚内协议的性质是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婚内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合法有效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上诉案件中婚内协议效力认定:协议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该协议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关于“青春损失费”的部分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规定不违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所以有效。法院判决也印证了本文的分析结论:反诉被告王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赵玲精神损害费15万元。需要注意司法上对“婚内协议”存在不同意见,相似的案情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没有获得支持,该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忠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

四、婚内协议无效的情况:1、协议具有人身属性,如约定“一方违反约定即自动放弃孩子的抚养权”;2、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如本案中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3、侵犯其他人权利,如约定处分其他人的财产;4、违反法律规定。

婚内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凡是违反前述忠诚义务,需承担以下责任: 1、协议离婚情况下,违约方不分配婚内财产; 2、违约方应补偿守约一方________万元; 3、违约方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男方:女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随身法务提示: 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忠诚协议的目的在于使夫妻一方或双方恪守忠诚义务,维护婚姻存续,因此不能以离婚为目的约定忠诚协议,协议的内容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1、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无效。 2、忠诚协议应当事先约定,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3、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无效。 4、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

民法典背景下“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民法典背景下“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当代,夫妻之间以保持相互忠诚、关爱等伦理与情感理想状态作为标的的协议已不罕见。这类协议往往还包含若一方违反相关义务,则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钱等财产赔偿的“违约责任”约定。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前,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其中“违约责任”是否能够获得法律上的强制力存在不少争议。 少数法院在支持性判决中认为,既然法律未禁止当事人之间就忠诚形成约定,那夫妻之间真实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就应有效,这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那么用于确保忠诚义务履行的“违约金”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此类判决的关键质疑在于:婚姻法并无对夫妻“忠诚协议”调整性条款;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更为关键的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夫妻忠诚协议虽有合同之形,却被明确排除出合同法调整范围,无法援用其违约责任制度。因此,夫妻忠诚协议虽不违法,但因处于婚姻法与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外,法院不应受理因相关纠纷提起的诉讼,而任由当事人自愿履行有关协议。为此,上海市高院还曾专门出台意见强调: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但情况似乎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而发生了变化。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协议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鉴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仍未就夫妻忠诚协议进行规定,那是否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而获得法律效力? 问题的关键在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可参照合同编的“性质”。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相互忠实不仅是夫妻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违反还可能引起某些严重不利后果,但这种后果的量化与落实的时间聚焦在离婚之时。即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在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作为离婚的必要清算手段出现。婚姻法纵然衷心祝福夫妻相互关爱忠诚,但对婚内情感与忠贞的具体实现也只能顺其自然,不能以维持婚姻为目的以法律手段“强制”夫妻相互忠诚,不能在不解除婚姻的前提下根据夫妻一方的要求对“不忠”的另一方施以惩罚。这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婚内财产协议范本-(优质文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婚内财产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_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签订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 订立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 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完整,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该婚内财产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甲方、乙方双方与__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 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1、现有房产一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_。该房屋共计_____万由_____支付_____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_____出资。 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_____所有,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_____的 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_____承担。 2、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风险提示: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说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力,除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对抗第三人。

