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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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_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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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_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范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_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范 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应制定规范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篇1 为强化员工安全意识与质量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及专业技术水平,强力灌输安全技术知识,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特制定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1、培训教育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金旭军 副组长:柯常华 成员:罗建松、胡泽一、邹志友、王顺余、谢和平、扶永忠、陈松林、康建华、刘华新 2、矿成立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教育领导小组拟定培训工作计划,培训办公室设安监部,负责培训班安排、教学管理等工作。 3、培训以业余为主,脱产外培为辅,坚持一般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矿安全培训中心自训与盘县安培中心专训相结合。特殊工种与普通员工矿内每季度培训一次,特殊工种逢学必考,由相关专业矿领导或部门领导任教,充实培训师资力量,实行理教与生产现场实际相结合的培训模式,联系实际,适应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和生产环境,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4、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5、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72小时,每年全员安全培训不少于20小时,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6、送外代培人员和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须经矿长批准,行政办公室登记备案,送外培训考试不合格而未取得相关证书的由本人承担100%的费用。 7、凡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矿安排的专项专科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按每小时40元/次计发补贴;送外代培人员工资低于100元/天,按100元/天计发工资,超出100元/天,按矿核定月工资计发。 8、教师补助标准为:高级技术职称授课每课时100元,一般职务授课每课时50元。 9、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管理制度。每期培训班必须有培训安排表、课程表、考试成绩档案资料。当年的培训档案由培训部门管理。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篇2 为加强我队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我队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区队主要负责人培训 区队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内蒙古煤炭工业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二、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区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3、区队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特殊工种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要对照安全监察局规定的51种特殊工种培训范围,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上报矿方,及时进行培训。 4、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且不得上岗。 四、新工人岗前培训 1、新工人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煤矿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企业规章制度,国家有关安全形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井生产概况、建设与发展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入井安全知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机电、掘进安全生产知识,采煤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矿山急救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3、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 五、全员培训 1、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活动日等时间,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2、区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3、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安全生产,企业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 (一)培训内容 a、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 b、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c、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 d、安全教育及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案例 分析; e、职业卫生培训: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f、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培训时间 a、区队每年举行对各岗位工种进行轮训一次; b、充分利用每月一次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对各岗位工种进行培训。 (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矿山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b、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c、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d、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e、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f、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六、培训档案管理 (一)区队要建立健全培训挡案,实行从业人员一人一档。 (二)对主要负责人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培训考核发证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入个人培训挡案。 (三)要及时对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岗位技术知识培训等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并连同试卷填入个人培训档案。

煤矿培训的管理制度

煤矿培训的管理制度

煤矿培训的管理制度 一、培训计划 煤矿管理部门应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出详细的培训计划。这个计划应该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方面的信息。培训计划要做到科学合理,确保矿工可以及时、全面的接受必要的培训。

二、培训内容 煤矿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急救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内容要贴近矿工的实际工作,能够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技能和意识。在培训中还可以根据矿工的不同需求定制一些专题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方式 煤矿的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培训可以统一安排矿工进行培训,以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现场培训可以让矿工亲身参与到实际操作中,更直观的了解和掌握操作技巧。

四、培训人员 煤矿培训的管理制度中应规定出具体的培训人员和资质要求。培训人员应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传授知识和技能。同时,煤矿还可以邀请一些外部专家或机构来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培训的水平和效果。

五、培训评估 煤矿培训的管理制度中应规定出培训效果评估的标准和方式。通过考核、评价和实操演练等方式,对矿工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同时,煤矿还可以定期组织培训学习交流会,让矿工分享学习心得和经验,促进学习氛围的营造。

六、培训记录 煤矿培训的管理制度要求煤矿建立健全培训记录系统,详细记录每位矿工的培训情况和效果。培训记录可以作为矿工评优奖惩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重要参考。同时,培训记录还可以作为企业管理的数据支撑,为未来的培训和发展提供依据。

七、培训反馈 煤矿培训的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培训反馈机制,让矿工参与到培训过程中的改进中来。矿工可以提出建议和反馈意见,让培训更贴近实际需求,更有效地提高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培训反馈可以定期进行,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总之,煤矿培训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矿工的安全和提升生产效率至关重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内容、方式、人员、评估、记录和反馈,可以让矿工不断学习进步,提高技能和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和持续发展。希望煤矿企业能够重视培训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为矿工提供更安全、更健康、更高效的工作环境。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是煤矿企业为了确保矿工安全,预防和减少矿难事故而设立
的一套培训体系和规定。

