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整理

国际商法整理
国际商法整理

一、名词解释:

商法: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公法与私法

经济法包括: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等。

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货物买卖法等。

?商法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的利益关系;

?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或社会法,并兼有一些私法的特点。经济法的公法性体现在它的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1.商人习惯法

欧洲中世纪:11~15世纪

地中海沿岸:意大利的佛罗伦萨(Florence )

商人行会组织:商人法庭

国际性:各国商人

自治性:商人法院

简易性:习惯约束规则

二、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成文法)和英美法系(判例法)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成文法系。大陆法,十三世纪形成于西欧,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它是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1.法律。各成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2.习惯。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

3.判例。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对日后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4.学理。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大陆法以制定法(statute law)/成文法(written law)为主要法律渊源,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它所采取的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归纳在一起。

大陆法系的特点

◆重视成文法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原则上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渊源,法官只能适用而不能创造法律。

◆诉讼中,法官只是起对法律的解释作用。

◆在法律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用演绎法:法律条款与事实相联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之意),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形成于英国,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

“先例约束力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英美法系特点

◆判例法占重要地位:新案判决依据于旧案,有助于国家法律的稳定,减少随意性;

Overrule极少。

◆英美法系无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

普通法与衡平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民法与刑法

◆英美法系更重视程序法:辛普森杀妻案

◆法官地位很高:法官法(Judge-made law)

◆在法律的推理形式为归纳法:实质性事实

第二章:合同法1

债权概述: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给付为形式。

给付的形式有5种(债发生的根据)

1.合同:

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2. 侵权行为

3.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Eg:见义勇为

4.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5.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如债务人不得泄露技术秘密等。

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

1. 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类型有:无合法授权行为、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签订的合同通常是效力待定的。

3.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关系而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他进行民事行为。

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支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1.协议说。《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2.允诺说。在英美法中,一般认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由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该允诺乃是一项义务。约束力、强制执行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大陆法系)

(1)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地位平等)

(2)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 合同是明确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目的)

(4) 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法律约束)

(一)诚实信用原则

1.当事人要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

忠于真相,不损人利己

不规避法律,遵守合同法

2. 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

突和矛盾:慎用解除权

3. 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二)合同自由原则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作为分类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作为分类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的内容:各项意思表示(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标的

数量:合同标的的多少体现权利义务的大小

质量:质量标准和具体要求

价款或报酬:标的物的对价或完成工作/服务的酬金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办法: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地点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法律上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分解为一方的要约和对方的承诺。当要约人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受要约人提出要约,且受要约人接受了此要约,意思表示即为一致,当事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1.要约:订立合同并受约束的意思表示

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一种订约提议。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offeror),接受要约的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offeree)、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有效的条件

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悬赏广告与商业广告?

要约应表面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要条款和内容最终无保留

《公约》: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2. 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 ):要约引诱,价目表、招标/拍卖公告、商业广告【P24案例】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P27案例】

1.英美普通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

法律要求的特殊形式:签字蜡封(Signed & Sealed)

有对价(Consideration)支持

不得自食其言(Promissory estoppel)

美国《统一商法典》确定的要约或实盘(Firm offer):商人、期限、书面、签字

2.联邦德国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3.《公约》第16条规定: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则不能撤销:

①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要约的消灭

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P27案例】

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4.要约变为非法。

5.当事人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承诺(Acceptance)

1.承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承诺生效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或合理时间)内作出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非实质性变更):反要约或还盘(Counter offer)

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求:与要约一致的方式

(2)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3)承诺的撤回:撤回通知要先于承诺通知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生效

1.大陆法: 到达生效

2.英美法: 发送主义在美国也常常称为“信筒规则”

3.我国:到达生效

承诺的撤回

大陆法: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于要约人。

英美法:不能撤回,即使承诺人的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通知到达于要约人,撤回也是无效的。

案例:悬赏广告重点看ppt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概念: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 该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又称“前契约责任”,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缔约人才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2)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缔约阶段,先合同义务

(3) 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并因此支付了一定费用,因一方的过失致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机密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

