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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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摘抄加赏析

看得见的正义摘抄加赏析

看得见的正义摘抄加赏析
《看得见的正义》是一部由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所著的书籍,探讨了正义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和实现方式。

以下是该著作中的一些精华摘录:
1. “在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中,我们不能仅仅将正义视为法律的事情,而是将之视为社会的责任。


这句话强调了正义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民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为实现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2. “正义不仅要做到公平和平等,还要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情形。


这句话表明了正义不仅仅是公平和平等的问题,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情形。

在特定的社会情况下,实现正义可能需要权衡不同的利益和需求。

3. “正义是一种积极的力量,它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追求。


这句话强调了实现正义需要不断的努力和追求。

正义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需要不断地更新和适应社会的变化。

通过这些摘录,我们可以看出《看得见的正义》讨论的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实现正义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和追求,需要权衡不同的利益和需求,也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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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最近读了一本让人深思的书——,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了眼界,也让我对“正义”这个词有了全新的认识。

书里讲了好多和正义相关的事儿,其中有一个点让我印象特别深刻。

说有个小镇,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这案子听起来普普通通,可里头的细节那叫一个精彩。

被盗的是一家小杂货店,店主是个老实巴交的大叔,叫老王。

老王这店开了好些年,邻里街坊都熟得很。

那天早上,老王像往常一样来开店门,结果一进店就发现不对劲。

货柜被翻得乱七八糟,好些贵重的烟酒都不见了。

老王当时就蒙了,这可咋办呀?赶紧报了警。

警察很快就来了,负责这案子的是个年轻的警察小李。

小李看着现场,那叫一个仔细。

地上的脚印、被翻动的痕迹,一点儿都不放过。

他还跟老王仔细地询问了前一天晚上关门的情况,有没有发现什么可疑的人之类的。

老王就回忆说,前一天晚上关门的时候,好像看到有个陌生人在店门口晃悠,但当时也没太在意。

小李把这些信息都一一记下来,然后开始在周边走访。

这小镇不大,消息传得快。

大家都知道老王的店被盗了,也都很关心这事儿。

有的人就给警察提供线索,说看到有个外乡来的小伙子,鬼鬼祟祟的。

小李顺着这些线索,一点点地排查。

经过几天的努力,终于锁定了一个嫌疑人。

这嫌疑人叫小张,是个无业游民,平时就游手好闲的。

小李把小张带到警局问话,小张一开始还嘴硬,不承认。

可小李拿出了在现场找到的证据,还有周边群众的证词,小张这才慌了神,最后承认了盗窃的事实。

这个过程里,让我感触最深的就是小李那股认真劲儿。

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哪怕是一点点的蛛丝马迹,都要追查到底。

他也不怕麻烦,一家一家地去走访,一个人一个人地去询问。

我就在想啊,这就是看得见的正义。

正义不是一句空话,不是高高在上的理念,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

小李通过自己的努力,让老王的损失得到了补偿,让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这让大家都觉得,在这个小镇里,是有公道在的,是有人在守护着正义的。

再想想我们的生活,其实也到处都有这样的“正义”。

看得见的正义——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看得见的正义——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面,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

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

而程序正义的法律价值中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

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

许多法学家认为,“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标志;是从人治到法治、从传统法文化到法制现代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种价值,确立程序正义的观念并以此作为审判方式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的基本理念,才能最终实现法治国的理想。

一、程序正义观念的起源程序公正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的正义观。

斯多噶派的自然法思想进一步发展了正义观,并成为自然正义论的理论基础。

到了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自然正义作为一项程序公正的标准,已成为自然法、万民法和神判法的基本内容。

自然正义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judexinpartesua),二是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audialtermpartem)。

程序正义观念的古典表述在英国是“自然正义”(natuarljustice)出现在13世纪英国普通法之中。

1215年,英格兰国王颁行的《大宪章》(MagnaCharta)第39条就曾规定:“除非经由贵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者根据当地法律”,不得对任何自由人实施监禁、剥夺财产、流放、杀害等惩罚。

1355年,英王爱得华三世颁布的一项律令(有学者称为“自由律”)明确规定:“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者处死。

刑事诉讼的这个模式陈瑞华读后感

刑事诉讼的这个模式陈瑞华读后感

刑事诉讼的这个模式陈瑞华读后感高分!看完《看得见的正义》,到了系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演讲者刘先生用鼓励的语言称赞了他的《刑事诉讼前沿问题》。