煤矿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必须严格管理和监控安全问题。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的内容:
1. 岗前培训: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一段时间的培训,包括煤矿安全知识、安全规章
制度、操作技能等。

培训的内容应根据员工的岗位进行个性化设置。

2. 常规培训:煤矿企业需定期组织煤矿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事故防范、急救知识、安
全检查等。

此外,还需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及时传达安全相关信息,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3. 应急演练: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例如煤矿逃生演练、救援演练等,
以熟悉应急措施,增强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4. 安全考核: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考试,考核员工对安全规定的理解和应用情况,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5. 培训记录:煤矿企业应对每位员工的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以方便随时查阅和
追溯。

6. 安全奖惩机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主动参与安全教育
与培训,同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

7. 外部资源:煤矿企业应与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以及专业安全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利用外部资源进行更加系统化和专业化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总之,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是保障矿工安全的重要手段,它能够提高矿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并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概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培训内容第四条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2. 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4. 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5. 矿山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6.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7.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安全培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工作;2. 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情况;3. 组织开展安全培训考核,确保培训效果;4. 监督检查培训工作,及时纠正问题;5.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激励机制。

第七条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培训工作:1. 培训计划应结合实际情况,确保培训内容全面、系统;2. 培训方式应多样化,包括课堂讲授、现场教学、案例分析等;3. 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丰富经验;4. 培训考核应严格,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安全培训考核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

第九条理论考核主要考察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知识的掌握程度。

第十条实操考核主要考察从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直至合格。

第五章安全培训保障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将安全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培训设施和设备,为培训工作提供保障。

煤矿培训的管理规章制度

煤矿培训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事煤矿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煤矿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煤矿设立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全矿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培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煤矿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工作;2. 负责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师资质量;3. 负责培训教材的选用和更新,保证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实用性;4. 负责培训效果的评估,提出改进措施;5. 负责培训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6. 负责与上级培训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要求第六条培训内容应包括: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规定;2. 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技能;3. 矿井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4. 矿山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5.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知识;6. 应急演练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七条培训要求:1. 培训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培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2.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培训内容应全面、系统;3. 培训形式应多样化,包括课堂教学、现场教学、实操训练等;4.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四章培训实施与考核第八条培训实施:1. 培训管理部门应根据培训计划,提前通知培训对象;2. 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3. 培训场地应满足培训需求,确保安全;4. 培训过程中,应做好记录,确保培训质量。

第九条考核:1. 考核分为笔试和实操考核,考核内容应与培训内容相一致;2. 考核成绩应真实、公正,不得弄虚作假;3. 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培训,直至合格。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条对在培训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及培训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及培训

一、引言煤矿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及培训方案。

二、煤矿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3.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4.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1)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5.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1)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6.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煤矿安全培训方案1. 培训对象(1)新入职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2)在岗员工:定期安全教育培训。

(3)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2. 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

(2)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煤矿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

(4)应急救援知识及技能。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 培训方式(1)集中授课: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

(2)现场教学:组织员工参观学习安全生产示范矿井。

(3)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土城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切实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促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2号令)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培训大纲规定,结合矿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安全教育培训顺利开展和取得实质性效果,矿成立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和督查小组。

(一)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组长:矿长矿党委书记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成员:各专业副总安检科科长总工室主任综机办主任劳社科科长政工科科长纪委监察科科长矿工会副主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培中心,安培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培训日常工作。

(二)安全教育培训督查小组组长:安检科科长副组长:培训中心副主任成员:总工室主任矿工会副主席劳社科科长政工科科长综机办主任纪委监察科科长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二、培训机构设置(一)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设立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土城矿安全培训中心,配备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矿安全培训工作。

(二)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矿安全培训工作。

矿安培中心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各基层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三、人员配备(一)矿安培中心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培训工作人员。

(二)矿安培中心应结合安全培训的需要,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要求,配备专兼职教师。

(三)矿安培中心负责专兼职教师的聘任、考核和建档工作。

煤矿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全体员工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目标1. 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2. 使员工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3. 增强矿井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三、培训对象1. 煤矿全体员工;2. 消防安全管理员;3. 特种作业人员;4. 新入职员工。