要约人违反有效的要约

合同无效或撤销

第三章合同法2

1、对价:作为报答允诺实际给予或答应给予的东西。

?“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强调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的关系,即彼此之间要提供“相互给付”对价的基本原则:(详细解释见ppt)

(1)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经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分或对等

(4)已经存在的合同义务,不能视为对价

(5)公共义务的履行不能视为对价。

(6)履行的义务超出了公共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范围,可视为对价。

英美法对价原则的例外:

(1)“不得自食诺言”原则(Promissory Estoppel),亦称禁反言原则

?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导致了受诺人的损失,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诺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2)签字蜡封合同无须对价

(3)修改现有合同的协议无须对价

合同生效的五个要件:

1、对价例外:不得自食诺言

2、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精神病效力待定

3、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违法的合同无效

4、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5、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误解、胁迫、受欺诈、不当影响)(在中国可

以撤销和变更)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1、无效合同:合同已经订立,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必须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被撤销前有效

撤销权的行使: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效力待定的合同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人根本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

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有效,最终撤销或变更完全由当事人决定

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有过错须承担责任

?抗辩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广义: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狭义: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抗辩权的种类:同时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且均已到清偿期限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你与则我与, 你不与

则我亦不与

2.后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又叫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就是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先履行一方先履行合同。如果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义务一方须举证一下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适用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存在互负债务

抗辩方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且已到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后给付义务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履行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其他情形

合同保全: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保护债权人合同担保:保护双方,确保合同的履行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基本方法:代位权、撤销权

1、代位权:适用对象为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诉讼符合的条件(成立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须有权利(债权)存在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身

2.撤销权:适用对象为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客观要件:处分财产+此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此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主观要件:债务人处分财产或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合同担保:确保合同的履行

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定金

(1)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的特征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不涉及特定财产

保证合同必须是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3)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的责任: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例分析:ppt

抵押的法律特征

抵押人既可以是主合同债务人,也可以是以外的第三人

抵押权是设定在抵押人特定财产上的担保物权

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抵押担保以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质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

(2)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标的物不同:质押标的为动产及权利,不动产不能作标的;

抵押则可以用动产或不动产作标的

是否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标的物,质押转移占有

同一标的物上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而同一标的物上可以设

立数个抵押权,且有受偿顺序

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例分析:ppt

(4)留置与抵押、质押的区别

留置是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无需约定;而抵押、质押都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留置中债权人要占有债务人财产,而抵押不占有抵押人的财产。

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是因为履行主合同而占有,在主合同期满后继续占有,其占有与主合同有牵连性;而质权人占有出质人财产是依据质押合同,与主合同没有牵连性。

行使优先受偿的条件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须再经过一定期间后,才可实现留置权:宽限期

第四章:合同法3

合同的变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这是狭义上的合同变更。从广义上讲,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合同转让的类型

A. 债权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通知义务)

B. 债务承担: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人同意)

C. 概况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转让(须经对方同意)债权债务全部转让

D. 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为合同受益人对外效力父亲和平安公司签合同目的是让我受利。

合同的解除: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债务抵销: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对债务可行使抵销的权利

法定抵销: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约定抵销:协商抵销

提存:债务人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避免新债务产生)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1)清偿债务2)担保淘宝提存机关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 1. 继续履行:拒绝履行

? 2. 补救措施:不符合约定

? 3. 赔偿损失:造成损失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各国法律都认为,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救济方

法。

? 4.解除合同

? 5.支付违约金

? 6. 支付定金:失去定金或双倍返还

英美中,要判断违约金按照判例法来算是惩罚还是违约金。

损害赔偿的范围: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约定损害赔偿;另一种是在双方当事人没

有约定时,由法律予以确定的法定的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通过赔偿使受害人的经济地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或者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时的状态。包括:①直接损失;②间接损失,即预期可得利益。

2.损失的计算范围有最高的法定限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不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事件。

免责:

情势变更(大陆法术语):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显失公平,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落空(英美法术语):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第五章:商事组织法

企业: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商品生产及服务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中国的企业为单行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其投资者人数是单一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

