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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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为切入

浅议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为切入

作者简介: 胡亮,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 类号 : 963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讼 监 督是指 检 察机 关依照 法 定程序 对诉 讼 活动 是否 合法 进 批准 逮 捕案 件 l7 69件 2 8 6 3人, 数和 人数 同比均 增J 3 呈 件 J l%: u
降 2 不 ( ) 准 逮捕 17 3 7 , 数和 人数 同比分 别增加 %; 予 批 8件 3人 件
不 究 等突 出 问题 。对 于维 护司 法 公正 , 保障 公 民合法 权益 , 促进 2%和 l%, 捕率 为 l%, 4 3 不 3 同比上升 2 在 办 2 %; 9件 5 人 。 另 3
i 占} 金 Leabharlann 制 土◆ 政 法 论 坛
2 1 ・0 ( ) 02 5中
浅议 基层检 察院诉讼监 督工作 的现状 、
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以广 州市花都 区人 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为切入 点
胡 亮
摘 要 诉讼监 督 , 指对 诉讼 活动 的法 律监督 , 是 是检 察机 关法律 监督 的 重要 内容 , 也是检 察机 关的基本 职权之 一 。 目前. 由于种种 因素的制约. 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和薄弱环节 影响 了诉讼监督效能的充分发挥。 关键 词 诉讼监 督 诉 讼活 动 法律监 督 文章 编号 :090 9(0 20.4 .2 l0.522 l)512O
法 律 统一 正确 实施 具有 不可 替代 的重 要作 用 。本 文从广 州市 花 都区 人民检 察院 开展诉讼 监督工 作的情 况为切 入点 , 就 当前基 拟 层检 察院 开展 诉讼 监督存 在 的问 题及其 原因 和对 策做探 讨 。 花都 区检 察院开 展诉讼 活动法 律监督 基本情 况及所 取得 的 主要成 效 ( ) 组织 学 习, 一 认真 贯彻 落 实Ⅸ 定》 氛 围浓厚 决 的 广 东省 人大常 委会 《 决定》 颁布 后 , 花都 区检 察院 行动 讯速 .

论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论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法 学研 究 ・
论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李 文 发
( 阳师范学 院 政 法 系 , 南 信 阳 4 4 0 ) 信 河 6 0 0 摘 要 : 民检察 院是 国家的 法律监 督机 关 , 法对行 政机 关的执 法活动 进行 监督 是其 重要 职 人 依 责 。在 妻际运作 中, 在 有检察监 督 力度 不够 , 存 措施 不力 , 手腕 不硬 . 以致 于效 果 不佳 的情 况。 正确
十分重要 的意义 。

环境 保 护 、 会保 障等 领域特 别 突 出 社 3 行政 执法“ . 寻租 ” 活动 严重 存在 。其 表现 形式 是 多种 多样 的 。例 如 : 中央三 令五 申坚决 整 顿“ 在 三 乱” 的背 景下 , 些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便转 换 方式 , 借 某 凭 手 中 的行政权 力强 行 向行政 相对 人 大量“ ” 、借 划 款 ” 物 ” 收取保 证金 、 或 抵押 金 , 期 占用 不退还 、 付利 长 不 息 。又 如某些 行 政执 法部 门 以各 种借 口将确 认 、 盖 章、 验照 、 咨询 等许 多本 职工 作冠 冕堂 皇 的变成 有偿 服 务项 目, 强迫 征收一 些服 务 费用 。 并 执法 寻租是 当 前 行政执 法 中存在 的较 为严 重 的问题 。它 涉及 土地 管 理 、 划生 育 、 商税 务 、 安 、 建等重 要行 政执 计 工 公 城 法 部门 。 特别 是进入 2 O世 纪 9 0年代 以后 , 又表现 它 出一些 新 的特点 , 案 金额 也 越来 越 大 , 涉 出现 了“ 红 帽子”5 “ 9岁 ” 象 , 且 窝案 、 现 而 窜案 、 法腐 败 也 层 司 出不 穷 。据 有关 部门统 计 2 0 仅 0 0年 一年 全 国纪检 监察 机关 已经查结 案件 l 4 9 3 6 2件 , 予党纪 政 纪处 给 分 1 6 6 人 , 中县 ( 级 干部 4 4 31 1 其 处) 1 6人 , ( ) 地 厅 级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摘要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是通过法律确定了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检察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或者说,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