鼓励学生来阅读作者的书,当然,由于某种原因,我直到最近才完整阅读它。

虽然我知道已经有第二版了,而且我手头确实有一本借来的书。

但我认为它也是未来必读的书籍之一、或许正因为这个时代新声音的出现,它已经成为一种必然。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可见的方式实现。

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解释了正义的本质或理念。

也为司法制度做出了合理的定位,或找到了它应有的归宿。

作为一种活动,正义应该是一种程序性活动。

就像生产产品一样,不仅要关注下线的产品,还要关注产品的生产流程和生产过程。

司法机构也是如此,它应该,甚至必须有一个合理和令人信服的过程来向人们展示产品判断。

这是我在本书中读到的对正义最直观的感受之一、我喜欢书中作者的另一点。

他可以切入正题,说说我喜欢的写作路径。

记得在和密友谈法律作品的写作方法时,我滔滔不绝地表达了我对一种写作方法的钦佩,即读者阅读一本书时,能感受到一股涓涓细流涌入书房的快感。

海。

具体来说,是一种从小到大的写法。

这并不意味着本书的写作有这样的特点,无论是作者的有趣补充还是不必要的关注。

作者可以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窥见整个司法制度的不足,并对其进行系统而深刻的分析,这应该算是本书的一个特色。

讨论的范围可以说是比较广泛的,具有司法性质,比如司法经验、司法集中、司法被动等。

以及行政权的合理定位,过去学界鲜为人知的理论,当然在今天看来,未必有所谓的超时间性,毕竟这些西方的东西已经学界广为人知,连A法系学生也知道。

以具体问题呈现普遍问题,是作者的巧思。

除了以上几点,本书最显眼的就是语言的普及,案例的选取也颇具典型。

如今,在法律界,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这些文本或思想中深刻的法律理论是司空见惯的。

教师和学生都可以尝试做所谓的小规模出版任务。

.借用笔者的话说,这可能是司法社会化带来的法律社会化效果之一、看这本书,我们还可以发现,作者使用的话语完全是西方法治,这也可能代表了包括我们法学界在内的人们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观察维度,即就是用一个所谓现代的、先进的文明体系来改造我们的社会,实现淘汰旧改的理想。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点评!“看得见的正义”这一说法来自一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also seen to be done!)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可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程序正义。

英美法中有“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 soflaw)之说,dueprocess在普通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它往往是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屏障!美国中很多脍炙人口的答案都涉及dueprocess,就连我们蔡老师推荐的《法庭风暴》也有涉及的——难民在遣返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有比如“米兰达案”的沉默权,“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一案的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西尔维斯特?蓝博公司诉合众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本顿诉马里兰州”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吉迪恩诉温赖特”的辩护权;最后是法学院人人皆知的O.J辛普森案……等等。

正当程序的概念普遍被认为起源于英国《大宪章》:“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国王不得征税、剥夺人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

”后来,在美国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权利法案)得到了发展:“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正义为什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呢?首先正义的概念是模糊的。

正义毋庸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

但是什么是正义?自古以来,人类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向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个恒定的解释,谁也没有想对它下一个经年流传的标准、或者精确的定义。

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读书笔记.具有不同面貌。

”如:杀人偿命历来被看作普世正义,但在现代社会废除死刑则正成为法治潮流。

在中国,这种历史根基甚深的正义观也正在动摇。

看得见的正义第三版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第三版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第三版读后感翻开《看得见的正义》一书,感觉像是法学著作中的一股清流。

这是一本有着深厚法学理论积淀的书,却又有着文学书籍般曼妙的文采流出;这是一部凝聚着经典法学理论的专著之作,却又深入浅出读起来朗朗上口。

《看得见的正义》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所写的一本法学随笔,本书是因作者有感于“司法实践不仅不排斥理论,而且极其欢迎那些能够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予解释、对司法界的改革探索具有指导作用的理论”,旨在让学者提出的不少理论、学说、观点走出‘象牙塔’,让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士有所了解。

这是一本值得所有法律人认真品读的一本好书。

适合于对法律专业学生进行程序正义意识启蒙,也适合于普通民众了解司法改革进程树立法治意识,更值得法官、检察官、警察等执法者认真研读。

因为对于以执法为业的国家权力行使者,每天的工作内容就是运用国家现行法律,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在每日面对了太多繁琐的矛盾撕扯之后,更需要一本这样的小书,有专业深度,也有触及灵魂的温度,让人不忘初心,对法律规则、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心存敬畏,秉公执法。