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统一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是:

?①是一种社会组织。②依法成立。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④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企业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 1. 两个以上投资人

? 2. 合伙协议确定出资额、利润分配和承担债务额

? 3.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4. 属于人合型企业: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赖

(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 1. 两个以上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 2. 书面合作协议:各方面

? 3. 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和劳务

?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 5. 有经营场所和必要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重要特征是其合伙人分为两类,一类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

另一类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经营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许可主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单独立法)

特征:外商直接投资、外国私人投资、在中国境内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我国法律,经我国政府批准,设在我国境内,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特征:(1)一方为外国合资者,另一方为我国合资者。(2)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3)是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作为法人,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4.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6.公司是一个组织体。

作为法人:解开公司的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若出现了架空企业,债权人可以解开面纱。企业被人格否定承担无限责任防止股东滥用权力。

发起人:负责筹建公司、在发起文件(如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 上签字的人。自然人和法人一般皆可充当任何合法公司的发起人。

①关于发起人的最低数量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24条:

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200人以下设立。

关于发起人的义务

?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设立的全部费用和可能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如愿募足时,承担连带认购责任;

?在因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失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最终未能设立,发起人对认股人和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返还、赔偿的责任。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依法设置的管理机构:

1.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董事会与监事会共同经营公司,股东会选任监事,监事会选任董事

2.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单层制:股东会选任董事,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决策,董事会聘任经理

3.以法国为代表的选择制:任由当事人选择

4.以日本为代表的三角制:股东会之下设立董事会与监察人,分别行使业务执行权和监察权,两者为平等机关

董事会是拟定什么章程啊最后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实际掌控公司,股东大会控制权分析一下实际上通过三个会监督机构:监督会重大决策是通过拟定方案来的这些方案是通过股东大会来的所以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职权

?按照有些国家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任和解任董事;

(2)决定红利的分派;

(3)变更公司的章程;

(4)增加或减少公司的资本;

(5)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及其它表册;

(6)决定公司的合并或解散。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 股东会的组成:权力机构

2. 股东的权利:资产受益、重大决策、挑选管理者

表决权、选举被选举、优先购买注册资本、查阅文本、诉讼权

2. 股东的义务:

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承担公司债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3. 股东会的职权:重大人事、经营、资产管理决策权

4. 股东会的决议:按照出资比例或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5. 股东会的召集及形式:

首次会议:出资额最多得股东召集和主持

常规会议: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转让股份时,是有限制的。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有权代表公司的机关或个人,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时,为维护公司利益,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公司的斗士

董事的责任

?作为公司的受托人,董事负有为公司的最高利益而尽忠诚、勤勉和谨慎之责,否则,该董事即被视作有渎职行为。根据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公司董事对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信托义务又分为“勤谨义务”和“忠诚义务”。

?“勤谨义务”要求董事在履行职责时恪尽职守,合理地注意、审慎地判断,“表现出处于类似位置的通常审慎者在类似情况下所表现出的勤勉、谨慎和技能”。

独立董事:自己发挥看书

公司债券与股份的区别

投资人权利不同:债权人和股东

发行主体和条件:有限和股份VS股份;票面金额规定

利益分配不同:债券优先于股份

风险责任不同:出借行为无责任VS有限责任

发行主体、发行条件票面金额股票债券高于低于百度

第六章:商事仲裁与诉讼

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外的调解、法院判决前的调解)、仲裁、诉讼

仲裁:也叫公断,即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第三方仲裁庭,由其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也称国际经济仲裁,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仲裁的特点(快)

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排斥起诉性制度: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强制法律效力制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常重要

