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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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份合作林场在林权制度改革后促进林业规模经营中的作用

试论股份合作林场在林权制度改革后促进林业规模经营中的作用
光 泽县 作 为南方 重 点集 体 林区 县之 一 ,林 业 是一 大优 势 。 照省 市 的统一 部署 ,从 20 按 03
年 7月开 始 , 开展 了 以分户 经营 为主 的集 体林 权 制度 改 革 ,历时 二年 半时 问 ,于 2 0 0 6年 1
农积 极 性高 ,干 劲大 ,肯投 入 资金造林 ,有 的 林 农 由于资金 、外 出务 工或 其 它 原因 ,不想 经
解决温饱,要致富还得靠 山,1 山造林抚育 亩
前 期投 入仅要 30元左 右 ,经 营一个 轮伐 期 , 0
利 润至 少在 4 0 0 0元 以上 ,相 当可观 。但造 林 , 说 说容 易 ,可 细一 想就 冒出很 多 困难 。一 是各 家 各户 的 山地 面 积很 小 , 线模糊 , 以区分 。 界 难 林 农在 山地 开发 上往往 思 想难 以统 一 , 的林 有
了经营 主体 多元 化 、 责利 相 统一 的集体 林经 权
营管理 体制 ,充 分 调动 了林 农育 林 、管林 、护 林 的积 极性 。随着 近几 年森 林 资源 的流转 ,一
些经营 者获得 了较大 利益 , 使林 农对 山的认 也
亩 ,其 中生态 公益林 面积 7. 0 1万亩 ,商 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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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5月 08
华 东森林 经理
Ea tc n e t a a e n s hi aFor s n g me t M
Ma  ̄20 08 Vo12 o. .2 N 2
第2 2卷
第 2期
试 论股份合作林场在林权制度 改革后促进
营 ,但又 不愿 意承包 给 有经 营 能力 的林农 ,也
势 必影 响想造 林 的林农 积 极性 。 二是 林农 各家 各 户 即使把林 造好 了,以后 防火 、防盗 、防病 虫害和 木材下 山开路 等也 没办 法解 决 。 是林 三 业又 是 一个周 期长 、风 险较 高 的行 业 ,要想 有

广西融水县林业规模经营初探

广西融水县林业规模经营初探
旅 游处在 高速发 展 的初期 。
量总 计 23 0万 m ,森 林覆盖 率为 7 .9 ,林地 3 85 % 绿化 率为 9 . %。林地 开发 利用程 度较 高 。 85
收 稿 日期 :2 1 —0 —2 02 3 0
作 者 简 介 :唐
赘 (96 ) 1 6 一 ,男 ,政 工 师 ,主 要从 事林 业 行 政 管 理 工作 。
锯材 产量 1 73 0m3 6 0 、细木 工板 1 95 5m3 3 4 、指 接
营模 式 以单 家独 户 的小 规模 分散经 营为 主 ,林 农普
遍对林 业经 营理 念 、林 业产 业结构 等认识 不足 ,加
上 自身资金 、信 息 、技 术等 限制 ,很难 在市场 配置 中占 主 导 地 位 ,阻 碍 了 生 产 要 素 的合 理 配 置 - , 1 J 影 响了林业 产业 化发 展 ,林 区 巨大的资 源优势 没有 转化 为产业 优势 和经 济优势 ,林业 大县 尚未成 为林
寻 求 适 度 的 经 营 规 模 ,提 高林 业产 业 的组 织 化 程 度 。 通 过 分 析 影 响 融 水 县 林 业 规 模 经 营 的 主 要 因 素 ,并 结 合 本 地 林 业 实 际 ,提 出 把 融 水 林 业 做 大做 强 的对 策 。 关 键 词 :林 业 ;规 模 经 营 ;问题 ;对 策 中 图分 类 号 :S 7—9 3 6 2 文 献 标识 码 :A ;F 2 .
第4 1卷
第 3期
广
西 林

பைடு நூலகம்
科 学
v0 . 1 NO 3 【4 .
Se 2 2 p. 01
21 0 2年 9月
G u n xiFo e ty S in e a g r sr ce c

林下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林下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林下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林下经济是在农业复合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态农业模式,能够拓宽林业经济领域,促进现代林业的发展。

本文分析了林下经济发展的现状,指出了当前林下经济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林下经济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可供有关需要参考借鉴。

