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能力的现代价值
现代主义核心价值观120个小故事

现代主义核心价值观120个小故事1. 创新与进步故事1:“革新的笔”从前有个年轻作家,他总是用传统的毛笔书写。
直到有一天,他尝试使用电子笔,才发现了书写的新境界。
电子笔让他能够随时记录自己的创作灵感,让他的作品更加精彩和现代。
故事2:“科技的奇迹”有一次,一个农民看到了自动化灌溉系统的广告。
他决定购买并安装这个系统。
之后,他的农作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和生长。
他意识到通过引入科技,农业产量可以大幅提高,让更多人从中受益。
2. 自由与个人权利故事3:“平等的机会”在一个高山村庄里,有一个贫穷的男孩。
他渴望接受高等教育,但没有经济能力去读大学。
幸运的是,他得到了一份奖学金,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梦想。
故事4:“”曾经有一个国家限制,人们不敢发表自己的想法。
直到有一天,一位勇敢的学者站出来,用自己的言论挑战了这个制度。
他的声音激励了更多人表达自己的想法,最终推动了民主的发展。
3.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故事5:“绿色生活”一对夫妇在城市里开始了他们的绿色生活。
他们减少了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产品,开始骑自行车上班,种植自家蔬菜等等。
他们的生活方式不仅减少了对环境的负担,也成为了身边人的榜样,推动了更多人加入绿色生活行列。
故事6:“可持续旅游”一位旅行者发现了一个美丽的度假胜地,但发现当地的环境遭受破坏。
他决定投资开发可持续旅游项目,让游客参与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同时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
这个项目在减少环境压力的同时,也为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机会。
4. 多元文化与包容故事7:“文化融合”一位移民带着自己的文化和俗来到新的国家。
他并没有放弃自己的传统,而是努力融入当地社会。
他的文化不仅丰富了这个国家的多元性,同时也加深了人们对他们国家文化的了解和尊重。
故事8:“艺术的语言”一个艺术家使用不同的艺术形式表达他对多元文化的理解。
他的作品通过音乐、绘画、舞蹈等方式传达出多元文化的美和价值。
权力与权威_新的解释

权力与权威——新的解释俞可平(大学讲席教授、政府管理学院院长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权力与权威是政治学的核心畴。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是迫使对方服从的制度性强制力量,权威是一种使对象因信服而顺从的影响力,两者的实质性区别是强制服从和自愿服从。
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中,没有作为现代政治学核心畴的“权力”与“权威”概念,然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两个重要畴“霸道”(“以力服人”,常人治理国家的方式)和“王道”(“以德服人”,圣人治理国家的理想模式)与现代政治学中“权力”与“权威”概念极为相似。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霸道”与“王道”的概念就是中国传统的“权力”与“权威”的概念。
现代政治区别于传统政治的本质特征,就是社会政治生活从官员的权力本位转向公民的权利本位。
这一实质性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权力和权威的合法性来源和整个制度环境,从而也改变了权力成为权威的机制。
只有沿着、法治和善治的道路,政治权威的增强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和趋势。
权力与权威是政治学的核心畴。
这两个畴之于政治学的意义,犹如货币和资本两个畴之于经济学的意义。
然而,国政治学界对这两个核心畴,至今仍然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权力与权威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两者确实密不可分,因此,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两个概念,但实质上这两个概念有着重大的区别。
进而言之,不仅传统与现代的权力权威观有着实质性的不同,而且中西方不同语境对权力和权威的理解也有着重大区别。
本文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权力与权威的概念作一较为系统的阐述,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传统的权力权威观,即“霸道”与“王道”,以及化和网络化条件下的权力权威观,作一简要的分析。
权力与权威:古今中西的语义“权”在古汉语中为“權”,主要意思包括:(1)称锤,如《前汉·律历志上》说,“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
(2)称量,如《前汉·律历志上》“谨权量。
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权轻重者不失黍絫”。
【《政治学》】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 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卢梭:《社会契约论》 ‚权力属于人民建立了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它意味着 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 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萨托利:《民主新论》 ‚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 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 即具有政治的合法性。‛S. M. Lipset, Some Social Requisites of Democrac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Review,V153(March 1959),p.86.