仲裁协议启动原则: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条件。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得有( )。 A。新西兰 B.比利时C.荷兰D、瑞士 3、英国得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 4、大陆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 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与理论上不被认为就是法律得渊源得国家就是()。 A.英国 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就是由( )提出来得。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得主要渊源就是( ) 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 8、英国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得法律渊源就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得结构特点之一就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A、普通法与平衡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三、判断题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得含义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涉外得民事关系。(x )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就是公法得性质。(x )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部分. ()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得普遍约束力,但就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x)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得编制方法。(x ) 6、英国法就是判例法,任何法院得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x)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得不就是法律条文得本身,而就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得法律规则才就是适用得法律。()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9、判例在中国也就是重要得法律渊源。(x ) 10、“国际商法”中得“国际”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 11、英美有独立得民法与商法。(x ) 12、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得作用,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13、英美法中,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得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x ) 14、英国得任何法院得判决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x ) 15、美国得联邦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x ) 五、简答题 1、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得主要区别 2、简述普通法与衡平法得主要区别。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2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的是( D ) A.英国 B.希腊 C.意大利 D.法国 3.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B ) A.过失责任原则 B.无过失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请求权的合同,属于(C)。 A 无效的合同; B 可撤销的合同; C 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 D 有效的合同。 5. 依照美国的法例,酗酒者订立的合同( D ) A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 B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仍须履行合同; C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 仍须履行合同; D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则可要求撤销合同; 6.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B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7.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C ) A.中国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B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10.在目前西方国家,数量最多的公司形式是(B)。 A 无限公司; B 有限公司; C 两合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11.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C)具有诉讼法上的性质。 A 仲裁; B 民间调解; C 法庭调解; D 仲裁调解。 12.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C )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西班牙 1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D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14.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C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复代理 15.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C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16.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D)属于司法解决的范畴。 A 和解; B 调解; C 仲裁; D 诉讼。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卷

国际商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1)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D.国际公法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A.3人B.5人 C.7人 D.9人 5.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 B.无因性 C.文义性D.流通性 6.2008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7.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C.混同D.混合 8.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B.8月9日C.8月10日D.8月11日 9、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B)。 A、书面形式 B、对价C、签字蜡封?D、约因 10、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公法概念:rules and norms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ates is calle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法律渊源概念:Legal source Definition : sources in legal sense refer to something (such as a constitution, treaty, statute, or custom )that provide authority for legislation and for judicial decisions.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系: 发起人Promoters are people who bring a corporation into being, the one who sign on the initial constitution of the corporation 权利义务成立过程中的责任: The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of Promoters: ? Liability to the other Promoters: the promoters assume joint liability each other to the total cost and debt in

incorporating process. ? Liability to the Corporation: Fiduciary duty to the corporation: the duties of full disclosure, good faith and absolute honesty to the corporation ?Liability to the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Merger merger by amalgamation(吸收合并) (when a corporation has another corporation amalgamated with it, it is merger by amalgamation, and the amalgamated corporation shall be dissolved) merger by new establishment(新设合并) (when two or more corporations merge to establish a new corporation, it is merger for new establishment, and all parties being merged shall be dissolved) ? when corporations merge, the claims and debts债权债务 of all the parties to the merger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corporation that continues to exist after the merger or by the newly established corporation. 股权equity债权debt区别:股票债券的区别 ??? 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12、信用证欺诈:就是卖方或买方通过有意的虚假陈述或其他虚假行为或对事实真相的不披露,使银行依赖于这种虚假事实,而从银行的受损中获益的行为。13、国际保理:是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具体而言,指供应商将其买卖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服务。 14、融资租赁:一般是指由承租人自己选择具体的租赁物及其供货人,然后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该供货人购买该租赁物,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样一种租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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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十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十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1.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考试题型: 选择题10*2=20判断题10*1=10名词解释5*5=25简答题3*6=18案例分析6*2=12 论述15 1. Legal system (两种法律体系的区别和特点) Civil law system: 1) statutory law, based on a prehensive code 2) France, Germany, Switzerland etc 3)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written law 4) case has no legal validity mon law system: 1) derived from custom, usage and court decision or court-established law 2) England, USA, Canada etc 3) evolves through case precedent, binding the later 2.Incoterms 2000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revised i n 2000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