忠诚协议的司法效力

“忠诚协议”的司法效力 忠诚协议与我国优秀的家庭传统观念相统一,在市民生活中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因此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必须看到,“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诸多问题需要注意: 1.忠诚协议应被纳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在离婚诉讼中,补偿严守夫妻忠实义务中受到损害的一方,恢复婚姻家庭法中的正义理性,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婚姻法》修订之后,由于《婚姻法》仅规定了四种较为狭窄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却未将最典型的违反忠实义务的婚外性行为纳入其中,从而引起了学者和民众的一致反对。毫无疑问,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近年来立法的一大进步,其目的旨在离婚时,基于无过错方的请求,法院责令有过错一方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民事责任,从而填补损害,弥补受害方精神损害、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达到维持社会善良风俗、保护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但《婚姻法》第46条恰恰没有将我们常说的“婚外情”涵盖其中,这难道可以用立法疏忽来加以解释吗?因此,笔者认为列举出的四项离婚损害赔偿只是一种例示,而非穷举,这就要求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一般性违反进行扩张解释,毕竟配偶不忠对于婚姻的毁灭性打击,对婚姻的损害完全可以与配偶死亡相并列。从归责的角度上看,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实质乃是对“配偶权”直接侵害的一种侵权行为,受害方配偶当然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这就是对本条规定做出的目的性扩张解释。此外,由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必然牵涉到第三人,这也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实施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要求有责任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对于造成对方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一定的金钱、物质来惩罚过错方,补偿抚慰无辜方。法律对责任承担的支持,尤其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为恢复理性的正义提供了救济途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种救济手段的确立真正在正义上支持和肯定了基于夫妻忠实义务而产生的权利。目前,不少国家如意大利、德国、韩国等对于参与通奸之第三人,无过错方可基于侵权行为而要求赔款,其内容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 2.“忠诚协议”的单独不可诉性。夫妻一方能否就对方违反了忠实义务而依据“忠诚协议”单独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呢?笔者认为不可,理由有三:第一,尽管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但却不是具体的民事行为,因而单独提起诉讼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二,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密切相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在当事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离婚纠纷中,实际上是一个违法行为既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又依法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鉴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应允许当事人将身份关系变更之诉与由此而产生的给付之诉相分离;第三,允许二者分离将导致对“城南旧事”的争论迭起。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能在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上达成一致,却难以对损害赔偿达成一致,若允许当事人在身份关系解除后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将因举证困难使得案件审理进退维谷;

(常用版)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常用版)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common version) model of marital loyalty agreement [Standard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常用版)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民 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1.现有房产一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现房屋产 权登记人为_____。该房屋共计_____万由_____支付_____万元

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_____出资。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_____所有,甲 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_____的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 切费用由_____承担。 2.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 的共同财产。 3.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 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第二条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 1.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 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______%集中 存放于夫妻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并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其余的______%视为个人财产,自行保管,与对方无关。 2.双方在共同夫妻生活期间所设立的共同账户由______ 方保管,并进行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______方有定期向______方告知的义务。 第三条双方忠诚协议

2020年整理婚内忠诚协议书.doc

协议书 男方:身份证号码: 女方: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因男方此前有多次出轨行为,为维系双方夫妻关系及家庭和睦,给子女营造一个快乐祥和的成长环境,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男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有如下情形之一时,即视为其对上述第一条的违反。 1、存在嫖娼、淫乱,乱搞男女关系的情形。 2、有与其他异性之间发生偶然性性行为。 3、长期与异性通奸、同居。 4、出现私生子(女)的情况。 5、对女方有性冷暴力(长时间不与对方同房)或性暴力行为。 三、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即推定其对上述第一条的违反。 1、在非正常场合与异性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暧昧行为。

2、与异性在非正常时间在封闭、隐蔽场所单独相处,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与异性间存在长期频繁的通讯联系,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形。 4、在异性面前,男方主动承认与其系男女朋友关系或爱人关系。 5、与异性存在赤裸淫秽语言、图片、视屏信息往来,经女方劝阻一次拒不改正的。 四、违约责任。 男方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除此之外,男方应向女方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及一套商品房。 五、男方特别承诺。 男方承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所发工资全部交由女方保管。女方每月给男方元的零花钱。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情形。 以下无正文 男方:女方: 日期:日期:

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间感情无法维系的时候,也许离婚是最好的选择。昨天上午,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白下区光华街道,就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与快报读者展开了面对面的交流。忠诚协议不受保护张女士三 高三学生入党申请书 我的家庭是一个党员之家。父亲、母亲都是共产党员,在他们的影响下,从小学开始,我就努力培养白己的政治思想觉悟。通过在学校的历史、政治课的学习和白己在课外的阅读,我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在逐步成熟。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一个全新的社会主义政权;54年的风雨兼程,尤其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逐步发展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人民过上了富足的生活。整个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就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确立为指导思想,并坚持 马列主义基本思想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此后,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真理开始了不懈的追求,并不断发展、创新。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实践和探索中创立了中国化的马克