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秩序
4、权力观的历史演变
(1)经典权力观: A、将权力视为制定和实施法律与公共政策;B、这种权力具有强制 性;C、垄断性地掌握这种权力的是政府官员。在某种意义上,它具 有精英主义的气质(多数人掌权,少数人无权)。 (2)精英主义权力观: 从现实主义出发来理解和阐释政治与社会的结构,认为权力只集中于 少数人手中,权力来自个人对行使权力的制度化角色的占据,即少数 精英对大众进行统治是必然的。代表性人物有:莫斯卡、米歇尔斯、 帕累托、米尔斯、韦伯和熊彼特等。米尔斯的权力观:权力只集中于 少数人手中,而民主社会只不过是一个谎言; 第二,为了考察权力, 我们要留意行使权力的制度化角色 权力来自个人对这些关键角色的 占据; 第三,权力是一种能力 (3)多元主义权力观: 它认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个众多利益集团彼此竞争的过程,政府的 决策是对这一竞争结果的确认。罗伯特· 达尔将权力等同于影响力, 这是一种直觉意义上的权力观,权力的运用是这种权力观的核心。 “多头政体”、“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权力的本质

权力的本质社会学认为,权力是指产生某种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潜力;许多心理学家视权力为人们行动和互相作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动机;还有人认为,权力就是一种与理解的预测行为特别有联系的动机。
这些定义均没有揭示权力的真正本质。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
总之,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
权力的精确定义根据权力的本质,对权量和权力进行如下精确定义:制约权量(简称为权量):设事物的价值量为Q,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数(或决策权数)为Kp,则把Kp×Q定义为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量,即Qp=Kp×Q制约权力(简称为权力):设事物在单位时间所释放的价值量为U,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数(或决策权数)为Kp,则把Kp×U定义为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力,即Up=Kp×U其中,Up= Qp /T,U = Q /T。
权力的基本特征权力反映了主体对于价值资源的使用方向及使用规模(或流量)所进行的影响和制约程度,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主体的制约权数越大,其权力就越大;2、被影响和制约的主体的力量越大,影响和制约主体的权力就越大。
3、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其他主体的价值资源,一般总是朝有利于主体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投入的,在没有其它方面的制约的前提下,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价值资源总有当成自己的价值资源来看待。
4、被制约主体与制约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或利益从属性。
权力的主观形式——权威权力的客观目的在于影响和制约他人的价值来为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服务,因此权力是一种客观的、间接地价值形式,它必然会反映到人的主观意识之中,这就形成了权威。
权威:权威是权力的主观反映形式。
权威与权力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一方面,权威以权力为基础上下波动,权力的大小在根本上决定着权威的大小,权力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规模在根本上决定着权威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规模,权力如果发生了变化,权威迟早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权威的大小可以在一定程度偏离权力的大小;第三方面,权威会对权力产生一定程度的反作用。
论权利的四种形式

论权利的四种形式作者:王勇李勃来源:《理论与现代化》2018年第05期摘要:权利一方面强调个人可以取得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又需要基于共同体视角予以识别或理解。
因此,对于特定权利就可从两个维度做出考量,一是权利性,即为权利强度,或者说权利界定与实现的可妥协性;二是团体性,意指社会共同体对于权利行使的对等义务要求的强度。
以此二者为纵横坐标进行高低不同组合,就可以区分出自然性权利、均等性权利、增长性权利以及价值性权利等四种权利形式。
如此归类权利,较之三代权利归类法、主要权利列举法等,更可以把握不同权利乃至不同代权利间区别所在,并可以接纳当代层出不穷的新兴权利,以及为解决复杂、多样的权利冲突提供合理、简捷的操作路径。
关键词:权利性;团体性;自然性权利;均等性权利;增长性权利;价值性权利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8)05-0105-11“权利产生和制约权力,权力保护与增进权利”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公理。
但由于垄断权力行使的政府通常“只有粗大的拇指,而无其他手指”,一旦出手干预了,就无法知道会在哪里停止。
是故,如弗朗西斯·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一书中提出,良好政治秩序的形成有赖于国家能力、法治和可问责民主三者间的平衡。
善治良政必须注意到健全法治以规范权力的行使,践行民主以监督权力的运行,经由这两方面,捍卫和增进权利。
然而,权利并非一种抽象性、整体性的存在,保护权利首先即须明确权利的类属与内容。
针对权利的归类,一种路径是以“利益、主张、资格、力量、自由”五要素绘制权利图景,但有学者认为“要素解释”的做法仅仅回答了“什么是权利”,这在逻辑上与“权利是什么”并不相同。
另一种路径是对于权利做出列举,例如将权利归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等六项权利。
应予承认,这些权利确系人之为人最为重要的几项权利,但除此之外,是否就别无其他权利可言了?再有一种路径,也是广为接受与沿用的权利归类方法,此即根据权利出场的先后次序,总结出三代权利:第一代权利指传统自由权,如宗教宽容、免受专制逮捕、自由言论、自由选举等权利;第二代权利指社会保障权,如受教育权利,居住、健康、选择职业和保持最低生活标准的权利;第三代权利指向社会共同体或特定群体,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权、民族自治权、维持整体环境和经济发展权等。
《人民日报》五论我们时代需要怎样的价值