关键词:林下经济;问题;对策0 引言林下经济是以林地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通过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林荫优势,在农林复合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态农业模式,具有经济投入少、见效快、资源利用率高等优点。

而且发展林下经济对提高林业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推动林业经济的循环、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此,笔者进行了相关介绍。

1 林下经济发展现状1.1 因势利导,政策驱动,激发林下经济发展新热情2009年,某县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部分群众在承包经营的林地中自发开展林下养殖。

该县十分重视这一新生事物,一方面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发展林间养殖重要意义的宣传,另一方面,组织技术人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编制林下种养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手册,开展观摩、交流、技术培训等系列活动,引导农民积极发展林下经济。

同时,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新发展一个连片百亩以上、饲养万只以上林间养禽基地的,每亩补助投资者400元,每百亩奖励相关镇村5000元。

部分镇区还从财政中拿出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林间养禽基地的水、电、路等方面的配套扶持,调动了群众积极性,当年全县林间养殖面积达10亩以上的有1200多户,50亩以上的530多户,100亩以上的16户,500亩以上的5户,县财政兑现奖补资金90余万元。

2014年底,全县已发展林下经济6.8万亩,占可利用林地15万亩的45.3%,每亩林地平均增收1500元。

1.2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林下经济发展新模式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特点,通过招商引资、大户引导、村组联合等形式,有目的地培植典型,加以推广。

在不同的林地上,中幼林地,实行围栏放养,轮围、轮放、适量饲喂;郁闭林地,实行禽类幼雏期集中饲养,个体达200克以上时,进入围网,轮流放养,增加天然饲养的摄入量。

林州市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思考与建议

林州市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思考与建议

林州市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思考与建议一、林州市土地流转的现状与特点由于林州市地处山区,耕地面积少,地块小且分布零散,难以形成较大规模的流转面积,一家一户的家庭承包仍是全市农村土地的主要耕种形式。

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不断延伸,在土地流转中,呈现的特点是:山坡林地流转面积大,耕地流转面积小;规模流转土地种植果树、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多,种植粮食作物的少;转包、出租的形式多,互换、入股的形式少。

目前,利用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情况基本上没有,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该形式可能会在今后的土地流转中逐步推行。

由于林州市人均耕地面积小,加之传统的习惯导致群众思想不解放,对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性不高,绝大多数都是以收取土地租金的形式出现,农民还担心经营权是否会引发纠纷,租金是否会如期兑付,这是导致农民流转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当前,林州市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3种:一是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是互换,由于土地不集中,分散经营,不便管理,承包户根据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自愿交换。

三是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现阶段林州市主要的出租模式是农户委托村委会向合作社、家庭农场流转。

二、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一)土地流转行为有待规范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大多是农户间自发进行的,有些农户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政策理解不透,签订合同不规范,存在大量的口头协议,即使签订文字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整等问题,因而导致流转关系不稳定,使得流转纠纷时有发生。

(二)土地流转中发包方与出让方、受让方三者之间履行合法手续不完备有部分村多为口头协议,私下流转属个人行为,在诚信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稳定性差,双方利益及合法权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无法调解,因此导致部分农户与农户之间土地纠纷时有发生,矛盾突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林下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林下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林下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林下经济发展缓慢是受农户的思想禁锢,政府林地流转政策、林权抵押贷款政策还未落实,林下产品供销链条不稳定,农户投资信心不足的影响。

因此,政府应该提升宣传的力度,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发展示范大户,成立专业合作组织,多管齐下激发农户和企业投资林下产业的积极性和信心,真正实现林下经济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标签:林下经济发展;制约因素;对策一、林下经济存在的问题林下经济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经济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1、规模总量不大,缺乏龙头带动。

近年来,林下经济虽然取得了初步进展,但由于缺乏龙头企业带动,林下经济发展规模较小,难以形成竞争优势,不能满足市场批量需求。

2、林下经济模式和品种相对单一。

目前,林下经济仅有“林菌”和“林禽”两种模式,不仅发展模式较少,而且林下种植和养殖品种单一,很难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3、基础设施条件差。

林地属于涵养水源的生态林,这些地方普遍存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林下经济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

4、群众认识理解有偏差。

农户普遍认为林下种养与普通种养没什么两样,甚至还不如普通种养;部分农户对林下经济发展模式、扶持方式和优惠政策等内容认识不够,缺乏参与热情;有的农户思想不解放,怕吃亏、怕赔本,畏首畏尾,对发展林下经济持怀疑观望态度。