需逐步完善对行政诉讼被告的检察监督机制、抗诉制度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本文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等提几点自己的意见和期望。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完善自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一定的发展,但当前仍然面临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仅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对于这项工作,无论是人力、物力的投入,还是实际开展的情况都差强人意。

因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推动司法实践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

这一监督制度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基础,以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以行政诉讼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为监督对象,主要应该以参与行政诉讼,制发检察建议和抗诉来进行。

承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机构是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单设第七检察厅统筹全国行政检察工作,然而到基层人民检察院,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生态检察部门四部合一,一套人马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业务全部包办,并且绝大部分基层院的行政检察人员配置可以用“凄惨”一词容毫不为过,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业务边缘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与检察机关长时间以来的重刑轻民息息相关。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由于行政部门的地位与起诉人的地位严重不符,也导致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的线索相应变少。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行政执法监督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纲要》,积极落实国务院《决定》,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等措施,加大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

一、主要做法(一)健全各项制度,夯实监督工作基础1、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良法须善行,程序的合法与否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

因此,我们首先加强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实行行政执法资格制度,未经培训或者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准上岗执法。

其次,强化行政执法程序意识。

指导和监督重点执法部门开展执法程序化建设。

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局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使执法文书齐全,格式规范;市公安局以“执法模式化”为目标,建立了“七大机制”(即:执法操作流程机制、执法质量考评机制、执法责任监督机制、网上办公机制、法制机构保障机制、学法教育培训机制和激励竞争奖惩机制),制定下发了《行政案件操作流程规定及部分行政、刑事案件卷宗询问规范笔录》,在全系统开展五级执法办案责任制,进一步严格了执法责任,切实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2、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制度。

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对公民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万元以上的罚款,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的,都必须向市政府备案。

对上报备案的,建立了行政处罚备案台账制度,逐一审查并造册登记,对报备时效、处罚证据、程序、文书、法律适用等要素作重点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2006年以来,市政府共审核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上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90多件,有效避免了行政处罚过程中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准确、程序不合法、文书不规范、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救济途径和时限告知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

3、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2005年,我市率先开展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省政府法制办在宝鸡召开了现场会。

我们以行政执法程序为主线,以行政执法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为标准,研究制定了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内容和标准。

浅议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及完善

浅议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及完善

浅议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及完善[摘要]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担负着强化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忠实于法律,正确履行职责,公正司法,维护检察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的职责。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以及检察工作自身建设的需要,纪检监察工作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对检察机关中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进行阐述,并针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中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重要性;监督作用;完善一、检察机关中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一)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树立检察官职业形象的需要。

检察官的不廉洁行为,不仅仅是个人的品质问题,更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到检察机关形象。

受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检察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口浪尖上。

要维护检察的良好形象,依法行使检察权,离开了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权将失去有效监督。

(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是促进检察官职业素质提升的需要。

检察队伍建设的出路在于职业化,就是检察官成为社会的精英,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成为职业知识素质、职业观念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三者兼备的检察专业人才。

纪检监察可以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环境。

加强纪检监察,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帮助检察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我们的干警执法如山、清廉如水、执法为民,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

(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实现制度管理的需要,是检察官职业化进程的有力保障。

在检察机关各项工作当中,各个环节各个角落都充满了制度规定。

大到适用法律,小到一言一行,都要靠制度去规范、约束、运行。

检察院的制度建设,是工作成绩的窗口、是工作开展的基石,是文明进步程度和管理水平的反映,但制度建设并不仅仅是制度的设计和制定,重要的是执行。

纪检监察工作是制度的“忠实卫士”,对不按制度办事者严格追究其责任,真正使制度发挥作用,形成由制度制约权力的良好局面。

公检法的职能介绍

公检法的职能介绍

公检法的职能介绍公检法是指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个不同职能的机关,他们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院主要负责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活动;法院主要负责审判案件,保障公正司法。

公安机关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机关是公安工作的主力军,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他们负责侦查、抓捕和处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

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负责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类侵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他们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引导群众形成维护社会安全的自觉行动,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各类治安事件,传递正能量,防范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他们还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防控活动,加强对涉及社会治安问题的重点人员和场所的监管工作。