《人民日报》五论我们时代需要怎样的价值警惕“精致的利己主义”——我们时代需要怎样的价值之一张铁2012年06月12日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近期,“最美”一词,再成对平民英雄的礼赞。
从最美女教师张丽莉到最美司机吴斌,“最美”中闪耀人性的光辉,也触发人生价值的思索。
无论是面对失控的汽车还是忍受剧烈的疼痛,千钧一发之际做出“最美”选择,都已超越了一己得失的考量,遵从着崇高道德律令的召唤。
然而,更多时候,我们却容易被“利己”俘获,在利益的加减法中迷失了人生的价值。
这样的利己,不仅是漠视受伤孩子、倒地老人的复杂利己考量,也不仅是催生地沟油、毒胶囊的强烈利己动机,更有一种貌似无害的“精致的利己主义”。
精致的利己主义,或是工于心计、圆滑世故,一举一动都笼罩着利益的影子;或是把利益当做唯一驱动,原则、信念都可以为了利益让路;或是吃透规则甚至潜规则,善于钻空子、找漏洞达到自身目的。
所谓精致,不过是为绝对的利己主义,穿上了一件合情合理的外衣。
应该说,利己是一种基本的人性倾向。
主张个人利益、维护个人权利,无可厚非。
日益激烈的竞争,急功近利的风气,确实容易在一定程度上让人生演变为个体福利的速度狂飙。
但我们也要时时自问:这些以“自我”为圆心精心设计的生命旅程,果真增进我们的幸福了吗?如果陷入了利己的泥淖,把整个生活都设计为实现个人利益的棋局,再“精致”也只是算了人生的小账。
说到底,不是一切都能用物质利益来衡量。
白芳礼帮助贫困孩子实现梦想时的爱意与怜惜,如何计算?杨善洲凝视曾经的荒山瓜果飘香时的满足与充实,如何计算?郭明义在数十年如一日的奉献中收获“吃得香,睡得着”的快乐,如何计算?生命有限,但生命的宽度、广度与深度,却可以突破一己的限制。
如果把生命的意义局限于一己之私,难免会哀叹生命的限制,裹足于小小的得失。
精致的利己设计得再巧妙,也无法突破个人的狭小格局。
帮助他人的快乐、承担责任的充实、坚守理想的笃定,才可能让我们拥有更丰富更完美的人生。
论现代政治义务的基本价值向度
论现代政治义务的基本价值向度虞崇胜标签:政治义务摘要:政治义务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然有它的价值取向。
传统的政治义务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强调政治义务的优先性与绝对性。
现代的政治义务处在转型之中,其价值取向正在朝着四个向度发展:其一,政治义务的设立不是为了限制公民的自由,而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其二,政治义务的设立不是为了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而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其三,政治义务的设立不只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实现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平衡;其四,设立政治义务的目的不是要否定权利本位,而是以坚持权利本位为其价值依归的。
关键词:政治义务;公民自由;人权关照;公共利益;权利本位所谓政治义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与政治权利同时产生的,为维护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共同体成员对所属共同体应尽的道德义务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传统政治义务与现代政治义务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
传统政治义务与政治权力相联系,强调对权力的服从;现代政治义务与政治权利相联系,突出权利本位。
概括来说,现代政治义务有四个基本价值向度:公民自由、人权关照、公共利益和权利本位,其中公民自由是政治义务的价值基石、人权关照是政治义务的终极价值、公共利益诉求是政治义务的价值核心、权利本位是政治义务的最终归宿。
一、公民自由是政治义务的价值基石政治义务的设立与存在不是为了限制公民的自由,相反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
传统政治社会,统治阶级设立政治义务,其根本目的是为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力,是一种义务本位,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毫无自由可言,这种束缚人的自由的价值观,是对人性的摧残,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国家设立政治义务,显然不能用政治义务来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恰恰相反,它在价值诉求上应该是把公民自由放在重要位置。
中外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把公民自由作为政治义务的价值基石,政治社会才会充满活力。
同时,公民的自由价值观念反过来会对政治社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关于权利 解释
权力的来源权力是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由于权力往往同暴力、腐败等社会阴暗面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密切联系,权力也被很多人视为社会生活的阴暗面——权力是用于同他人斗争而进行自我扩张的工具。
尽管权力给人的印象是黑暗的,有时是邪恶的,但只要运用得当,权力就能够成为一种积极的力量,把人类引向正义所希望的理想境地。
一、关于权力的定义人们之所以把权力同社会的阴暗面联系起来,很大程度上是人们对权力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权力是一种无需被领导者默认的强制性的力,这就象屠夫对羔羊的权力,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力,狂热的宗教徒对受迫害的异教徒的权力。
这种现象在历史上不胜枚举,它构成了人类对权力恐惧的根源。
然而,在当代学者对权力范畴的研究中,权力的这种内涵在很大程度上被抛开,或者仅仅是作为权力本身的一个侧面。
但这种认识仍然是人们对权力的一种最基本的理解。
比如说有人从博弈论的角度给权力下定义,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集团所拥有的支配他人或其它集团的力量。
掌握权力的人或其它集团可以在损害、牺牲他人或集团利益的基础上,而获得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的目标。
美国学者彼得·布劳从控制论的角度,认为权力是通过否定性制裁而施加的控制。
J·马里顿在《民主与权威》一书中把权力看成是一种支配力量,认为支配者可以通过权力去强迫被支配者。
关于权力概念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把权力看成是一种关系。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把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伯恩斯在《领袖论》中对这个观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