思主义一一毛泽东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改革开放历程中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站在时代的高度,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这是继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之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又一丰硕成果,是当代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最新探索和高度概括,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白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我是一名青年学生。白入学以来,我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条例及规章制度,积极学习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尊重领导,团结同学,为人正派。在学习中,我努力学习、讲求方法,努力提高文化成绩。课余时间,我能白觉加强白身各方面素质的提高,注意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了计算机应用等本领。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并力争用白己的特长为所在集体服务。各项表现都比较突出,也多次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表扬。高中的学习生活,还使我受到了进一步的政治理论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我也从那些党员的先进事迹和身边要求上进同学的言行中,看到了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和可贵品质。我深深感受到,作为一名新时期的青年学生,只有在党组织的直接关怀培养下,才能得到健康、快速的成长。所以我申请加入党组织。 加入中国共产党,向党组织靠拢是我一直以来的志向和心愿,我也一直朝这个方向努力、看齐。今后,我将在党组织的指引下,更好地将白己

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婚内财产协议范本新整理版(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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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婚内财产协议范 本新整理版(精篇)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乙方双方与__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1、现有房产一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_。该房屋共计_____万由_____支付_____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_____出资。 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_____所有,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_____的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_____承担。 2、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3、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二、对于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 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95%集中存放于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其余的5%视为个人财产与对方

浅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浅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18-11-26T16:54:37.76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上作者:燕蕊桦 [导读] 20世纪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离婚率提升如此之快的主要原因就是“婚外性行为”的泛滥。人们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忠诚协议”便开始广泛出现。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 610031) 摘要:20世纪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离婚率提升如此之快的主要原因就是“婚外性行为”的泛滥。人们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忠诚协议”便开始广泛出现。但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与“忠诚协议”相关的内容,理论界及司法实践界对它的效力也是各持己见,但是明确其效力无论对我国的法制发展还是具体案件的解决都有很重要的影响。本文对其效力进行了探讨,明确了夫妻忠诚协议是符合法律的,再次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对其有效要件进行了论述,最后对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忠诚协议;效力;婚外性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快速发展阶段,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人民的生活富足,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部分人的婚姻观发生了变化,出轨不再羞耻。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夫妻忠诚协议”便应运而生。通常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就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在实践中,忠诚协议一般表现为,婚姻关系中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变动。然而,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有关“忠诚协议”的规定,由于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的认识差异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让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只能依照自己的想法,想法出现了偏差,具体案子的处理结果自然也就有所差异。因此,明晰忠诚协议的效力显得很有必要。 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探讨 (一)无效说 他们认为“忠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首先,配偶是否相互忠诚显然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和道德有着明显的分界,这个问题不应该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可见道德的范围是宽于法律的。相关法律确立的配偶相互忠实的义务,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更多的是来自道德的约束。其次,忠诚协议的效力如果得到承认,间接上将鼓励其他婚姻当事人缔结这样一个协议“拴住”对方,这样反而使得建立在爱情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变质,使夫妻之间相互猜忌,婚姻关系反而会恶化。中国社科院婚姻法方面的著名学者陈甦就是无效说的支持者。他认为,如果法院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会让“夫妻感情”在民众的价值观体系中逐步降低价值。因为,感情正远离民众的内在体会而向财富靠近。 (二)有效说 他们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有效的。首先,“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婚姻”实质上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就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契约。只要协议合乎合同成立的要件,且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就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其次,我国坚持私法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婚姻法》正属于私法范畴。我国法律并不禁止配偶之间就忠诚问题达成协议,配偶双方基于真实意愿做出的既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又对社会风气没有负面影响的协议,理当被我国法律所认可。厦门大学教授蒋月即主张“有效说”,他认为:法院理当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若其否定此协议的效力,则与其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相冲突。因为,夫妻之间身体和感情上的忠实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点内容,婚姻法之所以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就是为了婚姻家庭的和谐及社会的稳定,忠诚协议的出现对于扼制近年来不断增长的婚外出轨率有着积极作用。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要件 (一)主体要件 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惟有合法的配偶,才被允许通过协议约定彼此的忠诚义务,才能为维护婚姻关系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要件 夫妻忠诚协议应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内心意思的外在表现可能会受到一定因素的影响,从而与其内心意思相悖,未遵循当事人内心的外在意思表示会使得当事人遭受不利后果。 (三)内容要件 在内容上,忠诚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不得出现以下条款:1.限制一方人身自由的条款;2.约定一方失去对子女进行监护、探望或抚育的权利的条款;3.强制离婚条款;4.损害社会、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条款;5.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等。 (四)形式要件 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为主要形式,口头的协议不利于证据的保存,也不利于法院在复杂的案件中查明事实,对口头协议应该加以限制。而书面的协议不仅没有这些缺陷还有许多口头协议没有的优点:第一,证据的保存和事实真相的调查都比口头协议更加方便、第二,书面形式的协议使配偶双方在商定时考虑的更加细致,做出最后决议时更加慎重,会避免因操之过切而使双方承受损害,同时也避免了因夫妻在情绪化状态下订立协议,从而影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加之,忠诚协议的形式多样,在对其具体的认定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对忠诚协议做一定的形式要求是很有必要的。 四、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完善 笔者认为合法配偶订立的约定内容明确的忠诚协议是有效的,法律理当认可,但具体内容还有一些不完善。 (一)婚姻法应对夫妻权利义务具体化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仅仅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例如:“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诚信”。对于如何