检察院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刑事诉讼监督:检察机关负责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阶段的合法性和程序性,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公正。

他们还负责指导、监督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等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他们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行为进行违法审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负责代表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

法院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判职能: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对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和国际商事等各类案件进行审判,保障公正司法。

他们依法判决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浅谈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中文摘要】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人大监督零碎化、检察监督单一化、行政监督分散化、社会监督滞后化等问题,产生问题主要有人大监督力不从心、检察监督力量不足、行政监督各自为政、社会监督间接属性等原因,提出了突出人大的统一协调作用、突出检察机关的重点监督作用、突出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突出发挥社会监督的广角效应等有针对性的对策。

【中文关键字】行政执法监督;问题;原因;对策【全文】一、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人大监督零碎化、检察监督单一化、行政监督分散化、社会监督滞后化等问题。

1、人大监督零碎化。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肩负着对“一府两院”监督的神圣职责,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是人大的职责之一。

但当前受种种条件限制和影响,人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还存在零碎化的问题。

基本停留在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审议一个或者数个行政执法机关专题汇报,另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某个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的零碎化层面上。

各地人大常委会听取行政执法机关专题汇报一年才一个或者几个,相比于庞大的行政执法机关而言,监督面实在太小太小。

上级人大常委会蜻蜓点水式的调研监督本身次数很少,此类零碎化的监督效果自然也不能过分乐观。

2、检察监督单一化。

虽然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包括行政执法在内所有国家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是一直以来,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履行基本的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都捉襟见肘,根本没有更多的力量和时间去监督庞大的行政执法活动。

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主要表现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对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尚且不是很全面深入,更遑论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的监督也仅仅是对该机关涉嫌渎职或者贪贿犯罪的查处,外加上级检察机关偶尔组织开展的专题监督活动上。

检察官监督制度

检察官监督制度

检察官监督制度
检察官监督制度是指国家设立的一种机制,用于监督和约束检察官行使职权的活动。

它的目的是确保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法律原则和职业道德,保证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检察官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内设立监察机构或纪检部门,对检察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检察官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其行使职权合法合规。

2. 外部监督:由立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等对检察官的工作进行监督。

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聆听、调查、问责等方式,确保检察官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审查和申诉制度:对检察官的决定、裁决和处理案件的结果,设立审查和申诉机构,接受当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申诉,对相关决定进行复核,纠正错误和不当行为。

4. 培养和选拔制度:建立健全检察官队伍的培养和选拔制度,通过标准化的选拔程序和专业化的培训机制,确保检察官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职业操守和执法能力。

5. 绩效考评制度:对检察官的绩效进行考评和激励,通过量化和质化的指标评估,激励检察官尽职履责、廉洁奉公。

检察官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进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

同时,良好的检察官监督制度也可以帮助检察官自我约束,确保其行使职权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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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符合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对行政机关执法中一般违法行为进行专业的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行政执法中一般违法行为需要强有力的监督介入,检察机关有必要优化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权配置,赋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违法调查权,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逐步推动检察职能从“诉讼型”向“宪政型”转型,最终实现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方法当前,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成为一些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线,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着的随意执法,违法行政等问题无一不在拷问政府的公信力,冲击党的执政地位,影响着党群关系。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在加大打击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同时,针对近年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开展强有力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宪法》所确立的地位,从强化法律监督权角度出发,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赋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违法调查权,使其成为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的新举措。

这不仅有利于扩展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的监督范围,实现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是对源自《宪法》授权的实践,更是对完善社会主义宪法监督体制的有益探索,必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一、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法治社会的行政执法权应受到权力制约的思想。

在当代,法治的本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精辟的指出:“要想保障自由,从国家政治制度角度必须限制政府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此后,权力制衡理论一直是西方政治学的一个基本原则,英国法学家洛克则进一步提出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宪政体制。

权力制衡理论的实质就是,平等权力间的制约和均衡,是权力配置上一种使权力系统内各项权力既独立又互相牵制的权力运作机制,其目的在于防止权力系统出现独断专行。

虽然我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摸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权力制衡理论的否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一府两院”实质上就是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

当今中国,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它的要害,在于如何合理地运用和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的问题”。