伯恩斯认为,权力有两个必备条件,动机和资源。
二者是相互联系的,缺少动机,资源的力量就会减少;缺少资源,动机就会成为空谈。
二者缺少任何一个,权力就会崩溃。
因为资源和动机都是必需的,所以如果两者都缺少,权力就会变成虚无缥缈和受到限制的东西。
伯恩斯梳理了历史上关于权力的理解,认为“我们不能把权力仅仅理解为财产、实体或占有物,而应把它看作是两个或更多的人去开发另一个人的动机基础的关系,并在运用权力过程中带来更多的的资源,把大多数人的行为引向自己的轨道。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旨归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旨归【摘要】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价值追求。
人的自由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而人的全面发展则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需要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来提供保障和支持。
社会治理现代化也促进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其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更丰富的资源。
建设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关键,只有不断完善和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权利和促进其自由发展。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一个和谐、稳定和进步的社会。
【关键词】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社会治理现代化, 价值追求, 社会进步, 社会治理体系, 保障, 关键, 实现, 建设, 核心, 进步, 提供, 促进, 目录, 结论, 引言.1. 引言1.1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旨归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所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自由、平等和公正的追求也日益增强。
在这样的背景下,建设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成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关键之一。
只有通过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仅是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发展自己的潜力,实现自身的价值,整个社会才能更加繁荣富强。
我们必须重视并加强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保障和支持,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和限制。
2. 正文2.1 人的自由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人的自由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
人的自由是指个人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进行思考、选择和行动的权力。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使每个个体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个体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人的自由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
在现代社会,个人经常需要做出各种选择,这就需要个体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旨归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旨归【摘要】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探讨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
人的自由与权利保障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仅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还是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关键。
提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水平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更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和重要保障。
通过全面发展人的自由,我们才能实现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民主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
【关键词】社会治理现代化、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进步、动力、稳定、和谐、现代化的需要、社会治理体系、核心、权利保障、社会价值、根本目标、重要保障。
1. 引言1.1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社会治理现代化已成为各国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现代社会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和问题,如城市化进程加快、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等,传统的治理模式已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和创新。