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条文理解】市场流通领域中,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现实中,原因行为的效力和物权变动并不必然发生联系,如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出让方违约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者物权客体毁损灭失,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现实中,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此时,如认定未能办理物权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则买受人不但不能取得物权,而且丧失了向出让方依约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出卖人因自身的违约行为,不仅可以不交付物权,而且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将从过错之中获得利益,显不正义。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应当加以区分。
涉及契约问题属于合同法调整,而调整物之归属和物之利用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的任务是促进交易、鼓励竞争;而物权法的目标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两者一动一静,在组织、发展经济的目标之中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其效力认定规则当然互相不能替代。
本条的积极意义在于,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能够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往往代表着国家对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的肯定,反之,即代表着否定,《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编承继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区分原则已经深入人心并在社会取得广泛共识,对于推进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有着深远影响。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我国《民法典》对用益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围绕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 占有权:用益物权人有权占有标的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2. 使用权:用益物权人有权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对标的物进行使用。
3. 收益权:用益物权人有权享有标的物产生的收益。
4. 从属性:用益物权从属于物权,不得脱离物权而单独存在。
(二)特征1. 无期限性:用益物权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无排他性:用益物权人不得排除他人的合法权利,如相邻权。
3. 不可转让性:用益物权原则上不得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不得抵押性:用益物权原则上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特点:1. 期限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地域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仅限于特定的土地。
3. 个人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只能由个人享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1. 期限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五十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地域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特定的土地。
3. 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用于公益事业。
(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第282条)

汇报人:XXX
一 法律条文
二 修改背景
目 三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录四 案例解读Fra bibliotekCONTENTS
一、法律条文
一、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对于共有部分的权属性质及应如何管理使用问题,《物业管理条例》作了具 体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37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 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因而建设单位在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以及在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初 期,因掌握着物业服务管理权,该企业有时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利 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建设单位擅自改变物业小区的土地用途,将共有 部分占为己有,用于出租营利。例如,将本已计入房价的屋顶、一楼空地加 价出售,在业主的共有部分(如本属于业主的停车位、楼顶)上设定专有使 用权而收取使用费。
四、案例解读
故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物业管理区域的经营性收益的70%,系在考 虑到XX物业公司经营性支出费用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合理性。此外,由于 联通公司和移动公司与XX物业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并非物业管理合同, 因此,联通公司和移动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给XX物业公司的各种形式的费用, 其实质上是租金,并非物业管理费用。XX物业公司不得主张该费用为物业管 理费。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物权编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物权编
对照法律及司法解释
民法典
物权法
第二编物权
第一编总则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物权变动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关系到财产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法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分析物权变动的类型、条件和效力,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变动的类型1. 设立物权设立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取得物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物权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权利主体合法存在;(2)标的物合法存在;(3)标的物具有交换价值;(4)权利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物权设立的典型形式包括:(1)原始取得:如继承、赠与、拾得遗失物等;(2)继受取得: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2. 变更物权变更是指物权权利主体、标的物、权利内容等方面的变更。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物权变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权利主体合法存在;(2)变更事项合法、合理;(3)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物权变更的典型形式包括:(1)权利主体变更:如转让、抵押等;(2)标的物变更:如分割、合并等;(3)权利内容变更:如抵押权、质权等。
3. 转让物权转让是指权利主体将物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物权转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权利主体合法存在;(2)标的物合法存在;(3)转让内容合法、合理;(4)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
物权转让的典型形式包括:(1)买卖;(2)赠与;(3)继承;(4)交换。
4. 消灭物权消灭是指物权权利主体、标的物、权利内容等方面的消失。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物权消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权利主体合法存在;(2)标的物合法存在;(3)权利内容合法、合理;(4)消灭原因合法、合理。
物权消灭的典型形式包括:(1)标的物灭失;(2)权利主体放弃;(3)权利期限届满;(4)权利被依法撤销。
三、物权变动的条件1. 权利主体合法存在权利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权利主体合法存在是物权变动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存在的权利主体才能进行物权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务指引与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务指引与案例解读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各项规定,提高法律遵循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物权编的实务指引和案例解读。
一、物权的保护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主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害影响,赔偿损失。
案例1:甲公司在租房子办公,与乙房产中介签订了租赁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乙房产中介同意将该房子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相关费用后,甲公司还未得到该房子的不动产证。
后来,乙房产中介将房子又倒卖给了丙人。