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之一是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我们建立法治社会,就必须实现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监督行政机关的擅权与滥权,以保障全社会各群体利益获得平衡、平等的对待。

由于行政权自身的强势性与难以遏制的膨胀,以及行政权对社会生活的直接干预,意味着对权力的制衡更多地应表现为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和抑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功能定位,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基于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体制中地位,其能相对超脱于行政机关,以独立的法律监督权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因此在现行国家宪政体制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主动性,是实现对行政执法权力有效制约的最佳途径。

因为,从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督权产生的法理基础和社会背景看,法律监督权最初的性质和功能就是以限制行政权的强大而产生的。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中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责。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我国检察机关的在国家机构上的自我定位属于法律监督机关。

所谓法律监督,通俗的讲就是对法律实施与遵守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开展监督,无疑是涵盖在法律监督含义之内的。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氛围还不是很浓厚,法制还不是很健全,在行政执法领域,因法制观念淡薄而违法行政,造成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中行政执法一方的强势性,行政纠纷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受害人一般都是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相对管理人,他们往往不敢、不懂或不愿提起诉讼。

这样,在很多时候,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就难以制止,难于追究,使行政违法行为继续对国家、对社会产生危害。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设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而行政法律是包含于国家法律之中,因此,对密切关系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领域,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并且,这种监督应毫无疑义的涵盖至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不能仅局限于触犯刑法的职务犯罪。

因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以是否具有违法、犯罪为标准,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目的,做到有违法就监督,有犯罪就追诉,如合法就保护,而不论被监督者和被保护者的主体和身份。

”(三)、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中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中国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亦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承担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国家法律实施的各个领域实施监督,既要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要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这既符合立法本意,也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根本法上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八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说明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情况的,可以通过发检察建议的形式提出意见,促使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这本身就是在履行监督职责。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存在一些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属于典型的行政执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机关在隶属关系上也属于行政机关;上述规定充分说明现行法律法规正在逐步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直接进行监督的权力,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权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基础。

检察机关应当突破仅为一个诉讼监督机关的自我局限,全面负责的履行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一)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前,在我国行政执法出现两个明显特点:一方面是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行政权开始呈强势扩张的趋势,行政权的边界正在被无限的扩大,而且日益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和方面,其管辖的范围可以说是接近达到“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程度,与此同时,行政权在某些领域又正从执行性权力演变为一种集执法、立法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力,因此,它也成为最有能力、最有机会侵犯人权和公共利益,也最需要接受监督制约的社会公权力。

另一方面是在行政执法领域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从嘉禾事件到上海“钓鱼”执法,从孙志刚案件到武汉警方“打错门”,以及近些年的大规模的拆迁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城管的暴力执法,公民维权和上访,大多与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或多或少的违法的行为相关。

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因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执法不当行为甚至演变为群体性恶性事件,究其原因,就在于行政权缺少限制,其表现在于: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极具随意性,以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时有发生,态度蛮横、作风霸道、暴力执法等现象屡禁不绝。

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甚至利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幅度放纵犯罪,谋取个人或单位不正当利益,借机中饱私囊,不惜违法犯罪。

如果行政自由载量权不受到控制,将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最终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性难以估计。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不仅可以尽量避免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生,有效防止某些行政违法行为无人过问的现象,彰显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还可以减少行政赔偿案件的数量,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节约行政成本,这对于保护国家、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稳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都将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优化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权配置,推动检察职能从“诉讼型”向“宪政型”转型。

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自开展以来,客观评价,其运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理想。

无论是社会认知度还是在检察机关内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刑事检察部门相比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自设立以来,就仅将监督范围自我局限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从法院获取司法救济途径更方便,以及法院自身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于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这一传统基础性监督领域正在受到巨大冲击,当前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普遍存在的案源匮乏,工作难有跨越式突破等困境就说明了这一点,检察机关应当跳出仅为一诉讼监督机关的自我局限,以宪法为依据,顺应时代要求,合法、谦抑的介入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改造和重构有中国特色的当代民事行政检察制度,这无疑将使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出现质的飞跃,必将成为检察事业新的发展点和新的增长点,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逐步推动检察职能从“诉讼型”向“宪政型”转型,最终实现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的范围及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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