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只有建立起科学、高效、公正的社会治理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加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设,不仅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各国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为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1.2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只有当每个个体都能够全面发展自己的潜能,才能够为社会的不断进步提供动力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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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国涛 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1](P134)历史地看,人格乃至权利能力是有其存在价值的。而时至现代,人人平等已经是社会的基本共识,我国台湾[2](P77-79)和大陆[3](P11-13)均有些学者认为权利能力已经无存在之必要;也有学者认为应对其进行革命,例如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受精,不设定终止期。近年来,清华大学马俊驹[4](P44-53)、北京大学尹田[5](P51-57)、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6](P40-50)等著名学者对权利能力也都有深入论述。本文仅在简要回顾权利能力缘起及其历史价值的基础上,就权利能力存在的现代价值谈点陋见。本人认为,在现代,生命法的发展以及民法与环境法的交融,使得权利能力具有了更为重要的现代价值。权利能力的缘起及其历史价值。
通说认为,权利能力这一概念是由奥地利民法典首先创造并使用的,而在此之前,并无权利能力这一概念,仅有人格的称谓。[6](P44)
始于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其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在罗马法中,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homo)、卡布特(caput)和泊尔梭那(persona)。Homo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其拉丁词根的含义原为血肉之躯,用来表示具有客观实在的人形的生物实体,但不一定是权利义务主体。如奴隶属于homo,但他们不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而只能作为权利的客体。Caput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古罗马时代,户籍登记时每一家长在登记册中占有一章,家属则名列其下。于是caput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只有家长才是权利义务主体。Persona是从演员扮演角色所戴的假面具引申而来,表示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7](P97)假面具可用以表示剧中的不同角色,persona也就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如一个人可具有家长、官吏、监护人等不同的身份。罗马法上与人格有关的persona一词,后来成为现代法理论上“人格”(personality,personalité)的辞源。在罗马法上,一个人必须同时具备自由人、家父和市民三种身份,才能拥有caput,即在市民名册中拥有一章的资格,才是罗马共同体的正式成员。否则,就是奴隶,或是从属者,或者外邦人。可见,罗马法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具有人格,而是因具体的人的家族血缘、性别、国籍以及是否为被解放的奴隶等身份要素的差异而有所不同。罗马法还创立了名誉减损制度和人格变更制度。正是通过对不同身份的人的权利资格的界定,罗马法在人类法律发达史上第一次构建了“法律人”,使“法律上的人”与“生活中的人”泾渭分明。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的基本价值“在于区分自然人不同的社会地位”,“是一种一些人压迫另一些人的法律技术工具。”[5](P51)
尹田认为,民法上的人格理论是一种“死而复生”的理论。因为,当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另具特色的封建身份等级制度得以建立,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和制度随之寿终正寝。自中世纪后半期以来,尽管“人格”被作为一个哲学或者伦理学上解释“人”的本质属性时常用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并未被引入法学领域而成为一个法律术语。而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来的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倡导天赋人权、人人平等,根本不需要制作任何表示某种身份或者地位的面具配发给每一个生而自由的人。因此,在法国民法典以及早期各国民法理论中,不存在人格的概念。事实就是,当近代各国以其宪法、法律宣称“人人平等”之后,毫无必要运用一种徒增繁琐的法律技术再将“人格”赋予每一个人。换句话说,作为身份区分工具的“法律人格”在人人平等的社会中,应当毫无使用价值。[5](P52)
尹田认为,从古罗马的故纸堆里发掘其人格理论,并将之作为法技术手段有条件地重新利用的工作,是由德国人来完成的。德国人让古老的人格理论死灰复燃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给相互平等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合同范本资料下载 自然人重新带上身份区分的面具,而是为了将这一经过改造的面具戴到某些“适于成为交易主体的团体”的脸上,使之与其他团体相区别,而这些拥有人格面具的团体,就是被称之为法人的那些社会组织。人格的身份区分功能由此在另一种意义上得以复活。德国民法对于团体人格的塑造,纯粹是为了满足经济生活的需求,其欲达到的目的,是使构成财产集合体的资本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通过一种抽象的拟制方法,赋予具备特定条件(包括拥有界限分明的独立财产、能够产生其成员的共同意志亦即独立意志)的团体以一种与投资人相区分的法律地位,使之成为财产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独立承担者,借以限制投资人风险,鼓励投资积极性。所以,
在其本质上,法人不过是人格化的资本,而法人之所谓“人格”,不过是被用作区分或者辨认团体有无民法上独立财产主体地位的纯法律技术工具而已。[5](P52)事实上,德国民法在创制团体人格的同时,小心翼翼地避开了“人格”这一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中所包含的伦理属性,以“权利能力”这一仅具“私法上的主体资格”含义的概念替换了“人格”的表达,使“权利能力”可以同时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从技术上解决了自然人和法人在同一民事主体制度(即所谓“人法”)的框架下的共存,满足了德国民法典形式结构的需要。[5](P53)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了强调个人人格,削弱封建、宗教团体势力,未能承认法人的主体地位。德国民法典的做法显然是一种进步。