作者在书中对中国长期存在着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文化呼吁引进程序正义观念,以求对中国人的思维定势和价值追求形成强烈冲击,促进中国法治进程良性发展。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等二十多条法律格言,共同勾勒出程序正义的精髓所在。

其所反映的保护被告人申诉权、回避、司法权独立行使、司法效率、司法公开、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防止刑讯逼供等程序事项,已经通过司法改革变成司法实践谨遵的规则。

看得见的正义观后感两篇

看得见的正义观后感两篇

看的见的正义观后感两篇1、《中国人治何时休》《看得见正义》第一版出版于2000年,如今20年过去了,书中有些问题似乎仍是当今法制社会的难题。

中国法治“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至今存在,在司法裁判中,无论是法官,控辩双方还是普通民众,所关注的往往是裁判的结果,而不太重视司法裁判的过程,步骤和方式。

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司法官员为了追求效率,甚至会牺牲某些程序来达到预期的结果。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的大部分差异。

“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的长期存在,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中国人治的某些特点在短期内是无法完全消除的。

坚定的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实现在法律面前额人人平等的主要保障,虽然我们在绝大多数时刻是实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也不乏有不平等现象的出现。

在本书中作者引用包拯处死自己亲侄子的故事塑造了一个铁面无私的,堪称道德完人的法官形象。

从此这种鼓励法官“大义灭亲”的文化似乎流传到了今天,成为中国人内心深处评价法官公正与否的价值标准。

人们更重视的是结局的正确和裁判结论的公正,却忽视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过程的正当性问题。

这是不是也是我国法治缺乏程序正义的表现呢?当然在结果上看,包拯处死自己的亲侄子,受到人们的一致好评。

但如果换个角度呢,会不会有人会想:为什么包拯不让其他人来审理这个案子,杀自己的侄子是不是为了灭口来掩盖自己的罪行呢?包拯会不会把原本应该诛九族的结果换成只处死他侄子来化解案子呢?等等的问题。

如果是重视程序的话,那么包拯理应回避这个案子,这样包拯也不会承担处死侄子的骂名,嫂嫂也不会责怪包拯“见死不救”,社会缺的也并不是一个可以公正的审判自己亲人的法官。

但是讽刺的是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体制里面,中国人在其他的场合并不忽视程序,甚至还将程序问题弄到令人困惑不解的地步。

深有有体会的就是向政府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了,真可谓没有几个月是办不下来的。

等你想要紧跟时代潮流的时候去办理,等办下来之后估计就是潮流的尾声了。

看得见的正义

看得见的正义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浅谈程序正义在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中,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

这源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前一句讲的是法庭是一个伸张正义的地方,后一句讲的是,法庭不但要伸张正义,而且还要人们能够看得见的形式来伸张正义——这就是判决结果!这句话贯穿到立法上就是说:法律是为了伸张正义的载体,法律的条文就是要让正义能够很容易地在判决当中的体现出来。

要讲程序正义,首先就要谈及一下实体正义了。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分别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关键词,一般人可能不甚了了。

对于初学法律的我,是这样理解的:程序正义:讲证据,重细节。

认为每个正确的链条相扣导致一个正确的结果。

实体正义:相对更重结果,不冤枉无罪之人,使有罪之人获应得之罪,就是正确。

当然最完美的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能得到实现。

在不能做到完美的时候,这两者是矛盾统一的关系。

专家学者多有论述,我不多说。

只说个人看法:程序正义看似精准,但对程序本身要求很高。

如果程序本身有漏洞,则很可能运算出一个有偏差的结果。

所以就算在讲求程序正义的英国美国,最后判决还是要参考陪审团意见。

陪审团其实就是民意对程序的一个监督和对程序漏洞的一种纠偏。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学生刚拜读完陈瑞华教授的《看得见的正义》,书中涉及到对“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的通俗解释: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陈教授主要谈到的就是——程序正义,在英国的古典描述为“自然正义”,而在美国则被描述为“正当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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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看得见的正义》后感最近看了《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

起因其实很简单,思修课上的读后感作业,要求三本书任选一本。

之所以选这本书是因为百度后发现它跟法律有关,而我又是个法盲,想了解一些关于法律的知识。

当我真正读了这本书后,确实了解了许多法律知识,但它带给我的远不止这一点儿枯燥的内容,它带给我更多的是对当今中国司法界的许多思考,许多感悟,它带给我了许多心灵上的震撼。

《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全书总共有二十四个章节,大都以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格言作为标题,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讲解了程序正义。