二、发展林下经济的制约因素1、林地流转少,规模化经营无法实施林地流转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需进行林权变更登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林地流转的前提是林地确权。

而林地基本上都可以正常流转。

从农户林地流转意愿来看,多数农户想林地流转,并且主要是通过转包和人股的形式,但是由于政府林权流转中心尚未成立,对林地流转的规范化、合法化运转还不能起到有效的中介作用。

林下经济发展现状及重点分析

林下经济发展现状及重点分析

林下经济发展现状及重点分析1. 引言1.1 林下经济概念介绍林下经济是指在林地内或林地周边,依靠树木、灌木、草本等非木本资源及生态系统服务所产生的各种产品和服务,从而为农民提供经济收入和就业机会的经济活动。

林下经济是指在森林覆盖率较高的区域,通过发展林下资源来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我国,林下经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林下经济的产品多样,包括木材、药材、果实、花卉、蜂产品等,同时还包括生态旅游、休闲观光等服务。

林下经济的发展不仅能够提高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还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林下经济将在今后的发展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1.2 林下经济发展背景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悠久的农林耦合传统。

农业与林业是中国经济的两大支柱产业,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林木资源既能提供丰富的生态福利,又能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同时也为林农居民提供了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林下经济发展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和文化渊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业生产和林业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资源利用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开发利用林下资源成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林下经济的发展背景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逐渐凸显出来。

2. 正文2.1 林下经济发展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的林下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林下经济的种类和规模还比较有限,大多数地区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不够充分。

林下经济的产业结构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传统的林产品加工和采集领域,缺乏创新和差异化发展。

由于林下经济活动的规模较小,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存在着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问题。

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我国林下经济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未来的发展方向包括拓展新的林下经济产业领域,促进农林复合生产模式的发展,推动林下经济与乡村旅游、生态农业等产业的深度融合,实现多元化发展。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赣林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新修订的《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办法》已经省林业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林业局2021年9月22日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对象和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四章监督与职责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引导集体林地在公开市场上规范流转,大力扶持培育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鼓励集约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更好地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78号)《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赣农规字〔2020〕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以及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奖补;市、县(区)各级地方财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增加奖补资金,共同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我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营造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依法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有长期稳定务林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利用承包或者流转林地组建家庭林场,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鼓励林业企业、家庭林场、专业大户领办或者组建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多种类型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与联合,完善与林农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增收。

林地集约经营的“罗家沟模式”——宁陕县四亩地镇罗家沟股份制板栗林场调查



林权 制度改革 的实施 , 不仅 更加坚 定了村 需 要 出劳力 , 又不 出多 少钱 , 搞好 了还 能 的是 如何长 期 保持 群众 集中连 片建 设板
民们 发展林业产 业的信心 。 而且也 为延伸 挣 钱 , 群众 建园 的心很 齐 , 只用 了 6天 时 栗园的热情。
产 业链 条和 股份 制林场 的 跨越发 展 创造 间就砍灌 1 0多亩。 3
状况时说 ,全 组 2 O户 7 人 ,劳力仅 2 地要把 1 0 8 6 3 亩搞完 ,只需要 解决点板锄 、 1 日,罗家沟村 民小组 组长周文兴等 4 人
人 , 于 没 有 找 到 很 好 的 致 富 门 路 , 均 十 字镐 等农具 ; 民门 实在 是太 穷 , 由 人 村 全组 发 起 , 签订 了股份 合作 协 议 , 草 了板栗 起
民们致 富的希望 。 劳力。肘 { 王罗家沟 村民小组 长 、 现庄 村党
破 解 难 题 兴 办 股 份 林 场
随着板栗建园的不断扩大 ,一些问韪 缺乏投 入资 金和 技术 支持 , 为重要 更
历经 1 年 的岁月风 雨 ,罗 家沟 股份 支 部书记 、股份 制林场董 事长周 文兴说 : 也逐 渐凸 显出 来 。各家各 户 出劳多 少不 5 制林场越发显现 出蓬勃生机 。特别是集体 “ 到罗家沟穷的这个 样子 ,建板栗 园只 看
补助, 补助款 主要 用于购买苗 木 。严 家平 园 建设进 度快 、 量高 , 委 主要领 导带 质 县 股份 合作制板 栗林场设 立劳 力股 、 荒 集体 股、 金股 和技术股 。周 资 村 罗家沟集体荒 山多 , 且土 壤等诸多 条件 领 县林 业局 技 术人 员和 乡镇 负责人 召开 山使用权股、 非常适 宜搞板 栗 园建设 。过去 是分 户经 了现场 会 ,并进 行了板栗 建园技术 培训 。 文兴等 4名 发 起人 分别将 各 自承包 的责