婚前忠诚协议书

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概念: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婚前或婚后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约定该二人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有违反,过错方将承担相应后果的协议。现实中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大家可以看看有关案例中忠诚协议范本: 【1】吴某(男)与楚某:“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2】“若再作出对不起丈夫的事(指外遇),沈某将对魏某赔偿违约金5万元。” 【3】“如沈某提出离婚则丧失儿子监护权。” 【4】若丈夫尹某晚上12时至早上7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 【5】在律师的帮助起草和见证下,丈夫洪某与妻子魏某签订协议:“如果以后洪某再有做出伤害夫妻感情及伤害魏某的事情(包括在没有告知魏某的情况下离家出走、搞婚外情、包二奶、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等),则洪某应支付妻子魏某10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赔偿费;非因魏某的过错原因,洪某提出离婚,财产处理同上。” 出现原因:离婚率高、增加婚姻保险系数,约束双方行为,维护婚姻的稳定 我们这专题是讲效力问题,但首先必须先明确到底什么是忠诚协议,概念界定必须能够廓清研究范围,是为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打好基础,如果定义研究仅仅浅尝辄止,那么过多的赘述除了浪费笔墨外,别无它益,由此对于一些关于忠诚协议概念之误解,笔者以为不可不辨。 案例一:吴某(男)与楚某2004年登记结婚,登记前夜双方提到目前离婚率很高,为给双方婚姻增加保险系数,经协商自愿签订一份“结婚协议”: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希望通过此种方式约束对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 但婚后双方因为性格、生活习惯差异,争吵不休。2005年吴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楚某答辩:“提出离婚的男方需要放弃一切、净身出户,按照协议约定,将男方名下的一套按揭房屋归自己所有。” ——违背了婚姻自由的离婚自由原则,无效。 案例二:因家庭矛盾,沈某于2004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魏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出示了沈某婚内所写的三份“承诺书”。第一份载明“若再作出对不起丈夫的事(指外遇),将对魏某赔偿违约金5万元。”另外两份则保证:“若双方提出离婚,沈某分期支付魏某、儿子生活学习费20万元,按月分期支付工资一半,房屋产权归魏某所有。”“如沈某提出离婚则需要向魏某和儿子赔偿生活费、学习教育费30万元,离婚当日付清。” ——前份承诺书有效,但需要证明沈某存在过错,方能获得5万元赔偿。后两份由于违反了国家关于离婚自由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案例三:秦某与尹俊2003年约定,若丈夫尹某晚上12时至早上7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2005年12月,秦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离婚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尹俊因未回家居住而出具的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要求尹某支付该笔空床费。 ——法院认为该空床费是尹俊没有尽夫妻间陪伴义务而给秦某的补偿费用,两人的约定和尹某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的约定。判决两人离婚,被告尹某支付原告秦某4000原补偿费用。被告上诉至中院,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在塘厦居住的洪某和魏某(女)结婚后,2007年魏某发现丈夫有婚外情。为了约束洪某,在律师的帮助起草下,魏某与他签订了协议:“如果以后洪某再有做出伤害夫妻感情及伤害魏某的事情(包括在没有告知魏某的情况下离家出走、搞婚外情、包二奶、擅自处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双方在婚姻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以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协议。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是办理离婚法律实务的律师必须掌握的,律师应掌握法官对该问题的态度,对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有效和无效两种不同的观点。现在司法实践中占主流的主导观点认为:对夫妻忠诚协议应当认定有效。理由是:忠诚协议因为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相互忠诚”规定的具体化,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让《婚姻法》有关夫妻忠诚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具有了可诉性,促进了良好社会道德的形成。现行《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于第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为必须达到重婚或者同居的严重程度才能获得损害赔偿,达不到重婚或者同居的严重程度就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夫妻间有关忠诚协议的约定比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宽泛,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包括与他人的通奸行为。