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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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我局和市建委《转发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价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穗价[1999]100号)文后,各区在贯彻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现就有关管理权限及其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收费管理权限。

除省物价局管理范围外,多层住宅二至四级;高层住宅二至五级;办公楼(写字楼)三至五级;商场三至五级委托名区物价局审批,其余由市物价局审批。

二、从6月1日起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按新规定所提供服务核定等级和对应收费标准。

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高于新规定标准的,按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通过今年收费年审于10月底前逐步对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理顺,原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差额不作退补。

三、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需预收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入住时一次性缴交费用: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写字楼、商场(铺)不超过15元/平方米收取。

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用)户或业主委员会监督。

业(用)户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

(1)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多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15元/平方米;高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30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30元/平方米。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穗价〔2022〕101 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商议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我们制定了《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

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

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

二、《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商议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三、本通知从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服务内容参考分级服务收费标准参考 (元/平方米 ·月) 有电 无电 梯 梯收费构成参考基本服务项 目(一)综合管理服务1. 服务与被服务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 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3. 有完善的管理方案,员工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报修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0.8 0.55 业主(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员工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等制度健全;4. 物业服务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完善、易于检索;5. 管理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服装统一、仪表整洁、挂牌上岗、行为规范。

1. 设置管理处,办公地点有专门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接待场所,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配置完备;2. 周一至周日每天不少于 12 小时在管理处或者专门的接待场所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 24 小时热线电话服务;3. 对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的求助、咨询即时处理,对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在 24 小时内答复;4. 物业服务经理具备上岗资格,并有 2 年以上物业服务经理任职经历;5. 能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6. 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不少于 4 次社区活动。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期刊名称】《广东建设信息》
【年(卷),期】2004(000)010
【总页数】3页(P12-1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5
【相关文献】
1.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促进和谐小区建设——太原市物价局加强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工作纪实 [J], ;
2.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将于今年开始实施 [J],
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5.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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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我们制定了《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

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

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

二、《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三、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市物价局房屋管理局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价〔2010〕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广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广州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的住宅建设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住宅物业服务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关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一直以来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

二、收费内容1. 公共设施维护费:包括小区的绿化、道路、楼道、电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费用。

2. 环境卫生费:包括小区的卫生清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费用。

3. 保安费:包括小区的安全巡逻、门禁管理、监控设备维护等费用。

4. 管理费:包括小区的管理人员薪资、办公设备、管理系统的维护等费用。

5. 其他费用:如停车位管理费、小区活动组织费等。

三、收费标准1. 公共设施维护费:根据小区的规模和公共设施数量决定,一般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2. 环境卫生费:根据小区的环境维护情况和需求决定,一般以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3. 保安费:根据小区的安全风险程度和保安人员数量决定,一般以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4. 管理费:根据小区的规模和管理人员数量决定,一般以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5. 其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如停车位数量和小区活动的频率决定,一般以每个停车位或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四、参考案例以下是广州市某小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1. 公共设施维护费:每户每月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 环境卫生费:每户每月50元。

3. 保安费:每户每月80元。

4. 管理费:每户每月50元。

5. 其他费用:停车位管理费每个月50元,小区活动组织费每户每年100元。

五、收费支付方式1. 付费周期:一般以月为单位进行收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季度或年度收费。

2. 付费方式:居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缴费。

六、收费监督与投诉机制为了确保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公正合理,广州市可以建立起收费监督与投诉机制。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四、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五、建设单位向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监督执行的,其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业主的利益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理利润,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行情和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

下面将对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基本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清洁卫生费、绿化维护费、安全防范费等。

其中,基本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了维持日常管理运营所需的费用,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进行计费;维修基金是为了日常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的资金,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的比例进行缴纳;水电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公共区域的水电使用费用,按照实际使用量进行计费;清洁卫生费是用于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维护,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进行计费;绿化维护费是用于小区内绿化环境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进行计费;安全防范费是用于小区内安全保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进行计费。

其次,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业主公开透明,确保业主对物业费用的支出有所了解;公平合理原则,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存在歧视性收费,要兼顾不同业主的利益;依法合规原则,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服务质量优先原则,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质量挂钩,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利益。

最后,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当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综上所述,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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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分服务项目聘请管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实行组合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高档住宅、别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时间终止时,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同类同一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酬金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比例或数额。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物业支付的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物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若一方对对方聘请的专业机构有异议的,应当双方共同聘请同一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建筑面积为准。

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计收。

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低于该住宅物业和同期公布的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浮动上限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途、办公用途的物业,其收费标准可在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商业、办公用房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同类同一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

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

除此以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占用超过3个月的押金、保证金。

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按不超过委托收取总额3%或按户定额收取的方式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供水单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小区,在“一户一表”改造过渡期实行趸售水价,具体水价在不超过政府定价的范围内由供水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共水电费用和路灯用电费用以及电梯运行电费根据供电、供水企业制定的分摊办法合理分摊,另行收取。

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水电费用可纳入物业服务收费统一收取。

第二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物业收费政策以及原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场、办公楼有关物业收费标准批文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

为保证新旧政策顺利衔接,原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批文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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