甲公司认为,乙房产中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丙人应该承认甲公司的权利并予以保护。
处理意见:根据物权编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该物权的转移条件,但是,只有依法登记的买受人才能取得该不动产占有权。
根据该案的事实,甲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相关费用,乙房产中介却未将该房子的不动产证转移给甲公司,甲公司仍然无法取得该不动产的占有权,这违背了买卖合同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丙人作为受让人,必须予以承认,否则就会构成侵犯甲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归属以物权的产生、变化、灭失等为标志,即物权是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的。
案例2:张某、钱某、李某三人合伙买了一套房子,其中张某出资60%、钱某出资30%、李某出资10%。
合伙关系维持了一年后,张某将自己的60%的权利转让给了甲公司。
之后,李某提出了出售自己的10%的权利的要求。
处理意见:根据物权编的规定,共有物的共有人可以就各自持有的份额独立处分,并以所持份额为限享有从共有物中取得符合其份额的盈利及分配的权利。
在该案例中,张某已经将自己持有的份额转让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已经取得了该份额的权利,张、钱、李三人的持有比例也发生变化,李某也有权将自己持有的份额出售。
此外,针对共有财产渐进分配问题,在物权编中还明确了各种共有财产的渐进分配规则,值得投资者深入了解。
物权对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对抗是指权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他人侵犯其物权的行为进行阻止和抵抗的行为。
在我国,物权对抗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围绕物权对抗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公民提供参考。
二、物权概述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其中,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全面支配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对他人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物权的特征(1)物权具有绝对性。
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独立行使物权,无需他人同意。
(2)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对其物权的干涉,他人不得侵犯物权人的权利。
(3)物权具有追及力。
物权人对其物权的标的物具有追及权,无论标的物转移多少次,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到最终的占有人。
三、物权对抗的法律规定1. 物权登记对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当作为不动产权利的依据。
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意味着,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抵押等,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物权公示对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示。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有交付、占有、登记等。
未经公示的动产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物权优先权(1)抵押权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债务。
抵押权优先权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价值。
(2)质权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债务。
《2024年《民法典》第320条(从物随主物转让)评注》范文

《《民法典》第320条(从物随主物转让)评注》篇一《民法典》第320条:从物随主物转让之评注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其中,第320条关于“从物随主物转让”的规定,是物权法领域的重要条款,对于规范物权变动、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解读和评析该条款的内涵和意义,并对其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二、法条原文及解读《民法典》第320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从物的转让规则,即当主物发生转让时,从物应当随之转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从物的转让是绝对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来排除这一规则。
三、法条评注1. 保护交易安全:第320条的规定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
在物权交易中,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往往较为复杂,如果从物的转让规则不明确,可能会给交易带来不确定性。
而该条款明确了从物的转让规则,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虽然第320条规定了从物的随主物转让的原则,但同时也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排除这一规则。
这体现了民法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使当事人在交易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从物的转让问题。
3. 促进物尽其用:从物的随主物转让规则有助于实现物尽其用。
在许多情况下,从物与主物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从物的使用往往依赖于主物的使用。
因此,从物的随主物转让有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的种类和形式日益丰富,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第320条的规定能够适应这一变化,为处理从物与主物的关系提供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中,第320条的规定对于处理从物与主物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如果房屋的附属设施(如家具、电器等)与房屋具有密切的关联性,那么这些附属设施应当随房屋的转让而转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适用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物权法律规定的完善和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因此在民法典中,对于物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一、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中,在物权保护方面,确立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 权益平等原则:即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无论大小单位,都享有同等的物权保护。
2. 法定权益优先原则:在法律对物权保护的规定与适用中,法定权益享有优先地位。
3. 凡属不得禁止既不得准许原则:受法律保护的物权权益,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被限制或者取消。
4. 公序良俗原则:物权行使和保护必须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
二、物权保护的具体内容
1. 侵权责任
在民法典中,对于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标准。
无论是侵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侵权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2. 查封、扣押和拍卖
当物权受到侵害或者争议时,民法典通过查封、扣押和拍卖等措施,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损毁财产,保障物权人的追责权和实现权。
3. 定睛权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限制他人对财产的行为,
保护其物权的稳定和安全。
这是一种特殊的权益保护措施,有助于维
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4. 优先权
在财产变动的情况下,民法典对于物权人的优先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抵押物权、留置权以及其他权利,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物权保护的适用范围
1. 具体财产
民法典中,物权保护主要适用于具体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无
论是土地、房屋,还是车辆、设备,都可以享受到物权保护的法律规
定与适用。
2. 财产权利
物权保护的适用范围还包括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人们基于取得、使用、处分财产的自由行使权。
而在民法典中,对于财产权利的保护
作出了明确规定。
3. 抵押权和留置权
在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适用中,特别对于抵押权和留置权的适用
作出了详细规定。
抵押权和留置权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保障了债
权人的利益和权益。
四、物权保护的实践意义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适用,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
义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适用机制,可以促
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适用,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只有保障
物权的稳定与安全,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今后的发展中,需
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物权法律规定与适用,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
合法权益。