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是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赔偿的金钱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夫妻忠诚协议也属于可撤销的协议范畴,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忠诚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的情形下被迫签订的,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该协议,此种情形适用一年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忠诚协议签订超过一年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的肯定,并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法院不能主动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判决夫妻中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也不能根据《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的倡导性条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担违反忠诚义务的责任。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之上签订的忠诚协议,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有效。既然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吻合,有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议行为

夫妻婚内忠诚协议范本

夫妻婚内忠诚协议范本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1.现有房产一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_。该房屋共计_____万由_____支付_____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_____出资。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_____所有,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_____的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_____承担。 2.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

财产。 3.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第二条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 1.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______%集中存放于夫妻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并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其余的______%视为个人财产,自行保管,与对方无关。 2.双方在共同夫妻生活期间所设立的共同账户由______方保管,并进行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______方有定期向______方告知的义务。 第三条双方忠诚协议 1.如果______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 (1)______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财产,净身出户。

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甲方:刘男身份证号: 乙方:李女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XX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 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甲乙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视为对另一方的不忠实,应承担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之责任: 1.与某一异性的电话、邮件、短信、msn、qq 等方式的联络过度频繁,每天往来 超过十次,每周超过五十次。能说明因工作原因等正常交往的除外。 2.与某一异性的通信联络中出现明显的情感流露词汇超过一定次数,收到的信息超过三次(含),发出的信息中超过一次(含)。能说明恶意骚扰的除外。 3.与某一异性的亲密照片一次以上(含),能说明系正常的同学或同事交往除外。 但若配有亲密的通信联络记录的,不能以正常的同学或同事关系相推脱。 4.无正当理由在晚上超过十二点回家。一周应酬时间超过三次的,不能作为正当理由,仍应受处罚。 5.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亲密异性朋友的信息的(信息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书信、包裹等)。恶作剧除外。 6.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外,在一般的伦理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情形的。 三、出现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过错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补偿费人民币二万元。补偿应从个人财产中支付。从共同财产中支付的,应为四万元,并视为共同财产中的四万元约定为个人所有。