UCP600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revised in 2 007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了结) 3.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poration: (1)Ownership of Property (2)Independent legal personality/status (3)Centralized management (4)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share limited liability to the extent of capital contributi on 4. Classification of Corporation (比较和区别这两种公司) (1)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a.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confined by law and regulation b. stocks not issued and could not be freely transferred (Transfer of stocks be strictly restricted.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 other shareholders own c. priority in buying this stock. 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holders is much stab le)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d. evident characteristic of personal closure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写在前面: 个人主观整理,仅供参考。 虽然把课本内容差不多都打进去了,但复习还是最好结合课本几乎都是手打的,所以可能会出现错别字,不接受任何质询。 记号解释:Δ重要;*比较重要;Δ*及其重要;√看一下 可能存在疏漏 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Δ 1.国际商法是在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主体在其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这一概念涉及以下三项要素:①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②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事组织形式;③国际商法有规范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交易习惯法规则、主要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规范等构成。 3.国际商法的特征:①调整对象的特定性;②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盈利性; ③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同源性;④国际性和统一性。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Δ 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两类渊源: ①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 ②对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范,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 1.国际条约或公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商事交易等方面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国际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1)其特征是:①主体是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国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间就商事活动达成的协议不构成条约;②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缔约主体双方或多方协商谈判的结果;③书面形式,仅对缔约国或参加国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可能得到非缔约国的承认和遵守。 2)包括国际商事公约和含有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公约,以前者为主,其数量众多、内容广泛且通常参加方较为普遍,包括国际商事实体法、国际商事程序法以及国际商事冲突法。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习惯法规则又称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是在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由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活动逐步形成并为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国际商事交易行为规范。 1)此类规范常以不成文形式出现,多为一些国际性商人组织、整理、编纂,并伴随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发展适时加以修改完善。 其基本要素是①内容确定,包含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则;②为各国当事人在长期实践中重复、一致适用;③为各国普遍接受,具有约束力。 2)影响较大的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75年《联合国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 3)国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涉及主权等特征。 3.关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国内法规范 教材p7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卷

国际商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1)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 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 D.国际公法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A.3人 B.5人 C.7人 D.9人 5.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 B.无因性 C.文义性 D.流通性 6. 2008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7.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8.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9、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B )。 A、书面形式 B、对价 C、签字蜡封 D、约因 10、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 A、公司 B、个人企业 C、联营企业 D、独资经营企业 11、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A )。

浙江工业大学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of nations resolved issu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nd among states.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s that govern conduct between people and corporations from different states. 3.Diplomacy: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ng the parties to a disagreement by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inquiry. 4.Mediation: Mediation involves the use of a third party who transmits and interprets the proposals of the principle parties and sometimes advances independent proposals. 5.Inquiry: a process used to determine a disputed fact or facts. 6.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corporation owned by members that does not issue negotiable share certificates and is subject to minimal public disclosure laws. 7.Silent partnership: A secret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one of whom carries on a business in his name alone without reveal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other who has 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8.Business trust:A business arrangement in which the owners of a property(the beneficiaries) transfer legal title to that property to a trustee who then manages it for them. 9.joint stock company: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hose ownership interests are represented by transferable shares. The shareholders have un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10.Patent: A statutory privilege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inventors, and to others deriving their rights from the inventor, for a fixed period of years, to exclude other persons from manufacturing, using, or selling a patented product or from utilizing a patented method or process. 11.Copyright:A copyright is title to certain pecuniary rights and, in most countries, certain moral rights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12.Preferred stock: Preferred stock entitles owners to a guaranteed divided, a priority at the time of liquidation, or some other preference over ordinary shareholders. 13.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second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at appears in GATT.Once foreign trade good goods were imported into one contracting state from another,the foreign goods had to be treated the same way as domestic goods. 14.A Himalaya Clause: The clause that extends liability limits of the conventions to carriers’ employees, agents, and even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It entitles them to claim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gue or the Hague-Visby Rules. 15.Offer: A proposal addressed to specific persons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by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to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particular goods for a price. 16.Acceptance: A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hat is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17.A bill of lading: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n ocean carrier to a shipper with whom the carrier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1.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lists the sources: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The carriers’ duties under a bill of lading: (a) Making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ning, equipping, and supplying the ship (c) Making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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