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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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单位(以下简称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监管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展战略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自身的长远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关于本企业未来一定时期具有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发展定位、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直接监管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以下职责:(一)研究提出本市国有经济发展方向、战略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制定国有经济进退领域和国有经济重点领域的发展战略;(二)组织编制本市国有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三)审核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四)对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工作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第六条企业是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实施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发展战略规划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第八条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方向,注重突出主业,坚持效益优先原则、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天津市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1号令)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一)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由外国(含境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五)严重影响大中型企业经营、发展或社会和职工稳定的;(六)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自主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提倡当事人通过协商,依法妥善解决,必要时市国资委可以进行协调。

第七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含企业法律顾问,下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和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企业负责人应重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案件处理第八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13•【字号】津政发[2001]60号•【施行日期】200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和政府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地区采取行政措施,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主要领导人主持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南开政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南开政规〔2018〕1号各委、局、办,各街、公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8月21日南开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包含需由区国资委上报区政府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书面材料一事一报,涉及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书面材料须提出明确的意见,并附相应资料。

书面材料和相应资料应保证内容真实、全面。

第四条以下重大事项需由区国资委上报区政府批准,区国资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一)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三)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四)企业举债融资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五)企业对内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六)企业对外担保;(七)经区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八)其它需要报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津国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津国资〔2021〕11号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经市国资委第30次党委扩大会、第2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国资委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21年6月23日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管理体系,强化公司战略执行与管理,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要求,按照《××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注:具体依据自身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确定)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战略委员会的规范建设与运行。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注:具体依据自身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细化确定):(一)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三)审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审议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五)审议公司重大股权变动、公司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等的方案;(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三)重大投资、融资;(四)资产重组;(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五)规划实施步骤;(六)实现目标的措施;(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事项,报市国资委批准:(一)国有企业改制、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二)国有股权持有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的;(三)国有股权变现筹资以及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的;(四)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的;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的;(五)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的;(六)国有股股东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当配股份的;(七)国有股股东拟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7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8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2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1)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2)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3)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4)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5)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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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
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
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第二章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第八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在符合《办法》第四、五、六条要求的前提下,报市国资委进行核准,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送发展战略规划的核准,自接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九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发展战略规划要包括下列文件:
1、发展战略规划的正本及编制说明;
2、决定和审查发展战略规划的程序性文件;
3、相关的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4、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
第十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国有产权的变动进行审批,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十一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市国资委审批的事项,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其中国有股股东将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属报我委备案、盖章事项,自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十三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备案事项的,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的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自接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十四条涉及产权核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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