四、培训内容1.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2. 煤矿火灾事故案例分析;3. 煤矿火灾预防与扑救;4. 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与维护;5. 火灾疏散逃生自救;6.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五、培训方式1. 理论培训:邀请消防专家进行授课,组织观看消防安全教育视频等;2. 实践操作:组织消防演练,进行消防器材使用培训等;3. 考试评估: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确保员工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培训时间1. 新员工入职培训:入职前必须完成消防安全培训;2. 定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3. 特殊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岗位或人员进行专项消防安全培训。

七、培训管理1. 成立消防安全培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培训工作;2. 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时间、方式等;3. 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培训情况;4. 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改进培训工作。

八、奖惩措施1. 对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不参加培训、培训不合格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煤矿消防安全培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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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教育培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做到“教育培训零缺陷”,坚持依法强制培训、考核发证,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第二条矿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是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要坚持每季召开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会议,研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

第三条安监部是本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业务指导职责,在监督、检查、协调各职能部门抓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办班审批制度,对学时达不到规定的、内容不符合实际的办班计划不予审批。

第四条教培中心负责全矿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业务和日常工作,要于每年年初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培训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矿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要建立健全全矿职工的培训档案,并做好培训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基层单位的政领导、技术管理人员是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

要组织职工按要求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并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培训档案,全员建档,切实做到一人一卡,同时要于每月5号前与教培中心核对培训人员变动情况,需增补特殊工种培训计划的,必须经安监部长同意后,由教培中心组织实施。

凡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要追究单位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教培中心要定期对各单位培训档案进行检查。

对未建立培训档案的单位,罚单位培训负责人和档案管理员每人200元;对培训档案建立不全的,每有一人未建档,罚单位培训负责人和档案管理员每人100元;对不按要求填卡,培训档案卡填写不规范,出现缺项、漏项、不贴照片现象的,每发现一人一项次罚单位培训负责人和档案管理员每人50元;培训档案无目录及目录与实际内容不符的罚单位培训负责人和档案管理员每人
100元。

第七条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汇总表一式两份,各单位按要求填写后自留一份,交矿教培中心一份,无特殊情况该汇总表数据不得随意改动,如因调动、培训等原因需变更数据,必须与
职工教育中心联系后方可变更,确保该汇总表数据与矿教培中心存根始终保持一致,如在检查中发现单位汇总表数据与矿教培中心存根数据不符,每次罚单位培训负责人和档案管理员每人100元。

第八条各单位在人员调动时,要将培训档案卡随人事关系一同转移,同时要与教培中心联系,及时调整职工安全培训汇总表数据。

每发现一人次调动未与教培中心联系,培训档案卡未随人事关系转移的罚相关单位培训负责人和档案管理员每人100元。

第九条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必须持相应资质培训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安排其上岗作业的管理干部一律按违章指挥处理。

第十条新工人必须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入矿安全教育培训。

并必须与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签订师徒合同,在其带领下工作满6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所有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一条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做到人员、师资、地点、资金四到位,四落实;安全教育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专列帐户,专款专用,确保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凡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除不享受井下津贴外,按正常出勤享受本人工资和福利待遇,严禁单位以各种名义克扣参培人员工资。

安监部要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参加培训学员的工资待遇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结业考核实行闭卷考试,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制度,教培中心负责教学组织和管理,安监部考、阅卷,对考试成绩达不到70分(百分制试卷)者,累计缺课达到或超过四分之一者,考试作弊者及不参加考试者,视为不合格,不予发证。

第十五条凡外出参加培训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外培单位的各项规定,认真学习安全业务技术知识。

凡被外培单位退回的学员下岗到矿教培中心
脱产学习,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学习一个月经考试合格后在教培中心侯岗。

经一个月学习后考试不及格的培训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凡参加矿组织的各类培训考试不及格的,交纳50元补考费参加补考,补考再不及格者下岗学习,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经复考仍不及格,再学习期间的生活费自理。

无故不参加各类考试的学员,除不支付学习期间的工资外,再给予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参加矿组织的各类培训的学员,按出勤天数每天给予10元奖励,对缺勤的学员每天给予20元罚款。

罚款在财务部单独建帐,由教培中心提取,用于学员的出勤奖励。

学员结业后进行综合评比,凡出勤正常、遵守纪律、考试成绩优秀的学员,矿给予100元奖励;对参加外培的学员,凡成绩优异、取得优秀学员证书的,矿每人次给予200元奖励。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矿安排时间参加复训,凡不参加矿组织的特种作业复训人员,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失效,不能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如再参加本工种培训,培训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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