正义究竟是什么,程序正义又是什么?
我抱着随便读读的心态翻开了第一章,却立马就被它给难住了。

陈瑞华教授告诉了我,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前者体现在程序法中,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与许多法律原则相适应。

而后者却与裁判结果没有直接的关系,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有具体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是“看得见的正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正义大都指的是前者,大家追求的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但阅读本书,让我同样认识到了后者的重要性,“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中我印象最深刻的,便是知道了所谓司法,就必须向人们展示出一个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过程。

仅仅结果的公正、合理,是不够的。

如果司法机构判
决过程的公平性、合理性得不到人们的认可,他们判决的结果又如何能使人信服。

许多人或许觉得程序无关紧要,曾经的我也这么认为。

但这本书告诉了我,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自由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

坚定地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书中有一句话很好的总结了程序正义的宗旨: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做目的,而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对待。

除此之外,书中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一章,可以说是进一步刷新了我的观念。

这里着重所讲的其实是司法裁判的中立性、无偏私性,只有裁判者成为控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站在一个中立、超然的角度,才能保证为双方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才可能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判结论。

也只有使裁判者对案件保持中立、无偏私的地位,才可以使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论具有公信力,才能取得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和尊重。

从这里来讲,如果法官与案件本身有关,或是跟控辩某一方有非正常关系时,就应该主动退出裁判过程。

虽然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法官担任与自己有牵连的案件的裁判官,不仅不被谴责和禁止,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得到容许和鼓励。

因为如果这个法官有足够的道德勇气,并能够展示其道德自律性的话,由他审判其近亲属的案件,是足以做到“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得当”的。

但实际上,这种事件的出现,要求法官本身有极高的素质和个人道德自律基
础,这实际上已超越了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此外,就算法官真的做出了这种判决,也很可能因他与本案的利害关系而受到他人非议,试问一个不了解案情、不熟悉裁判者人品的人又怎么能相信他能做到不偏不倚呢?不仅如此,这对于裁判者本人来说,也使他陷入了两难境地,无论裁判者如何做,也无法消除人们对其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其审判通常无法取得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信赖和接受。

这是因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那些与案件有某种特殊关系的法官,其中立形象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其参与裁判案件的动机也无法取得人们的信任。

尤其当法官不能做到最基本的“避嫌”时,可以说,由那些存有偏私的法官所主持的审判,即使在裁判结论上完全符合实体正义的理念,也无法令人们心服口服。

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做出切实可行的回避制度。

此外,书中还强调了司法审判的速度与正确性问题。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一章中说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

司法裁判的及时性一般有两个看似矛盾的要求:一是裁判的形式不得过于迟缓,二是司法程序的运作不得过于急速。

实际上这里讲究的是一种典型的“中庸之道”,是在过于迟缓和过于急速之间确定的一种中间状态。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过慢和过快构成了两种极端。

司法裁判不应过于迟缓,否则,“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裁判也不应过于急速,否则,往往会引发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的出现就必须启动再审,然而书中一章却说一事不再理。

这看似矛盾,实则要求司法审判必须绝对正确,至于为何拒绝再审制度?
陈瑞华教授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一方面,再审的结果往往会受到上级的内部指令或社会舆论的影响,司法的独立性遭到了破坏(法官惟一的上司就是法律,必须听命于法律本身。

但实际上不只是再审,当今中国的整个司法系统几乎都受制于行政,不能独立,这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司法审判的正确性讲授将受行政的影响,也因此许多重大案件还要受到舆论的影响,);另一方面,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相当于法院代行了检察机关的职能;除此以外,再审制度的存在违背了司法裁判的终结性原则,可能存在的无休止的刑事追诉将对被告人带来不必要的双重危险。

最后要说的是,中国社会从来都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

大家普遍关注的是审判结果的正确与否,对于过程却从未有过多的关注。

但实际上“重实体、轻程序”只是表象。

当我们在各种行政机构办理各种证件时,便会发现程序的复杂。

这种程序不仅繁琐,而且耗时耗力,甚至是专门限制。

其实,不论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表象,还是重程序的实际都只反映了国家机构“重权力,轻权利”的本质。

司法机关无视当事人的辩护权、沉默权、公平审判权;行政机关通过繁琐的程序打击、压制人民的权利。

这是对国家权力的极度倚重和对个人权利的轻视。

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做目的,而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对待。

这正是社会正义的最低要求,同时也是程序正义的灵魂所在。

这也是中国几千年来就缺乏的权利观念。

法治的社会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而这则需要我们有极高的法律意识,
在此,我呼吁人们努力地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为把我国建设成一个法治国家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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