综上所述,在人非生而平等的时代,人格是自然人能够成为法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权利能力是一个涵盖人格的新概念,它不仅适用于自然人而且适用于法人。人格、权利能力都具有其历史价值。在现代,人生而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概念真的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吗?法人的权利能力概念真的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吗?事实并非如此。
权利能力的现代横向价值 所谓横向是指人与人(法人)之间以及人与动物之间的横向关系。权利能力在区隔人与人(法人)以及区隔人与动物方面发挥着不同时代的不同作用。从权利能力(人格)的缘起看,其主要是用于将不同的生物人在法律上进行分等,将具有不同法律主体资格的人区分开来。可以说权利能力的演变过程就是人类解放的过程,人从完全不具有权利能力(奴隶),到具有部分权利能力,到具有完全权利能力,最终至“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条)。如前所述,权利能力是伴随“法人”而产生的,是确立法人人格的法技术手段。权利能力发挥了特定的历史作用,具有历史价值。在人人平等的今天,权利能力的历史价值发生了变化,现代价值日益突显。
(一)法人权利能力价值的减弱 德国民法弃带有普遍宪政和人权意义的“人格”而创“权利能力”的主要原因,是其可以适用于法人。但是,当前关于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否不平等,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当社团无权利能力时,其权利和义务归属于相互结成一个整体的全体成员,取得权利能力后,则归于作为法律主体的社团本身。权利义务归属的方式虽然发生了变化,但这个真实的社会组织体却未变,即权利和义务都归于该社会组织体。”[8](P208)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受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的约束,不同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不同,其权利能力也不尽相同。据此,权利能力有大小之分,超越目的事业范围的行为一律无效。此可称为法人的“权利能力限制说”。从世界范围看,法人的“权利能力限制说”逐渐被弱化或排斥。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的司法解释也逐渐放宽了经营范围对法人的限制,超范围经营不再一概被确认为无效。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规定,法人越权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知情的情况下无效,正式在立法上摒弃了权利能力限制说。权利能力限制说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数量与交易频率均迅速增加,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合同范本资料下载 市场机遇转瞬即逝,要求交易更灵活、更迅速、更快捷,要求当事人及时对市场机遇做出反应,而当事人每一笔交易前均详细了解相对人情况已不可能。权利能力限制说不仅会导致“阻碍法人活动的危险”,而且“有可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会导致结果的“不当性”。[9](P311)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目的事业范围限制的是法人的行为能力而不是权利能力。
设计权利能力的目的是为提供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性标准。对于非法人社团而言,如今权利能力却成为阻碍其成为民事主体的障碍。现实中,非法人团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激情并未因没有成为法人而有丝毫懈怠。无权利能力社团和法人组织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责任能力,而后者具有责任能力。对于组织体的权利能力的取得,不应以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基础,而应以是否具有相对的团体性,在组织、财产、管理、责任方面是否具有一定的(不需要完全的)独立性为标准。无权利能力社团和部分契约性组合与法人一样,均具有权利能力,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呈普遍化趋势,不再是法人的专利。此时再保留权利能力制度已无意义。[3](P13)
可见,权利能力在法人人格界定方面的作用正在减弱,甚至成为非法人社团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障碍。这是权利能力历史价值的弱化,是权利能力价值变化的现代趋势。
(二)有助于区别人和动物的“权利” 随着环境伦理、环境法的发展,权利能力还起到区分人与动物的“权利”的作用。过去,奴隶是没有权利能力的;如今,人平等地享有权利能力。从横向看,自然人权利能力的作用似乎意义尽失。但是,随着环境法学、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横向关系中曾经争议很小的人与动物的区别问题,却日益引起争论。动物是否具有“权利”成为当前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人不赞同动物作为法律关系主体[10](P21),当然也就不赞同动物具有权利能力。
人们在社会中进行活动,建立某种社会关系,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马克思认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11](P53-54)这种“人的尺度”正是主体自身的一种自觉,也正是人与动物区别的根本所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区分的重要依据是人的理性和主观能动性。这一点与“奴隶不是人”的时代是截然不同的。不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动物只能做法律关系的客体。做一点革命性的设想:如果不从主观能动性来划分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的话,则不进行“主、客二分”未尝不可,统称为“参加者”即可(或称参加体,以是否具有主观能动性又分为主体、客体)。我们应该关注的是使动物成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相关法律关系内容的正义性,而不是成为主体。我们可以设想任何参加者都享有“权利”,但此权利绝不是当前法律体系中所规定的主体意义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