处罚可以溯及既往,也即事后发现以前曾有过违反情形的,可以累加处罚。 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明的情形,虽并不必然表明违反一方有出轨情节。但足以说明违反一方未能正确处理好人际交往关系,未能注意到配偶的特殊情感需求。仍应受到处罚。 五、接受处罚后,能够虚心承认错误,并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的,可以酌情退回处罚,但不返还给个人,而是作为家庭度假基金。此条约定,并不表示鼓励犯错,只是表明双方对婚姻的珍惜态度。 六、处罚超过三次的(含三次),视为双方自愿将全部夫妻共同对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此条约定,不以离婚为前提,只是双方认为违反一方已无管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自律能力。并且,不因相关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视为双方同意暂时由违反一方保管。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签字): 甲方(签 字): 年月日年月日 乙方:李女身份证号: 甲方:刘男身份证号: 甲方:丈夫:,男,住 身份证号码:。 乙方:妻子:,女,住身份证号码: 甲方、乙方系夫妻关系,为了共同维护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夫妻忠诚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男,身份证号: 乙方:女,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结为夫妻,婚后将育有子女。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则双方所生之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双方确认甲方在婚前、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务,由甲方承担。 六、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冷静而理性,并一致确认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手印):乙方(签名、手印):年月日年月日

婚内忠诚协议书.doc

婚内忠诚协议书 男方身份证号码 女方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因男方此前有多次出轨行为,为维系双方夫妻关系及家庭和睦,给子女营造一个快乐祥和的成长环境,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男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有如下情形之一时,即视为其对上述第一条的违反。 1、存在嫖娼、淫乱,乱搞男女关系的情形。

2、有与其他异性之间发生偶然性性行为。 3、长期与异性通奸、同居。 4、出现私生子(女)的情况。 5、对女方有性冷暴力(长时间不与对方同房)或性暴力行为。 三、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即推定其对上述第一条的违反。 1、在非正常场合与异性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暧昧行为。 2、与异性在非正常时间在封闭、隐蔽场所单独相处,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与异性间存在长期频繁的通讯联系,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形。 4、在异性面前,男方主动承认与其系男女朋友关系或爱人关系。 5、与异性存在赤裸淫秽语言、图片、视屏信息往来,经女方劝阻一次拒不

改正的。 四、违约责任。 男方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除此之外,男方应向女方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及一套商品房。 五、男方特别承诺。 男方承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所发工资全部交由女方保管。女方每月给男方元的零花钱。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情形。 以下无正文 男方女方

婚姻忠诚合同协议书范本全面版

婚内忠诚协议 男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 _____ 月 ____ 日 男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号:

女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 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经_______ 市_________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结为合法夫妻。为保证男女双方婚姻生活更好的开始和进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忠诚和保持家庭友好的协议: 1. 双方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禁止一方与他人同居。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在另一方慎重考虑下仍感受受到巨大伤害而不接受其改正或不满意改正状况的情况下,过错方需放弃共同财产,并接受无过错方的其他合法补偿要求。 如果男方/ 女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儿子/ 女儿的抚养等按以下约定处理: 婚生儿子/女儿随女方/男方直接抚养生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给儿子/ 女儿抚养费_________ 元(随通货膨胀率相应变化),直到儿子/ 女儿年满十八岁止(如十八岁未毕业的顺延至毕业时止)。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有_天的探望权。定在每周的周天。 2. 家庭成员间应当互助互爱、尊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当男女双方父、母由于疾病或年老需要资金或人力支持时,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起给予资金或人力支持,并且

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婚内财产协议

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婚内财产协 议范本 甲方: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 甲方、乙方双方与_____ 年__月__日在_____ 民政局办理婚 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 1、现有房产一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 ,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 。该房屋共计____ 万由____ 支付___ 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______ 出资。

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 ____ 所有,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_____ 的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 _____ 承担。 2、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3、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二、对于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 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 95%集中存放于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其余的 5%视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共同的账户由女方保管进行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女方有定期向男方告知的义务。 三、双方忠诚协议的约定 1、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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