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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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实施细则武汉市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实施细则-转第159号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结合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现状,特制定《武汉市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武汉市按照统一基价原则,取消现行材料预算价格各区域性价格,实行全市统一取费价格。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建设工程。

是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决)算以及招标、投标编制标底、标函工程造价的价格依据。

第一章统一基价及其内容第四条实行全市统一基价。

武汉市统一基价表在结构形式上不分主、辅材和主、辅机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取费的市政工程仍执行全国统一定额的主、辅材划分规定),编制定额子目所需的全部人工(含流动施工津贴)、材料、机械定额含量和取费价格;统一基价表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1、建筑(含土建、装饰,以下同)工程按《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2、安装工程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单位估价(汇总)表》计取相应费用。

3、市政工程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武汉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4、仿古、园林工程按《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5、维修工程按《湖北省房屋维修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各类工程相应费用的计取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第六条材料价差系指建设工程所需材料允许调整的部分的市场实际价格(含供应价、运杂费、采保费)与统一基价表中取费价格的差额。

第七条材料价差调整范围1、在建设工程所需材料中对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并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材料,规定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种类(材料种类附后),作为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范围。

2、允许退补材料价差的材料范围以外的材料,在统一基价表的实施期间不再测算颁发材料调整系数或退补材料价差。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V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保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商注册在省工商局的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初审,并将省级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二份);(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交纳凭证、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湖北省建设厅文件鄂建[2003]4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负责省内公路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称厅造价站)承担。

市州及以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厅对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二)审定发布省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造价地方依据;(三)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批、核准;(四)负责省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五)组织发布省内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六)指导市州的造价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厅造价站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拟定省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二)负责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等具体业务工作;(三)承担省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四)承担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五)承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供给能力利用率及必要性审核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供给能力利用率及必要性审核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供给能力利用率及必要性审核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鄂交发〔2023〕124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供给能力利用率及必要性审核细则的通知鄂交发〔2023〕12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根据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按照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三库”流转工作流程,为科学有序推进项目目录库和储备库的流转工作,现印发《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供给能力利用率及必要性审核细则》(详见附件1),用以指导项目在目录库转储备库时分析其供给能力利用率及必要性。

附件:1.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供给能力利用率及必要性审核细则2.政府投资项目行业绩效表(交通行业)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2月22日附件1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供给能力利用率及必要性审核细则为科学运用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绩效综合评价管理,高效开展项目供给能力利用率及必要性审核,加快推进项目目录库和储备库的流转工作,依据国家、部、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台建设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项目目录库转储备库时供给能力利用率及必要性提出以下意见:一、项目供给能力利用率及必要性审核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的需求日益增长,供给能力利用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对项目供给能力利用率及必要性进行审核,可以了解项目的实际需求与供给能力之间的差距,从而调整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审核内容目录库转储备库时,开展项目供给能力利用率及必要性审核,主要分为总量分析、结构分析、定性分析。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1、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6]5号)及市建委《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十建字[2006]39号)文件精神,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合同提交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造价管理站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①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建设单位出具);②《十堰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两份;③建设、施工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件);④中标通知书(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⑤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⑥中标人的商务标(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⑦其他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原件);⑧建设、施工、勘察设计、中介等廉洁协议书(原件);⑨立面效果图(电子文档)。

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及时报建管处造价管理站备案。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的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管理目标和经济利益,是双方进行工程管理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文件依据,施工合同的依法履行,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

因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做到合同条款填写内容详尽准确、语言表达严谨,尽量减少合同纠纷。

5、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用于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备案,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是以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6、备案时按此表程序审核、签章完毕后,由备案受理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7、此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备案机关各执一份(申请单位持此备案表到建管处政务大厅办理其它建管手续)。

十堰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编号: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制谢谢。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11政府令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11政府令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7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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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省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适用对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造价活动定义】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造价全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第七条【分级管理】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厅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称厅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市州及以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第八条【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职责】厅造价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及办法。

(二)编制我省公路工程地方造价依据及补充定额。

(三)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等审查、审核工作。

(四)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造价文件的备案工作.(五)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六)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

(七)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注册、继续教育等管理工作。

(八)承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州及以下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市州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及实施配套制度或规定,负责本市的公路造价的行业管理。

(二)协助厅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补充定额测定和编制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等审查、审核工作.(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相关造价文件的备案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管理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收集、分析、上报本地区的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职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三条【咨询单位职责】造价咨询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以及造价依据等。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科学、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开展造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工程计量支付、变更和结算等造价监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工程价款应及时签认,并规范计价行为,对所从事的造价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管理】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造价依据第十六条【造价依据定义】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指国家和省发布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十七条【全省造价依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厅造价管理机构对部颁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全省补充性定额规定.第十八条【成本分析】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编制专项定额,报相应的造价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备案后,可作为项目的计价依据.第十九条【标准动态修订】厅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二十条【造价软件】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四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二十一条【确定和控制定义】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投资估算】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第二十三条【设计概预算】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与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之差,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0%.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实施过程中如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必须增加造价时,其增加的费用可依次从建安工程费用的节余款、批复概算的其它节余款和预备费中列支。

概算预备费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招标报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严格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费用控制】勘察设计单位应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

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我省关于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核准)程序,合理确定变更造价。

变更结算单价的确定应按照合同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比分析】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进行比对分析,接受相应的造价管理机构或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调整概算】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八条【结算依据】工程结算应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竣工决算】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

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工程竣工决算文件未经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管理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监督内容】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全过程监督】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由经过注册的造价执业资格人员编制、复核、审查并签名、盖执业印章。

(二)项目立项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文件、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阶段预算文件,按管理权限需报批的变更造价和调整概算建设单位应将造价文件报送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组织审查,报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同意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造价文件报送至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项目招标确定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由建设单位将造价文件报送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

(四)项目竣(交)工阶段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和决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将造价文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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