林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林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林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依法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公平、公开、公正;(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 2 页共 15 页(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六)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

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林权流转的优先受让权。

鼓励农民通过依法流转,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

第六条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林权流转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林权登记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颁证。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依托家庭成员的劳动力和自有或租赁的土地、林地、草地、水面等生产要素,开展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为了规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一、经营规模。

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农业生产经营面积不超过30亩(含30亩);林业生产经营面积不超过50亩(含50亩);牧业生产经营规模不超过100头(含100头);渔业生产经营规模不超过100亩(含100亩)。

二、家庭成员。

家庭农场应当由自然人家庭成员组成,且家庭成员应当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家庭成员包括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

三、生产经营方式。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方式应当以自然人家庭成员的劳动力为主要生产力,不得依赖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

四、生产经营收入。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收入应当以家庭成员的劳动力为主要来源,不得以非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

五、生产经营管理。

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台账和档案,依法纳税缴费,不得存在逃避税收、偷漏税款等行为。

六、资源利用。

家庭农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恶性开发、浪费资源。

七、产品质量。

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八、安全生产。

家庭农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不得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以上即是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家庭农场在申请认定时需符合以上各项条件。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对家庭农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希望各家庭农场经营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农业生产经营,为我国农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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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规模经营,如何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流转土地经营权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基本原则,不能强迫;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不是干部,不能越俎代庖;土地流转推动的方式主要是市场,不是政府。

包括林地流转也是这样。

”――陈锡文
“让农民得实惠是林改的出发点和最终的落脚点。

对于集体林地流转,面积不能过大、价格不能过低、时间不能过长。

作为政府部门要适当引导,规范管理,做好服务。

”――贾治邦
截至去年11月,我国累计发生集体林地流转面积1.62亿亩,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6%。

在追求林地规模经营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农民会不会失山失地的担忧。

对此,《中国绿色时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农业界全国政协委员。

林地流转要依法、自愿、有偿
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过去五年工作回顾”部分,谈到“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时,首先提到的就是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

这意味着对过往成绩的肯定,也意味着林改已进入攻坚的新阶段。

林改全面开展以来,农民获得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承包人依法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这些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使得林地流转日益活跃。

从发展生产的角度看,规模经营更具效率。

但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说:“失地这个概念有两层意思:一是失去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例如土地征收之后;二是土地通过依法、自愿、有偿流
转,农民让渡承包经营权换回收入。

如果农民有比种地或营林更好的收入,就可能把土地流转出去。

但必须注意3个原则:流转土地经营权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基本原则,不能强迫;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不是干部,不能越俎代庖;土地流转推动的方式主要是市场,不是政府。

包括林地流转也是这样。


让农民得实惠是最终落脚点
2009年10月,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从5个方面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即: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林权流转机制、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引导、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秩序、禁止强迫或妨碍农民流转林权。

《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加强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工作、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金融服务工作,推进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贾治邦说:“让农民得实惠是林改的出发点和最终的落脚点。

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要进一步巩固林改成果,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调动起他们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

对于集体林地流转,面积不能过大、价格不能过低、时间不能过长。

作为政府部门要适当引导,规范管理,做好服务。


据统计,截至去年11月,全国2500多个林改县中,已有超过四成建立了林权交易服务组织。

27个省(区、市)成立县级及以上林权交易服务机构1061个,成立资产评估机构745个。

发展家庭林场或成今后方向
规范流转保障的是农民的权益,而规模经营可以整合零散的土地资源,降低劳动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增加劳动力收入。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吴鸿认为,发展家庭林场、适度规模经营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出现。

“我理解的家庭林场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类似,浙江已经有不少雏形。

外出务工的农民无暇经营林地,就把林地流转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民或以林权作为资本入股。

这样,租金收入转变为保底收入,还可以有务工收入和股金分红,解除农民失地之忧。


据了解,林改后,林农开展合作经营、规模经营的势头良好。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林业局副局长张洪说:“现在最关键的是,农民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在这样的情况下怎样保障他们的权益。

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搭建服务平台,规范林权流转机制;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让农民认识到,林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林地流转的只是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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